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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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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检[2003]513号
2003年6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今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会议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列为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做好2003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根据会议要求,我们制定了《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做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
附: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附:

                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消费和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解决当前价格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价格秩序混乱的状况还相当严重,因此,必须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一、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今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加快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成果。今年,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涉农价格、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等作为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持续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二、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涉及“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5月上旬又部署开展了全国农村市场价格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检查重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差价率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截止5月24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46.82万人次,检查经营单位51.91万个,查处哄抬价格、乱收费等价格违法案件4.56万件,实行经济制裁6174.22万元。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各地迅速出动检查人员,重拳出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提高了执法权威,震慑了违法分子,有力地维护了价格秩序,为防治非典大局创造了好的条件。现专项检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
(一)认真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1-5月,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下一步,还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二)把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除每年第一季度全国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外,各地要将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价格、收费问题。
(三)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四)全面推进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在县、乡、村建立农村价格监督三级网络,在组织上为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工作提供重要保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监督员的作用,扩大农村价格监督的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整治
(一)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1-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部署了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把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纳入检查整顿范围。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城市教育收费检查。城市教育收费检查试点工作已于4月份启动,对湖北、陕西、四川三省的4个教育主管部门、13所高等院校、9所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试点检查。6月份要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就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拟于8月份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落实责任,提出要求,明确重点。9月、10月将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城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和教育主管部门收费实施专项检查。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提高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要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今年秋季入学前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赞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五、整顿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秩序
(一)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前两年降低药品价格的基础上,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特别是仍有较大折扣空间的药品继续调整价格,挤压折扣空间,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社会药费负担。
(二)加紧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国家已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规范,以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等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各地医疗服务价格,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以及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总体要求,抓紧出台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制定、收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价格及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招标采购的利益大部分让给患者。
(四)研究医用材料价格监管办法。在开展医用材料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价格监管办法,整顿和规范医用材料市场价格秩序,减轻患者医药费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在已开展全国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秩序的整治。根据非典疫情情况适时作好防治非典药品价格检查,防止反弹,巩固成果。同时,继续开展对防治非典药品外的药品及招投标药品价格的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六)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要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抓住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突出的重点项目,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和价格公示的作用,积极查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同时,要宣传正面典型,积极推进医药单位价格诚信建设。
六、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加强价格举报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12358价格举报电话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通过举报反映的社会热点问题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增强价格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七、加强价格信用建设
(一)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进一步拓展“双信”活动的内涵和外延,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体系,健全相关信息采集、报送网络,将企业价格信用纳入社会整体诚信指标评价体系,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总结经验,研究措施,推进“双信”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自律、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作用。加强对物价员的工作指导,增强服务意见,帮助物价员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沟通信息,与物价员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通过座谈会、情况通气会、专题研讨会、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物价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大力推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继续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教育、医疗价格公示和铁路、电信行业明码标价规定,并逐步推广到旅游、房地产等行业。
八、加快价格法制建设
完善价格法制,今年要在严格执行目前已出台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方面下功夫。要规范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价格行政执法的制约机制,重点推进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决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价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坚决纠正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的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政〔2003〕综45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我市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产管理部门监督建设单位交清配套费后方可发放《预售房屋许可证》或《城市房屋产权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配套费。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市区土地出让价格中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新区5.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应征数额的50%征收。
  六、对政策允许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详见附表)
  九、收费单位必须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市政府漳政〔2001〕综131号文以及以往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十二、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或调整。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表2: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土地类区划分

附表1: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名
住 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 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漳州市区
80 60 40 110 80 50 50 30 20

附表2:

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土地类区划分

  1、一类区:东起云洞岩、龙文塔,西至上坂,南到琪塘、百花村,北至朝阳等范围内的区域和地段。
  2、二类区:(一类区外)东起江东桥,西至茶浦、后巷,南起蔡坑、林前,北至山后等范围的区域。
  3、三类区,除上述各类区外城市规划控制区。
  上述三个土地类区划分见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图。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

财预[2009]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深化部门预算、综合预算等改革,地方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管理越来越重视,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仍不尽科学规范,存在基金预算编制比较粗放,基金预算编制范围不够完整,基金预算约束力不强,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缺乏协调和衔接等问题。为加快建立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基金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编制科学、规范的基金预算,有利于健全政府预算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有利于增强财政对各类资金的统筹调配能力和管理监督水平,应对当前财政经济形势;有利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对于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财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和行动,将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主动开展相关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提升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水平。

  二、深化改革,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精细化水平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已明确取消和违反审批管理规定越权设立的基金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应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要全部纳入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基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基金预算,全面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清晰反映基金支出总量、结构与方向。建立和完善预算分配机制,严格基金预算编制程序,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准确性。基金收入预算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做出科学、准确的预测,为统筹安排年度支出打好基础;基金支出预算要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解决好事业发展需求与收入可能的关系。基本支出预算要如实、准确地反映预算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类型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项目支出预算要细化到项目和具体活动,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合理安排基金收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明确基金预算编制各环节工作重点和任务目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三、加强管理,加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力度

  正确处理好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的关系,按各自功能和定位,将应当统筹使用的资金统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纳入基金预算。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逐步加大对基金预算的统筹调配力度,通过基金预算编制增强资金合力,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上级财政要提前告知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财政要完整编报上级的各项补助收入,进一步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积极推行基金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建立和完善指标体系,选择重点项目实施试点。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示制度,增强绩效考评的透明度,合理运用考评结果,提高考评效率。

  四、周密部署,积极扎实地推进基金预算管理工作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是财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加强财政部门内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人大报告基金预算管理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基金预算管理各项任务,使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财政部

二OO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