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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2010年修订稿)/宋飞

时间:2024-07-05 20:3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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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兼论德治

宋飞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由抗击非典斗争引出对法治优越论的置疑,并联系江泽民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主张,提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法治各有所长,应从历史角度加以审视;第二至四部分是正文,分别探讨中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现代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治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罗马帝国和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及近代西方、近代中国、前苏联和新中国这几大块的人治、法治之争。第五部分是结论,先总结前面的内容,提出人治与法治是可以结合的,并由此对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
  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作深入分析,主张德治与法治并无太大关系,德治是人治的主要表
现形式。

主题词:法治;人治;德治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people always think that it is the best administration way to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rule by men 、the rule of virtue be avoided without mentioning. Recently,Comrade Jiang Zemin put forward new opinion that 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running the country with morality be combined together, making how relation of three deal with rule of men,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become a problem badly in need of solution of theory circle and practice circle . This article attempt to set about from the battle between rule of men and rule of law , after clarfy the relation of two,it is discussed the rule of virtue , in the hope of obtain a shortcut to solve this problem.The article divide into five parts altogether,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it is quoted from the struggle against SARS that there was an doubt of the theory of rule of law is superior, Getting in touch with the new opinion that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be combined together proposed by Jiang Zemin , it is proposed that rule of law having deficiency, rule of men and rule of law have their own strong points each , should be examined from the historical angle closely;Arrange from the Second to the fourth part is the maintext,it is probed into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under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men in Chinese and Western side in three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ancient times, Middle Ages, modern times) separately , Introduced the battle between rule of men and rule of law in ancient Greece and period forward to Qin, Rome empire and Chinese feudal society, Middle Ages and modern West, modern China,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New China.The fifth part is the conclusion, it is summarized above content firstly , proposed that rule of men and rule of law be combined, and therefore make a deep analysis on the new opinion that 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running the country with morality be combined together proposed by Comrade Jiang Zemin ,and put forward that rule of virtue and rule by law have no big relation , rule of virtue is the main form of expression by rule of men.
Keyword: rule of men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目录
一、导论
二、古代中西方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一)理论
1、古希腊的人治论与法治论 2、中国先秦百家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
(二)实践
1、罗马帝国 2、中国封建社会
三、中世纪及近代中西方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一)理论
1、中世纪托马斯等人的思想 2、启蒙运动时的思想
(二)实践
1、专制主义与资产阶级大革命2、启蒙运动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四、新中国与前苏联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一)理论
1、维辛斯基等人的思想 2、中国的人治法治大讨论
(二)实践
1、前苏联的法治之路 2、新中国的法治之路
五、结论

一、导论
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向来存在争论。主张人治的人说,人与人不同,有一部分人因为得到了上天的授权,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而取得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说,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大彻大悟者能永远不犯错误地引领人们永远沿着正确的方向行走。在人治者眼里,法律是智者调度别人的工具,是统治者手持的利器;而法治论者则告诉人们,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它自己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平等地臣服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博得了人民的普遍认同,但人治却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这两种治理模式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人治通过动员社会、任免官吏、立军令状、隔离观察等方式控制疫情,法治则通过对现有法规作出及时的修改、补充、解释消除隐患。人治与法治好比两个势均力敌的拳击手,谁也没办法轻易打倒对方。它们之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新千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在理论界,法治论的统治地位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本文试图从法治取代人治的历史进程入手,以自己不成熟的见解,澄清一些理论上的悬案,回答以上问题。在介绍若干人治论和法治论方面的专家学说和社会实践的同时,笔者也想指出人治与法治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利与弊,让读者看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来之不易的。
二、古代中西方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一)理论
1、古希腊的人治与法治论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法学界认为那儿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摇篮。很多人一提到希腊,就联想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和雅典宪法。如果我们仔细审查那段历史,不难发现当时也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
自梭伦变法之后,希腊趋向法治。但诸如雅典三十寡头政治的僭主现象,在当时各城邦还是时有发生。在古希腊的学术界,关于人治法治的争论主要表现为尊重法律与尊重智慧,法律统治与智慧统治的相互关系极其优劣良莠问题。
“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崇尚法治的学者。他建议将最高治权(主权)寄托于“法律”,因为治权者寄托于任何“个人”,都难免感情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因此“人治不如法治”(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2页注释[1])。朴素唯物主义者赫拉克利特也赞同法治,他倡导城邦法律,要求“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智者学派中的普罗泰戈拉同样主张保卫法律,但他又主张保卫风俗和传统道德,这可以看作是人治法治结合论的萌芽。古代原子论者德谟克里特明确提出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主张。他既告诫人们要遵守法律,又认为“优秀的人本性命定了来发号施令的。”所以“尊敬法律,官长和最贤明的人是适宜的。”(见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12、74、88页,北京,商务出版社,1964年版)。另一智者希庇亚则称法律是统治人类的暴君,这可以说是法律虚无主义的最早代表。
到了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生时代,上述思想被继承并加以发挥。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因此统治者应该是有知识的治国之才。他把统治者比作老练的航海专家,而被统治的人民则相当于船的所有者及船上的一切其他人,他们都要服从于这个有知识的行家。他视帝王之术为最尊贵的才能,最高贵的才艺。其人治的一面展露的淋漓尽致,但他也重视法律,认为僭主政体不依法而依统治者的意志。他还指示人们前往“只需服从法律的城邦”去。为了捍卫雅典城邦法律的尊严,履行其认为应该履行的服从法律的义务,他宁愿接受不公的死刑判决也不越狱偷生。(1)从这一点看,苏氏的法治重于人治。作为苏氏学生的柏拉图,他受埃及等级制及好友“明君”阿启泰、狄翁的影响,在早期作品《理想国》中勾勒了一个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社会,并表示出对法律的不信任,认为“不停的制定和修改法律--来杜绝商业及其他方面的弊端”,无异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在哲学家成为城邦的统治者之前,无论城邦还是公民个人都不能终止邪恶,我们用理论想象出来的制度也不能实现......”(见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 张竹明译 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3、255页)到了晚年,由于现实经历的打击(主要是身陷囹圄和好友狄翁被害),其思想自《政治家》落笔时就从人治转向法治。到《法律篇》时,他开始认识到“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循他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但他仍觉得好的独裁者与出色的立法者相结合是最完美的,“法律和规则”只能作为“知识”的“第二种替代物” (见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 何勤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09页)。人治在柏氏心目中还是重于法治的。可他的得意门生却不赞同这种思想。亚里士多德从柏氏的法治理论入手,将其第二套治国方案加以吸收,提出了法律主治的思想。在《尼可马科伦理学》中,他提出“我们许可的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在《政治学》中他进一步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他对这一命题加以论证后,又对法治的双重意义加以诠释:“对已成立的法律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但亚氏在承认“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的同时,并没抹杀人们尤其是政治家的智慧,认为“如果既是贤良政治,那就不会乱法” (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8-171、199、271页)。他觉得有才德的人执政并由人民监督其依法治理的政体是最理想的。在这一点上,他与柏氏存在相通之处。
2、中国先秦百家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
在中国先秦时期,思想界一度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再此,笔者打算从儒、法、墨、道四家入手,对中国历史上这四个影响颇大的学派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论述进行分析。重点在儒家与法家。
人们通常认为儒家主张人治,而法家主张法治。在笔者看来,并非完全如此。先从儒家说起,孔子一向被认为是一个人治论者。他曾说:周文王、武王关于治理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业绩,都记载在书本上。现在的问题是有没有能够执行文武之道的人,有了这样的人,国家就能治理好,没有这样的人,国家就治理不好。所以,他的结论是:“为政在人。”他还认为“政”、“刑”的效果有限,只有“德”、“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很多人以此就认为孔子崇尚人治,反对法治。但我们也不应忘了,孔子还说过:“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他并不是根本不要法与刑。孟子也被大众视为人治论的代表。人们经常引用他的一句话:“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孟子•滕文公上》),并以此论证他是拥护君主专制的人治政体。但他所谓的“惟仁者宜在高位”是建立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因而他实际上是一个贤人与良法并重的思想家。荀子是儒家集成大者,他一反孔孟的“人性本善”,提出了性恶论,但由于他提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贤人当政,而不在有无良好的法律,因此也被人们视为人治思想家。如果我们仔细研读他的文章,就会发现他在发挥人的作用的同时,也充分估计了法对国家统治者的重要。如”法者,治之端也”;只要具备法治、佐贤、民愿、俗善四个条件就可以称王。他从法治和人治相辅相成的观点出发,着重阐述了人本思想,“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荀子.君道》)“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曾闻也。”(《荀子.王制》)再看法家,法家相信人性本恶并以此构建其法治理论。管仲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为法治、人治下定义:“以法役人谓之法治,以人役人谓之人治”,并认为“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虑于法之内也。动之非法者,所以禁止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解》)“上不行法,则民不从”。(《管子.法法》)“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 (《管子.七臣七君》)认为法律不光只管老百姓。基于这些言论,故有人视之为世界法治之鼻祖。(2)管仲一区区齐国之祖,真能称得上这一雅号吗?笔者认为不是,管仲也说过:“夫生于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可见,法律只是君主用来实现“人治”国的一个手段。法家的后期代表,其法治思想远远逊色于管仲。但人们仍以商鞅、韩非为例,认为法家主张的是法治。商鞅的确曾劝告国君要“不贵义而贵法”,“任法而治”,但他也并不根本不要礼与德,他说:“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私”(《商君书.更法》)。韩非曾提出一系列“法治”口号,如“以法为本”,“明法者强,慢法者弱”,“不务德而务法”,“明主治吏不治民”,“上法而不上贤”。(《韩非子.忠孝》)但他和商鞅一样,都难以摆脱管仲法律工具论的影响。商鞅认为“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韩非则将“法”视为“帝之具”。(《韩非子.定法》)由此可见,儒家重人治,也不忽视法治;法家重法治,也不轻人治。
以下,我想简单介绍一下墨家和道家。墨子提倡“尚贤”、“尚同”,“尚贤”就是推崇贤人之治,这里的贤才不仅要具备孔子要求的“德”,还要拥有墨子补充的“才能”,也就是要德才兼备。“尚同”就是要求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一,这反映了战国时期的手工艺人、小生产者渴望天下一统的迫切愿望。墨子的这两项主张都是基于性恶论而产生的。表面上看,他的思想不被统治者接受,实践却贯彻了他的意图(见《墨子与中国文化》,张守义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76-77页)。而道家的创始人老子则提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庄子又提出:“殚尽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议论”。人们通常将此视为法律虚无论,实则不然。(3)老庄主张的“道”代替了“法”,而“道”只有通过人才能修成,因此也是一种人治。自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思想中人治成份比重很大。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市分行、浦东分行、杭
州分行、三峡分行:
为了完善金融服务,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505号文件精神,总行决定在全行分支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印发你行,并就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户问题。办理通知存款的单位需出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持单位介绍信,在银行开立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和财会人员名章。开户银行在确定存入的款项收
妥后,据此开具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附二)一式两联,第一联开户银行留底,第二联银行盖章后交单位,单位提取存款时交回。
二、关于提取部分存款的问题。存款单位提取部分存款时,开户银行需在存款单位出示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第二联)和对应的第一联(开户行留底)上作支取记录后,将第二联交回存款单位。若提取部分存款记录不够填写时,可同时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
开户证实书,换开新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其中账号、户名、开户存入金额、开户时间等要素与原证实书一致,并填写原证实书编号。
三、关于会计科目及核算手续问题。为准确反映全行通知存款,增设“297单位通知存款”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事业单位存入的单位通知存款,本科目分别按单位、存入日期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发方,支取时记借方。该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25行,统计在试算平衡表中
“企业性存款”小计项。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单位通知存款有关会计核算比照单位定期存款的核算手续办理。取款时,必须查验3天前向开户银行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附三),不按规定通知书支取通知存款的,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取款单位填制的支取凭证应使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凭证? ノ煌ㄖ婵钊】钔ㄖ樽髌涓郊V泄ㄉ枰械ノ煌ㄖ婵羁еな凳樽髦匾瞻灼局す芾怼? 四、关于存款挂失的问题。存款单位如遗失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必须持单位公函及原存款预留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挂失。开户银行确认存款未被支取,方可受理挂失。单位存款在开户银行受理挂失前,银行已按正常操作程序进行了审核并未发现不符而被支取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责任。开户银行受理挂失7日后,存款单位须持正式申请函,按上述第一条要求,补办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
各行开办此项业务时,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对开办此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各行要及时上报总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融服务,满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单位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需事先通知存款银行的一种人民币存款。
第三条 单位通知存款的存款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单位通知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其账户不得作结算户使用。
第五条 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存款单位必须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条 单位通知存款的存期为7天、15天、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八个档次。
第七条 单位通知存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确定。
第八条 单位通知存款存取时,存期不足7天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部分支取的,支取部分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利率计付利息,留存部分从开户日起? 扑愦嫫凇? 第九条 中国建设银行为开立通知存款的单位开具《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十条 存款单位需要支取存款,必须提前3天(以银行签收的时间为准)向开户银行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存款单位支取存款时,须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填写付款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经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支取存款本息转入本单位其他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存款单位一次提取全部存款时,由开户银行收回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办理销户手续;存款单位提取部分存款时,未取部分余额若低于开户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文本)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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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________ 户名: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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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存入金额(大写):________|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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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时间:________ |
| 开户银行(经办行)盖章 |
| 备注:原证实书编号: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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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 支出金额(元) | 利率 | 余额(元) | 操作 | 复核 |
|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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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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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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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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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证实,不得作为质押和支取存款的权利凭证。 |
| 2.存款人取款时,需出示证实书,并作支取记录。 |
| 3.销户时,必须交回本证实书。 |
| 4.本证实书涂改无效。 |
|-----------------------------------------------|
| 出纳 复核 记账 事后稽核 |
-------------------------------------------------
第一联:开户银行留底。 规格:13厘米×18.5厘米
第二联:银行盖章后交单位,单位提取存款时交回。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参考文本)

行(处):
我单位在你行的通知存款,账号: ,因需要用款,定于
月 日支取人民币(大写)
,特此通知。

存款单位签章(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1998年1月12日

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国邮[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提高中国邮政的企业形象,国家邮政局组织编制了《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现予以印发。

  企业形象标准化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本手册采用了活页形式装订,以便手册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各单位及部门在使用本手册时,应严格遵守手册规定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国家邮政局
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