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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8:1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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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6]1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地方财政收支平衡,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2006年起对市直单位非税收入按比例实行统筹:

(一)对年度计划执收收入实行两次统筹。

对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和其他单位的收入分成后由市人民政府统筹10%,为第一次统筹。

上述收入经第一次统筹后,在扣除税金、工本费以及直接材料成本后,视收入性质及单位经费拨款性质确定不同的统筹比例,实行第二次统筹。第二次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中市直单位超过年度执收收入计划部分,第二次统筹比例增加10%。

(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及专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

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不予统筹。不予统筹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第四条 年度执收收入计划由市直单位申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市财政部门对市直单位下达年度统筹计划。市直单位因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年度执收收入计划的,年度统筹计划不得调整;由于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执收收入减少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统筹计划。

第五条 市直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将各项非税收入准确、及时、足额解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速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积极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于生产、流通等领域,为人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下列项目主要完成者,均给予奖励:
  (一)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成果、新产品的;
  (二)对引起的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
  (三)在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新技术应用以及提高农产品产、质量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四)在科学管理、经营方法或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二、申报条件
  (一)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润率应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县年新增税后利润连续两年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评分,总分达七十分以上的(其中农业项目还应达到适宜推广面积30%以上,年新增效益三千万元以上),可以申报:
  1、重要程度
  解决重大问题,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与我省某一领域、行业的发展直接相关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直接相关 15分
  2、技术水平
  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3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15分
  3、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省,并已占有相当部分的国内市场 30分
  应用于省内某一领域、行业,并已开始向外扩展 20分
  应用于省内企、事业单位 10分
  已获国家三等奖以上以及国家部委级或省级一等奖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


  三、奖励标准
  获奖项目的奖金标准为五至十万元。对获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完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金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对集体完成项目的一至两名主要骨干,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银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


  四、省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申报奖励可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由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事局。经奖励评审委员会择优评审,拟出名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奖。
  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贡献大小,由申报单位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的奖金一般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六、获奖人员所得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或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获“贡献奖”金质奖章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助手,添置必要的实验设备,并提供工作上的其他便利。


  七、奖励经费,原则上从项目受益单位提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和非经营性的农业项目,由同级财政解决。


  八、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地、市、县级重奖的项目,奖金高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只颁发荣誉奖;奖金低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可补发其差额部分,并颁发荣誉奖。


  九、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拟订的《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市场发展金(以下简称发展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由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承担。
第三条 发展金以下列方式征集:
(一)由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和技术合同涉及的中介方,分别按技术交易总额的5‰和中介服务费总额的2‰缴纳;
(二)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
(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条 发展金由市科委设立或委托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负责收取,并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旬,将上个季度收取的发展金全额上交市技术市场办。
登记站收取发展金,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盖有发展金专用章的票据。
第五条 发展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发展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由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发展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扶植重点技术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二)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
(三)借给需要资金的技术交易双方和中介方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按规定缴纳了发展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借用;
(四)发展技术市场,包括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宣传、培训和研究等;
(五)奖励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将所收发展金的10%返还登记站,加强登记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借用发展金,应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市技术市场办审核同意后,与市技术市场办签订发展金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发展金占用费。
借用发展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应经市技术市场办审核同意,并与市技术市场办签订变更发展金有偿使用合同的协议。
第八条 市技术市场办应对登记站发展金收取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发展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按《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