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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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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77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科协学会部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琼人劳保专[2003]56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研究员资格: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第一名。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大课题研究,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收录2篇。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具有系统和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某一领域有重要学术意义和科学价值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指导作用。
3、任副研究员以来,主持过国家或省重点研究课题,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复杂、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或独立从事过某一专业课题的开创性研究,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攻关项目并取得重大进展,或主持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成就。
4、能指导副高、中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
(二)业绩成果
在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以下第1款或第2、3、4、5款中的任何2款,并同时具备6、7、8款中的任何1款。
1、获得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主要完成者。其中国家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两项三等奖前二名。
2、主持完成1个国家级或2个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3、主持完成过2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或成果转化研究工作;或以第一发明人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以第一发明人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其中至少有1项专利技术被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4、作为项目主持人获得过2项国内先进或1项国内领先以上的科技成果(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5、主持完成过1项大型的科技含量高、示范性强、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工程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6、独立完成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2部(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每部不少于10万字)。
7、独立完成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和3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独立完成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和获得“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一等奖1篇(第一作者)。
8、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从事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有1篇以上论文被SCI(EI、ISTP)收录。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省级专业学术刊物”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学术刊物;“核心学术期刊” 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二)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三)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四)国家级项目的子项目(课题)主持人可视作项目(课题)主持人。
(五)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未满相应资历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其中本人独立完成1个以上子项目的研究,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具有较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中较复杂的理论和技术问题。
2、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能够根据本学科研究方向,提出某一领域有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并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骨干作用。
3、任助理研究员以来,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课题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较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4、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
5、具有协助指导和培养中级科技人员、硕士研究生及进修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以下第1、2、3、4款中的任何1款和第5、6、7款中的任何1款。
1、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主要完成者。其中国家级一等奖前九名,二等奖前七名,三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3、主持完成1项以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或成果转化研究工作,或获得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第一或第二发明人),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全省本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影响(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4、主持完成本专业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1项(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被同行专家认可为技术优秀或获省部级奖。该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示范性较强,有较高学术价值,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有省级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5、独立完成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如为合著本,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6、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7篇,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从事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有1篇获得“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二等奖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7、以第一作者撰写经地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研究)报告或实施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等不少于3篇(须有相关部门书面证明),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2篇。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副研究员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 “省级专业学术刊物”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学术刊物;“核心学术期刊” 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二)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三)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四)国家级项目的子项目(课题)主持人可视作项目(课题)主持人。
(五)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未满相应资历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
(2) 主持完成1项厅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有较系统的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2、掌握本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进行课题设计和制订研究方案。
3、任研究实习员以来,参加过有关部门下达的研究课题工作和取得过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科研成果转化研究工作中有明显的成绩,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4、在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承担研究课题中的重要工作。
(三)业绩成果
1、参加过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完成其中1个子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完成过1项新技术的开发、推广与应用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撰写专业技术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2篇,并经同行专家鉴定为具有一定学术和技术水平。
2、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一定学术水平专业论文共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或有1篇论文获得“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三等奖(前二名);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其中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省级专业学术刊物”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学术刊物。
(二)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三)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四)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五)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非本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2年、4年。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
3、担任过高、中级研究人员助手,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每年按计划整理或撰写1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资料、研究报告。
2、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相应资历年限者,可按规定程序报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认定;非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相应资历年限者,申报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评审和答辩。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1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维护体育经营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
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渡假村、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
体育设施的场所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健美、体育娱乐活动;
(三)体育技术培训、体育指(辅)导、体育技术咨询、体育信息服务;
(四)体育经纪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体育项目,应当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或国家体育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以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
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四)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体育经营活动;
(五)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六)检查监督体育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从事体育经营
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鼓
励和支持市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举办以体育健身、娱乐、训练、竞赛、表演
等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内容有益于体育消费者身心健康;
(二)有与所要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三)有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渌跫?
第七条 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二)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三)申办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说明
资料;
(四)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说明资料;
(五)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八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
营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分别在20日、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临时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一次性且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九条 体育经营申办者领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后,
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
认定后,发给从业证书,方可从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必须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内容、时限、地
点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确须变更体育经营内容、时限、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更换或新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
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维护体育经营活动秩序,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
事项,必须有明确警示,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渲染暴力、
淫秽色情、封建迷信、销售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者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
件;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体育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体育经营资格者提供体育经营活动场
所。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非法向体
育经营者收取费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体
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活跃群众体育文化生活,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违法活动有功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符
合经营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不符合经营条件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0元至200元
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三)未按规定聘用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扣
或吊销其《体育经营许可证》。
(四)为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体育竞赛和表演场地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涂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
《体育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500
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体育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赌博、渲染暴力、淫秽色情、封
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体育经营许可证》,协助公安机
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体育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
例规定核发许可证或者参与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
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主城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市
主城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权限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