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12 12:5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


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局)、农业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提高农民工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有效保障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当前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企业;每年职业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因此,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已经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根本利益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为目的,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加大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可靠保障。
  工作目标:到2010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初步形成;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建设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显著提高;广大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统一规划,分级(或分工)实施;政府监管,企业落实;全员培训,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三、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培训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培训的总体规划中,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相关专业中增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安全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集中的地方,确定一批职业院校开展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在职业院校、成人学校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案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列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各级建设部门要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同步落实,协调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安全致富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阳光工程、蓝色证书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贯彻《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督促企业落实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合“安康杯”竞赛,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或选送农民工参加有关培训,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
  四、完善法规制度,推进依法培训
  加强培训法规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地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监管总局要抓紧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设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设部门要按照考核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岗位要求和农民工文化水平,建立考试题库。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对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企业应优先聘用;对高危企业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各企业要建立经本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签名的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本地区农民工信息统计范围。
  五、严格培训要求,确保培训效果
  明确培训内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确保培训时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行业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
  落实培训载体。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要及时组织农民工到附近有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进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创造条件,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统一组织进行培训。
  丰富培训形式。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教学。要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开设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栏,编制通俗易懂、便于消化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教育培训,坚持文化补习与安全生产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六、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培训保障
  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考核力度,对农民工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淘汰或降级;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劳动保障部门对要求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注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完善各高危行业农民工培训模型,增强培训效果。
  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培养和优化师资队伍。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集中培训。重视从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选聘教师,充实教学力量。
  开发适用培训教材。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教材。注重多媒体教材的研制和开发。教育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抓紧完成《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培训音像教材》的联合拍摄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尽快组织编写适用于农民工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读本》系列教材;安全监管总局抓紧开发《全国中小煤矿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多媒体教材》;建设部编写适合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应教材;农业部编制农民工培训读本,增加安全生产知识内容,免费发放。
  七、拓宽经费渠道,加大培训投入
  各地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用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资金时,要兼顾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赞助资金,积极筹集培训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八、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农民工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要加强配合,对同时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将农民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同时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检〔1992〕124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市场需要和出口罐头工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口罐头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在总结执行《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工作基础上,制定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会自1986-1991年已召开了五次,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了《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现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一并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也请及时告国家局。

  原《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和原《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2、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口罐头检验工作,保证出口罐头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出口罐头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一、检验依据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无上述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2、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明确品质规定及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证进行检验。

  3、按国家商检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项目,进口国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进口国卫生当局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营部门应提供国外有关规定。

  二、检验

  (一)检验方式

  抽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感官,商业无菌等项目检验。

  自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全项目检验。

  出口罐头加工厂按罐头厂分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厂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10%;二类厂采取抽验、自验结合方式,其中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30%,自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20%;三类厂均采取自验方式。

  根据罐头厂产品质量情况可酌情采取加严措施,也可调整罐头厂类别,罐头厂分类标准见附件。

  (二)检验程序

  1、商检机构应在工厂品质、包装检验合格及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接受报验,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表格。

  2、商检机构检验前,必须审核申报单、厂检合格单、经营部门验收证明,肉禽类原料兽医证明、封口、杀菌、冷却水余氯等检测记录和废次品分析表等。

  2、1 单证、表格、记录不全或单证、表格、记录不真实,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2、2 凡发现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3%,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若工厂查明原因,并对该产品进行适当延长保温或常温处理。经此处理,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1%时,该批产品商检机构不得再接受报验。

  3、取样:按国家现行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加严抽样并抽取适量样品备查。

  4、检验项目及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商检部门认可的方法。

  5、检验结果评定:

  5、1 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者,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经检验发现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如内容物有异味,酸败、变质、恶性杂质,罐内壁腐蚀严重,腐蚀污染内容物,非商业无菌,重金属,农残,抗生素和添加剂等超过有关规定等,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外来的)、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它污秽物。

  6、检验有效期:

  6、1 用素铁罐装的肉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罐头和用涂料罐装的蕃茄制品类,酸竦菜类罐头等为期4个月;

  6、2 用素铁罐装的糖水类,果酱类等为期6个月;

  6、3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装或瓶装罐头为期8个月。

  检验有效期自产地商检机构品质验讫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指商检机构在罐头保质期以内对出口罐头在出口前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出口报验时,应审核报验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报验。

  (一)包装查验

  1、查验方式:按报验批逐批查验。视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或随报随验方式进行查验。

  2、查验数量:每报验批在1000箱以内者开3箱以上,1001-5000箱开5箱以上,5001-10000箱开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每报验批每生产厂不少于3箱。

  如进口国有特殊要求,可按进口国特殊要求执行。

  3、查验项目:箱外品名、规格、批号、箱外唛头等标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楚。包装箱是否完好整洁,干燥,有无发霉,标签是否整洁,贴紧,长短和印刷有无差错。印铁有无划伤,罐体有无缺陷等。

  4、查验有效期:一般掌握为2个月,但可视储存条件延长为3个月。

  5、查验结果评定:

  5、1 经查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可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包装,商标,罐体霉、瘪、锈等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评定初验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5、3 经查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其罐数未超过查验数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验仍然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经查验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超过查验数1%,应立即加倍扩大查验,发现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个月观察而后复验,经复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5、4 经返工整理的出口罐头,在申请复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返工整理结果报告。

  (二)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是指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罐头进行重新抽样开罐检验。

  因故不能在生产后马上进行检验的,或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时,商检机构可以酌情缩短检验有效期。

  在口岸凡经品质检验合格而不能及时出口的罐头,展期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须进行抽样,重新检验。

  1、品质检验数量及项目

  品质检验抽样数量按每报验批1/5000,每批中每个生产厂抽样罐数不少于3罐。

  品质检验项目以感官和安全卫生项目为主。必要时可抽验适量样品备查。

  2、品质检验结果判定

  2、1 经品质检验,品质符合有关规定,可评定为合格,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2、2 经品质检验,品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按本文“二、检验,(二)检验程序,5 检验结果评定”执行。

  2、3 凡经品质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按批次处理。如能分清生产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产日期或班次检验,交按生产日期或班次处理。

  四、分工协作

  (一)出口罐头经由其它省(市、区)口岸出口,必须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出口前口岸商检机构按规定进行查验。

  (二)各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商检机构应向口岸商检机构通告出口罐头质量的特殊情况。口岸商检机构应向产地商检机构通告在口岸发现的罐头质量特殊情况,在处理较大数量产品时,应与产地商检机构协商,必要时报国家商检部门备案。

  (三)罐头出口前国外有特殊项目要求检验,口岸商检机构应按生产批次抽样检验。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内容:

  1、工厂执行《商检法》、《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卫生状况、设备条件、工艺技术和管理、检验工作的原始记录,重点是直接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五)。

  2、对已在国外注册的罐头厂还应按进口国有关卫生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工厂执行情况。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厂监督检查。下厂时间不少于工厂当月生产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2、下厂后要深入到生产、检验现场,采取看(现场)、问(情况)、查(记录或留样),必要时还可用召开座谈会等办法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对经审查过的工厂的有关记录,商检人员应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应批注,并提出处理意见。

  3、作好监管记录。监督管理表(一) ̄(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写一次。平时下厂发现严重问题或有明显变化项目也应在相应表栏内填写。

  4、对发现的问题经整理后,填写《监督管理结果通知单》(见附表),及时通知工厂。

  (三)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2〕24号《关于印发〈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资料积累和报表

  (一)商检机构检验应做好详细检验记录。各项检验记录及实物,照片、录像等应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档案:包括各项报表,质量分析报告,国外反映,工作总结,有关会议文件,罐头厂基本情况以及国外有关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等资料。

  七、总结报告

  (一)各商检机构每半年填报一次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口岸查验汇总表,于七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全年汇总填报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各商检机构每年至少向国家商检部门上报一次质量分析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部门。

  (三)对国家商检部门(包括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其它单位联合)下达的政策性,技术性规定及涉及统一对外等问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必须报请国家商检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出口罐头厂分类标准

  一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严格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有质量否决权,并且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干扰。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检验工作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98%以上,连续二次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二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严格检验把关,检验机构人员、设备与检验工作基本相适应。检验基本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不低于97%,当年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产品(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三类厂:

  已获得商检部门卫生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但未达到一、二类罐头厂条件的罐头厂均为三类厂。

             监督管理记录表(一)

┌─────────────────┬────────────────┐

│厂名:              │ 检查日期:          │

├─────────────────┴────────────────┤

│生产品种、规格、班产量:                      │

├──────────────────────────────────┤

│             卫 生 状 况              │

│           ───────────            │

│1、厂区及周围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厕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空罐车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原辅材料库(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5、冷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6、保(常)温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7、成品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8、原辅材料进厂验收。                       │

│                                  │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二)

┌──────────────────────────────────┐

│        实罐车间卫生 (每个车间填写一张)         │

│      ─────────────────────       │

│清洁卫生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防蝇虫设施是否严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有无蝇虫_________________。│

│                                  │

│洗手、鞋、车轮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穿戴工作服、帽、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穿戴工作服、帽走出车间 __________________。│

│                                  │

│△工器具操作台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竹、木、铁等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与生产无关杂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用水是否充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空罐清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工艺布局是否合理__________有无积压___________。│

│                                  │

│有无同时加工荤素两种以上类别产品_________________。│

│                                  │

│装罐量抽查:罐数_______净重平均误差±__________  │

│                                  │

│±__________%,回形物平均误差±________克、   │

│                                  │

│±___________________。             │

│                                  │

│其他:                               │

│                                  │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三)

  一、空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罐 号│罐 型│外观 │迭接率  │紧 密 度│完 整 率│焊 锡 │

│   │   │缺陷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罐内壁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_罐,占____%。│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二、实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翻边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罐,占____%. │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四)

┌──────────────────────────────────┐

│*杀菌 使用立式锅__台,卧式锅__台,其他___台。       │

│ ̄ ̄ ̄                               │

│1、装置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杀菌间蒸汽总压______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  │

│                                  │

│3、操作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4、冷却水使用___水,有无加氯处理__,抽测___号锅(冷却池),│

│  余氯量为______PPM。                  │

│                                  │

│5、记录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6、其他                              │

│                                  │

├──────────────────────────────────┤

│△保温(常温)处理                         │

├─┬───┬───────┬────────┬───────────┤

│库│品种 │堆码是否合理 │有无强制通风  │  库   温(℃) │

│ │   │       │        ├───┬───┬───┤

│号│   │       │        │上层 │中层 │下层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城市管理、民政、司法、财政、公安、农业、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发放《敬老优待证》。

  《敬老优待证》分为两种: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红色《敬老优待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发放墨绿色《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红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的除外);

  (二)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半价购票;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乘坐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存放自行车;

  (六)在医疗机构看病,优先就诊、检验、划价、交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

  (七)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第五条所列有关优惠待遇外,持墨绿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
  
  (二)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分帐影片除外)、日常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半价购票;

  (三)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免费乘坐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船只,乘坐公交联营车半价购票;

  (五)在市、县(市)、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低保户家庭的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

  (六)入老年大学学习,半价交费;

  (七)独居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并优先安装。

  第七条 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劳义务;7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义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酌情减免筹资义务。

  第八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证费。

  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九条 城镇独居老年人已登记建档为廉租户的,可以优先解决廉租住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敬老费。敬老费由市财政核拨,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发放。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百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一条 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优惠。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站点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候车(船)室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第十四条 商业、饮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邮政、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十五条 外地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者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在乘车、进入公园和旅游景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等方面,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有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