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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7 14:2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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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决定废止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1985年10月3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新修订的《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公用事业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并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园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是代表政府行使执收执罚权的职能机构,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各执收执罚单位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向个人或法人单位(以下统称缴款人)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知缴款人将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执收执罚单位帐户监管工作。代收银行要按照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书》,认真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工作,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给财政部门。

第七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执收执罚单位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的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财政部门和执收执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有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对市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实行编码管理,未经财政部门统一编码的项目不得收取。

第二章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采取委托银行直接代收和委托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原则上实行银行直接代收。具体适用方式由市财政局根据执收执罚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实行银行直接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由缴款人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执收执罚单位原则上应于当日将全部款项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征收金额不足500元人民币时,可在达到500元额度后汇缴财政专户,但每周五必须汇缴一次。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执罚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后,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缴款书》(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按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缴款书》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付并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缴款书》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的在省内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帐凭证。缴款人持《缴款书》在开户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时,各商业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四川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的批复》(成银复〔1999〕3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同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的复函》(成银函〔2000〕114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拒收拒付。

第十六条 《缴款书》是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凭证,执收执罚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领销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款书》按开票方式分为机打票和手工票两种,机打票用手工填写无效。为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鼓励执收执罚单位使用微机开票。

第十八条 代收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时,除按银行内部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缴款书》进行审查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做好《缴款书》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业务应拒绝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解缴国库。

第二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物价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以前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