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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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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政综[2003]2号


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1月2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是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参谋、助手,围绕市人民政府决策和决策的实施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做好服务。
  (三)在业务工作上接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
  二、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度。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二)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全面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秘书长外出期间,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在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日常工作,或者负责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工作,并做好协管工作。
  (四)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政府服务的要求,加强决策调研、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和日常运转等工作,提高参谋助手水平。
  (五)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要主动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各工作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为市人民政府决策和决策实施服务。
  (六)领导和指导所分管的办公室内部科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会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会
  议的组织工作。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或市长、副市长的指示要求,提出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建议方案,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并负责组织落实会务工作。
  (三)受市长、副市长的委托做好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研究问题的会前协调工作。
  1、加强会前把关,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2、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后送市政府市长(市长外出时送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3、政府职能部门意见不统一的,必须有明的意见及其依据。
  4、根据意见分歧情况,必须提出2个以上决策比选方案,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四)做好市人民政府各类工作会议的领导讲话、配套文件等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把关,并按程序呈送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定或签发后按会议方案组织印制、分发。
  (五)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行文、内容、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密级、文字、格式等方面的审核把关,提出会稿等方面的办理意见,并指导业务科室办理后呈送市政府领导签发。
  (六)负责会议报道的审核把关。
  (七)根据会议决策情况,拟定督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按督办程序组织落实督查工作。
  (八)跟踪了解掌握决策实施情况,提出后续决策的建议方案。
  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公文,必须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办理的若干规定》。
  (二)收文办理工作制度。
  1、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按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分工,实行“谁联系分管谁为主受理,按业务分工为主办理”的制度。
  2、对请示类公文,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要根据求决事项,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求决事项属市政府同一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请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行文答复。求决事项涉及到2个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范围的,主办的副秘书长要主动商请相关的副秘书长或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根据求决事项适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会稿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行文答复。协调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副秘书长报请分管副市长,直到常务副市长、市长,按政府决策程序办理,同时做好决策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3、根据答复意见提出督办方案。组织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按督办程序督办。需要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重大事项,由督查室和业务科室共同督办。
  (三)发文办理工作制度。
  1、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分工,负责组织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或市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室代市人民政府行文的各类公文,并在内容要求、公文规范上审核把关。
  2、做好发文中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到的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管理权限等有关利益和职权关系调整问题发文前的协调工作。协调程序和决策程序参照前款收文求决事项的协调决策机制执行。
  3、根据协调意见将公文呈送相关部门会核,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把关。
  4、涉及重大问题决策或出台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将公文呈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公文,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6、对公文中涉及到的决策实施重大事项提出督办方案,并组织办公室业务科室或督查室督办。
  (四)按照分工,组织办理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提案、建议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呈报市人民政府按决策程序办理。办理意见按要求答复有关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
  五、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市长(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的日常活动,指导办公室编排市人民政府领导阶段性和每周活动安排,汇总通报前阶段活动情况,具体工作由信息值班科承办。
  (二)提前了解掌握市政府领导拟参与的活动的方案,必要时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三)按活动方案及时通知并陪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四)负责审核拟向社会公布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文稿内容。
  六、印鉴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按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由秘书长、主任和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有关办公室文件用印和有关分管业务范围的用印。有关人事、财务工作方面的用印,需由秘书长同意。
  (二)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有关市人民政府文件用印和有关分管工作的用印。
  (三)市人民政府印章及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实行用印存档制度。
  七、内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制度。由秘书长主持召开,亦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布置或决定市政府办公室重要工作,通报工作情况,检查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办公室各有关领导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严格把关审签。办公室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几家办公室联合办理的文电,一般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予以会签。
  (三)公务活动制度。受秘书长委托,信息值班科具体安排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除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或陪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外,原则上不单独出席剪彩、奠基、领奖、庆典等活动。
  (四)外出报告、请假制度。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离岩出差,必须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告;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离岩出差,必须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报告办公室信息值班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应尽量减少个人外出,不得借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国内、国外考察。
  (五)协管制度。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实行工作协管制度,即除做好本人分管工作外,还互相协管对方分管工作。协管制度按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延伸至科室,即协管的办公室领导对应的科室也相互挂钩协作,在特殊情况下,协作科室人员应临时调剂使用。



同工同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宋晓锋


【案例一】李小姐为甲公司销售人员,其收入模式为底薪加广告销售提成,该公司在给不同的员工在相同岗位及薪资情况下,制订了不同的销售任务,李小姐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是否属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案例二】2009年5月,乙公司招聘一名司机,月工资为1500元;2010年2月份,该公司又招聘了一名司机,月工资为2000元。二人工资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是否属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一、正确理解“同工同酬”的含义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46条的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表明,每个劳动者在同样的劳动关系中应处于同等的地位,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应实现劳动的平等。同工同酬是劳动实质平等的体现。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是相对的,而不是决对的,从事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在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也是存在的差异的。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相同;(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4)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相当。
同工同酬并不否认由于工龄、资历、学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收入上的差距。

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受到“同工同酬”约束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时候,以及对于新录用的劳动报酬没有可参照的集体合同的标准时劳动报酬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使用最低工资等国家劳动标准,而是首先参照集体合同中的标准。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者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报酬约定部不明时如何确认工资水平做了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则工资数额不能按照双方实际履行数额确定,而是由双方重新协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水平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虽集体合同但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条规定了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被派遣员工也是享受同工同酬的。

三、小结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的协商权,只要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劳动合同法》除劳务派遣外,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用人单位才有同工同酬的约束。
上述二案例中,甲乙公司都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报酬有明确的约定,并且高于法律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不受同工同酬的约束。
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报酬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时,有权向仲裁或启发部门申请裁断,如果某劳动者的具体报酬与当地同类岗位大体一致,相差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胁迫,就可以认为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约束只代表立法态度,没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条例或解释,使得同工同酬条款约束性具有操作性。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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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广大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兴办了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这是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大力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引导其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把握的基本条件是: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建立了民主管理机制,有成员自主制定的章程,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应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正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民办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群众基础和生命力所在。要坚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民管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吸引力所在。要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按照惠顾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要尊重群众的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积极引导成员以入股形式开展紧密的合作,也可以采取入会形式松散半松散的合作。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要积极发挥农村能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基层农业技术经济推广服务部门和推广服务人员、农业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信息、流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支持他们发起或参与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把加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更大作用。

  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有一个过程,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揠苗助长、急于求成。要把功夫下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生产和经营上,有条件的可以自下而上自愿地联合,但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要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正确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推动落实各项政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也专门制定了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了有关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抓好典型示范引导。要扎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发挥示范效应,引导面上发展。要加强示范项目跟踪指导,深入项目单位,认真解剖典型,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对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省、市、县也可以开展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扶持规模,扩大扶持试点范围,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增强为成员服务的功能,引导更多的农户参与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农业项目积极支持。要注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形成全方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合力。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超级稻标准化示范区、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予以安排。

  (四)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网站,实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网,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护其经济利益。

  (五)加强规范化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订好章程。章程主要应当载明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名称和住所;业务活动内容;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等事项。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建设,坚持召开一年一度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向成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当年度组织发展、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盈余分配和监督审计等情况。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会计业务辅导,加强审计监督,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等统计报表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发展动态,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报告。

  四、大力开展培训教育和宣传活动

  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合作意识,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力争用3年时间培训1万名农民合作经济事业的业务指导骨干和能手。农业部重点对省级业务骨干和示范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地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进行培训,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市、县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乡村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正确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合作经济的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典型以及优秀带头人热心为民、乐于奉献、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一件大事纳入重要日程。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和充实业务指导力量,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管理工作制度化、具体化。要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参与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要主动搞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