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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3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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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0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



《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已由人事部第46次部务会议于2005年11月3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人事部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是指人事部机关或由人事部依法委托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事部成立由部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部机关各司级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主要

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驻部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司级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人事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人事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人事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部署;



(五)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组织实施;



(六)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

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计划及组织实施;



(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

人员的备案情况;



(八)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管理的企业、全国性

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批;



(九)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站的审批;



(十)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表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由人事部

负责的其他专家的选拔;



(十一)人事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情况;



(十二)人事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开发、培训项目和由人事部授权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十三)中央国家机关在京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人事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

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等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



(一)部内各司级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部机关公务员考录和竞争上岗计划安排的程序及结果;



(三)部内各司级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保险等制

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部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承诺情况;



(五)部内各司级单位的年度预算分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办公费、会议费、电话费、

医药费、市内交通费、设备购置费和差旅费等费用的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配售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部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事项,编制人事部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在部机关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人事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在人事部门户网站开设部领导简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和人事政策法规等专栏,方便人民群众查询。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查分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四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应当向部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内网、公告栏、公告板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部内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标准,需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查后七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当受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工作人员遇有来部、来电咨询或者需要提供人事服务时,应当以“首问责任人”的身份负责接待,并做到态度热情、认真负责,不得推诿。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驻部监察局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12日颁布的《人事部办事公开暂行规定》(人发〔1998〕31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 安 部 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164号

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近来,用硫酸泼人、造成受害人烧伤毁容的事件屡有发生,不仅严重破坏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而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中央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批示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切实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监督和检查。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落实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严格登记注册条件。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时,必须提交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要坚决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妨碍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公安机关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销售管理规章制度和销售台账;对销售人员加强培训,规范销售行为,告知消费者所购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要建立零售硫酸、烧碱等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记录购买者的单位名称、地址,购买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化学品。

三、使用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使用台账,妥善保管。使用单位应到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强酸、强碱,严禁倒买倒卖。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广泛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使用、防护、救治常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购用管理。对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伤人事故、事件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则是寻求公正的最起码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公诉处在承上启下的环节,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职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权能对于守住底线作用重大。司法实践表明,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错误指控或监督缺位有关。笔者通过剖析一系列典型错案,结合自身办案实践的积累,为实现我国公诉应有的价值功能,提出公诉个案办理的“点、线、面、体”方法论,供从事公诉的检察官参考。

点。考察、分析、研判、把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确立立足点、明确出发点、锁定落脚点、选择切入点的方法论问题。公诉办案也有同样的规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立场,从防止冤假错案出发,追求个案处理公正的目标,应当始终坚持驾驭好两层次的“点”。

1.法律要点。公诉是一种司法活动,司法的特征之一就是适用法律。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把握好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一方面,由刑法所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由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同时,一些从违反行政法规转化为刑事犯罪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要点,也是考察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的法律要点。实践中不少错案的形成往往在于忽视了法律要点。比如,某合同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由于在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法律要点上严重缺失,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

2.事实节点。这是指案情中对应于法律要点和有关方面知识的关键事实点。对侦查机关(部门)所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要点把握好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和描述,理顺事实的因果关系。有的案情还涉及一些社会常识和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也是案情的重要事实节点。不重视事实节点的把握,是酿成冤假错案的核心因素。比如,滕某故意杀人冤案、连被害人石某的体貌特征都没有认真加以核实,被害人身份的错误导致了被告人滕某的被冤枉。其实,案件中死者的尸体与失踪的被害人石某无论年龄还是体貌特征都相去甚远,只要稍加核对,就可以通过审查起诉阻却冤案的发生。又比如蒋某玩忽职守案,因严重不负责任的责任点和造成损失的损失点,经庭审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蒋某被宣告无罪。

线。要提出和阐明一个思想,要作出并实施一个决定,要部署并落实一项工作,都有一个纲举目张的问题,实现纲举目张离不开所贯穿的主线。比如,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党和国家发展的主线,今年的政法工作会议就政法工作提出以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主线。同理,公诉办案也有一个如何把握审查的路径问题,这个路径就是线。在个案办理中,应当始终把握好两条线。

1.证据脉络。案卷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以证据为基石的,证据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必须确保可靠性。从可靠性出发,应当从客观性证据到主观性证据,从原始证据到传来证据,从直接证据到间接证据,从基本证据到佐证证据等方面来审查和构建证据脉络。对于口供的审查,应当以前述脉络来审查其可靠性。然而实践中,在把握证据脉络上容易缺位和错位。有的从口供出发,强行或牵强附会地用其他证据去印证口供,比如,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冤案,在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后,以所谓指认现场、侦查试验,乃至狱内耳目的证言来印证口供;有的在获取口供后就万事大吉了,忽视相应客观性证据的及时收集,比如,刘某徇私枉法案,在获取刘某口供和相关言词证据之后,有关徇私枉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都未予收集,虽然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但到二审后言词证据在庭审质证中出现动态变化,因丧失了调取书证的时机,休庭补充时证据已经灭失,二审宣告刘某无罪。

2.诉讼过程。刑事诉讼过程既反映了案件事实的来源,又承载了法律程序的流程,还记录了刑事司法权运行的痕迹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落实的情况,对诉讼过程进行审查,既是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又是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还是对一系列案件中必须把握的法律情节的审查。其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查,诉讼过程是主要的线路,其把握路径应为——

从案件来源到侦查终结,从证据收集到证据固定、保全,从物证、书证及相关财物收集、控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到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和具体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从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等各种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到落实情况等。

忽视诉讼过程的审查,亦已成为实践中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比如,燕某与其担任县委书记的胞兄共同受贿案。在庭审中,燕某提出,侦查期间供述所收受的钱物告知了其胞兄这一情节,是在侦查人员提供信件指明问供的情形下作出的虚假供述。经庭后核查,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确实将一封信件供燕某阅看,但该信件未入卷且已丢失,审讯过程又无同步录音录像,因涉嫌指名问供,又无法排除,法庭宣判燕某无罪。

面。根据辩证唯物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从不同的角度考察,特别是从正、反两面审查,更能深刻地揭示事物的真相。

1.正面证成。这是指假定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成立,从前述点、线两个层面进行梳理、审查、分析、论证,对成立的予以肯定,对质疑的予以核查,对缺失的予以补充,使假定得以成立。

2.反面证伪。分浅、深两个层次。从浅的层次讲,梳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意见,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的异议,专家辅助人员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以其不成立为逻辑起点进行论证。如果不能证成,应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发加以认定。从深的层次讲,假定正面证成的事实是虚假,按照质疑的逻辑思路进行论证,成立,即事实不能认定;不成立,该事实能够认定。实践中,不注意这种反面证伪,也是导致不少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比如,看守所民警姚某玩忽职守导致其主管的监房发生在押人员打死同监犯1人,打伤3人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姚某多次辩称,事件发生时自己没有当班,不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办案人员未予核查,依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体。驾驭复杂事物需要统揽全局,这种统揽就是全面性考察、系统性思考、体系性把握。公诉办案寻求公正,使每一个个案的办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至少要把握以下两个“体”。

1.逻辑体系。逻辑思维是归纳判断案件的基本思维,公诉办案过程中必须把握好逻辑体系。一是逻辑起点。比如起诉,逻辑起点是事实和法律,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逻辑推理。这种推理是依据的推理,比如,指控犯罪,其推理依据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和法律;抗诉则是针对错误判决中错误认定的事实和错误认定的法律,根据正确的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来展开推理的。同样,支持公诉的论辩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说理也必须遵循逻辑体系。司法实践中,由于逻辑体系把握不好,常常出现问题,比如审查起诉,描述的部分事实没有证据支撑,有的在案情描述中没有的事实和证据却出现在对案件的论证和分析中;审查抗诉,像审查起诉一样,以原案的事实为逻辑起点,而不是以原审判决错误为逻辑起点;在庭审中的答辩不注意争辩点和围绕争辩点展开论辩等,都是逻辑体系混乱的表现。

2.机制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刑诉法是由一系列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构成的机制体系,这些机制体系的有序运行就是为了追求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审查起诉相对侦查是一种监督和制约,审判相对于提起公诉不仅是制约而且是一种终局性裁判,二审相对于一审是一种监督,再审相对于原审则是一种对原审可能错误的救济。公诉办案应站在法律监督者的立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这一系列机制的有效运行。从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出发,在审查起诉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并跟进侦查监督,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充证据;对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对虽未支持指控但法院依法判决是正确的,应坦然接受;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应及时抗诉,特别是二审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情形,严格依法履行抗诉职能。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湖南大学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