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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9:2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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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



建精[2006]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文明委[2006]4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任务分工中,由建设部牵头的工作任务1项,配合的工作任务5项。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及建设部具体贯彻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一、关于建设部牵头的工作任务

  (《通知》明确,建设部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是第二部分第一项第5条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要紧紧围绕《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提出的我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总体框架,推进我国垃圾处理工作发展和环境卫生监管的政府行政体系、环境卫生治理的市场运行体系、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参与体系以及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完成《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修订,尽快研究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危害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加强企业施工管理,减少施工过程对公共环境的污染和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自律意识,在注重小区内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公共环境建设,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二、关于建设部配合的工作任务

  (《通知》明确,建设部配合的工作任务五项,内容包括第一部分第四项第3条,第二部分第一项第2、3、4条,第五部分第二项第1条。)

  (一)深化宣传,大力营造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舆论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设施,公共电汽车主要换乘站、轨道交通车站、停车场、换乘枢纽,城市社区、公园广场等管理区内的宣传栏、文化画廊、灯箱等设施,张贴“八荣八耻”宣传挂图、宣传标语等标识,设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公益广告、悬挂格言警句,向乘客、居民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切实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推动城乡公交部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要把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有效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乘客和社会提供安全正点、热情周到的运营服务;通过对乘客的文明提示,逐步实现乘客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组织推动公用事业、房地产管理等窗口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把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等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完善推进机制,切实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程序,落实公开办事制度;坚决纠正城镇拆迁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开展拆迁非正常访集中整治,研究制订解决拆迁中“住房和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办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做到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以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文明行业示范点和文明服务示范窗口为载体,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争一流、树形象、做表率、当样板;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以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为目标,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培养模范的礼仪行为。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进一步提高景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社会影响力和辐射效应,加强对游客的爱国主义、先进文化教育以及环保、安全意识教育;制定系统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解说方案,大力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做到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文化内涵丰富生动。要加强对风景区员工的资源保护、优质服务、法律法规等意识的教育,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着力研究建立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活动监督和考评的长效机制,挖掘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内涵,丰富创建活动形式;切实加强对荣获“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文明风景名胜区的先进性、示范性;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推动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全面提高景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领导,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要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紧密结合行业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在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过程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大力弘扬“八荣”行为,自觉抵制“八耻”现象。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思考,自觉实践,做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积极推动者,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07]11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我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113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69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7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7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问题8。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第五条第二款。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文件附件3、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