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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01:5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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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6〕4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室外传媒所发布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广告:

(一)利用公共场所、自有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广告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广告、标志牌、标语牌、路名牌、店名牌、电子显示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橱窗等。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桂林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规划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和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景观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四)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五)大型户外广告临时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六)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七)利用公共汽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

(八)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档质高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九)市区内禁止张挂布幅广告。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跨街公益性横幅标语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十)在店面张贴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内张贴,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凡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清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损害园林绿化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妨碍其生产或生活,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条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出让、拍卖。对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标出让、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3.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和地理位置简图;

4.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附着物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5.设置地点涉及到交通、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环保、邮政、供电等有关部门的,需经上述部门签署意见;

6.利用建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

7.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具市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凡需办理第三条第一项户外广告设置的,需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和内容(包括规范用字)审核,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日;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查,市容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和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应在 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4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

(三)凡需办理第三条第二项户外广告设置的,需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和内容审核;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查。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招标出让、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或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和清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按第三条第二项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使用期内损坏或变形的,设置人应立即修复。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拆除和清理。未自行拆除和清理的,须交纳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拆除。

第十三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宣传主管部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进行专项规划。按照公益性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广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出现任何商业性广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条(一)项,第六条(三)、(六)项,第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条(二)、(四)、(六)、(七)、(八)、(九)项,第六条(四)、(五)项,第九条(三)项,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的,分别由城市交通、消防、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项规定和擅自变更户外公益性广告用途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引发的全部安全责任;为设置在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提供虚假建筑物安全证明,引发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与规划、市容、工商、园林绿化、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户外广告的有关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73号)同时废止。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及电力工业部电办〔1997〕427号文有关精神,国家电力公司拟定了《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批准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电力工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新增大中型发电机组容量都在1000万千瓦以上,在发电装机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国电网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到1996年底,全国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为12.23万公里、变电容量为264
20万千伏安,分别是1978年的5.3倍和10.5倍。虽然电网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电网投入不足、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发展、电网结构不强、主网架薄弱、城市电网老化、农村电网覆盖面低、供电可靠性低、经济性差等现象。为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适应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强电网的建设,尽快解决电网发展滞后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搞好电网的规划和建设是各级电力公司的重要任务
1.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规定,今后新建电网工程均与电厂工程分别立项,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筹措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地方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偿还本息。因此,各网、省电力公司一定要切实转变观念,认清肩负的
责任,把搞好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当做重要任务来抓。保证电网的建设和发展适应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积极推进电力增长方式的转变。
2.各网、省电力公司要紧紧抓住当前一段时期内电力供需矛盾趋缓的有利时机,调整发展战略,加快电力结构调整。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调整资金投向,把资金重点投入到电网建设之中,尽快扭转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的不合理局面,要以电网的不断加强和发展作为开拓电力市场和
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和改进电网规划计划工作,适应电网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3.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对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其中统一规划是龙头、是基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电网规划要以目标电网规划为重点,要加强系统设计和大型电厂的接入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4.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加强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分为长期规划(10年以上)、中期规划(5~10年)、短期计划(3年)。其中短期计划作为编制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主要依据,短期计划每年滚动调整一次,并注重与中期规划、长期规划的配合和衔接,及时
上报。
5.为适应电网工程立项和控制造价的要求,必须把电网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为此需要相应修订电网规划(计划)编制和前期工作的内容深度要求。关于中期规划,要按照电力部规划计划司计规划〔1996〕61号文进行编制;关于短期计划及前期工作内容深度,国
家电力公司将另行制定要求下发执行。
三、合理划分规划计划职责、促使电网协调全面发展
6.电网规划计划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实行分级负责、分层管理,要合理划分各级电力公司规划计划职责,促使电网协调全面发展。
7.国家电力公司职责范围
7.1 国家电力公司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管理全国电网,在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的电网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出全国电网规划;负责组织对大区、省主干电网的电网规划进行评审。
7.2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我国与周边国家联网规划,负责国内跨大区联网、跨区送电的全国联网规划计划工作。
7.3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对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初审和报批;负责对220千伏及部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7.4 国家电力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有:依法向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收益;适当集中各子公司的折旧费;中央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电网)建设基金;电力公司债券;电力投资基金;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等。
8.电力集团公司职责范围
8.1 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本电网范围内的电网规划,在各省(市、区)电网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出本电网的电网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
8.2 电力集团公司按照“因网因地制宜”的原则,负责跨省联网、跨省送电和必要的主网架项目的规划计划工作。
8.3 电力集团公司按审批程序规定,负责编报跨省联网、跨省送电和必要的主网架项目以及集团公司直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负责转报集团公司内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负责对集团公司直属
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集团公司直属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8.4 电力集团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公司收益和折旧资金;卖用电权资金;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电力公司债券;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9.省电力公司职责范围
9.1 省电力公司负责编制本省的电网规划,报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其中独立省电网规划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
9.2 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输变电工程的规划计划工作。
9.3 省电力公司负责编报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其中独立省电网工程项目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对省公司所属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
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9.4 省电力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基本上与电力集团公司相同。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电网的规划计划工作
10.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地(市)级城市电网规划工作,要将城市电网规划列为总体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将城网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对于重点城市、主要是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城网规划,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评审。
11.城市电网是电力销售市场运作的关键环节,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把加强城网的规划计划工作与开拓电力市场结合起来。要重点解决目前城网基础比较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的问题,要保证城市电网工程按照负荷发展需要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保证向用户及时、可靠供
电。
12.要努力开拓城市电网建设的资金来源,除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外,要扩大国内银行贷款的使用规模,取得地方政府在资金筹措、建设拆迁、用地和电价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五、加强农村电网建设,积极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13.加强电网建设、开拓农村市场是各级电力公司落实电力扶贫共富工程、贯彻“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方针的一项战略性任务。要切实发挥国家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优势、经济优势、人才优势和大电网供电优势,发挥主渠道作用。农村电气化建设要实行国家扶持
和农村集资相结合、集中供电和分散小型化供电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大电网的供电范围和供电比例。
14.目前全国约70%的县级电网与省级电网是趸售关系。对于趸售县电网,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把农村电网规划做为总体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村电网纳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技术规范的轨道上来。
15.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以县城为依托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要在充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集中有限资金,重点投入到市场潜力大、效益好的农村输变电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220千伏变电所和110千伏变电所,使其延伸到县城和负荷相对较大的乡镇

六、坚持大家办电厂的方针,做好独立发电厂接入电网的规范化管理
16.新建独立发电厂的接入系统方案,要作为电厂的一个外部条件随电厂可研报告书一起上报,并由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负责其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17.在独立发电厂项目可研报告书上报之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草签并网协议(合同)、调度协议(合同)和购售电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电网工程的建设管理
18.要控制电网工程造价,要坚决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电网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要严格审查开工条件,确保工程按合理工期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19.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所出资本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具体比例视电力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确定。要合理确定电价,促进电网发展。
20.电网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推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21.电网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以批准的可研报告估算投资为限额,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和进口设备的采购范围。



1997年8月14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7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市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以及为本市输送劳动力目标任务。

4、各县(市、区)按市要求负责提供输送生源到珠三角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落实情况。

(三)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市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五)完善各级培训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六到位”、“八统一”标准,村(居)委会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六)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各县(市、区)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劳动力转移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考核内容组织对上一年度本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

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对各地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并由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有关表彰;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1023102825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