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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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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1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10月31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第77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商品展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法》的实施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范围

本《办法》规定,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以“节”的名义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交易会等,都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商、展销。

二、《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印制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印制(式样陵后)。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知晓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及《办法》管辖的范围等,增强《办法》实施中的效力。在登记管理中,既要严格登记,又要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重登记轻管理现象。登记时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展销会期间要派员到现场巡视或驻场办公,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司联系。

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式样(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1、总则 

  1.1  为保证对发电企业实施"公平、公开、公正"调度,规范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依据《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国家经贸电力[2000]1234号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省级以上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地、县级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可参照此细则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的电网,按照本网电力市场规则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本细则要求,以及并网调度协议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发送电力生产运行情况、数据,以便电网调度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信息和编制信息公开报表。并网发电厂对所发送的电力生产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1.4 省级调度机构应及时把有关电网调度信息的披露情况报本地区经贸委(经委),以便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管理

  2.1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网、省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2  网、省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电网具体的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2.3  省级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本省(市)内地、县级调度机构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4  网、省电网调度机构要将月度、季度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2.5  网、省调度机构对在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3 、电网调度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间要求

  3.1 电网调度机构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设"电网调度信息"网页,采用WEB方式发布电网调度信息,使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限进行网上浏览。

  3.2 电网调度机构要按月度编制调度信息并须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3.3 电网调度机构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以信息发布会的形式发布上一季度电网调度信息,同时印发相应调度信息公报,并接受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咨询。

  3.4 电网调度机构应本着注重节约、简单高效原则组织召开电网调度信息发布会,并提前5天通知有关并网发电厂,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还要通知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3.4 电网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企业的咨询和意见要积极给予解答。

  4、披露信息内容

  4.1 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国家有关能源政策,电网年度电量需求预计,电网有关情况及并网发电厂的基础资料(电价、装机容量、机组技术性能等),新建发输电设备投产情况,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电厂送出联络线及影响电厂送出的断面稳定控制限额和对发电出力限制、电网出现紧急情况需对发电厂出力限制、涉及到发电厂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配置等情况)。

  4.2 电网月度、季度发电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1. 电网本月、季及次月、季电量预计;

  2. 电网运行情况;

  3. 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电情况;

  4. 系统用电负荷率、各发电厂负荷率、调峰调频情况等;

  5. 各类型发电设备利用小时;

  6. 次月、季影响发电厂发电的电网设备及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安排;

  7. 其它必要的电网调度信息。

  5、附则

  5.1 电网调度信息公开应遵守有关制度,并设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分类,采用密码访问等方式控制。

  5.2 对在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报请国家经贸委予以表彰。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单位,将给予督促或通报批评。

  5.3 本细则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5.4 本细则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6日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办名称冠“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人才才洽谈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二)人才才洽谈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四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三)洽谈会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3份)。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事局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持《批准书》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主办单位凭《批准书》、《通知书》和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 
  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获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洽谈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处理。 
  洽谈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举办涉外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向市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八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参会招聘。 

  第九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在组织洽谈会期间,必须如实填写《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单位备案表》,并于洽谈会结束后5日内连同洽谈会组织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