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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1:3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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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二字〔2004〕37号

  现将《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

  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9号)文件精神,"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贴息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的来源
  (一)"十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二、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三)坚持"专业合作社+基地和农民"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推进专业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三、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贴息资金用于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拳头产品组织、领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生产、购销、兴办经营服务设施贷款贴息,包括:
  (一)创品牌建基地,拓展营销网点,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引进和培育优良种子和种禽种苗;
  (二)更新改造设备和建设基础服务设施;
  (三)农产品收购;
  (四)提供市场、产品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培训、质量标准与论证服务。
  四、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贴息资金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理工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二)创办时间在一年以上;
  (三)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要求;
  (四)入社社员30户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购销规模100万元以上;
  (五)经营规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六)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服务功能较完备,推进标准化建设成效较好。
  五、申请程序
  (一)农村专业合作社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同级供销社和财政局同时提出资金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
  2.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近期财务报告;
  5.银行借款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二)市、县(市)供销社和财政局推荐
  各市、县(市)供销社会同财政局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筛选后提出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每县(市)推荐项目1个,每市(包括市辖区)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
  六、审批和下达
  (一)省供销社根据市、县(市)项目推荐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贴息资金安排意见,报分管省长审批;
  (二)经分管省长审批同意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联合下文,贴息资金通过各地财政拨付至申请单位。
  七、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贴息项目年贴息率不超过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少数周期较长的项目,贴息期限适当放宽,但最长不超过2年。
  八、账务处理
  贴息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列"补贴收入"科目。
  九、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贴息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贴息项目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挪用、任意开支贴息资金;
  (二)贴息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和当地有关部门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各市、县(市)供销社和财政局负责当地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贴息单位须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当地供销社和财政局,市、县(市)供销社和财政局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贴息资金使用和检查情况报送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
  (四)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十、违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贴息单位不按规定范围使用、违反财经纪律、提供申请资料不实等问题,当地供销社和财政局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当地供销社负责将资金收回交省财政;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建党[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实施纲要》,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实施纲要》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建设系统各级党组(党委)和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

  要把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纳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容。近期要结合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学习吴官正、何勇同志在“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组织一次《实施纲要》的集中学习。集中学习后,还要结合各个时期的情况,继续学好有关内容。可以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知识测验、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的实效性。通过学习,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全面理解《实施纲要》确定的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结合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实际和职工队伍的思想实际,找差距、定措施,提高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

  建设系统各级党组(党委),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部署和中央纪委对《实施纲要》的任务分工要求,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切实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工作。

  要按照中央纪委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任务分工和建设部的部署,结合各省市纪委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承担的分工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抓好《实施纲要》中明确的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任务的落实。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同时”的工作制度,对《实施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搞好责任分解,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的完成负有主要责任,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其他单位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其他配合单位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按照每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落实工作,将《实施纲要》的原则要求具体细化为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重要工作,各级党组(党委)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将其落到实处。

  今年,建设部党组将认真开展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反腐败惩防体系的研究与对策方面的调研工作,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推动建设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好地建立健全起来。各地也要认真组织进行调研,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在开展调查研究中,要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认真按照《实施纲要》的各项要求,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好做法、好经验,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在继承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要认真查找分析建设领域和本部门、本单位容易诱发腐败行为的环节和部位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源头预防和治理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规律性。对照《实施纲要》明确的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时,一是要紧密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把所承担的任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整体工作格局中,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同改革开放和建设工作的重大措施结合起来,二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政策和措施中,提高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明确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确定近期目标。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各级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列入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也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组织领导。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关键在于抓落实。各单位要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为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党组(党委)做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推进《实施纲要》的落实。努力形成建设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的全民、集体企业和勘察设计及建设单位(含工程承包公司、房屋开发公司),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我省各级城乡建设部门,是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和建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坚持建筑市场开放、搞活的同时,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包设计任务,必须持国家计委、中央各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由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对设计合同进行验审后,方准承包。
凡持有中央各部或外省颁发的证书,来我省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需先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承担任务。
第五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持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和营业执照,方准承包。
第六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州、市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时,应持全部证、照到工程所在地建管站申请注册,取得许可证后,方能承包工程,并不交保证金。
凡由国家统一调入的中央各部一级施工企业和省内一级施工企业,也应接受当地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办理申请登记。
第七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出省承包工程,需持全部证、照向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报省建设厅办理跨省施工手续。
第八条 凡外省来我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厅登记验证,再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方可承包工程。
(一)其所在省的城乡建设部门的外出证明信;
(二)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副本,复印件无效);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效);
(四)其所在地建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五)税务迁移证明;
(六)技术人员证件和职工花名册。
第九条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包我省境内建设工程,应向工程建设开户银行交总造价10%至15%的保证金,竣工验收后退还。由国家指定性计划调入的中央各部全民施工企业,只包工不包料或只提供劳务的企业,均不收保证金。
第十条 凡营业性质的园林、花木、绿化工程公司(队)承包专业设计和施工任务,均需按规定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凡无出厂合格证的产品,构件厂不准销售,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不准购买和使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突破概算。如确需修改初步设计时,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对列入年度基建、技措计划的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持各项设计文件和批准手续,按项目隶属关系,到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申请组织招投标,委托质量监督,并由有关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审鉴。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应按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其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定。
第十五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时,总包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工程费用、工期等全面负责。具体办法应按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和我省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执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除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都应向当地质量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并缴纳监督费。地、州、市和其所在地的县(市)质量监督站,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来分工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一律在单位所在地建行开立账户,按规定办理结算,接受财务监督。
对技改项目,开户银行也应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应限期验收,限期办理工程决算,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和建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对无证设计、无证无照施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所签合同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对越级承包任务的,责令停业清理,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对向无证单位发包工程、委托勘察设计和购买混凝土构件的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所签合同无效,经济损失自负,并给予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以扣发奖金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无图施工者,责令停工,经济损失自负,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非法出让营业执照、证书、账号、图签等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技术等级直至吊销证书(包括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外省施工企业违反第八条之规定,未办理承包工程许可证擅自承包工程的,所签合同无效,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经审查资质合格,补办有关手续。对经营作风坏、质量低劣的,应清退出境。
(七)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注册登记和申请技术等级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企业情况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坚持不改的,降低其技术等级。
(八)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酿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由责任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降低其技术等级直至吊销证书和营业执照,并追究负有责任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九)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设计单位,处以设计费20_30%的罚款,扣发设计负责人该工程的奖金。如属建设单位原因,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十)质量监督、招投标等管理人员,因渎职造成质量事故,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从严惩处。
(十一)有偷税、漏税、截留利润行为的,按国家税法规定限期补交税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责任者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二)在承发包活动中,发包单位或基建人员,有索贿、要回扣,承包单位或经办人员有行贿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三)投标单位如有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攫取任务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在一年或半年内不准在本地区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所有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支付。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一律上交国库。
凡属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执行,其他部门配合。
其他处罚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执行,其他部门配合。
建行、其他开户银行,应根据工商管理机关或城乡建设部门的通知,执行停拨、冻结或划拨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受罚单位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城乡建设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请复议,逾期不提复议而又未缴纳罚款者,通知银行划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