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0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3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厅)局,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做好2004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要求,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大力宣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进十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一、 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对做好新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宣教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为完成全年环保中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统筹人与自然相协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思想,宣传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宣传环境保护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注意总结生态省、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有深度、有说服力的宣传。

  二、 加大重点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

  宣传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措施,以及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宣传本地环保重点工作的进展,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教育,鼓舞士气,吸引社会各界关注、理解、支持环保重点工作,促进重点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继续进行生态环境警示宣传教育,唤起全民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理念,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举措和进展。

  三、 组织有影响的新闻报道活动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的策划组织。把新闻宣传纳入各项业务工作中通盘考虑,整体策划,增强主动性。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的进展,并对一些不实报道起到以正视听的作用。向媒体提供新闻背景材料,组织采访活动。做好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引导媒体把环境新闻报道纳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之中,围绕环保中心工作,采写有高度、有深度和前瞻性的新闻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环保工作的积极推动、促进作用。

  四、 推进环境宣教工作大众化

  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环境宣教工作大众化的有效途径,使环境宣教工作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行环境信息公开,普及环保科学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及时交流经验,推广典型,不断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保知识“二进一下”活动(进党校、进企业、下农村)引向深入。探索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有效宣传教育方式。继续与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联合开展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的社会表彰活动,努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五、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围绕环保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认真总结历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宣传经验,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统筹规划,在六·五期间形成宣传环境保护的高潮,引起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六、培育和弘扬环境文化理念

  吸引文化界、理论界人士加入环境文化建设行列,建设环境文化,宣传环境文化,普及环境文化。有计划地推出一批讴歌环保先进人物事迹的文化艺术作品,推出一批切合环保实际的有深度、有新意的理论作品,不断提高环境宣传教育的文化品格。

  七、推进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做好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调研工作,及时推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系统形成自觉遵守环保职业道德规范的风气。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行政公暑,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精神,为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理顺成品油价格,规范成品油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
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区)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资源,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资源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中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作为应急问题,专题研究解决。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市、区)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
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
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
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
(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资源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资源,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
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享受出厂价直供的“六大用户”,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用油范围、品种、数量进行界定,所供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转入所属加油站(零售网点)对外销售,如有违反,扣减直供指标,并取消直供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库、站对国家下达的储备和轮换出库的成品油,不准随意买卖。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应纳入省内资源配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销。储备局所属库(站)现有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也要与行政管理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合格后,所需资源纳入当地石油公司
资源配置,并接受业务指导,实行代销制。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的外),和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燃料油的供应、进出口等仍维持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不变。
第十六条 新成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企业除外)要按上述条件,经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计委)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新建加油站必须钠入当地建设规划,并征得当地石油公司同意,报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石
油公司不配置资源。
第十七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具备的条件,符合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物委规定的零售价格,经整顿合格后符合条件的,石油公司签注意见,整顿办审查,县经贸委(
经委、经计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其所需资源由当地石油公司统一配置。
第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由省经贸委审批确认。整顿期间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成品油进口经营企业的资格确认,由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州市整顿办专题报告,地州市整顿办签注意见,并取得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核发的消防、计量、技术许可证(合格证)报省
整顿办审查,省经贸委批准。经批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末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为强化宏观管理,确保省内成品油资源供需平衡,凡出省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由省经贸委办理出省准运手续,末经批准,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 全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工作在省整顿原油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整顿办公室负责。省整顿办公室由省经贸委、计委、物委、工商行政管理、建委、体改委、土地、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石
油公司等部门组成。整顿领导小组同时负担市场监督职能。各地(州、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力量,搞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整顿方法采取全省统一步调,统一行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整顿。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一些政策不清的问题,应加强请示汇报,不得搞地方、行业保护政策,以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甘驻军、武警部队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经营性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兰州军区、省军区、武警总队按照军委三总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清理整顿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和省整顿办公室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1994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198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部门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改判的刑期执行,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原判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重新办理对改判后有期徒刑减刑的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