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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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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2004.12.03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保障我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住房建设制度,妥善解决我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被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坚决杜绝城市规划区的违法建设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坚持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相对集中的原则
1、为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每个行政村规划1至2个农村居民点。
2、农村居民点的选择可以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自然村落进行拓展,尽量利用荒山荒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3、近郊和城乡结合部村民住宅应采取公寓式住房,远郊可采取连排独体建房。
4、农村居民点的选址由辖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6、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点的宅基地分户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简化农村居民点建房审批手续
1、凡农民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得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申请建房,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逐级签署意见,由市规划局委托区城建局具体审核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驻区直属分局具体办理手续后,批准用地。区城建局和区国土直属分局应当将办理具体工作的有关资料在一个月内报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批准后两年内未实施建设的,收回用地,注销所发批准文书和证书。
2、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分别对区城建局和国土直属分局具体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凡发现违规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终止委托工作。
3、在农村居民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因特殊原因急需建房的,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由各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在农村居民点外建房
1、农村居民点外的既有农民房屋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需拆除的,应引导其在农村居民点申请建房;如本人坚持在原址建房,重建房屋不得超过原用地和建筑面积;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区城建局具体办理手续后报市规划局备案。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四、规范农民住宅产权管理
1、所有农民住宅不得改变房屋性质、用途,拆迁时一律按农民住宅进行安置补偿。
2、凡经批准在农村居民点建房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农民住宅权属证书,证书的格式由市房产局统一设计制作,发证工作由市房产局委托区房产局办理,并在发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备齐全部资料报市房产局备案。
3、规划区内既有农民住宅,在各区清理整顿违法建筑工作中,由辖区房产局统一登记造册,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会同规划、国土、执法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委托区房产局发证。
4、简易结构和住宅以外搭建的设施不予确权发证。
五、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建房,严格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违者严肃追究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六、加强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农民建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辖区各级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工作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到规范、有序。
2、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出现违法建设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拆除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发生的违法建筑,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拆除。市执法、规划、国土、房产、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并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


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1]39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决定的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这对于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促进市级财政依法聚财、理财、用财,认真编制、执行、完成预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有利于增强预算的法律效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有利于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促进财政改革,使预算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一、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科学编制市级预算
  (一)科学预测预算收入。在预算收入的编制过程中,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税源状况,加强与国税、地税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合理安排收入预算,使拟定的收入预算经过努力能够实现。
  (二)合理安排预算支出。预算支出的安排要体现《预算法》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体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财政支出改革的方向,有保有压,重点突出;体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各部门的情况和资料;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级预算定额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创造条件完善部门预算实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四)始终坚持市级预算编制中的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动摇。
  二、自觉接受审查监督,硬化市级预算约束
  (一)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贯穿财政预算工作的始终,努力正视不足,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二)如实提供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和资料,为人大审查监督预算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市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
  (四)对市人大审查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的市级预算,要增强预算约束,积极组织实施。
  三、认真组织预算执行,促进预算圆满实现
  (一)对市人大审查通过的市级预算,要及时分解到各征收部门,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
  (二)加强预算执行中的协调工作。协调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均衡入库;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联系协调,及时沟通情况,提出措施建议;及时了解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动情况,做到掌握情况、争取主动;加强税法的宣传工作,使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上沟通、对下协调工作,为领导了解预算执行情况提供信息。
  (三)加强预算执行中的情况分析工作。掌握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各项改革措施、国家政策及市场等因素对财政收入增减的影响,分析收入完成预算进度快慢的原因;把握财政支出完成预算情况和支出项目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把握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对预算支出的影响;搞好全年预算收支及平衡情况的分析预测,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通过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为市人大加强监督提供信息,市政府指导预算执行当好参谋。
  (四)硬化预算执行中的约束。坚持做到市级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就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约束,减少预算随意性。
  (五)在预算执行中认真组织好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促进理财水平提高
  (一)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调整财政工作年度的阶段性目标,增强预算工作的科学性、预测性、前瞻性和程序性。
  (二)增强时间观念。按要求向人大报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方案,报告预算外资金情况,报送需市人大备案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坚持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报送。
  (三)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管理市级预算收支。认真执行财政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依法聚财、依法理财、依法用财。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重要意义
  民办职业培训是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我国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涌现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政府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扶持政策,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继续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并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依法履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职责
  (一)严格规范设立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家评审制度。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学校,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异地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开展培训。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培训学校,可以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举办者必须重新申请设立培训学校,报举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者除要提供必备的审批材料外,还需出具原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其最近一年的办学质量评估报告。学校新增培训专业、提高培训层次、改变地址或更名等变更办学内容的,必须到审批机关备案批准,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跨省异地办学纳入当地统筹管理,异地办学新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必须依法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禁以提高班、高级班等名义,将学生转移到其它学校学习。
  (三)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严格执行招生广告备案和收费公示规定。要对招生广告内容中的学校名称、招生专业、培训层次、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要监督学校依据自身现有办学条件以及办学许可证的批准内容,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执行,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严禁将教师收入与招生学费收入挂钩。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报送审批机关备案。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和学生会组织,选用懂得教育管理、作风扎实正派的人员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学校与学生的联系和沟通。同时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的心理疏导和人格教育,注重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学生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
  (二)加强对校长、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库,并定期对校长进行培训。要严格执行校长任职核准,其任职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在校外兼职。对不合格、不称职的校长,要提出警告并建议学校董事会予以撤换。要监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师上岗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不断加强师资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师风师德建设。对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学校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质量检查,并将学员鉴定合格率等情况向全社会公布。同时,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学校培训过程进行随时抽查,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对实训设施设备、师资、教材等达不到培训专业和等级要求,或与培训人数不相匹配的,要督促学校及时进行整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年初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当年教学计划大纲和课程安排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四、强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服务
  (一)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制度。要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依法提留发展基金、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信用状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检查结果上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二)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大对食堂、礼堂等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处理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和措施,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要开设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学生反映问题的渠道,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重大事件上报制度,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伤亡事件等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并报告我部。
  (三)切实做好政策协调和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工商、财政、物价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论证、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要通过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强化服务职能,优化服务手段,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