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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17 07:3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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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令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代市政府征收政府性资金的单位及上属驻潍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设立相应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具体管理措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
(四)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物价、银行、计划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和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归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局实行第二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支配。
第六条 第二预算管理是指将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纳入地方财政收支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方式,与预算内资金相结合,统一编制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形式。
第七条 下列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纳入第二预算管理: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二)各种基金及附加;
(三)按规定提取、集中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资金;
(四)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上缴返还、留用的资金;
(五)经批准收取的集资、募捐的资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预算外资金。
第八条 第二预算的支出分为下列各项: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预算内拨款以外的人员经费、职工福利、业务费、公务费、单位为收取预算外资金发生的业务性支出及专项经费等;
(二)建设性支出。是指单位纳入计划发展专项事业的支出、政府确定的专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调出资金。是指弥补财政预算内资金不足的平稳性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章 预决算的编制
第九条 编制第二预算,应坚持“核定收支、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除保证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部分建设性支出外,其余资金全部由政府统筹用于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十条 第二预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二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编制第二预算,采取参照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逐项核定的方法,实行一年一定。
第二预算收入的核定:
(一)收费、基金及附加等按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核定;
(二)上级返还、单位留用的收费收入按计划收取数和规定比例核定;
(三)集中、提取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资金,按上年度集中、提取数或规定比例核定。
第二预算支出的核定:
(一)经常性支出预算,经常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按略高于预算内经费标准核定,专项经费按项目核定;
(二)建设性支出预算,单位年初提出基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按项目核定。政府确定的专项事业发展支出,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第二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各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编报下一年度第二预算资金(月分)收支预算,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同时编制地方专项基金等政府可集中安排资金的收支预算;
(二)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组织对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进行初审,并结合政府可集中安排资金的收支预算,编制财政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草案;
(三)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草案;
(四)政府批准的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向各单位分别下达。第二预算业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报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核批。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直及全市年度预年外资金收支决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设立,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收费项目变更或销时,有关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到财政、物价部门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第二预算收入采取财政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形式。委托代收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月及时上交市财政第二预算专户。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凭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到市财政局办理领购手续。对未能及时交存资金的,停发其收费票据,直至全额上交所收资金为止。票据用完后按规定到财政部门统一核销。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或批准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减免。确需减免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拨付第二预算资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常性支出根据第二预算按月拨付。建设性支出根据市政府批复和核定的支出预算,按工程进度予以拨付,年终清算;对特殊行业发放津贴、补贴、资金或其他福利的,要提供有关文件,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向单位拨付资金时,应审查单位当月的第二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完不成收入上交任务的,缓拨第二预算支出资金;有预算内拨款的,缓拨部分预算内经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拨付的第二预算资金,应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不得铺张浪费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十条 需要上解或下拨的预算外资金,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比例从财政第二预算专户中划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稽查制度,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解交使用和收费票据的使用、保管、销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银行开设一个支出帐户和一个收入过渡帐户。支出帐户办理日常转帐支付结算和现金支取业务。收入过渡户除按规定及时解缴财政第二预算专户外,只能存入,不能支出。帐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禁设立帐外帐。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收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其他内设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行使独立财务管理权,也不得在银行设立帐户。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应设置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设立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建立有关台帐。
第二十五条 第二预算各种报表格式由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第二预算外会计报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按照“超收奖励、短收处罚、节支留用、超支不补”原则,年终实际收入超出收入计划的,超收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单位的事业发展、集体福利等,具体分配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未完成收入计划的,差额部门扣减单位当年或下年度支出指标。
第二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和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罚。
(一)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三)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以及滥发资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处分。对其他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社会保障基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押金和保证金等未纳入第二预算管理的资金,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证监发字[1996]3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6]32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东南府办发〔200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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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各项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进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做好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信息工作报送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和及时报送。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州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负责收集、编辑全州政务信息 ;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信息工作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须报上级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安排人员补岗。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积极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下级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后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要定期向下级政府及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及电子网络平台,在依法保守机密的前提下,实现全州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服务质量,报送的政务信息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要大事件上报前,经过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报送迅速,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要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适时安排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阅 读文件、参与调查研究等,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州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传输、共享和及时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全州政府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意识,改进督查工作方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
各级政府应设立督查工作机构,配备督查人员,保证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州政府办公室是州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州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全州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二章 任务和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处理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领导督查与督查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身体力行,做到每一项重大决策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同时,要注意发挥督查工作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并提出具体要求。督查工作机构及督查人员要按照领导要求、督查工作规则和程序,积极开展督查工作。
  (二)坚持分流承办、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督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督查工作机构根据督查事项及其涉及的范围,将督查工作任务分解下达给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办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督查机构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把调查研究贯穿于督查工作之中,全面真实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坚持讲求时效的原则。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查任务,并及时反馈督查结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坚持保密原则。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对涉密的督办事项,要严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三章 督查的程序、职权和职责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督查工作任务进行登记、分解立项,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单。
  (二)检查催办。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询问、检查,及时掌握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务。督查方式可采取电话询问、信函督办等形式。对于在各项决策的实施和工作贯彻部署的落实中,凡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可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和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将结果书面报送交办单位。交办单位要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立卷归档。督查事项经领导审结后,督查人员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第七条 督促检查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参加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部署工作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到承办督查事项的有关单位和地区进行调查,直接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需要,督查机构可协调有关单位办理督办事项,或会同有关单位直接参与有关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八条 承办单位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根据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请求予以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向交办单位或领导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要准确、精炼,格式要规范、正确,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交办单位。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增强督查意识。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根据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需要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各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单》后,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及时研究办理方法,明确分管领导及承办人员,严格按照《督办通知单》要求及督查工作程序认真办理。
  第十条 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单》后,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凡是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是急件的,一般应在 1 - 3 天内反馈办理情况;非急件的,一般应在 10 - 15 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一般应在 30 天内办结;领导有具体要求的,按照领导要求办理。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提高督办质量。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事项后,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向交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结果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办情况要及时予以通报。好的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清领导责任,严肃处理;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督查机构的工作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跟随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等,支持督查人员坚持原则、大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政府系统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并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州、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各级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的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