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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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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市房管局制定的《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平面布置规划图;
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面积等信息;
 (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向产权监理处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为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文本。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预售或者采取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销售。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买受人要求洽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协商。
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产权监理处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 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 第十条 产权监理处在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后,符合销售条件的,给
予合同备案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即告完成。
 产权监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的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并通过网上即时公布相关销售信息。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合同备案证明和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买受人收执。
 第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房符合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时,买受人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 第十三条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注销合同登记备案。
 产权监理处经审核批准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房交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1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印章制发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政府制发印章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由省政府制发。
  下列单位的印章由市政府制发:
  (一)杭州市市长签名章;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印章;
  (三)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印章;
  (四)市政府临时机构办公室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一)市政府制发的印章一律为圆形(杭州市市长签名章除外)。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市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上述单位钢印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市政府临时机构办公室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七)各类专用章的规格,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规范化简称。
  (二)印章的印文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汉语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刷文件使用的套印章,用钢料刻铸。套印章的式样、规格和印文应与正式印章相同。其他印章一般用角质。原子印章,从严审批。
  四、印章的制发
  (一)各单位申请刻制印章(含套印章),应持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批文,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应申述理由,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刻制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
  (二)各单位如因更改名称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经审批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出具印章刻制介绍信,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公安部门定点的单位刻制印章。
  (四)杭州市公安部门必须凭市政府办公厅介绍信出具刻制印章的批准文书。
  (五)印章刻制单位必须凭杭州市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书,才能刻制印章。伪造印章及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六)印章刻制完毕,申请制印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厅领取印章,留印后正式启用。
  五、印章的管理
  市政府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印章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印章使用单位负责。
  (一)用印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严格用印审批制度。使用本单位印章包括使用由有关单位代管的市政府业务专用章,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各单位办公室(秘书处)不能越权盖用单位印章或市政府有关业务印章,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用印。
  (二)保管登记制度
  1、各单位的印章必须由单位领导指定的专人(一般由机要秘书)保管。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2、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等。
  六、印章的缴回
  各单位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即上缴市政府办公厅。需更换印章的,应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有关单位停止使用的印章后,开列《缴回印章登记表》,经办公厅领导批准,由办公厅秘书二处负责收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统一移交杭州市档案馆。
  各地、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办法,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
  有关电子公章的制发和使用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制定。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9日,中国工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
为加速出口创汇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其扩大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押汇的概念
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二、叙做出口押汇的条件
我行审单无误,审查开证行资信可靠,索汇路线合理的情况下,可叙做出口押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叙做。
(一)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
(二)信用证有限制他行议付条款;
(三)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已发生战争;
(四)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五)索汇路线迂回曲折;
(六)开证行资信不佳,作风不良,挑剔频繁。
三、出口押汇责任范围
(一)我行承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对单据存有不符点,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我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扣付,我行有权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迟付利息。
(二)遇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我行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我方权益,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者,我行仍可按上述第1款进行追索,有关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涉。
(三)因我行工作失误(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而遭拒付、迟付或扣付者,则由我行承担责任。
四、出口押汇利息计收
(一)出口押汇原则上计收外币利息,亦可应受益人的要求收取人民币利息。
(二)押汇利率
按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放一个月期(远期押汇按相应期限)利率加0.5—1%,或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三)计息天数
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来证匡算的正常索汇天数定。
(四)正常押汇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补收利息。
五、出口押汇的申请与审批
(一)凡拟向我行叙做出口押汇的单位,须先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权书,以明确双方责任范围和义务。
(二)具体申请承办时,须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并交我行办理议付。
(三)经我行审核同意,即予承办。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总质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凡属我单位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由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你行同意,叙做出口押汇者,我单位同意按本质权书条文办理。
一、你行叙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如因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所在地出现动荡、爆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等非你行本身差错,招致国外拒付、迟付或扣付,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迟付利息,你行有权自我单位帐户中或其他出口收汇中主动扣付。
二、对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你行应协助我单位据理交涉。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仍由我单位负责,你行可按上述第1条办理。
三、全套单据及货权均转让你行,你行有权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单据和货物,并可向我单位补收不足之差额。
四、如属你行直接过失(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造成双方拒付、迟付、扣付者,应由你行承担责任。
五、你行叙做押汇可按规定的利率和时间,向我单位计收外币/人民币利息。
六、正常议付之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再补收利息。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出口押汇申请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兹附来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发票号码______,金额______),请你行根据“叙做出口押汇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押汇。我司按已签定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条文承担义务。
公司财务章:
银行意见: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时发生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是借款人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二、打包放款的对象
凡经国家批准可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优良,经营管理良好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均可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我行申请出口打包放款。
三、打包放款的条件
(一)申请打包放款的单位,必须是对外履行合同,制单能力强的企业。
(二)用于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是资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的,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索汇有保障的。
四、打包放款的货币和金额
(一)打包放款的货币为人民币。
(二)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的80%。
五、打包放款的期限和利率
(一)打包放款的期限从批准申请日起至信用证项下商品出运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止,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二十一天。
(二)打包放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打包放款的利息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收,一般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对于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发放的借款人,也可以采取按季计息,其利息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
六、打包放款的申请与发放
打包放款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签约发放。对于信用度高、业务量大的出口企业,也可采取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审核发放的办法。
七、打包放款的偿还和追索
(一)已叙做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向我行交单议付,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银行自动从押汇或结汇金额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也可在押汇或结汇前主动归还打包放款本金和利息,但应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银行。
(三)如借款人未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议付单据或因议付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遭拒付,银行有权在贷款到期时从企业的存款帐户或另一批出口押汇或信用证收妥结汇中扣除放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因本放款而发生的费用。
逾期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加20%,从逾期之日起计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打包放款,银行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50%,并限期收回上述放款。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借款人: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共同签订本打包放款合同,并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贷款人申请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第三条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有关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和出运,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放款:
一、借款人每次放款前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信用证正本,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
二、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放款金额为信用证总金额(当时银行买入价)的 %。
第六条 利息
一、贷款利息为年利率 %,利随本清 / 按季结息。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收入,结汇收入或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利息。
第七条 还款和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从押汇收入或结汇收入中扣收该使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必须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逾期还款:
如借款人在每笔放款到期时未能按期偿付本息,贷款人可按《办法》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逾期利息20%,并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货款或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人的全部资产均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如发生意外损失,保险机构支付给借款人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二、借款人保证按本贷款合同有关信用证的条件,按时出运商品,并将有关单据提交贷款人议付。
三、借款人愿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财务报表,有关贷款使用情况和出口商品准备情况的资料,并为贷款人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如违犯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即为违约,如发生违约,贷款人可根据《办法》规定停止向借款人放款,对违约贷款加收罚息 %和限期收回违约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从借贷双方法定代表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
贷款人 (公章)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一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