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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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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

(2001年8月21日 证监基金字[2001]37号)

  第 一 号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一、起草和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除应当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必备内容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外,还应当具备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内容。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公司可以在不改变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原则的前提下,对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可以做合理的调整和变动。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修改,及时修订公司章程。

  四、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要求

  1.明确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2.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应体现“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

  3.公司章程应全面、具体地体现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特质,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经营宗旨,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二)具体要求

  1.公司章程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保证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公司运作的有效监督,保证监事会有效行使职责;明确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障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

  2.对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做出原则规定。

  3.对公司职员行为规范、公司及员工行为合规监察以及纪律程序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4.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做出基本规定。

  5.根据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对公司自有资金运用、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经营管理以及公司禁止行为做出原则规定。

  6.明确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股东转让公司股份;

  (2)公司合并和分立、解散和清算。

  7.明确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9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渝府文〔2005〕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导城乡产业分工协作,统筹做好重庆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大城市带大农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整体推进格局。逐步把重庆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城乡统筹发展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要按照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在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先导作用,引导城乡生产力要素合理配置。加快以都市区为核心的“一小时经济圈”发展,引导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要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原则,优化和完善市域城镇和乡村发展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63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20平方公里以内。市域和都市区建设用地规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城市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重庆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快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相协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轨道交通、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在内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加强城乡经济联系。统筹规划和建设城乡给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乡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防洪、抗旱、抗震、防地质灾害、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乡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好城乡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城乡综合环境治理,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要重点保护好三峡库区及长江、嘉陵江流域的水体和生态环境,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生态走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七、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在城乡间的均衡化。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乡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保护好“山、水、城”一体的城市格局和风貌特色,统筹旧城的保护、改造和新城的发展,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建设的关系。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大足石刻,白鹤梁、石宝寨、张飞庙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的保护。要保护好红岩村、歌乐山等重要革命遗址、文物和历史环境,以昭示后人,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加强对磁器口、湖广会馆等历史文化街区,涞滩镇、中山镇等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整体保护,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认真做好三峡库区的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严格保护组团隔离绿带和山体绿地,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建设山水园林城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积极进行城乡统筹规划的探索,建立适合重庆市情的城乡规划体系,加强对乡村的规划引导。城乡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重庆市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驻重庆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重庆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中手工业者的家庭财产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中手工业者的家庭财产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6月30日法民(一)第1057号报告收悉。
在离婚案件中,对手工业者家庭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如何处理,经我院函询中央手工业管理局,现将该局意见转给你们。处理周鼎如与谢汉秀、张为政与张辉秀等离婚案件,可以参照该项规定。

附一: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关于婚姻案件中手工业者家庭财产处理问题的函 (55)手管组字第21/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行字第13992号文悉。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民(一)字第1057号报告请示婚姻案件中关于手工业者家庭财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其中涉及参加联营处的织布机分拆问题,联营处和手工业管理局不同意,不准登记”的问题,我们认为手工业管理部门及联营处借“合作化的方向”之口,不准登记,限制婚姻案夫妇之间处理私人财产的问题是不对的。况且据来文情况看,联营处不是合作组织,鼎如棉织厂类似小型私人企业,即使是个体劳动者,夫妇之间分配私人财产也不影响合作化。至于周鼎如与谢汉秀,张辉秀与张为政离婚案的财产究应如何判决,希你院具覆是荷。
1955年10月19日

附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中手工业者的家庭财产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法民(一)字第1057号
最高人民法院:
随着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逐步实现与国家对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法院在处理手工业者所发生的婚姻纠纷案件中有关家庭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分配上,发生了以下问题:
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的处理上,不是违背了夫妻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便是对生产不利或似乎影响了互助合作。例如我院受理周鼎如(男)与谢汉秀(女)离婚案,双方自1948年结婚,婚后感情还好,原女方带来小孩一个,婚后生小孩两个,1950年以后,周鼎如逐渐因家庭小事打骂女方,特别是1953年周鼎如另与别人通奸以后,感情更加恶化。由于男方作风不正派,群众对他不满。今年4月,周鼎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谢也表示同意,只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经营的鼎如棉织厂营业执照与五部机子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争执不决,无法达成协议。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认为女方既无工作又无生产技术,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而周鼎如虽有织布技术,但生产表现不好。因此,便将鼎如棉织厂营业执照与五部机子,全部判给女方所有;小孩女方带两个,男方抚养一个。周鼎如不服,上诉我院。经我院研究,意见不一,有的同意原审判决(街道群众同意原判);有的同志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有利生产的原则出发,营业执照与五部机子应全部判归男方,由男方负担女方一部分生活费;有的同志则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夫妻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规定,营业执照如女方能够经营时,可判归女方,机子应由两人共同分配,暂时由女方联营使用,改组时男方所分的归男方。如按第一个意见,男方马上失业,还带有一个小孩;按第二个意见,男方抚养两个孩子即有困难,再负担女的生活费,事实上不可能;按第三个意见,可以照顾女方与小孩生活,男方将来也有机子用,但分散了机子,联营处不同意。他们说:“过渡时期,手工业者只能一天一天朝着合作化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绝不能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加以分散。”三者各有它的理由,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发生了困难,拟用第三个办法,是否可以ⅶ尚不明确。又如我院受理张辉秀(女)与张为政(男)离婚案,张为政全家五口人,除张为政的母亲没有织布技术外,其他四人(张为政的父亲、弟弟、张辉秀与张为政本人)都会织布,有四部织布机,参加了手工业联营。双方自一九五二年结婚后,张辉秀便积极参加劳动,对家庭财产具有一定的贡献,他家1953年在乡下买了土地,今年又在长沙市买了房子。现双方因感情不好都同意离婚,只因财产争执不决,女方要求分给她一部织布机,男方不同意。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女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来说,张辉秀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时张辉秀有织布技术,判一部机子给她,对生产并没有什么影响。但工商登记时是以张为政个人的名字登记的,如判机子给张辉秀,便分散了工具,联营处与手工业管理局不同意,不准登记,既不能登记,张辉秀即使有技术有织布机,但没有营业执照也不能营业;反之如不判机子给女方,是否违背了婚姻法ⅶ使一个有技术的人而没有事情做。目前这类案件不少,究应如何处理ⅶ请迅速指示,以便遵照执行。
195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