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上半年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报送上半年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函字〔2003〕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掌握各地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目标和要求,研究下一步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对策、措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今年上半年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今年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和年度目标;
2.上半年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主要工作及其进展情况,包括停产整顿(请同时填写附表)、限期整改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
3.以租赁、承包、拍卖、破产重组等形式改制的国有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情况;
4.上半年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设施、安全培训、隐患整改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5.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比较典型的问题;
6.下半年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主要措施及工作安排;
7.对全国搞好国有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单位于7月8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司。
联系电话:010-64463187(代传真);
Email:liwm@chinacoal-safety.gov.cn。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74 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
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1件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广东省四十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1980年2月25日省政府发布 实际已经停止执行。根据科技部1998年发布的《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省科技厅、省高教厅、省科学院等单位,成立了“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和“协作共用网管理委员会”,并编制了《协作共用网仪器使用指南》,按指南执行。
2 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 1984年8月6日省政府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人员交流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4年8月13日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已失效,部分内容已由新文件代替。
4 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 1986年9月9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9年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发布的《广东省科学事业费管理改革办法(试行)》执行。
5 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已按1998年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6 广东省乡镇法律服务所若干规定 1988年3月17日省政府批复 已按2000年3月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执行。
7 广东省科研生产联合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9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8年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1999年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8 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 1993年8月18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
9 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4月14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
10 广东省征收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办法 1995年7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广东省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 1998年6月省政府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