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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7-08 19:5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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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

(2003年2月20日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附: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1]4号2001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
建设银行


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充分调动各方面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达到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利用率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及职责
总行机关的各项财务开支,实行由机关行政财务集中核算和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财会部是统管总行机关各项费用的核心部门。其主要职责:审查机关行政费用的管理办法及开支标准,核批年度计划,指导行政财务的业务工作。
机关行政财务是各项费用支出的具体核算承办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行政财务由机关服务中心代理其职能。其主要职责:制定机关行政费用的管理办法及开支标准,编制年度费用计划;根据财会部核定的年度计划,组织机关财务核算;协调内部财务关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
务制度;汇总编制年度经费计划;经办费用的请领、报销、核算业务;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整理财务资料。
总行办公室、人事部、教育部、计算中心、国际部是总行机关费用分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负责分管归口费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归口费用管理办法的制订完善,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在服务中心下达的计划额度内掌握费用的支出。
凡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应从行政财务划出。
二、管理分工
(一)服务中心分管以下费用:
1.营业费用。
2.营业外支出。
3.固定资产。
4.应付福利费。
5.低值易耗品。
(二)办公室分管以下费用:
1.宣传费。
2.公杂费中的报刊订阅费、业务书籍购置费等。
3.会议费。
4.法律咨询费和诉讼费。
(三)人事部分管以下费用: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易地安家补助费及丧葬费。
3.管理提取的养劳保险统筹费。
4.审批职工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5.审定职工直系供养亲属资格。
(四)国际业务部分管费用中的外事费。
(五)教育部分管机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费。
(六)计算中心分管以下费用:
1.电子机具运转费。包括:计算机用的纸张、色带、软盘等。
2.计算机购置费、维修费。
3.软件开发费。
三、财务开支的计划管理
每年11月中旬以前,各部室提出下年度费用计划,报送归口分管部门,各归口分管部门汇总平衡后,于11月底前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汇总编制机关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会部审查,报行领导审批。
服务中心根据财会部审定的计划,将费用限额分解下达各有关归口部门控制使用。
各归口分管部门需要追加费用限额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送服务中心。追加费用在计划限额20%以内的,由财会部审批,追加费用在20%以上的由分管财会部工作的行领导审批。如需追加机关费用总额时,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审查,行领导审批。
四、营业费用中主要支出项目的管理
(一)公杂费中办公用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零星办公用具等)实行限额控制的办法。
除新增人员按规定配备一套办公用具外,日常办公用品按标准包干到部,每月由各部填报需求计划,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发放,各部不得自行在外采购物品。
(二)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或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话费
根据机关服务中心电话管理办法核定各部门应装电话的台数,按人核定指标包干到部,由各部掌握使用。
每月由电话班分部门列单交财务结算。
(四)会议费
凡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由主办部门根据会议级别、参加会议人数、天数及伙食、住宿标准等编制会议预算,经办公室审批后,交财务处执行。
(五)招待费按财会部核批的计划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医疗费
总行职工医疗费一律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年初一次发给职工,超支部分按比例报销,节余部分归己。
(七)职工家属医疗费。实行比例管理。

总行机关职工医疗费包干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费应由社会、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为更合理地管理医疗经费,节约开支,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结合总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行职工医疗费一律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年初一次发给职工每人1200元。节余部分归己,超支部分按比例报销。标准如下:
(一)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者,超支部分报销85%;
(二)工龄11年至20年(含20年)者,超支部分报销90%;
(三)工龄21年至30年(含30年)者,超支部分报销95%;
(四)工龄31年以上者,超支部分报销100%;
(五)主任级以上领导干部,超支部分报销100%;
(六)离休职工报销100%,退休职工按相应工龄年限的档次报销医疗费。
调入或调离建行的职工,以正式办理手续的当月计(结)算医疗包干费。
二、建行职工一般应在机关医务室就诊。药品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费。如需要到医院治疗者,须经机关医务室同意,应到合同或指定医院——解放军301医院、复兴医院、协和医院就诊。到中医医院或市属专科医院就诊,须经医务室同意批准。
患急重病可到住地附近区以上医院就诊(需有急诊手册及处方底方),病情稳定后,要及时转到合同医院。
到外埠出差患病应到县以上正式医院就诊。职工不按上述规定就诊,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职工患危重病凭“住院通知单”,可住院治疗。一般应到合同医院,特殊疾病也可到中央和市属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超过包干定额部分按第一条的规定报销(危重病参阅附件)。
四、职工门诊需做100元以上特殊项目检查,如CT彩超、核磁共振等,须经医务室批准。检查费用参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五、职工因公或见义勇为致伤致残,医疗费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六、职工医疗费超过包干定额部分,可持医务室“取药收费收据”或“医院收据并附处方底方”(急诊凭急诊手册及处方底方),交医务室进行核定签字后到服务中心财务部按比例规定报销。
七、职工住院治疗前,应持“住院通知单”经医务室和服务中心领导批准,由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开据支票再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后,凭医院医疗收据,经医务室审核后到服务中心财务部报销。
八、职工常规体检每1~2年进行一次(局以上干部按卫生部规定每年在合同医院体检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牙科检查治疗每2~3年进行一次,以上检查由医务室统一组织,费用由行里支付。
九、下列各项目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一)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及部分自费药品的自费部分(参照(89)西公字第9号、(92)西公字第19号、(93)西公字第12号)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器官移植、安装人造器官、肾透析,100元以上大型物理检查,仍按本规定第三、四条执行。
(二)就诊时的挂号费、出诊费。
(三)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床费及其他杂费。
(四)未经机关医务室同意,擅自在其他医院及各类门诊部、诊所等应诊的医药费、检查费以及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药费。
(五)打架斗殴,违反交通规则及非公致伤、致残的医疗费等。
(六)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十、总行机关职工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除提出批评外,医疗费全部自理。
职工直系亲属及子女医药费报销不在此列,医院赞助费、公民义务献血经费不在此列,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医药费不在此列。
附:危重病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
2.脑血管意外
3.各类心脏病合并功能不全
4.急性活动期肝炎
5.肝硬变合并腹水
6.消化道大出血
7.尿毒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精神分裂症
10.红斑狼疮
11.其他不可预测的危重病

总行机关职工亲属医疗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根据“医疗费应由社会、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为了加强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的管理,本着合理分担,进一步节约开支的精神,对职工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没有经济收入的子女、配偶或者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以上人员可以到机关工会申请办理家属医疗费报销卡(以前年度申办的报销卡作废)。
二、总行机关双职工子女医疗费一律实行比例管理。
三、双职工均在总行(不含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的独生子女医疗费按照100%报销;职工一方在总行机关的独生子女医疗费可以报销50%;职工本人有两个以上子女的,总行机关职工指定负担其中一个子女的医疗费可以报销25%。
四、职工的父母是多子女的,其医疗费应由职工及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担,我行只报销父母的25%,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医疗费可报销50%。
五、职工亲属必须在县、区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持我行医务室取药收据或医院收据并附处方底方,交行医务室进行核定签字后,持家属医疗费报销卡到财务按比例规定报销。
六、报销范围:中、西药费(国家规定自费药品除外)、治疗费、处置费。
七、由职工供养的父母、配偶需经人事部门确定,独生子女、多子女需经行计生办负责确定后,由机关工会发报销卡。每年1月份以前结清上年度医疗费。调入或调出建行总行职工以正式办理手续次月开始执行。

总行机关通讯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金融通讯快速畅通的前提下,节约通讯经费开支,更好地发挥通讯设备为全行各部门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电话
(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后勤改革的不断深化,办公电话逐步打破包费制。
(二)行领导办公室安装国际直拨电话和分机各一部。
(三)部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安装国内直拨电话和分机各一部。因工作需要开通国际直拨电话,需经分管副行长批准。
(四)各处办公室八人以上的配直拨电话1部,分机4部;八人以下的配直拨电话1部,分机3部。
(五)所有办公室电话施加计费系统,实行月租计次、计时的收费方法。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同时依据计费系统的数据,实行各部门单独核算,定额承包,每人每年500元。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私人打长途电话,要经处领导同意,并按规定登记,费用自付。
(七)爱护电话设备,未经允许不能随便移机,自拉电话线,凡因个人原因造成话机丢失、损坏的,均由个人负责赔偿。
(八)使用电话要注意节约,通话前要考虑周全,通话简短明了,不聊天,不闲谈。
二、住宅电话
(一)改变现行公装住宅电话费托收无承付的付费方式,实行过户到个人,个人对邮电部门付费,公家按标准补助电话费的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补助电话费年初一次计发。节余部分归己,超支部分自负。标准如下:
(二)部主任、副主任住宅安装直拨电话一部,每月包干费用定额90元。
(三)符合公装电话标准的离退休干部比照在职同级干部包干标准计发。
(四)上述符合公装住宅电话的人员去世后,从第二个月起电话费补助予以取消。
(五)副主任级以上干部公装住宅电话须持有总行人事部任职通知和本人身份证由服务中心办理装机手续。
(六)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目前只限于在职副主任级以上干部,夫妇双方均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由职务高的一方安装电话。
三、移动电话及寻呼机
(一)移动电话及寻呼机主要用于保障总行机关应付突发情况或完成紧急任务,要定人、定位、定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移动电话费按每台每月200元指标,核给各有关部门,结余归各部门调节使用,超支部分由各部门自己负责调剂。
(二)行长、副行长配手持移动电话一部。
(三)行长秘书配寻呼机一个。
(四)特殊工作需要配备手持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部门或岗位,须写签报,经各部门主任和主管副行长两级审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配备。
(五)由总行配备的所有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建档管理并支付费用;不符合上述配置条件的,总行不支付费用。
(六)使用者须爱护通信器材,不许随便拆卸。因个人原因造成移动电话、寻呼机丢失、损坏的均由个人照价赔偿。
(七)总行配备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修理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八)因工作调动,原岗位配置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不能带走,必须交回。
四、传真机及专用线路
(一)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需要配置传真机(电传机)的单位,须写签报,经本部门主任和主管副行长两级审批,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到市话局办理手续,配线安装。
(二)传真机的费用含在办公电话每人每年定额包干指标内。
(三)爱护使用传真机等通信设备,不经允许不能随便移机,不能擅自变更传真机号。需要变更机号的,需报机关服务中心,待到市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凡因未办理手续,擅自移机变号造成市话部门停机罚款的后果自负。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数据、电传等专用线路的部门,须写签报经本部门主任和主管副行长批准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与电信部门签定协议,统一支付费用,协助电信部门配线安装。
上述通讯设备管理办法不含国际部,其管理办法因工作需要由国际部自行制定,实行单独结算。



1996年6月3日
分析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作证的因素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提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取证的角度上看,证人不愿作证,不利于查明事实,或给查明事实带来很大障碍,特别是有些刑事案件,正是由于证人“失声”,导致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无法定案,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证人不愿作证,不仅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而且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别在民主和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证人不愿作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不谐之音。其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定不完善,某些组织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证人作证缺乏有力的安全、经济保障以及社会历史原因,致使刑事案件证人作证的极少。作者认为,要解决证人作证问题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一个道德的标尺。二要对证人的安全保障、经济求偿权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三要要明确规定证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作证的法律责任,赋予司法机关制裁权力。

关键词:证人作证;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付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极度阴险狡诈或者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可以说要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勇于站出来配合我们公安机关一同打击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明明知道某件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是谁干的,当他们在面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有关受害者的询问时,知情人总是不愿出面作证。对此,有关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指出,证人不愿作证,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中的缺失,同时也凸显了加强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作为一名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能做的最好的选择就是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证据并勇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东楚网黄石新闻网曾有过这样一则报道:2008年7月12日12时许,一女子在黄石市中心某大型百货商场拎包偷窃时被抓“现行”。但被偷者因怕报复,不敢到派出所作证。现场一市民也认出该女子曾拎走她的包,却不敢当面指证犯罪嫌疑人。该商场营业员王女士说,昨日中午12时,她与同事吃饭聊天时,听到有人叫她名字,说她的包被人拎走了。回头一看,一女子正背着她的黄色挎包,大摇大摆地走出了10米远。她马上大叫“抓小偷”。保安闻讯赶来抓住了该女子。 营业员吴女士介绍,当时她看到一名脸上涂抹浓厚脂粉的女子,先站在柜台前四处张望,又拿出化妆镜涂抹了半天。看到一专柜营业员离柜后,该女子迅速拎起一个皮包,然后不慌不忙地离开。她愣了一下,随后喊人。保安报警后,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带走了该女子。出乎意料的是,营业员王某拒绝指证该女子拎走了她的包。她担心地对记者说,自己在商场上班,害怕这名女子找来报复。在一旁围观的钱女士也表示,今年2月份,该女子曾与一名黑瘦男子到她的专卖店行窃。当时黑瘦男子不停地向营业员咨询,但又始终没买任何东西。两人走后,营业员发现员工仓库失窃。查看录像发现,这名男子转移营业员注意力,而该女子进入员工仓库,趁机拎走员工的手机和提包。随后,钱女士由记者陪着到胜阳港派出所报案,但她不敢与拎包女子当面对质,只远远地看了一下这名女子,最后无声地离开。钱女士称,她也害怕对方到她的店进行报复。 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没有证人作证,无法对这名女子进行惩罚。他呼吁,市民要勇敢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有效惩治罪犯。
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的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是现代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要求。证人的证言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因素,能有效的揭开犯罪分子试图蒙蔽的犯罪事实。只有证人勇于配合,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才能沿着健康光明的道路前进,才能对刑事案件侦破起到促进的作用,才能有效的抑制刑事案件的发生,更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只有证人作证,才能使案件的证据得到很好的串连,才能真正使案件的重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证人的指证能使事实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其次,证人的指证能有效地为警方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更加可靠的根据。警方只有在对事实的掌握有充分自信的基础上,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果断的判断。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勇于作证,能有效的抑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大大节约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
二、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因素
证人不愿作证,既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其主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传统历史文化、当今的立法、执法及证人本身的素质等四方面的因素。
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有许多精华的东西,但也有少数糟粕,有的人不讲原则,不加分析地一味推崇“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当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当的事情,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情是某某人干的或当时他就在现场,当有关部门向他调查取证时,他却怕得罪人,闭口不谈,甚至装着什么也不知道。其次,我国目前的立法多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的权力,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等,对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不够充分,导致有的证人不愿作证;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比如,无论是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证人作证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作证意味着担风险,惹麻烦,况且,法律上至今仍没有明确规定对证人采取救济或补偿措施,无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执法过程中,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方法不当和作风不踏实,令证人反感,使得不愿作证;此外,目击者不愿作证现象,对许多人来说,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人们往往会回避矛盾。由于有的证人本身缺乏正义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还有的即使有一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想作证,但其心理素质不好,担心作证后遭到各种非议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等等,这也与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有关。
(一)从证人本身角度出发,分析其不愿作证的心理因素:
1、明哲保身心理
产生这种心理的证人一般抱着比较消极的处世态度,法制观念淡薄,不知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表现突出。
2、惧怕心理
安全是人的心理需要层次之一。没有危险,能保障生命及财产不受侵害,这也是证人作证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目前情况下,社会形式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犯罪分子为非作歹,气焰嚣张。有的案件中,证人对犯罪行为事实作证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余党、同伙对证人进行疯狂地打击报复,有得的甚至祸及证人全家。而公安司法机关有时对证人又不能实行很好地保护,致使有些证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甚至有的证人打击报复后,也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这样,那些曾经因作证而受到打击的人就心灰意冷,下次不敢再作证,也会使了解这种情况的其他群主产生一种恐惧心理,并引以为戒,在别的案件中也不愿作证。灵位证人在作证前收到威胁、恐吓等也就不敢出面作证,这种怕受报复而不作证的心理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3、抵触心理
这一点是指侦查人员讯问证人时,如果工作方式运用不当会是证人产生对立情绪而不作证。在实际工作中,对证人试试不正确的讯问方式,甚至不尊重证人的人格,如对证人言语粗暴、态度蛮横,甚至以暴力相威胁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证人产生抵触、对立情绪而拒不作证。
4、得失心理
证人作证耗费时间、精力,作证的来回交通费、食宿费需自己承担。这对有些人来说并不沉重,但对于收入比较低生活困难、或收入很高时间十分宝贵的人来说,如下岗职工和私营企业家,都是值得衡量的选择,况且这是一个无端的支出。支出了没有回报,而且有可能是负回报;不支出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情况下,证人不作证也就不足为怪。
5、抵触心理
在很多群众心目中与警察打交道是件挺不光彩的事,甚至大人教小孩都会说:“你不听话就叫警察叔叔来抓你!”所以有这样的心理也不足为怪,再加上很多公安干警的服务态度也有待加强,这样就跟疏远了跟群众的距离,在办案的时候要证人为自己提供帮助也就难上加难了。
三、解决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对策
证人不愿作证,反映了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目中的缺失,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全和完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之音。如何才能让更多的人进一步树立起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作证?
证人不愿作证,我们不能片面指责,而要客观对待,尽管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虽有一定框架,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解决:应建立一套保护证人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对哪类的证人应采取哪种保护措施?如有证人因作证而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时,又有哪些有效而又合理的补偿机制?我国目前还没立专门保护证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所耽误的时间由谁来给予补偿等应完善。有的地方在执法上,仍存在不严和打击不力等现象,要坚决贯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当前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活动猖獗,严重侵害一方群众的利益,令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也严重地妨碍了出庭作证这一制度的实施。
任何制度的运作都必须依赖观念的支撑,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视与公安机关合作破案作证为耻,那么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付出的大量保障证人作证的工作往往会徒劳无功,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条款失去效用。因此彻底改变证人不愿作证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其一、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以消除证人不愿意指证的消极心理,强化证人正确的作证观念,让公民愿意作证、敢于作证。同时,倡导依法作证的道德风范,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作证,坚持维护证人的权利。其二、要求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证人、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建立严密的证人社会保障体系,因为保障证人作证,不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社会各界也有支持证人作证的义务。
通过法律的规定,再次明确证人配合公安机关指证嫌疑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把它上升到法律责任的高度,对于不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给予拘留或罚款等方式的惩罚。对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证人,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或者精神上的奖励,以此来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同时还应在规范警察的文明执法,开展警民交流活动,拉近警民的关系。
此外,在采取措施对证人作证进行司法保护的同时,应建立一定补偿机制,在弘扬社会正义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应有建立有效地证人保护制度和激励性的证人证言采信制度,证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他们才愿意作证、敢于作证,也才能在全社会造就起让正义行为发扬光大的道德风尚。
【结语】研究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特征,必须首先掌握证人的自身特点,特殊经历。在实际工作中,被讯问的证人情况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我们侦查讯问人员要切实了解证人的心理状态,掌握证人的心理特点,利用心理学这把钥匙,打开证人的心理之窗,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让证人为我们提供情况。另外,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证人作证过程遇到的一些实际的问题,接触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总之,我们要根据证人各自的心理特点,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让证人提供其所运载的一切犯罪行为信息,以便更好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



参考文献:

【1】奚居仁,《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分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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