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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新疆、北京、江苏抗震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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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新疆、北京、江苏抗震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安徽、新疆、北京、江苏抗震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建质防[2005]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交流各地的抗震管理工作经验,提高抗震工作管理水平,现将安徽建设厅抗震办公室、新疆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和江苏省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在2005年7月28-29日我部召开的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上的汇报材料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抗震管理工作中参考。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与时俱进 依法行政 加强对抗震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建设厅抗震办
(2005年7月)

  我省的抗震工作是自一九七七年开始全面开展的。多年来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由单体工程抗震加固管理发展到对新建工程的全面抗震设防;由一般防御发展到编制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的综合防御;由城市延伸到乡村。基本实现了全过程、多层次、多方面地开展抗震防灾工作,提高了全省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建设部的安排,现将我省开展抗震防灾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落实,建立了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管理体系

  抗震工作是建设系统长期必须抓好的一项工作,没有专门机构很难将抗震工作搞好,我省首先抓了组织落实。1976年唐山地震后,我省抗震设防区的地、市、县相继成立了抗震办公室或有专人负责抗震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形成了抗震管理体系。多年来,各级政府在历次机构改革中,都把抗震设防职能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了抗震管理队伍相对稳定,为我省抗震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2001年省政府机构改革,省建设厅在人员、机构大幅度精减的情况下,厅党组仍然非常重视省级抗震机构的设置,将抗震办和勘察设计标准定额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从组织上保证了抗震职能的有效履行,保证了国家抗震的方针、政策在我省得到落实。

  二、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抗震设防审查的认识,尤其是使有关部门领导达成共识

  为了提高全社会对抗震设防审查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1998年我们以抗震设防为主题,在《安徽日报》开出专版,每周一期,连续十个月;1999年在《安徽建筑》杂志开出专刊进行宣传。使全社会尤其是有关部门的领导,充分认识到工程的抗震质量是工程质量的主体之一,如果抗震设防质量不合格,该工程的质量就不能说合格;认识到全面开展抗震设防审查,既是确保抗震设防质量的有效手段,又是保证新建工程质量和减轻灾害的重要举措;认识到地震是一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目前还不能准确地预报,地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的倒塌和破坏引起的;认识到地震并不可怕,减轻地震灾害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是抗震设防,只要设防到位房屋就不会倒塌,抗震设防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百年大计,可以设想,在每次地震后,如果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不倒塌和损坏,那么人们对待地震这一自然灾害,完全可以象对待“刮风下雨”一样泰然处之。

  三、建章立制,全面推行抗震设防审查制度

  (一)一九九五年,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建立健全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

  (二)一九九五年,根据建设部第38号令,我厅出台了《安徽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实行抗震设防质量“一票否决”的专项审查制度,使审查工作有章可循。

  (三)制定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抗震设计审查规范”—《安徽省建筑抗震设计审查规范》。把抗震设防审查的重点要求和内容,通过强制性的规范来贯彻实施,保证这项工作走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落到实处。特别是强制性的技术性规范,是必须要贯彻实施的,通过行政立法和技术法规,确立了抗震设防审查的地位和作用。

  (四)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管理,避免与地震部门的职能交叉,出台了《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规范管理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

  (五)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须知》将审查的程序规范化、制度化。

  (六)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根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抗震设防违法者的执法力度。

  (七)结合合肥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实际情况,报请建设部批准,将合肥市列为建设部(设计)抗震审查试点城市,并制定了《合肥市建设项目设计(抗震)审查实施试行办法》。

  (八)部署各市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抗震设防审查的法规规章,将“抗震设防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形成制度,使抗震设防审查成为基本建设活动中的必要环节。

  (九)省成立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各市也相应成立了抗震审查机构,现充实人员后转为施工图审查机构。

  (十)2004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们以省政府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为契机,针对建设系统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的职责与任务,及时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纳入省政府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从根本上建立了新建工程抗震设计质量“一票否决”的专项审查制度。

  四、做好抗震防灾规划和抗震设防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深化城市规划中关于抗震防灾的内容,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有效实施”。机构改革省政府在我厅“三定”方案的职能界定中,也明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是我厅的主要职能。

  目前,我省已完成了58个市县和两个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并要求已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市县,要结合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步修编。合肥、淮南、马鞍山、蚌埠四市的抗震设防区划已经建设部批准实施。

  为加强全省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建设部第117号令的要求,我们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2004年我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省地方标准《安徽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要求凡位于抗震设防区内的城市,都要进一步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加快编制、修订抗震防灾规划的进度。明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等内容,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是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因此抗震防灾规划一经批准,就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从而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能力。

  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是提高城市综合抗震能力,合理确定各类建设的设计、施工条件,提高城市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对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省在做好编制工作的同时,着重做好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的实施工作,使其成果及时应用于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中,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环节上,做好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规划把关”工作。明确规定: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审查时,要征求抗震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利用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中关于场地划分、土地利用、城市改造等方面的成果,使其满足抗震的要求。

  (二)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征求抗震主管部门的意见,把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应用作为规划设计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结合施工图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施工图抗震设计专项审查

  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设计审查”,是指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所进行的抗震设计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时,通知抗震主管部门参加,或由抗震主管部门组织专题审查,抗震设计审查意见列入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之中。

  自1998年12月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的抗震设计审查,分一般工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区别对待。“一般工程”统一纳入施工图审查,实行一个窗口制度,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后,统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抗震设计审查的程序和办法,全部纳入施工图审查制度进行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统一报省建设厅由“安徽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门进行抗震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抗震设计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在施工管理的开工许可环节上,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其他开工手续,做好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开工否决”工作。

  抗震设计审查的内容,严格按照《安徽省建筑抗震设计审查规范》明确的审查要点和内容,分清审查轻重主次。初步设计阶段着重审查设防依据、设防标准、概念设计、建筑平立面布置、结构选型、结构方案、抗侧力构件布置等;施工图阶段着重审查初步设计抗震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抗震构造及对有疑问的进行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复核。

  目前,全省各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当地原来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现状,在原有抗震审查基础上,充实人员,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大部分市还将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抗震办合署办公或直接设在抗震办公室内,如合肥、淮南、蚌埠、马鞍山、铜陵、六安、池州、阜阳等市。

  2004年,我省已明确将抗震设计项审查作为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做好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防震减灾法》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使抗震设计审查工作落到实处。由于抗震设计审查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8条的精神,我们把抗震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结合起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对抗震设计审查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实行“一个窗口,对施工图集中会审”,既提高了办事效率,简化了行政手续,也保证了抗震设防审查制度的延续,保证了工程抗震质量。

  抗震审查的收费也在施工图审查收费中同步解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收费按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20%收取;“一般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按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10%收取,主要用于抗震技术审查的业务支出。

  六、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提高村镇建设抗震能力,加强村镇建设抗震工作管理

  (一)结合我省村镇抗震防灾情况,制定了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和管理。要求各地在编制和修订村镇规划时,应将村镇抗震防灾列为重要内容,与村镇规划同步编制,并纳入村镇规划组织实施。明确了村镇建设的各类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各地从抗震技术、抗震知识宣传等方面,提高农民的抗震意识,积极引导农民正确建房,改变农民建房不注意抗震防灾的习惯。

  (二)组织编制了简便易行的《村镇居民抗震住房图集》和《村镇居民抗震住房配套构造详图》。发放各地引导村镇居民建房满足抗震的要求,推广应用村镇居民抗震住房图集,全面提高我省村镇住房建设的抗震能力。图集所选的方案,按照经济、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事活动和农民建房模仿性较强的特点,全部按照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进行设计,并提供主要建筑经济指标,既有单建式又有联建式,便于村镇建房参考选用。

  (三)针对村镇抗震工作较为薄弱问题,组织开展了村镇抗震工作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示范村抗震试点工作。分别建立了当涂县石桥镇、寿县小甸镇两个村镇抗震暨小康住宅建设示范村。以此推广抗震样板房。

  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筹措抗震加固经费,做好抗震加固工作

  多年来,我省从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个渠道共投入抗震加固经费近3亿元,加固完成了各类房屋建筑550多万平方米,各类构筑物391座,桥梁72座/6085延长米,水库61座/35.08亿立方米,淮河大堤416公里,长江大堤299公里。国家确定我省的重点抗震加固项目、大中城市及主要部门的生命线系统工程等基本加固完成。

  同时,严格按照抗震加固程序对抗震加固项目,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了加固工程的质量。

  2000年省级体制改革后,省财政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模式的改革,管理方式、管理部门都与往年有所不同。针对新情况,我们又及时积极地向财政厅有关部门宣传抗震重要意义,阐述我省抗震工作任务和抗震事业发展计划的需要,使他们了解抗震、认识抗震,取得了财政对我省抗震工作的大力支持,保证了省财政抗震加固补助经费渠道的畅通,保证了我省抗震防灾工作顺利进行。

  八、几点体会

  (一)抗震办公室开展抗震工作不能孤军作战,要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规划、设计、施工的整体优势,重点抓好规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用好“规划把关、设计审查、开工否决”三个管理手段。要随时将审查意见向规划、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通报,取得这些部门的配合把关,属规划方面的与“一书两证”的发放挂起钩来,属设计方面的与设计资质挂起钩来,属施工方面的与施工资质挂起钩来。

  (二)抗震审查的结果,充分说明建立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制度是必要的。可以说每个项目在抗震设计的一些概念上,抗震计算上,方案选择上,抗震构造上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抗震质量问题。该加强处不加强,不该加强处又加的太强,造成设计浪费不安全,甚至还起负作用。过去的抗震加固,是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已采取的抗震对策,现在如果再不强化抗震设防审查制度,若干年后甚至刚投入使用,就会有很多工程成为新的加固对象,形成恶性循环。

  (三)抗震设防审查, 促进了抗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抗震工作更具生命力。一方面保证了工程抗震质量又节约基本建设投资,一方面也是很好的宣传方式,大大增强了建设单位和用户的抗震意识。

  (四)抗震设防审查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的繁重管理工作,必须配备思想品质好、技术水平较高的骨干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我们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规划、设计和施工各环节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规划把关、设计审查、开工否决”的抗震设防审查制度,对抗震设防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把住了抗震设防关,从而保证了抗震工作在基本建设各个环节都能得到落实,不留“死角”,保证了抗震设防质量。使我省的抗震工作跃上了新的台阶,同时给抗震工作也注入了新的活力。

  抗震工作任重道远,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省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地震灾害将是经济加速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为此,我们将认真领会和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学习兄弟省市的经验,进一步扎实工作,努力提高我省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综合抗震能力。

  附件2: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 抓好抗震防灾工作
新疆建设厅
(2005年7月16日)

  新疆是我国地震多发区,1996年以来新疆发生破坏性地震34次,造成327人死亡,500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亿多元。2003年我区巴楚发生6.8级强烈地震,造成26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亿元人民币。据初步统计由于房屋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直接经济损失的80%以上。自治区党委、政府鉴于新疆地震多发情况,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开展抗震安居工程,计划用五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区城乡老百姓房屋抗震性能差的问题。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站在全局高度结合新疆实际将被动防灾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的战略决策,其意义重大而又深远。

  2004年2月24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全疆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电视电话动员会议,标志着抗震安居工程正式启动。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直接抓的一项利民工程、民心工程、稳定工程。2004年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任组长的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于建设厅。办公室工作人员从自治区计划、建设、农业、地震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目前全疆各地、州、县(市)、乡(镇)均已成立了抗震安居办公室,主抓抗震安居工程,初步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地、州、县市乡镇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自治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以后,自治区抗震办的工作以抓抗震安居工程为主,2004年抗震办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组织主持自治区专家编印了《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挂图》、《村镇建筑构造图集》、《农村居民抗震鉴定实施细则》、《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挂图培训读本》等一系列技术性文件,为抗震安居工程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房屋普查鉴定工作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是自治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今年自治区召开了抗震安居工程工作会议,自治区主席与各地州领导签订了抗震安居工程责任书,抗震安居工程已名符其实地成了一把手工程。

  2004年我们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房屋普查鉴定工作,房屋普查鉴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特别是农村房屋的普查鉴定一无鉴定标准,二无可借鉴的经验,开展此项工作困难较大,对此自治区组成若干调研组分赴南北疆各地,对农村住房现状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农村居民抗震鉴定实施细则》发放到各地,供农村房屋普查鉴定时使用。城市房屋按照现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据初步统计,全疆城乡现有住房面积近3.09亿平方米(农村1.87亿平方米,城镇1.22亿平方米),城乡居民住户442.08万户(农村251万户,城镇191.08万户);农村住房中达不到抗震要求住户为200.8万户,其中贫困户占72.2万户。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其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较落后贫困人口多;二是农村住户建设以自建为主,技术含量低,一些房屋根本就无抗震措施,这也是地震造成死亡人数多的主要原因,三是农村地区缺少必要的建材;四是农村地区建房缺乏技术人员指导。因此,我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重点放在了地震多发区的农村地区。城镇抗震安居工程实施结合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加固和改造。

  自治区党委、政府将抗震安居工程作为政府的主要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抗震安居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今年上半年已三次深入农牧区调研抗震安居工作,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将抗震安居工作做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真正为老百姓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2004年是我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第一年,通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已完成抗震安居工程18.5万户,约60万人搬进新居。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不仅增强了地震多发区人民群众的抗震防灾能力,而且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改变了乡村面貌,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树立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特别是今年2月15日我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境内发生了6.2级强烈地震,第一个出现现场的是我们各级党政领导,及时解决灾区人民的困难,为灾区人民送去救灾物资。2004年乌什县所建的2458户抗震安居房无一倒塌、裂缝情况发生,使灾区人民深深感受到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民心工程,老百姓对抗震安居工程有了新的认识。现在我区群众已将政府让我建安居房转变为积极主动地自觉行动,目前我区群众建设抗震安居房的热情非常高涨,工程实施的非常顺利,今年全区的任务是建设35万户安居房任务,向自治区五十年大庆献上一份厚礼。

  三、依靠各方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

  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作保证,如果每户建50平方米的住房,每户按1.5万元计算,全区完成210万户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住房的建设任务,约需要建设资金315亿。去年自治区财政已安排1.67亿元资金用于抗震安居住房的特困户和贫困户的补助,今年我区将加大财政补助计划拿出3亿元用于补助,其他大部分资金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群众自筹。

  主要做法:

  1、地方财政筹措

  据统计,去年我区各级财政安排抗震安居建设补助资金为6666.7万元。

  2、银行贷款

  2004年我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用于抗震安居工程的贷款为2亿元。

  3、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自治区要求从2004年开始,国家对口支援省市、自治区对口扶贫单位的支援项目都要重点支持抗震安居工程,其次动员各级干部为抗震安居工程捐款;县级领导班子实行包村包户的办法,引导农牧民建抗震安居房;乡镇一级为建房户提供水泥、沙石料、木材、红砖等物资性补助。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抗震安居房的实施。

  4、制定优惠政策

  为了调动群众建设安居房的积极性,全疆各县(市)普遍制定和出台了优惠政策,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在荒地较多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在保护好耕地的前提下减免宅基地税费;二是减免当年义务工和积累工;三是放宽房前屋后树木采伐权;四是提供通电、通水、通路的必要的基础设施;五是为建房户提供资金补助;六是城市结合旧城改建,建设廉租房用于安置无固定收入,无建房能力,无固定职业的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

  四、下一阶段抗震工作的打算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是我区的一项重点工作,同时也是解决地震多发区房屋抗震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区今后抗震工作的重点是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主线,带动生推动其它相关工作,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地震多发的抗震安居工程,力争完成自治区的目标任务。

  (二)结合新疆实际大力培训农村技术人员,指导农村建房,提高基层建设管理人员素质。

  (三)组织编印农村房屋建设图集,为农村地区提供技术服务。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动抗震工作深入发展。

  (五)编制新一轮抗震防灾规划的修编工作。

  (六)加强对城市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工程抗震防灾的指导。

  (七)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工作,帮助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八)进一步加大施工图审查力度,坚决杜绝初步设计阶段带来的安全隐患。

  附件3:

与时俱进 依法行政 确保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
(2005年7月)

  北京市抗震防灾工作在建设部、市政府、市建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建设部有关法规和规章,与时俱进,依法行政,强化管理,保障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进一步提高北京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抗震防灾法规、规章,保障抗震防灾工作顺利、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后,北京市制订颁发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抗震防灾地方法规、规章,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理顺了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与此同时在总结全市抗震防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抗震防灾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抗震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抗震防灾规章制度。拟以市长令颁发的《城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经多次协调,反复修改,争取06年完成。北京市抗震防灾法规、规章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充实完善,使抗震防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抗震防灾工作的发展。

  二、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2004年12月1日,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按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详尽程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审查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外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等。

  我们与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商定出专家组组长、成员名单及审查日期,然后由我单位领导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项目,由北京市建委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批准通知书》;专家组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不予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相关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自2000年到目前为止,我市共对43项,工程累计约500万平方米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其中,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北京电视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三期主塔楼等采用国外建筑设计方案,造型独特、结构形式复杂的超限高层建筑。

  1.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的必要性

  近十年来,北京市房屋的高度不断增加,各种十分复杂的体型和结构时常出现,不少高层建筑结构超出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有关的抗震设计规定。这些高层建筑如不通过专门的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将危及结构的抗震安全。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审查,主要是审查其超限的可行性,限制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对于超高又不规则的结构,则需要审查其理论分析、试验研究或所依据震害经验的可靠性,所采取的抗震措施是否有效。其目的,就是要避免、消除抗震安全隐患。

  例如,北京某公寓楼,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总高度120m,由南北两座塔楼局部连接而成。由于北楼底部跨越小区的人行道需在底部用框支梁转换,原设计为减少扭转将南楼底部也采用框支层转换,使框支结构的总高度超过规范适用范围50%。经审查,取消南楼的框支层,使南楼满足规范的高度控制;而北楼的底部框支层采用特一级措施和设防烈度下框支柱不屈服的设计要求;同时,要求调整墙体布置和加强边梁以减少扭转效应,不但要加强南北两楼的连接,还要求按连接部位在大震下形成塑性铰进行双塔的复核。这样,不仅减少了转换的部位,采取了有效的抗震措施,提高了大楼的安全性,而且可减少设计的难度。

  2.体型不规则的房屋建筑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设防目标,需要较高的人力和经济投入。

  一个体型不规则的房屋,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在设计、施工、监理方面都需要投入较多的力量,需要较高的投资,有时可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予以修改、调整。一般的不规则建筑方案,可按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同时有多项明显不规则或仅某项不规则接近上限的建筑方案,只要不属于严重不规则,结构设计人员应采取比规范的具体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

  例如,北京电视中心综合楼属8度乙类设防,由四片巨型钢支撑桁架组合而成,各片巨型桁架的总高度和层高彼此不等,使连接部位错层,而且是L形横截面的钢框架筒,最高的一片巨型桁架在136m的结构屋面以上再向上高出92m,高宽比很大。该工程采用钢结构,由于巨型桁架错层,结构上许多楼层扭转效应很大,错层部位应力集中明显,顶部出屋面的单片桁架鞭稍效应严重。

  针对结构的复杂情况和原设计存在的明显的抗震不利因素,该项目审查结论为复审。审查组要求所有钢柱按设防烈度不屈服设计,四片巨型桁架在结构屋面要形成封闭圈,出屋面的单片大桁架利用屋盖围护结构的斜杆加强,四个L形框架筒应考虑横截面翘曲,并在错层的连接处设置钢板剪力墙,还要求进行模型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调整细部构造。

  此后,该建筑结构调整了巨型桁架的布置,取消了错层,在保持使用功能的同时减少了不规则性,相应的用钢量和投资有所减少。

  3.通过超限专项审查,可集思广益,使高层建筑满足使用性能要求又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通过专家的论证和反复研究,集思广议,结合试验和震害经验,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相应的反复修改和计算。凡是通过专项审查的工程项目,可以明确该工程的抗震薄弱部位和薄弱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抗震措施,必要时要求关键的部位在设防烈度地震下构件不屈服,在罕遇地震下该部位的损坏不致导致连锁倒塌反应,使之尽可能满足使用性能的要求,又确保整个结构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

  例如,北京兰华大厦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总高93m。底部五层的楼板偏于一侧,无楼板的一侧为穿层的型钢混凝土斜柱,下部的斜柱和上部的斜支撑在五层顶板形成较大的拉力和压力。

  针对上述特点,审查时提出的性能设计要求是:五层顶板采取加强措施确保静力和地震下的安全;斜柱采取措施减少长细比,并保证在中震下考虑P-△效应承载力按弹性设计,在大震下的变形可得到控制,约1/450;增加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取20%的总地震剪力,且每个斜柱承担2%的总地震剪力,而结构的剪力墙和六层以上基本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三、加强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这些年来,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把加强抗震设防管理、保障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贯彻落实抗震防灾法规的主要内容。新一代《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颁布后,我们按照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把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的工作,得到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目前,抗震设防管理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据2004年的统计资料,全市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房屋建筑工程共1944项,4506万平方米。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直接组织进行的超限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为12项,147万平方米,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台址主楼、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三期主塔楼等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

  四、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搞好抗震加固,增强原有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1.为改善居民生活、提高平顶楼房保温隔热和防水能力、迎接2008年奥运会,创建优美的城市景观,充分展现北京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风采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市政府的部署,从2004年起,北京市开展以多层楼房屋顶平改坡为主的景观改造工作。为此,对不同建造年代需平改坡的184栋(建筑面积772155m2)住宅楼在进行屋顶平改坡同时,一并进行抗震鉴定。其中,25栋住宅楼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为此提出了抗震加固计划。

  2.20世纪60年代中期,华北地区相继发生邢台地震与河间地震,1975年初又发生海城地震,引起人们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问题的关注。

  1976年唐山地震发生后,北京市对现有建筑的加固正式列入抗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抗震工作的一项重要、紧迫任务。

  自1976-1990年北京地区共完成加固各类建筑2600万平方米,其中北京市属各单位共加固600万平方米,中央机关、国家机关、中央和国家直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及在京部队系统共加固2000万平方米。同时还加固了大量桥梁、水塔、烟囱、栈桥等构筑物和重要设施。历年来,尚有不少基层单位自行筹措资金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加固,未申请纳入全市加固计划。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还有一些建筑在改造、装修、接层的同时,对原结构进行加固,这些都未能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后,1998-2000年,国家集中安排国债资金13.1亿元,用于首都圈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在首都圈范围内的600万平方米的工程已基本消除了抗震隐患。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和周边国家时有破坏性地震发生,人民生命安全遭到威胁,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在人类目前尚不能完全认识的自然规律面前,我们应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2002年3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对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布置了全市已建成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进行全面统计调查。近年来,北京市组织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在每年的全市房屋安全大检查中,对未进行过调查统计的1978年以前建的楼房抗震加固情况,按房屋产别分别进行检查统计,检查出324万平方米楼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进展,原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不断得到拆除和规划改造,但抗震加固任务还十分艰巨。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建国门外外交公寓1#楼抗震加固方案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工程进行审查。

  建国门外外交公寓1#楼经抗震鉴定,高度和层数均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规定的范围。由于房屋超高超层较多,为了对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做出科学论证,我办组织召开了建国门外外交公寓1#楼加固方案审查会。专家组听取了设计单位对该公寓加固方案的详细介绍和释疑,并对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讨与论证。

  4.电力工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主要厂房和设备造价高、技术复杂,在遭到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巨大,短期内难以迅速恢复和重建。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又面临着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任务,对电力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组织了地震工程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周锡元教授等4位专家对高井电厂主厂房结构的抗震性能进行了调研与鉴定。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程抗震等防灾技术水平

  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技术也是日新月异。例如,威盛大厦系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框架的新型结构体系。为此,我办主持召开了威盛大厦新技术应用结构抗震审查会。经过以欧进萍院士为组长的专家组认真讨论,认为该新型结构体系属于消能减震结构,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该项技术可以在本工程中采用。

  六、今后工作打算

  1. 继续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国家和市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力争把北京抗震防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 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落实到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要严格管理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规的检查,从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依法抓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规范的行政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

  3. 搞好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和加固。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多方筹集资金,力争多完成一些加固工程。加强抗震鉴定资质管理,制定抗震鉴定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确保抗震鉴定、加固质量。在加强对原有工程抗震加固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加层改造工程的抗震安全管理。

  4.协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总体规划处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5. 进一步探索农村抗震防灾工作管理新思路。加强调查研究,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和村镇建设需要,协同农委等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推广农村抗震示范小区,扩大农房抗震设防覆盖率,提高农村抗震防灾能力。

  6. 继续开展抗震科研工作。组织协调市抗震防灾科研课题申报,协助落实科研经费;继续完成既定抗震科研题目,落实试点工程,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附件4:

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抗震防灾工作在建设部、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建设部有关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强化管理,保障工程抗震质量,进一步提高了全省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抗震防灾法规、规章,促进了抗震防灾工作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后,江苏省及时制订颁发了《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抗震防灾地方法规、规章,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理顺了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与此同时,在总结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抗震防灾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省建设厅制订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抗震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抗震防灾规章制度。拟以省长令颁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经多次协调,反复修改,已待省政府审批。江苏省抗震防灾法规、规章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充实完善,使抗震防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抗震防灾工作的发展。

  (二)认真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积极开展修编工作

  抗震防灾规划是一个地区综合性的抗震防灾措施,我省是全国开展抗震防灾规划编制较早的省份之一,已完成了江苏省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防御体系编制工作,13个省辖市均已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于城市建设发展,原有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抓紧修订,目前,我厅已颁发了《江苏省抗震防灾规划修编技术要点》,编制了《城市总体规划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编制要点》(草案)。为全面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工作,做好必要的技术和组织准备,我厅还举办了全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研讨班,邀请了建设部抗震办、中国建科院抗震所和省规划院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到会讲课,各市共120名技术骨干参加了研讨。南京、徐州、南通、淮安、扬州、镇江市已启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工作。

  (三)加强抗震设防管理,提高了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这些年来,我们的主要工作是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把加强抗震设防管理,保障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贯彻落实抗震防灾法规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拟草了《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规定新一代《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颁布后,我们按照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把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的工作,不仅在建设厅内部有关业务处室取得共识,而且得到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目前,抗震设防管理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1、各级抗震和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把抗震设防质量作为设计审查重点工作来抓。一是抓审查机构的建立。全省有三种形式的审查机构:一种是独立的抗震审查机构;第二种是在原抗震审查机构基础上建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第三种是新建立的独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均较好地开展了抗震审查工作。二是抓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要求各地建设单位报审时,必须按政策性审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退审,对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或未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上未加盖“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用章”不得作为质监、施工、监理的依据。三是抓抗震规范标准的执行。各审查机构均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台帐登记及文件资料备案存档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记录登记制度、为保证审查质量还建立了重大及复杂工程专家会审交换意见制度。对审查设计项目审查被认定为不通过需要修改调整的,必须经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确保了抗震设防审查的质量。四是实行了技术性分级审查制度。各市、县(市)按照建设部令第111号文件要求,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报省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据2002-2004年的统计资料,全省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房屋建筑工程共21231项,约16289.6万平方米。其中,省建设厅直接组织进行的超限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为50项,约401.6万平方米。五是规范了审查统一技术标准。印发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编制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要点》。

  2、各级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均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实行管理和监督。要求建设单位工程开工前提供施工图审查(抗震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复审通过的图纸及资料,进行验证。开工后,对在建工程按抗震设计进行抗震施工质量监督,使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工程监理监督中把抗震构造措施的落实作为考核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督察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负其责,把好抗震设防质量关。

  3、抗震设防质量管理中积极创造条件,优化服务,改善投资软环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行风建设、创最佳办事环境的指示精神,在优化服务上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如南通、苏州和盐城等市,缩短抗震设计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时限,建立了重点项目快捷通道,让业主预知抗震设防审查的办事程序;建立承诺守信回访制度,增加办事透明度;各市还建立了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职责公示制度,明示工作内容、审查时限和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

  (四)继续搞好抗震加固,增强了原有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自1976年唐山地震和1979年江苏溧阳地震以来,我们一直把抗震加固工作作为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省财政每年仍补助抗震加固经费250万元,每年加固约10万平方米。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加固各类建筑近1300万平方米,约占全省需要加固面积的三分之一,投入资金3亿元,其中国家和省财政补助1.4亿元左右。《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发后,进一步明确了抗震加固范围和有关部门职责。为更好地了解全省抗震加固经费使用和加固工程质量情况,我厅于2003年6、7月份,组织检查组分别对13个省辖市和13个县级市(县城)的抗震加固工作情况进行了抽查和调研。共抽查31项工程,计38500平方米。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向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县通报了抽查和调研情况。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进展,原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不断得到拆除和规划改造。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属于法定范围内需要加固的重大工程、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及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现存约300万平方米,抗震加固任务还十分艰巨。

  在加强对原有工程抗震加固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加层改造工程的抗震安全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规定》的要求,2002-2004年建设厅组织审查加层改造建筑工程74项,计36万平方米,提高了现有工程抗震能力,延长了这些建筑的使用期。

  (五)积极推进村镇抗震防灾工作,提高了农房抗震能力

  建设部1999年在我省召开村镇建设抗震工作现场会议以后,全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第30号省长令·1992),各市根据村镇建设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一是把农村抗震防灾与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为把抗震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抗震与村镇建设部门密切配合,把抗震防灾规划技术要点纳入村镇总体规划一并实施,把是否持证进行农房抗震设计和施工,作为村镇建设审批的重要内容,取得了成效。其次是积极推进村镇住宅抗震示范小区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近几年来,我省已开展了农房抗震示范小区(示范村)12个,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三是引导农民建房采用具有抗震构造措施的地方标准图集,为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提供方便。针对苏中、苏南地区空斗墙较普遍的特点,省政府、省建委多次发文,明确规定农民新建二层和二层以上房屋不得再砌筑空斗墙和毛石砌体。有的市在试点的基础上对村镇建设助理员进行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目前,农村建造空斗墙房屋的越来越少,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房屋越来越多。

  (六)开展了抗震科研、新技术试点和技术培训

  为适应工程抗震实践和建筑市场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建筑抗震科研和抗震新技术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近几年来,先后组织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了《钢筋砼柱增层改造连接节点抗震性能研究》、《底部大空间砖混房屋建筑和结构优化设计研究》、《重大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新技术研究》、《竖向TMD与水平隔震的复合体系研究》及《高烈度区隔震与减震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通过抗震科研及其成果的应用,解决了我省工程抗震实践的一些难题,提高了抗震安全性。

  南京、徐州、南通、宿迁等市有计划地开展了建筑基础隔震、减震等抗震新技术试点与推广应用,已完成试点和推广应用工程26项,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建设单位普遍反应,采用抗震新技术,不仅增加了建筑容积率和安全储备,而且节省了原材料,降低了工程造价。特别是高烈度区,采用隔震、减震新技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配合新抗震设计规范的颁布实施,使设计人员尽快熟悉、正确掌握新规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实用为主,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研讨班和宣讲班,分期分批对勘察、建筑、结构、设计人员和抗震业务管理干部进行技术培训,邀请省内外著名的工程抗震专家、学者传授抗震科学知识和抗震设计新经验,参加学习的人数约3000人次,为顺利贯彻实施新地震烈度区划图和新抗震设计规范作了技术和人才准备。

  (七)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抗震防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抗震防灾意识

  为更好宣传普及抗震防灾知识,利用现代化传媒技术,与建设厅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开设“抗震防灾”专题,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动态、法规文件、抗震规划、抗震设防、抗震加固、加层改造、农村抗震、抗震知识、工程震害等内容。“抗震防灾”专题的开设,扩大了抗震防灾知识的宣传面,有利于在更广范围宣传普及抗震防灾知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我省“抗震设计审查”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由抗震办具体执行,从目前抗震办机构设置情形看,从符合行政许可主体要求出发,我省部分抗震机构的性质与《行政许可法》要求有冲突,理顺我省抗震管理机构性质,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因缺少审查技术要点和市政审查专家,目前尚未开展这项工作。

  (三)抗震加固经费异常短缺,补助资金严重不足。在1978-1993年,国家每年补助江苏省抗震加固专项资金80-800万元不等,省财政每年配套补助200万元(1996年后,省财政每年增加50万元)。但是,1994年国家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停止了对江苏的补助,全省抗震加固工作只能依靠省财政每年250万元补助经费维持,分配至每个市只有10多万元,每个项目补助2-5万元,杯水车薪。据2000年调查摸底资料显示,仍有约300万平方米法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急需进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资金紧缺,是制约抗震加固进程的关键因素。

  三、关于今后工作的打算

  (一)2004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地通知》[国发(2004)25号]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地通知》[苏政发(2005)20号]文件,充分肯定了建设系统抗震设防工作的一系列成绩、经验和做法,为我们今后进一步深化抗震防灾管理鼓舞了士气、奠定了基础、鼓足了信心。我省抗震战线要以此为契机,乘势而上、抢抓机遇、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许多城市在行政许可管理方式上普遍实行了窗口式管理,以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工作方式,抗震设防审查作为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依法审查的内容、许可的决定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在工作程序上加以规范,认真加以总结、推广。

  (三)在今后的工作中,力争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从结构方案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就能予以落实,以此减少或避免施工图阶段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对滞后所引发的矛盾。抗震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理清与施工图审查、地震工作部门的工作关系和衔接关系,以免发生权责不清,相互争权,推诿、扯皮现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工作的落实,扩大抗震设防管理的覆盖面,广大的乡镇地区、农房建设应是抗震设防工作予以特别关注的工作内容,全省抗震设防应从组织建设、技术指导、标准要求、程序规范上向乡镇延伸,把农村建设的抗震设防切实开展起来。


  (五)要切实加强对抗震加固工作的领导,保证原有抗震加固经费渠道,研究开辟新渠道,按国务院文件要求,启动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加快抗震加固步伐。



也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立法缺陷问题
                  ——与武汉市的匡正、曾嵘检察官商榷

宋飞


  记得七年前的春天,在家人的怂恿下,笔者报考了武汉市检察院的公务员职位,等到现场审核的那天,却被该院政工处告知“不会吵架”而被排斥在笔试大门之外。当年的那一幕,至今还时常浮现在笔者的脑海中,以致于睡梦中都想和那位戴眼镜、穿白衬衣的科长试着大吵三百回合!(虽然两年前有人指点迷津,说是笔者估计是没有硬朗的后台,才会出现这种审核不通过的事情)
  经过这几年的反复充电和模拟练习,我也试着找检察系统的同志练习“吵架”,但一直觉得很不过瘾。当我再次鼓起勇气,在百度里输入“武汉市检察院”几个字样之后,居然意外地找到了该院的门户网站——江城公平正义网!试着找了一篇该院工作人员写的文章瞧瞧,哈哈,还真的让我给找到了——该网站“理论与实务”栏目有一篇该院公诉处匡正(此人曾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和曾嵘检察官合写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解析与重构》,查了一些资料,还真让我有话可说了!
  匡正和曾嵘两位检察官认为,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即:“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两款规定看似简单,但理解和适用起来问题重重。特别是第二款,两位检察官认为其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一)转化前后的法定刑不均衡;(二)以偏概全,忽视罪质转化的实质要件。他们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两位检察官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条文,尽管这个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尚存在争议,但笔者还是学过阮齐林的刑法学说,故对两位检察官的这种说法还是持肯定态度。
对于这个第二款存在“强迫他人卖血未造成他人伤害的,适用第三百三十三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强迫卖血致人轻伤的情况下,依照第三百三十三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比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形处刑反而更轻”的缺陷问题,笔者也表示认同。事实上关于学术界和实务届要求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呼声,在笔者查找的资料中,是占很大比重的。如王硕、郭春枝认为该条应该修改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周少华则认为应修改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周少华的修改方案似乎更有道理。
  当然,笔者还发现了对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所作的改良版解释。很奇怪,这种解释居然是两位检察官曾经讨教过的张明楷教授。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法部分,张教授写道:“非法组织卖血罪:本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伤害罪”应限于重伤,即非法组织出卖血液,造成他人轻伤的,仍应认定为本罪;但造成重伤的,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适用重伤的法定刑。如果行为人致人死亡,则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但是,笔者认为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如果把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重新进行科学设计,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缺陷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就对绑架罪的起刑点由最低10年降为5年,从而更好地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修改为两个法定刑幅度。绑架罪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子罪名,其起刑点都能修改,为何同属一个科目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幅度就不能修改呢?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诸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寻衅滋事案件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就时时困扰着广大法律工作者。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参考标准内,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如果能够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有可能适用缓刑。这样一来,致人轻伤的,如果定的是故意伤害罪,有可能还会适用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参考标准内,则是根据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由此可见,轻伤情形如果定故意伤害罪,就有可能比寻衅滋事罪判得轻一些。笔者觉得,这种实践中量刑的参差不齐应该是有违立法者的初衷的。
  笔者认为,分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问题,与分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寻衅滋事案件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二者之间异曲同工,都表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确实存在缺陷!
  谈了这么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问题,那么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应该如何修改呢?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保持不变,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在此之外,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名义出台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可以比照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的量刑标准,适当考虑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法条设计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以立法解释的形式来弥补法律漏洞!具体设想是这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解释
  (20XX年XX月XX日第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X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量刑标准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管制”,只适用于行为人故意伤害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形;第一款规定的“拘役”,只适用于管制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情形;第一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但轻伤情形最多适用有期徒刑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规定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但重伤情形最多适用有期徒刑刑期不得超过十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规定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鉴定重伤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但重伤情形最多适用有期徒刑刑期不得超过十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适用标准应结合个案,由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行使自由裁量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规定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些条款包括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内容。特别规定的适用问题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达成一致后另行发布立法解释。
  对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定罪量刑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组织出卖血液只有在造成重伤以上后果,强迫出卖血液只有当实施的暴力方法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时,才能适用转化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他情形则从一重罪处罚,仍以组织、强迫卖血罪定罪处罚。现予公告。”
  笔者的上述立法解释设计,相信应该比狭隘地从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细枝末节上去小修小补要管用一些。
  说得不对之处,还请两位检察官见谅,谁叫贵院当初要说笔者不会吵架呢?当然,也希望读者们能够指出笔者文中的不足,以便共同提高!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
1、匡正、曾嵘,武汉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解析与重构》,原载 江城公平正义网,网址链接为:http://www.wuhan.jcy.gov.cn/llysw/201008/t20100819_404483.html
2、周少华,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兼论刑法规范的内部协调》,原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转引自刑事法周刊,网址链接为:http://www.fatianxia.com/criminallaw/list.asp?id=24525
3、王硕 郭春枝(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转化犯问题研究 —以立法层面为中心》, 原载:法律图书馆网,转引自天涯法律论坛学术争鸣,网址链接为:
http://cache.baidu.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5392230e54f72567848c5e2cc3933fc23846030036bde076764d44949a61365cf30f0bb6b62b2c64463db486c88b41ddb8943f2fff666e3643d855578e59f9c45153c437e329fedf69f0c9842592dec5a3da4323c044040a9781fc4d7167dd1e810346e3b19838022913ad9b32728f2e6059eb3441c6508ae3251d7496f7ad4b3ac33da6670696df22c13d05c613b36f1e3337aa5bb078465630f73826e8353c13e5ef4ae65a6e3154a13bc0aec0c6fc3e88cb9c338f8cc9b85e93&p=8e759a42838203b305be9b7f48&user=baidu
4、王利明著,《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一版
5、阮齐林著,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辅导课堂笔记-刑法(2010中法网学校司法考试辅导系列),九州出版社2010年3月版
6、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修订版
7、张明楷、韩玉胜著,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修订版
8、张明楷著,《刑法》(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9、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10、朱军,《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原载中顾刑事辩护网,网址链接为:
http://news.9ask.cn/xsbh/zmjd/xxzsz/200910/254912.html
11、《(故意伤人罪)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原载中顾刑事辩护网,网址链接为: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998年11月25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清
洁、整齐、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邯郸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条
例》的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办法。其他市容环境卫生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执行。
第四条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
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强制拆除,并处以l(D元至
匕00元罚款。
第五条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
w容不健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
正,并处以每一处观元罚款;文字不规范、字迹
不清晰、缺字少划,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
改正,并处以每一处 500元至 1000元罚款;图案、光
亮显示不完整。破损、脱皮等现象不及时修饰,责令其限期a
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leq
元罚款。
第六条对门面装修不按计划要求,影响市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lffki元
至2500元罚款;对门面装修后出现破损、污浊,影响市辇
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SO
元至l(kl元罚款。
第七条对擅自改变橱窗使用性质或橱窗摆放脏
乱、破损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9
制改正,并处以罚款。在主干道路的处以700元至lod
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sbo元至700元8
款。
第八条对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
等物体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a
元至100元罚款。
第九条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违章
建筑和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临建棚、亭、房等设施和建
筑物,责令其限期改造或拆除,并处以罚款。在主干S
路或重要公共场地内的,每处处以 500元至 lop元j
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每处处以 100元至 500元 o
款(含批准的占道市场内)。逾期不改正的,经市人民到
府批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0
组织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条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堆放调
料,私设停车场、洗车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
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第十一条对在城市主干道路两侧和重要公共场
地内乱摆设摊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至Zbo元
罚款。对在城市次干道路两侧或小街巷内乱摆设摊点
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在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公
共场地内晾晒衣物,影响市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
元至如元罚款。
第十三条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
帐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处以罚款。在主干道路的处
以300元至sbo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100
元至3to元罚款。
第十四条对临街工程竣工后两日内不清理和平
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在主干道路上处以3ho元
至500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100元至3ho
元罚款。
第十五条对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止违反规定,
没有办理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罚
款。
第十六条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散装和流体货物
。、的车辆,不采取密封、包扎、覆盖措施造成漏、撒污染的,
,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和违反规定乱排
乱倒垃圾的车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暂扣押违章车辆或行车执照,但应
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
一吨以下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倾倒一吨以上的处
以每吨50元至250元罚款。
第十九条对临生干道路两侧或重要公共场所的
单位和门店,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发现一处不洁净影
响市容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对在次干道路或小
街巷两侧的单位和门店,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发现一
处不洁净影响市容的,处ZO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条对在户外进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
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两日内不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2.5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在城区内焚烧树叶、杂物的,每次
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数量较多或屡次不改的,处以
lop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其
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50元至lop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以25
元罚款;随时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扔果皮、纸屑、烟
头、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罚款,数量较大或拒不
接受罚款的,可加信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卫
生附属设施(垃圾中转站、垃圾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及
环卫设施标志等)的,责令其限期补救、赔偿,并处以相
当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卫生附
属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损失较小的,处以200元至50C
元罚款。损失较大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
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
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
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村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
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