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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19 11:1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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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组织〔2005〕1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部署,经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国资委党委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中央企业分两批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作为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排头兵,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力军,多数处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至关重要。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处在攻坚破难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不断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做出贡献。目前,中央企业有356万党员,总体上看,党员队伍是适应这些要求的,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共产党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生产经营和重点工程岗位上,在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的事业做出了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党员先进性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一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淡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先进性不明显,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些党员领导人员执政意识淡薄,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存在淡化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倾向,脱离群众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一些党员领导人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不强,开拓创新意识不足,发展思路不清晰,素质和能力同所肩负的责任和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能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有的甚至软弱涣散、不起作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中央企业党的工作,损害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

  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要按照中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素质和能力,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大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高中央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是:

  (一)提高党员素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突出。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始终站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前列,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艰苦奋斗,爱岗敬业,带领职工群众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企业党组织更加坚强有力。企业党组织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上取得新进展,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活动与企业中心工作结合更加紧密,党组织更加具有活力,思想政治工作更加有效,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三)服务职工群众,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作风明显改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真正做到心系职工、求真务实、廉洁从业,做群众的表率。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用加快改革发展的成果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和职工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

  (四)促进各项工作,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更加富有成效。党的方针政策在中央企业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树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执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和谐稳定的环境进一步巩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探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效果,切忌形式主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本企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两不误、两促进”。

  (二)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的方法,认真研读有关文件资料,学习和宣传先进典型,并注意树立本企业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教育和激励党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查找和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开好组织生活会,营造良好氛围,互相帮助,共同进步。要结合企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舞台、创造条件。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全体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抓住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表现最突出、职工群众最关注的问题,深入剖析,认真解决,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带头,发挥表率作用。企业各级党员领导人员都要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带头结合实际讲党课或作专题报告,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在参加所在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同时,还要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尤其要认真解决理想信念、执政意识、改革发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职工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企业聘用、借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在聘用、借用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党组织关系尚未转出的党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档案的党员和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等,要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方法,确保达到教育效果。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分两批进行,每批半年左右时间。

  第一批: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大部分企业总部机关和其他20户中央企业,从2005年1月开始到2005年6月基本结束。

  第二批:未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第一批开展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从2005年7月开始到2005年12月基本结束。

  在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每个企业集中学习教育的起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安排,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对停产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和正在改制重组等情况特殊的中央企业,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可在坚持总的要求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灵活安排,精心组织。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覆盖到企业所有的基层党组织,使每个党员都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一般为4周)。

  学习动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搞好思想发动。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开好一个动员会,党委(党组)书记作动员报告,要力争每位党员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方法步骤,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二是搞好学习培训。制定一个学习计划,针对不同的党员群体确定重点学习内容,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好学习安排,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学习党章。还要注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就先进性教育活动发表的重要讲话。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确保学习培训的效果。有书写能力的党员都要写一篇学习体会,党员要在支部大会上结合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如何保持党员先进性,谈学习收获。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并要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明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党员对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央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本岗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讨论,明确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

  第二阶段:分析评议(一般为5周)。

  分析评议阶段重点抓好七个环节。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如实向党员反馈;企业总部机关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下属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二是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党员与职工群众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和团结。三是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总结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的高度认真剖析思想根源,形成党性分析材料。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由支委会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科学发展观、执政意识特别是领导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剖析。企业主要领导同志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讨论把关,其他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书记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党员领导人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通过一定方式向总部机关中层人员和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通报,并报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四是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党员个人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党员之间进行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评议意见,认真修改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并在支部生活会上交流。五是召开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六是向党员反馈意见。党支部要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要求其认真改正。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要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一般为3周)。

  整改提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制订整改方案。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要分别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企业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二是认真进行整改。要坚持边学边改的原则,对那些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一段时间整改,对需要解决而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列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三是向职工群众公布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的整改,要为下属企业和其他党员作出表率。制订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布,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每个阶段结束后,经督导组和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可转入下一阶段。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转段情况报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集中学习教育基本结束后,要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切实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工作。一是对整改情况进行梳理,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职工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二是党支部对优秀党员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三是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深入扎实的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问题一时查不清楚的党员,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要搞好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把那些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重点是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在生产经营骨干、技术能手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壮大党员队伍。

  上述工作结束后,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向下级企业和党员、干部、职工群众通报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情况,并采取职工代表评议和在职工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由上级党组织对下一级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的测评。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补课”。

  中央企业总部机关和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压茬”进行,即在总部机关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后的适当时机,可以启动下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的大事,也是中央企业2005年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地方党委领导,国资委党委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协助配合。成立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委(党组)要全面负责,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党委(党组)书记要担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能领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对那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必要的经费。

  (二)建立联系点制度。国资委党委委员和中央企业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结合各自分工确定1-2个联系点,有重点地参加各阶段的活动,帮助联系点查找差距,理清思路,解决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总结经验,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

  (三)建立督查制度。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由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由国资委党委派出督导组;在京外的中央企业,由地方党委派出督导组。国资委党委将不定期地派出巡回检查组,对京外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各中央企业向党的关系在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派出督导组,向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所属企业派出巡回检查组。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所去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解决问题,防止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各中央企业要通过适当方式对所派出督导组成员进行培训。

  (四)建立职工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充分吸收职工群众参与,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把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点来解决。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运用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和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要充分运用本企业的宣传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网络等,大力宣传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效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做好实施方案的报批和总结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的精神、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国资委党委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认真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批准,京外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所在地方党委;党的关系在中央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批准,党的关系属地管理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地方党委。各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随时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2.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国资委党委

2005年1月5日

附件1:

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国家电网公司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东风汽车公司

  3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4、中国铝业公司

  3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37、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3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9、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0、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1、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3、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5、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6、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48、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49、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50、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51、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52、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53、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54、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5、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6、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57、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8、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59、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60、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61、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62、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6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6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65、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66、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附件2: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毅中   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 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瑞祥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 勇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长富   国资委党委委员

  成 员 马国安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时希平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姜志刚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

      刘晓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党委组织部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局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连维增   国资委人事局局长

      刘茂勋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局长

      冯爱勤(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石 巍   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附件3: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主 任 刘晓滨(兼)

  副主任 张玉藏(女)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冯爱勤(兼)

      谢 俊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综合组

  组 长 谢 俊(兼)

  副组长 靳建平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员教育管理处处长

  宣传组

  组 长 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 阳礼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正处级调研员

  企业指导一组

  组 长 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副组长 张乎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三处副处长

  企业指导二组

  组 长 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副组长 曹 健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机关组

  组 长 刘占英(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副组长 刘汉君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贺 璐(女)国资委人事局助理巡视员

      郝振华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副局长、临时党委副书记

      陈国卫   国资委研究室助理巡视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7年4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履行经济行政部门职责的部门(以下称企业负担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监督管理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和调查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管部门开展企业负担监管工作;
  (四)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财政、物价、发展和改革、审计、交通、公安、农牧、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负担监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向媒体反映。
  新闻媒体应当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法增设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合法依据。
  涉及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应当以国务院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
  涉及企业集资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开展的检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活动由其上一级机关统一部署。
  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全国性检查或者查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案件的除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条 涉及收取企业费用的部门或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二)必须按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三)必须出示收费依据,填写《交费登记卡》;
  (四)必须使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应当编制全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和标准目录,并予以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公布。
  收费项目未列入目录,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了规定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 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查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抽取样品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责变为有偿服务。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获得企业相关信息、资料等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无偿占有、使用企业的房地产、交通工具、无偿要求企业提供能源,或者向企业变相摊派财物和要求企业无偿提供劳务;
  (二)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强迫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物资;
  (四)要求企业报销不应当由企业开支的差旅、旅游、交通、餐饮、会议、医药、购物等费用;
  (五)强迫企业刊登广告、有偿报导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六)强迫企业参加以赢利为目的的会议、学术研究等活动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七)强迫企业参加以收费为目的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鉴定等活动;
  (八)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明确规定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
  (九)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
  (十)强迫企业集资、提供赞助、捐献财物、提供办案经费;
  (十一)强迫企业参加展览会、新闻发布会;
  (十二)其他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十七条 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
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以及其他举报、投诉方式。


  第十九条 企业负担监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署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查处的情况答复投诉、举报者。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举报事项,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条 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举报者,同时抄送上级企业负担监管部门备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管辖的投诉、举报事项,由企业负担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查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查处或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查处。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管部门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的;
  (三)没有出示收费依据,填写《交费登记卡》的;
  (四)未使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管部门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
  (二)违法对企业收取检查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三)违法抽取样品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将行政管理职责变为有偿服务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将获得企业相关信息、资料等所发生的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六)有其他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企业有关财物或者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投诉、举报、抵制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妨碍企业负担监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案件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向企业调用物资和人员,事后应当偿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增加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负担的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销售专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销售专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7] 88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局上报的《喀什地区销售专利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喀什地区销售专利产品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喀什地区销售专利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专利产品销售市场管理,制止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专利产品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利产品是指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宣传材料上标明专利产品字样、专利号、专利申请号等专利标记的产品。

第三条 地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专利管理工作。地县(市)科技、经贸、工商、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主管部门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销售专利产品应当建立审核、登记和管理制度。
经销者应当对生产厂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专利证书》原件及其缴纳当年年费的收据原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上柜销售专利产品时,应当明示专利产品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条 经销者对购销的专利产品难以辨认的,应当请求专利主管部门查证,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不得制作或者发布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广告。

第七条 对专利产品保护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干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专利主管部门举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由专利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专利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