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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6 15:2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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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2001年6月13日

今年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今年l至4月,共发生重大、特大事故118起,死亡891人。在这些重大、特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和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的事故占绝大多数。

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决定,立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以下简称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含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一律停产整顿。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矿办小井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关闭,关闭任务重的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将本省的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二、国有煤矿要对各自的矿办小井严格清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关闭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的各项工作,确保矿区稳定。凡与个人联营或者实行个体承包的,要立即解除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凡国有煤矿经营者和政府公职人员在矿办小井参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并进行清理;违法违纪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起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认定,根据检查认定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二)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种证件不全的,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关闭。

(三)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1.独眼井;

2.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

3.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

4.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没有使用矿井人员升降专用容器的;

6.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完善的监测手段和措施的;

7.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四)经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乡镇煤矿,经检查组检查验收,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对于应该关闭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有关部门要事先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对于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而没有关闭或停产整顿,以及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要对矿主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关闭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关闭矿办小井工作由国有煤矿组织实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关闭非法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工作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有关部门予以极协调和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抓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地方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泰安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泰安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和《泰安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以政府信息形式发布的,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一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出具书面答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的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未经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泰安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
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公正、客观、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避免、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治安秩序且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并澄清涉及本单位职责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七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人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发布政府信息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三)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所列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条例》和《办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泰安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要遵循“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 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内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审核机构”)管理、指导、协调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上网公开、有限发送等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对于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发布。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部门应当配合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产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泰安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全面、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送交信息是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年度报告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第四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各级政府应在本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公共行政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市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市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第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认真保管送交单位送交的政府信息,确保送交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管理制度和便民服务措施,为查阅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第七条 各送交单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属于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送交单位向各级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档案馆。
  第九条 政府公开信息修改或废止时,送交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修改或废止情况报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 送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做好查阅登记和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报告送交情况和查阅服务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送交和查阅服务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及时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份;
  信息公开指南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份; 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条。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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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尤其是SARS防治工作,完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卫生资源调配以提高应急医疗救治能力,我部决定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报告与监测统计数据质量的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督导检查范围: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检查内容:
1.网络直报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军队及民办医疗机构等)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上网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无漏报等。
2.数据库建设情况及数据质量。卫生机构代码数据库、卫生
人力资源数据库、医疗救治专家数据库、医用设备数据库、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医疗机构运营情况数据库、出院病人数据库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数据库。
3.统计基础工作。主要检查各级卫生部门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统计人员;各项原始记录是否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等。
4.统计执法情况。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
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二、检查步骤
(一)自查阶段(6-7月份)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和提纲,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二) 重点抽查阶段(7-8月份)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工作进行抽查。卫生部将组织督导检查小组分赴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三) 总结阶段(8月下旬)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总结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好的卫生厅局、基层卫生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情况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部成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王陇德副部长任组长,疾病控制司、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司、执法监督司和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网络直报落实情况和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司和统计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具体工作。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附录1: 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内容

1.1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督导调查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站使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一、基本情况
负责疫情管理工作的科室(所)
①信息(统计)科 ②应急科 ③防疫科 ④疾病监测科 ⑤其他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科室(所)
①信息(统计)科 ②应急科 ③防疫科 ④疾病监测科 ⑤其他
3、本单位目前从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①男
②女 年龄 职称
文化
程度
所学专业
工作内容 现岗工作年限 是否
专职①是
②否* 2004年接收相关培训
①是 ②否








注: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③高级;④无职称;⑤其他(请详填)
文化程度:①大学及以上;②大专;③高中及以下
所学专业:①公共卫生;②临床医学;③信息统计;④计算机;⑤其他(请详填)
工作内容:①疫情管理;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③直报网络系统维护管理
* 如为兼职人员,请注明从事被调查工作占本人每年全部工作时间的比例(%)
4、专用于网络直报(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设备:
1)台式计算机: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2)笔记本电脑: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3)调制解调器: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4)移动电话: 部; 装备时间分别为: 。
5)固定电话: 部
6)打印机: 台
7)传真机: 台
5、网络接入方式
①DDN ②ISDN ③ADSL ④帧中继 ⑤拨号网 ⑥光纤 ⑦其他
6、VPN连通情况
1)已正常安装VRC软件。
2)不能安装VRC软件,原因是:

7、本单位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经费情况
2004年预算: 元
2003年实际开支: 元,其中网络通讯费(如电话费、网
络租用费等): 元。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
1、本单位是否制定了疫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①是(请复印带回) ②否
2、是否有传染病疫情电话记录本? ①有(请检查) ②无
3、2003/2004年针对网络直报举办的培训:请提供书面材料(含名单、总结报告等)
培训次数: 次;接收培训的人次数为:
如未开展,原因为:
4、开展疫情管理督导检查情况(请提供书面材料含方案、总结报告等)
2003年督导检查 次;有无记录 ①有(请检查) ②无
2004年督导检查 次,有无记录 ①有(请检查) ②无
5、2001~2003年居民和医疗单位甲、乙类传染病漏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需查看总结报告,复印带回)

年份 医院漏报 居民漏报
是否开展 漏报率 是否开展 漏报率
2001
2002
2003

6、网络直报管理情况
1)审核报告卡 ①是 ②否 审核的频次: 次/天,
现场检查,2004年已审核 张报告卡,有 张报告卡未审核(未审核的报告卡中,录入日期最早的是 月 日。)
2)是否进行报告卡的查重 ①是 ②否
现场检查,2004年有 张重卡
3)疫情信息通过何途径反馈报告给哪些人和科室?


7、资料的利用:
2004年疫情按 日、 周、 旬、 月、 季、 半年、 年 进行分析(每种分析方式复印一份带回)
8、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数: 家;目前已实行网络直报的 家。
乡级医院数: 家;目前已实行网络直报的 家。
9、疫情帐号分配:(即哪些人和科室能看到疫情数据)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
是否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的实施细则 ①是(请查看) ②否
如何判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何人判定)
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经何人(部门)批准后上网报告?
①本单位领导 ②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③ 本级政府 ④上一级卫生行政部 ⑤接到报告后直接上报 ⑥ 其他
有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报登记本? ①有 ②无
如有,2003年以来共接报 起,上网报告了 起。
如未上报,原因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来源:
2003/2004年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办的培训:请提供书面材料(含名单、总结报告等)
培训次数: 次;接收培训的人次数为:

四、目前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存在困难及建议







以下问题仅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站回答

1、是否有“传染病报告卡”接收登记薄? ①有 ②无
2004年共收到 张卡,
现场检查最新的收卡日期为: ,上网检查最后输卡的日期为: ,如不一致,有 张卡超过24小时未录入。
2、抽查2003年传染病登记薄
2003年“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情况(所抽三家医院)

医院名称 医院实际报卡数★ CDC收到卡数 CDC报告卡数
区、县医院
卫生院
卫生院
★ 医院实际报卡数由医院得到
不一致的原因:








调查人: 调查时间:


1.2 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督导调查表
(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疫情管理人员)

省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一、基本情况
1、医院负责疫情管理的科室或部门为
①防保科 ②办公室 ③医务科 ④其他 ,该部门
有无传染病登记簿? ①有 ②无
是否进行传染病登记? ①是 ②否
有无收集传染病报告卡的记录? ①有 ②无
与责任报告人之间有无交接记录? ①有 ②无
2、医院目前从事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①男
②女 年龄 职称
文化
程度
所学专业
现岗工作年限 是否专职
* 2004年接收培训
①是 ②否





注: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③高级;④无职称;⑤其他(请详填)
文化程度:①大学及以上;②大专;③高中及以下
所学专业:①公共卫生;②临床医学;③信息统计;④计算机;⑤其他(请详填)
* 如为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请注明从事疫情管理工作占本人每年全部工作时间的比例

3、专用于网络直报/传染病疫情管理的主要设备:
1)计算机: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2)调制解调器: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3)固定电话: 部
4)打印机: 台
5)传真机: 台
4、网络接入方式
①DDN ②ISDN ③ADSL ④帧中继 ⑤拨号网 ⑥光纤 ⑦其他


二、目前传染病报告卡的报告情况
1、报告卡的收集方式
1) 由门诊医生填写并报告。
2) 由门诊医生填写,每日由防保医生收集上报。
3) 由防保医生根据门诊日志填写并上报
4) 其它:
2、报告卡的主要报告方式
1) 每日邮寄
2) 每日人工报送
3) 每周/旬邮寄
4) 每周/旬人工报送
5) 不定期邮寄
6) 不定期人工报送
7) 电话报告
8) 传真报告
9) 网络直报
3、疫情管理人员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送“传染病报告卡”有无记录?
①有 ②无
4、是否已实行传染病病例网络直报 ①是 ②否
5、医院疫情管理人员对各科室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
是否检查 ①是(有无记录 ①有 ②无 ) ②否
进行检查的频次一般为:
6、2003年医院是否对医生进行过传染病报告知识的培训?①是(查看材料) ②否
7、2003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在本单位开展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 ①是 (查看材料) ②否
如为①,是否有结果反馈? ①有(查看材料) ②无
8、 2003年卫生监督所是否在本单位开展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 ①是 (查看材料 ) ②否
如为①,是否有结果反馈? ①有(查看材料) ②无
9、2003年医院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卡数 张(不包括专病报卡,如结核、性病等)

三、目前传染病病例网络直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下问题为乡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回答
17、各村卫生室向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传送“传染病报告卡”或报表的主要方式是
①邮寄 ②本人负责送达 ③委托他人负责送达
④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定时收集 ⑤其他
有无接受记录 ①有 ②无
18、是否对村医进行传染病报告知识的培训? ①是 (查相关记录) ②否




调查人: 调查日期:

1.3 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人员问卷调查表

省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单位名称:
您是: ①医生 ②护士 ③技师/士 ④其他
年龄: 岁; 本岗位工作年限: 年
文化程度:①初中 ②高中/中专 ③大学/大专 ④大学以上 ⑤其他
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 ③高级 ④无职称
所在科室:①内科 ②儿科 ③传染科 ④急诊科 ⑤检验科 ⑥其他

1.法定传染病分 类,其中甲类传染病 种,乙类传染病 种,
丙类 种。
2. 、 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 报告疫情,并认真填写“医院传染病登记表”做好疫情登记备查。
4.甲类传染病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城镇应于_____小时内,农村应在_______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在有通讯条件的地区,城镇应于______小时内,农村应于_________小时内向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爆发疫情时,应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疫情。
6.报告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和乙脑的病例须填写____________史。
7.同一个儿童同时发生两种传染病时,该分别填写___________张卡片。
8.您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传送到本院疫情管理人员的最常用方式(单选)为:
①电话通知 ②自行送达 ③投递疫情箱 ④疫情管理人员收集
⑤委托他人送达 ⑥其他
9.新生儿破伤风、肺结核均为乙类传染病吗?①是 ②否。

10.写出10种乙类传染病:


11、您是否接受过疫情报告的培训? ①是 ②否 ③记不清
如为①,则最近一次接受培训的时间是
12、您是否愿意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①是 ②否
13、您在诊治病人时发现病人为传染病(或疑似)患者后未报告的原因(可多选)
①忙 ②没必要报告 ③忘记 ④未要求报告
⑤有上级领导指示 ⑥没有报酬 ⑦病人未返回化验单 ⑧病人转走
⑨曾因报告而受过批评/处罚 ⑩其他
14、您作过传染病报告卡的订正报告吗? ①是 ②否
您在什么情况下作订正报告?
15、2003年本院疫情管理人员检查您的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次数?
①4次及以上 ②3次 ③2次 ④1次 ⑤0次
16、2003年辖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人员检查您的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次数?①2次及以上 ②1次 ③0次


填表日期:









1.4 村医问卷调查表

省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诊所您是:①医生 ②护士 ③技师/士 ④其他 ;年龄: 岁
文化程度:①初中 ②高中/中专 ③大学/大专 ④大学以上 ⑤其他
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 ③高级 ④无职称
从业年限:①1—5年 ②6—10年 ③10年以上

1.法定传染病分 类,其中甲类传染病 种,乙类传染病 种,
丙类 种。
2. 、 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 报告疫情,并认真填写“医院传染病登记表”做好疫情登记备查。
4.甲类传染病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城镇应于_____小时内,农村应在_______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在有通讯条件的地区,城镇应于______小时内,农村应于_________小时内向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爆发疫情时,应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疫情。
6.报告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和乙脑的病例须填写____________史。
7.同一个儿童同时发生两种传染病时,该分别填写___________张卡片。
8.新生儿破伤风、肺结核均为乙类传染病吗?①是 ②否。
9.写出10种乙类传染病:


10.您是否接受过疫情报告的培训? ①是 ②否 ③记不清
如为①,则最近一次接受培训的时间是
11.您是否愿意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表? ①是 ②否
12.2003年乡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检查您的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次数?
①4次及以上 ②3次 ③2次 ④1次 ⑤0次
13.2003年您是否诊断过传染病病人? ①是 ②否
如为①,则您报告了吗? ①全部报告 ②部分报告 ③未报告
如为③,则跳至19
14.您报告传染病的方式是:①传染病报告卡 ②报表 ③电话 ④其它
15.您一般将传染病报告卡/报表传送到:
①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②乡卫生院防保人员 ③其他
16.您传送传染病报告卡/报表的最常用方式为(单选)
①自行送达 ②委托他人送达 ③乡卫生院防保人员收集 ④其他
17.您报告传染病后是否有记录? ①有 ②无
18.2003年本卫生室报告传染病总数 例,主要病种
①病名: ,例数: ; ②病名: ,例数: ;
③病名: ,例数: ; ④病名: ,例数: ;
19.您在诊治病人时发现病人为传染病(或疑似)患者后未报告的原因(可多选)
①忙 ②没必要报告 ③忘记 ④未要求报告
⑤有上级领导指示 ⑥没有报酬 ⑦病人未返回化验单 ⑧病人转走
⑨曾因报告而受过批评/处罚 ⑩其他
20.您从业以来发现过暴发疫情吗 ①是( ) ②否
您报告过暴发疫情吗 ①是 ②否
21.您承担防保任务吗?①是 ②否 ,如为①,则
是否有相应的补贴?①无 ②有( 元/年)
是否有优惠政策?①无;②有(是 )

填表日期:

1.5 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调查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报告情况过录表

单位名称: 省 地(市) 县(区) 乡(镇) 医院:调查员: ;调查时间:


编号 科室名称 就诊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诊断日期 是否漏报 报(录)卡日期 CDC收(审)卡日期 cdc录卡日期

注:如医院已实行网络直报,则不填“cdc录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