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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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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渔函[2003]6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海洋渔业是我国沿海地区的重要产业。由于多年来捕捞强度过度增长,大大超过了渔业资源的可捕总量,严重影响了海洋渔业和沿海渔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结合“八五”、“九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我部制订了《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从“八五”开始对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以下称“双控”)制度。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1999年、2000年农业部分别实施了海洋捕捞“零增长”和“负增长”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海洋捕捞强度的控制力度。但许多沿海地区由于受就业压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和渔业劳动就业政策不配套等因素影响,“双控”制度未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据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海洋捕捞渔船为222,390艘、12,696,631千瓦,与“九五”期间的“双控”指标相比,船数按可比口径增加0.5%,功率增加35.6%。

  为贯彻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有效减轻海洋捕捞强度,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对2003年至201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渔民的可承受能力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从2002年底的222,390 艘、12,696,631千瓦,压减到2010年的192,390艘、11,426,968千瓦以内,船数减少3万艘,功率数减少1,269,663千瓦,年均减少3,750艘、158,708千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控制指标详见附表)。通过压减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达到初步控制我国海洋捕捞强度盲目增长和资源过度利用,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的。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在完成本地区“双控”指标的基础上,加大减船力度,早日实现本地区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标。

2010年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在除香港水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海域作业,其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2002年的基数以内。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在严格控制建造拖网渔船的前提下,可适度建造符合远洋渔业发展方向的围网、钓业渔船。

二、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农业部负责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的分解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实施的督察与统计汇总等工作。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并将完成“双控”指标任务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的指标之一。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双控”指标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计划、财政、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控制海洋捕捞渔船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方式

1.控制计划的上报和核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3至4年应减船数、功率数的计划,报农业部核准。

2.控制计划的执行。控制计划报经农业部核准后,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以下要求执行:

(1)禁止制造(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除外)、进口拟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

(2)重点压减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以及从事拖网、帆张网、定置张网作业的渔船。

(3)结合渔船报废制度,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3.上缴核减渔船指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核准的控制计划,于翌年第一季度末向所在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集中上缴上年度本省(区、市)已核减的捕捞渔船有效凭证。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应将上缴的有效凭证统一登记造册,以备后查,并根据农业部的要求,集中销毁。

核减渔船数以转产转业(淘汰)、报废后不再从事捕捞作业,并按规定收回、注销了《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为准。其中,减船数以上缴注销后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数为准;减少功率数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功率凭证数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功率数为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渔民长远和根本利益的高度,以对渔民、对国家负责任的态度,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将本辖区海洋捕捞渔船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要建立由省级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内,严格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捕捞许可管理签发人制度,核发捕捞许可证,并按渔船主机功率如实贴附功率凭证。凡违反规定审批“双控”指标和发放捕捞许可证,或因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不力,弄虚作假,导致超标建造捕捞渔船或未完成核减任务的,由其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或农业部通报批评;对有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底前将本年度“双控”指标实施情况报农业部。农业部向全国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落实政策,加快捕捞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渔民转产转业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业、休闲渔业等二、三产业以及其它非渔产业转移。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支持力度。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划,加大对转产转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在保全转产转业渔民未清偿贷款的基础上,增加对渔业结构调整贷款的投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转产转业渔民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积极支持。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生活困难渔民的救济工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渔民家庭应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没有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应通过社会救济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渔船管理工作

渔船管理是整个渔业管理的主要环节,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有关金融机构应凭申请人提供的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提供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贷款或担保。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渔船建造和购置活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凭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渔业船舶的购置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捕捞渔船的初次检验必须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要进一步完善渔船管理规定,加强渔船建造审批、检验、登记、许可发证等环节的管理。要完善渔船报废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船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凡违规检验超过报废年限渔船的,要依法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实现“双控”指标和捕捞许可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推进渔船管理现代化建设。要积极引导和培育渔业行业协会或渔民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控制捕捞强度工作和渔船管理中的自我约束、监督作用。

(四)强化渔业执法,严格查处非法捕捞活动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中有关将渔政渔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精神,从根本上解决渔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经费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各级财政要加大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执法手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监督,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落实《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三无”渔船的查处力度,对渔船修造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捕捞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

2003—2010年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省(区、市)
及海区
2002年捕捞渔船总数

(不含专业远洋渔船)①
2010年控制数

船数(艘)
功率数(千瓦)
船数(艘)②
功率数(千瓦)③

辽宁
28441
1086054
24604
972534

天津
1237
46587
1070
41717

河北
8406
378335
7272
338789

山东
35363
1472874
30593
1318921

黄渤海区小计
73447
2983850
63539
2671962

江苏
15089
730370
13054
654028

上海
725
85416
627
76488

浙江
34543
3835696
29883
3434769

福建
22924
1560285
19832
1397196

东海区小计
73281
6211767
63396
5562480

广东
49659
2218997
42960
1987056

广西
14321
732325
12389
655778

海南
11682
549692
10106
549692

南海区小计
75662
3501014
65455
3192526

全国总计
222390
12696631
192390
11426968



备注:

①2002年各省(区、市)捕捞渔船和功率数,根据2002年全国清理整顿海洋渔船后的渔船数据库统计得出。包括国内大型捕捞渔船,但不含专业远洋渔船。

  ②全国2010年的控制船数,以2002年的船数为基础,减少3万艘。各省(区、市)2010年的船数,按照全国减少3万艘的幅度(13.49%)相应减少。

  ③全国2010年总功率数以2002年的总功率数为基础,减少10%。除海南省2010年功率数控制不超过2002年的水平外,其他各省(区、市)功率数,以2002年功率数为基础减少10.45%。

  ④各省(区、市)2010年的船数和功率控制数,未考虑因捕捞渔船合法跨省买卖后造成的指标转移。 



关于橡胶避孕套监督抽查情况及开展橡胶避孕套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橡胶避孕套监督抽查情况及开展橡胶避孕套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2001年第四季度我局组织对橡胶避孕套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验。现将检查抽验结果及开展橡胶避孕套市场专项监督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和质量抽验的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和质量抽验以经营单位为主,在甘肃、福建、广西、天津、云南、山西、内蒙、辽宁、河北、安徽、四川共11个省(区、市)的40家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共抽取了橡胶避孕套66批次,涉及14家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 7544-1999(2000-05-01实施)《橡胶避孕套》进行检测,其中8批产品合格,抽验合格率为12.1%(抽验结果详见附件)。

经检测,不合格橡胶避孕套的主要问题是爆破容量和爆破压力、针孔、包装与标志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中,避孕套主要性能中的爆破容量和爆破压力及针孔项目不合格率为43.9%;包装与标志缺项较多,不合格率达86.4%。

监督抽验中还发现当前无证生产、经营避孕套的问题比较严重。此外,一些避孕套的外包装印有过于暴露人体甚至带有淫秽色彩的图案或名称。

二、加强对避孕套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避孕套是使用量大、面广的医疗器械,其产品质量和生产流通秩序,事关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工作的落实。对当前避孕套产品合格率低,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的状况,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这类产品的监管,并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本次监督抽验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有关单位,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避孕套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避孕套生产行为。对不具备避孕套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予以清理,对违规生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避孕套包装与标志的规范。禁止在包装上采用带有淫秽色彩的语言、文字、画面及名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其他不宜宣传的内容。对包装与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责成生产企业限期纠正。

(四)加强对避孕套经营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要结合对不合格避孕套产品及有关单位的查处工作,从现在起到5月底之前,组织一次对辖区内避孕套经营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避孕套和经营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避孕套的违规单位,必须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合格避孕套的查处工作,对经营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等情况,应于2003年6月31日前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附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3)第1期总第4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表一:
橡胶避孕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合格名单)
序号被 抽 查 单 位生产企业商标/品牌标称宽度生产批号
1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L1D2051
2兰州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Z1D1081
3赤峰亚当夏娃保健中心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H1D2071
4昆明制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Z1D2013
5山西亚当夏娃康乐保健品有限公司伊甸园经营部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ф33mmL1D2081
6邢台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ф33mm)L1D2081
7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 ф33mmL1D2081
8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经营部青岛伦敦国际乳胶有限公司 杜蕾斯ф33mm(w52) 活力装OB2011

 
附表二: 橡胶避孕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名单)
序号被抽查单位生产企业
(批发商/经销商)生产企业所在省市商标/品牌标称宽度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综合判定主要不合格
项或主要问题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药材批发站医药综合经营部新乡市鸳鸯保健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标称)河南鸳鸯ф332001年2月12日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2广西玉林市百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鸳鸯保健医疗有限公司(标称)(郑州市鸿远保健品有限公司)河南鸿远ф332000年10月25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3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乳胶厂(标称)(大连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标称))辽宁心雨无2001.4.2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4天津开发区家腾实业公司天津市侨都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宵52±2mm(ф33mm)2000年11月6日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5眉山市计划生育药品器械管理站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双一无2001.11.7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6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上海乳胶厂上海彩虹52mm ф33mm0092510575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7呼和浩特市爱丽保健品商行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多乐士无SH1600
2001.7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药材批发站医药综合经营部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多乐士ф33mm2000.09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9太原市智旗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天津乳胶厂(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爱俪ф33mm200106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0山西亚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标称)(上海远大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好爽ф33mm2001.4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11沈阳天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上海利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舒馨33mm010813 425326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12福建省闽生器材服务中心上海乳胶厂(标称)(DKT国际公司)上海DKT-王子无00101285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13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多乐士无2001.6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14柳州市计生药具站经营服务部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州万方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大官人52mm(ф33mm)湖北专卖027.03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5石家庄市计划生育药具经销服务部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男子汉w52(ф33)mm2001-07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6福建省闽生器材服务中心上海乳胶厂上海金香无0110101002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7兰州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湖经营部上海乳胶厂(广州市地奥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PINGAN 200052
mm2000.5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8云南保元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广州市地奥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PINGAN 200052 mm2001.5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9大同市生命源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奥妮ф33mm浮点式LOT21D106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
20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广州第十一橡胶厂
(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宝马52(ф33)mm2001-01-0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21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桂林南方(集团)公司乳胶厂广西桂花ф33mm00022543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22山西省大同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沈阳乳胶厂沈阳天地ф33mm00031613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23赤峰白驹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乳胶厂天津康乐无0012298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24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安琪尔无2001.6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5福建省闽生器材服务中心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双一无0103084
2001.3.28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6康宁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新乡市鸳鸯保健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标称)河南鸳鸯无2000.7.25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7福建省闽生器材服务中心大连乳胶厂(福州红马保健品有限公司)辽宁平安天使无2000.5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8衡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沈阳乳胶厂辽宁天地52±2mm010307110805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9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广州市地奥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平安夜52 mm2001.2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橡胶避孕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名单)
序号被抽查单位生产企业
(批发商/经销商)生产企业所在省市商标/品牌标称宽度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综合判定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1绵阳市计划生育药品器械管理站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男子汉无2001.4不合格包装标志
2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州万方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大官人无0591.03
2001.5.23不合格包装标志
3昆明吉梦妮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北京求必得医疗器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求必得52±2mm2001.4不合格包装标志
4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双一无2000.9.1不合格包装标志
5鄂尔多斯市三和性保健避孕药店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双一52 mm20010307不合格包装标志
6柳州市计生药具站经营服务部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威哥52(ф33)mm20010515121不合格包装标志
7北海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香妃52mm2001-05不合格包装标志
8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香妃无2000.5不合格包装标志
9四川天诚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州万方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夜曲无028.14
2001.8.27不合格包装标志
10天津开发区家腾实业公司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州万方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夜曲ф33mm2001.03.16不合格包装标志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经营部桂林南方(集团)公司乳胶厂广西桂花ф33mm(w52)0006274344不合格包装标志
12太原南郊晋兴诊所桂林乳胶厂广西桂花52 mm0104044232不合格包装标志
13沈阳天诺商贸有限公司桂林南方(集团)公司乳胶厂(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快乐伙伴52±2mm ф33mmKP0106
1925不合格包装标志
14沈阳天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乳胶厂辽宁都乐52±2mm01092541941不合格包装标志
15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沈阳乳胶厂辽宁太阳鸟ф33mm010305210826不合格包装标志
16昆明奥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大连乳胶厂(北京明科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逍遥衣52 mm2001.6不合格包装标志
17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伦敦国际乳胶有限公司山东杜蕾斯52 mmOB2613
2001.6不合格包装标志
18内蒙古乌兰察布盟计生局药具站经销部青岛双碟集团公司山东双蝶无2000.6.5不合格包装标志
19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济南名流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帮得好52 mm08AT807
2001.7不合格包装标志
20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济南名流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大卫52 mm2001.3不合格包装标志
21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济南名流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金少爷无2001.2不合格包装标志
22昆明吉梦妮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济南名流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金少爷52 mm2001.4不合格包装标志
23沈阳天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上海利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美好时光52mm ф33mm200101075不合格包装标志
24昆明康乐美家庭健康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DKT国际公司)上海梦52 mm0101708不合格包装标志
25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广州市地奥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平安夜52 mm2001.4不合格包装标志
26兰州天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多乐士无2001.1~
2001.5不合格包装标志
27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天津市侨都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宵55±2mm (ф35mm)01073302不合格包装标志
28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博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挑战者无2001.2.12不合格包装标志
29昆明制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博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挑战者52 mm2001.3.19不合格包装标志

 
 

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89年5月16日 甘政发〔1989〕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通航水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通航水域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 甘肃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航道事业;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黄河、洮河、白龙江干流航道的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其他河流区段性开发规划,由所在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经省交通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省际河流的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和有关省、区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参加。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须有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省境四级以下的航道,由省交通厅提出技术等级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


  第八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对违反基建程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使用而发生的事故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九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而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赔偿或者修复。
  在行洪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十一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航道设簖架网进行捕鱼,必须保证航道畅通和符合通航标准。
  航运船只通过渔业区或拦网区时,应在规定的航线内行驶;不得在渔业水域排放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 在黄河、洮河、白龙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时,其过船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


  第十五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在通航的河道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省交通厅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七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十八条 未经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通航河道上或水底进行下列工程:
  1.修建永久性及临时性的码头、桥梁和拦河筑坝;
  2.敷建趸船,架空及水底过河电缆、油管、水管;
  3.爆破建筑物,打捞沉船,在河道内和岸坡挖取泥土、沙石和淘金;
  4.在河床及堤坝上打桩。


  第十九条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四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内河航道养护费。


  第二十一条 专用航道的养护费,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