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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7:5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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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62号

关于印发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局组织开展了《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工作。经组织专家对第一、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和有关单位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有63个项目被列入了《目录》。现将《推广技术目录》印发给你们,列入《目录》项目的相关情况可登陆国家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安全科技"栏目进行查询。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合本地区企业的项目,抓好试点应用和技术示范工作,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1
国际化学品安全卡网络数据库查询系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2
安全评价与风险分析系统软件
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

3
胜利浅海油田采油工艺安全配套技术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海洋石油开发公司

4
火烧驱油安全配套技术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

5
注水井自动监控系统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

6
高压井口电缆密封系统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孤东采油厂监测大队

7
BPFZ18-35防井喷半全封通用封井器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公司

8
液化石油气泄漏扩散规律与泄漏监控技术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9
埕岛油田海底管道悬空段钢管桩固定技术
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0
油田钻井、修井超限安全保护装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中原石油勘探局技术安全监督处

11
F35-105防喷器组
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2
BCJ系列中小直径散装乳化炸药装药车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湖北楚源化工厂

13
烟火药剂沸腾制粒关键设备及工艺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第一○四厂

14
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配套生产设施-移动式地面站
湖北葛洲坝易普力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特种汽车制造厂

15
在用重要压力容器与(部分工业)管道安全诊断与爆炸监控技术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浙江工业大学等

16
高精度管道漏磁在线检测系统
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工业大学

17
液氯死瓶、泄漏瓶处理技术装置
四川宜宾金钟钢质气瓶安全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室

18
江西电网雷电定位系统
江西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

19
催化装置再生器应力腐蚀开裂在线检测及安全保障技术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压力容器检验站、中石化高桥石化分公司等

20
数字化声发射检测分析系统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等

21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检测与评估技术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等

22
矿山胶结充填技术
长沙矿山研究院、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等

23
细粒筑坝技术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24
重大事故现场数字图像传输系统
深圳市威迪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空军第一研究所

25
BF系列无火花快速堵漏器材
江西慰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6
特种铝合金抑爆材料
江苏南京福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7
HAN阻隔防爆技术
汕头市华安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蓬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28
立窑喷窑报警控制仪
四川省科光电子有限公司

29
城市突发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30
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31
工业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评价方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32
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天泰雷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等

33
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国音波瑞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3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南京国创托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研究院

35
危险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爆安全网科技有限公司

36
民用航空安全评估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37
“数字煤矿安全”广域网络动态实时多级监管系统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新元软件有限公司

38
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尔滨煤安测控有限公司等

39
井下动目标跟踪安全监测系统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村煤矿、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自动化分公司

40
J型通风治理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的关键技术
中国矿业大学、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41
电磁辐射法预测煤岩动力灾害技术及装备
中国矿业大学

42
YD系列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43
MK-7型全液压钻机及其配套钻具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川矿务局

44
煤矿地下多层火区探测技术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理工大学

45
惰化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技术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46
MKY-360型CO2发生器
阳泉市新鑫科技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47
AZD-1型智能多参数检测报警仪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48
BQT-E型突出煤层电磁波透视系统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49
大容量全肺灌洗术医疗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

50
应用渗透棒提高注水综合效果技术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大学

51
GH100-β粒子吸收法粉尘测量仪
郑州市光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2
AZF-02型呼吸性粉尘采样器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53
掘进巷道粉尘控制技术
北京科技大学、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庞矿

54
高热害矿井采掘工作面局部制冷降温技术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村煤矿、武汉平汉矿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55
HZSN型立井提升多功能过卷保护装置
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56
KJB型箕斗防坠抓捕器
中国矿业大学

57
矿井提升安全监护技术及相关装置
中国矿业大学

58
地方小煤矿提升安全防坠装置
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59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风电瓦斯综合保护装置
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总厂

60
带式输送机粘液可控剪切无级传动软起动系统
山东科技大学运输与控制技术研究所

61
矿用开关两防锁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全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62
KJD11型局部通风机监控器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63
QBZ—F系列矿用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

国家药监局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
1999年8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为规范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国内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时间和需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是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直接与国外制药厂商订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协议的代理商,包括总代理、地区代理等。
第三条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在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国内销售代理协议2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办理备案手续,由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提出,不得委托非本企业人员代为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交以下中文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企业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委托代理协议及协议约定的进口药品的名称、原产地、规格和数量(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企业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文件审验后,将原件退还备案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负责备案的人员,对可能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备案表格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统一编排序号。备案登记表中的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在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办理变更手续,可由企业以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书面方式告知受理备案的部门。
第八条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不履行备案手续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备案事项中第1、6、7、8、9、10、11项变更,不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将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九条 备案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备案一式两份,由受理备案部门和备案企业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事考试工作,特制定《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机关竞争上岗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竞争上岗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等。

第三条 考试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规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考试信息应在同级政府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辅以其他媒体发布。

第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布考试信息之日与开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少于15日。

第六条 考试信息应包括:工作程序、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方式、考试专业类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成绩构成、成绩公布和查询、咨询电话、收费标准、监督办法等。录(聘)用类考试还应与公告同时公布录(聘)用方案和所有拟录(聘)用职(岗)位。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

第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要求报考者真实、准确填报个人资料;必要时,可要求报考者提供本人签字的文本资料。如需要其他证明材料的,可采用传真、信函作为辅助手段。

第九条 现场报名应当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审验文书证件应当场返还原件。网络报名应在报名后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审查。

第十条 准考证发放采用网络下载打印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准考证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报考者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考场、科目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一条 报考者与录(聘)用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岗)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命题组织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考试的性质和需要选择入闱命题、委托命题、题库组卷等形式命题。

入闱命题应集中人员、统一时间、指定地点,在封闭管理状态下,完成命题任务。

委托命题应委托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完成命题任务。

题库组卷应以题库为基础,借助计算机软件系统合成试卷。

命题工作原则上采用入闱命题形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其他命题形式。

任何形式的命题,凡参加命题、组题等涉及考题的人员都应实行封闭管理至考试结束。

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向社会征集试题,并根据考试要求,整合组卷。

第十四条 入闱命题应设立命题、审题、监督、保密、后勤、保卫等岗位,明确相应职责。因特殊情况,未采用入闱命题的,应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命题机构、命题场所、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条件。

第十六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与受委托的命题机构或命题人员签订命题协议。协议应包括命题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审题应对试题的政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审题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审题后按命题人员保密要求管理。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考试试卷属国家绝密级文件,试卷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厂印制或入闱印制。试卷印制过程中的清样、废题、铅版、胶片、锌皮、废纸等应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记录、监督销毁。

第十九条 试卷保管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和值班。试卷存放地点必须经市国家保密局验收合格保密室。值班人员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和公安局选派,公安人员至少一人。

试卷进出库房时,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交接时,应核对试卷的种类、数量、包装、密封等情况,实行签字交接。参加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卷交接。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试卷交接全过程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试卷押运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不含司机),专人专车、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严禁搭载任何非押运人员或无关物品。试卷押运工作不得安排工勤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承担。

试卷押运路途较长或进出莆田市的,公安部门必须派人负责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试卷从印制成品至在考室启用之前,以及考室结束至试卷送至保管场所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考试过程中,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含监督人员)均不得对试卷(试题)进行摘抄、拍摄、复制或携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试卷和答题卡(卷)应在成绩公布后保存6个月以上,方可在符合条件的场所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销毁。

第六章 笔 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笔试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笔试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杜绝泄密,确保试卷保管、运送、分发、回收、交接等环节无差错。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考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置笔试考点,考点原则上设置在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或高考定点学校。按照考试规模和考务组织的有关要求考点需要设在高考定点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符合考点设置条件的学校承担考务工作。

考点学校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按规范要求布置考场,做好考场服务工作,为报考者提供安全、实用的考试环境。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的考点和施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点应设主考和副主考,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每间考室至少应随机安排2名监考,一般男女各一名。考场应安排机动监考若干名。考点学校应对参加监考的人员及承担考务工作的人员进行认真培训;要严格实行考场监考人员随机分派办法,落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在每个考点安排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巡视人员。巡视员应按考务流程规范,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履行巡视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应根据相应规范或标准组织实施,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安排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测试、考评过程应明确记录其结果,存档备查。未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补测。

第七章 面 试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从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确认,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小组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年龄、性别、职业、专业等结构。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小组形成后,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采取随机生成、异地交流等方式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确保考官选配的保密性、公正性。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监督面试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面试场所应具备适宜的交通和室内条件,并为应试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面试时,候考人员与在考人员、已考人员应严格隔离,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面试过程中,考官之间、考官和其他人员之间不得进行与特定应考对象相关的交谈。

第三十六条 面试采取入围、全封闭进行,实行考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定岗定位。各考场、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第三十七条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报考者公布,面试结果应在当次面试结束后第二天及时通知报考者。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试卷评阅,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评卷工作小组,包括:主观题评卷小组、客观题评卷小组、质量检查小组、监督小组、试卷保管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等,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委托评卷的,应对评卷人员、评卷场所和保密措施进行审查,签订评卷协议。协议应包括评卷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 试卷评阅前,应对试卷上报考者的姓名作匿名处理。评卷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并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评卷应严格管理、统一标准、规范流程、控制评分误差。

第四十二条 主观题评卷应实行流水作业,严禁同一人负责同一份试卷全部主观题的评分。客观题实行机读评卷,每套评卷设备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操作、交叉复核、相互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评卷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应使用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提供的专用存储介质和计算机。

第四十四条 试卷收发和保管、评卷数据和评卷设备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负责、双重加密、共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与评卷相关的所有重要决定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应集体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集体研究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评卷期间,应组织专家抽查评卷质量,并及时反馈。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成绩管理包括统分、核分、登分、成绩保存和成绩公布等环节。

第四十八条 登分应异人异机、交叉校验、准确无误。评卷者不得参与登分。

第四十九条 每次笔试后应根据考试实际情况划定合格线。

第五十条 形成纸质笔试成绩后,由3名以上评卷工作人员当场签名、加盖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公章。福建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等省人事厅组织的大型考试的笔试成绩还应同时保存在不可擦写的只读光盘中,复制3份以上,交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档案室保存。

第五十一条 人事考试的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面试成绩应经当场次所有面试考官、成绩统计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后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保存不少于2年,并复制一份报考试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提供2种以上的成绩发布方式(至少1种为免费查询方式),方便报考者查询。

第五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在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核分申请,经认定申请理由充分的,应及时进行核分,分数确有差误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更正,并调整该报考者的成绩名次。

第十章 体 检

第五十五条 凡需要进行体检的考试类别,考试的组织管理机构应监督实施规定的体检标准和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六条 体检应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体检机构要严格保密,主检医师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体检现场应安排录(聘)用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体检工作,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体检结论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

第五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可以自收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同意后安排复检。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报考者复检。复检应另外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第十一章 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用印。

第六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被授权、委托部门应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成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的填写、发放、建档和补办等工作。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针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的争议,属于现场报名的,应当场予以裁定,并当场通知报考者裁定结论;属于其他报名方式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第六十三条 录(聘)用相关单位应对报考者的资格依据公布的职(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报考者的相应资格。

第六十四条 报考者对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章 专家管理

第六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充实。

第六十六条 列入专家库管理的专家应具有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在安排专家组工作时,应根据专家组成结构要求随机调配专家。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考试档案包括:考试公告、招考方案、试卷样本(含答案、评分说明)、考试成绩(含合格人员名单)、评卷期间的重要记录、分数统计与划定合格线材料、考试相关影音图片资料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文件等。

第六十九条 考试档案应定期移交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档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收集、分类、装订、交接和保管等工作。

第七十条 考试档案的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十一条 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录(聘)用类考试应将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所有参与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面试考官、体检医生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回避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从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财政部门要把考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款。

第七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工作方案,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监测力量,全程监控考试,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维持好考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作弊活动。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由莆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相关人事考试的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