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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6:40: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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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 2003] l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0三年元月八日
          关于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
           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
           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以下简称低保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1】 87号)、中共江西省委赣发【 20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试行)。
  一、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低保特困户将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l、煤气。低保特困户需要安装管道煤气,仅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正在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免费享用10M3的煤气,由市煤气公司负责落实;
  2.自来水。每人每月免交1.5吨自来水费,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落实;
  3、电费。每人每月免交4度电费,由市供电局负责落实;
  4、教育费。低保特困户中九年义务教育学生,除书本费以外的教育学杂费予以全免,由其管辖的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落实;
  5.医疗费。低保特困户人员到市直医院和两区医院门诊免缴挂号费;到市内各医院住院,其住院费、各种检查费、诊疗费减免20%(不含药费),由市、区卫生局负责落实;
  6、房租。
  (l)对租用直管公房的低保特困户租金减免50%,由市房产局负责落实。
  (2)居住在企业内的低保特困户房租减免50%,由所在企业负责落实。
  二、申报、评定条件。
  凡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低保户,可评为低保特困户。
  (1)“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老人和孤幼;
  (2)因残疾、弱智原因造成的特困家庭;
  (3)低保家庭加之家庭成员患有疑难病症;
  (4)低保家庭加之子女就学使生活更加困难;
  (5)夫妻双双下岗失业,又丧失再就业能力,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导致生活非常困难。
  三、申报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居委会申报,街道办事处审查,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由市政府颁发《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帮扶证》,持证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
  四、试行时间:2003年1月1日开始试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现将“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优抚局。

附: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
(1987年5月20日)
前言
全国残废军人休养院共有二十七所,三十多年来,接收了大批因战、因公致残军人住院休养,对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各项事业都有了新的发展,康复医学在我国也逐步发展起来。与此同时
,由于国家长期处于和平时期,伤病员减少,床位利用率下降,致使绝大多数休养院医护人员和设备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低。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平战结合的需要,进一步办好休养院,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休养院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任务是:坚持为荣军服务的办院宗旨,积极开展康复医疗,在保证完成主要任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休养院的潜力和优势,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荣军服务,对社会康复医疗做出贡献,把荣军休养院的工
作推进到一个新的振兴时期。
一、名称
适应办院方针、任务的调整,“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疗养院)”统一更名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以下简称荣康医院)。
二、方针
荣康医院,是民政部门设立的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其业务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实行以康复为中心,康复、医疗、休养三结合的方针。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关心病休人员疾苦,对病休人员负责,全心全意为病休人员服务”的思想,贯彻党的各项优抚工作和卫生工作方
针政策。为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和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任务
(一)荣康医院主要接收特、一等伤残军人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住院休养康复:
(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生活需要经常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二)接收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中需要康复医疗者,作短期疗养或康复。
(三)在完成上述主要任务后,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外的各项医疗业务和接收社会残疾者进行康复医疗。
四、领导体制
(一)荣康医院要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的行政、业务领导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二)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三)根据减少层次,精干有力,提高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区)两级领导制:
(1)基层科(区)的设置应根据荣康医院的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如设若干个荣康区,社康区、医疗科室等)。
(2)院一级办事机构:200张床位以上的院设院长办公室、政治处、医务处、总务处、荣管处;200张床位以下的院设院长办公室及各职能科室;50张床位以下的院, 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
五、编制
(一)床位的确定:
(1)荣康医院的床位编制,应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编委批准的编制数为准。
(2)对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的疗养床位与向社会开放的康复床位, 应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确定。
(二)床工比例:
(1)100张床位以下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2——1:1.3
(2)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1——1:1.25
(3)床位利用率(包括对外)应在90%以上。达不到此标准者,应根据实际使用床位,按照上述比例编制工作人员。
(三)各类人员比例
(1)各类人员中卫生人员(包括护理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65%,党政管理人员占10%,工勤人员占25%。(目前各类人员构成比例失调,应逐步妥善调整)。
(2)在一个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各级各类人员的比例,由各省(市、区) 民政厅(局)参照地方医院编制标准结合民政医疗单位的特点提出具体方案。
(四)荣康医院与疗养院、精神病院合并在一起的单位,可按照上述原则,由各省提出编制意见,报民政部优抚局备案。
六、人事制度
(一)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院长、副院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报上级批准;各科(处)正副职由院长任命,报上级备案。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续任命。
(二)其余党政管理干部实行任命制,技术干部实行聘任制( 条件不具备的可先实行任命制),工人逐步实行合同制。具体办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上级备案。
(三)各级领导班子必须符合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要逐步形成梯形结构。院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不得超过50岁,懂业务的管理干部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大中专(包括高中)文化程度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七、康复和医疗
(一)荣康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把康复医疗放在首位。康复医疗的主要对象是医院的伤残军人,要通过康复医疗最大限度地恢复他们的残存功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积极防治后遗症和并发症,千方百计地减轻残疾所带来的不便与痛苦。
(二)职业康复是康复医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荣康医院应把在伤残军人中开展各种形式的作业疗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籍以丰富他们的生活内容,增强身体素质,使其延年益寿。
(三)开展康复医疗必须立足于现状,采用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的方法,并要着眼于国内外先进水平,重视新技术的学习利用,把传统的和现代的康复技术结合起来,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医学。
八、管理工作
(一)荣康医院应加强对康复、医疗、护理、预防、科研、教学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护理操作常规,明确职责,加强纪律,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做到管理制度化、设备规格化和操作常规化,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二)实行民主管理。分别建立职工代表会、休养员代表会,代表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其职能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各项工作和各级干部实行监督并对医院的建设发展提出建议。
(三)加强行政、财务和总务工作。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反对铺张浪费,贯彻勤俭办院的方针。行政总务工作要为基层服务,为康复医疗服务,为工休人员生活服务,搞好食堂及其它集体福利事业,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预算外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更新和补充设备,改善工作和休养条件。其次用于集体生活福利。个人奖励基金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荣康医院职工的岗位津贴,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等级标准由各省民政厅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九、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
(一)荣康医院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党政分工,是为了加强对医院工作的领导。党委在医院中要发挥保证、监督方面的作用。
医院党委应当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行政工作的职权,与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办好医院。院长应该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荣康医院党政干部和各级组织都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渗透到业务工作中去,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应把对职工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核心,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休人员服务的思想。要教育休养员珍惜荣誉。尊重工作人
员的劳动,加强工休团结。把荣康医院建设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
(三)荣康医院要十分重视在工、休人员中开展经常性的文娱、体育活动,要千方百计地丰富休养员的生活内容。荣军同志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贡献。因而荣康医院党委应十分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传统教育”
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十、本《方案》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即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试行。凡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开展康复医疗和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单位,应首先把康复医疗和作业疗法开展起来,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1987年5月20日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笔者就其在修改后与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以下梳理。

厘清讯问、传唤和拘传的关系

讯问,是侦查人员为了核查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而非强制措施。

传唤和拘传是讯问的前提,讯问是传唤和拘传的结果,传唤是被传唤人在自愿配合下进行,非强制措施,被传唤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及被害人。拘传是强制措施,针对犯罪嫌疑人,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讯问笔录制作要规范

讯问笔录的抬头应当以省级检察机关为名,以体现其严肃性。如:抬头应写明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而非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此外,还应做到名称规范,冠名为“讯问笔录”,而不需要写明“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因为讯问笔录专指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有询问笔录不仅指询问证人,也包括询问被害人。

在讯问笔录首部中,应当增加录制人一栏。高检院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要分离。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在被讯问人年龄一栏,最好以出生年月代替,身份证号码也应该在此写明,以便核实其基本身份和家庭成员信息;如果是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口头传唤的,提行首先写明到案经过;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再提行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也应当注明。

办案中,侦查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办案的实际需要,以12小时内通知家属比较符合情理,12小时以后还需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讯问笔录应包括四项内容

(一)告知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如:“我们是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我的名字叫某某,他的名字叫某某(出示工作证件),录制人的名字叫某某,因你涉嫌某某罪,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隐瞒或故意捏造事实,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以上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告知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是检察人员,即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或临聘人员不在此列,且不得少于二人。

(二)告知回避权内容。依照修改后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被讯问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回避权告知后,应当问清楚被讯问人是否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三)告知辩护权内容。如:“你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问清是否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要求并及时转达给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

(四)要查明的其他内容。被讯问人的身份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简历以及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以上告知程序履行完毕后,向其提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继续提问。

在办案过程中,有部分检察机关未告知回避权和辩护权内容,或者讯问完后告知,这种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证据可能被排除。

讯问笔录尾部应当有各方签名

在讯问笔录的尾部,依照规则第199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拒签,应注明理由。最后由检察人员和录制人在笔录上签名。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