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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4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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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要求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机
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填报所属时间: 年 第 季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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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1995年初存货|本季抵扣|其中:用期初存货 |本季抵扣 |本年累计|本年累计 |1995年至今
| 分类 | 已征税款余额 |数 额|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数|比例 % |抵扣数额|抵扣比例%|抵扣数额
|-----|--------|----|---------|-----|----|-----|-------
|栏 次| 1| 2| 3|4=2/1| 5|6=5/1| 7
|-----|--------|----|---------|-----|----|-----|-------
|合 计 | | | | | | |
|-----|--------|----|---------|-----|----|-----|-------
|工业及其他| | | | | | |
|-----|--------|----|---------|-----|----|-----|-------
| 商业企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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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今|尚未抵扣完存货|
|抵扣比例% |已征税款余额 |
|-------|-------|
|8=7/1 |9=1-7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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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审批人: 填报时间:



1999年7月12日

市属公有(控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改组企业奖励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发〔2003〕14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公有(控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改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资产经营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属公有(控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改组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市属公有(控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改组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退一大"战略部署,积极探索开放式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区域经济所有制结构,提升地区产业结构,推动市属公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改革工作继续向纵深发展,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市属企业招商引资活动中,引进战略投资成功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市属企业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投资,是指具备技术、管理、营销等优势资源的国内外各类企业采用整体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对我市市属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注入的股权投资。


  第四条 战略投资对市属企业进行整体改组,即公有资产(含集体资产,下同)一次性全部转让退出的,对企业有功人员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


  对于大、中型市属企业,在奖励基数分别为40、30万元的基础上按转让收入的1%-3%给予奖励;对于小型市属企业,按转让收入和股权投资两者总额的1%-3%给予奖励。


  第五条 战略投资对市属企业进行部分改组,即公有资产部分转让退出的,对企业有功人员给予量化股份和配股奖励,奖励标准为:


  对于大、中型市属企业,在战略投资额达到股权比例51%(含本数)以上时,奖励基数分别设定为30万元和20万元,并在此基础上按转让收入的1%-3%计算奖励额,合计奖励额按每股净资产的60%折价计算为股权,同时按1:1的比例配股,配股价按每股净资产的70%计算;在战略投资额低于股权比例51%时,其奖励标准和改组小型市属企业相同,具体内容见下款。


  对于小型市属企业,在按转让收入的1%-3%计算奖励额的基础上按每股净资产的60%折价计算为股权,同时按1:1的比例配股,配股价按每股净资产的70%计算。


  以上奖励股和配股的股份权利与义务和其他股份同股同利,受奖励人员任职期间有关权利行使的法定限制除外。


  第六条 战略投资改组市属企业,公有资产转让收入超过评估价值,对企业有功人员另加超过部分的4%-7%的奖励。


  第七条 现金奖励在企业公有资产退出收入中列支。在新企业注册资本规模不缩减的情况下,于变更登记日后一年支付。


  第八条 两个(以上)外来投资主体的战略投资额可合并计算持股比例。


  第九条 企业受奖励人员内部量化股份及现金奖励分配方案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成员的任期与贡献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改组企业的类型标准按照市统计局统计口径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国权〔2000〕19号


  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取得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制定制作数字化制品(主要指CD-ROM制品)复制、发行的著作权使用费试行标准。除音乐作品外,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可协商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和标准确定著作权使用费。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1.文字作品
  以千字为单位,每千字3-30元。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2.美术、摄影及其他图形作品以幅为单位,每幅5-50元。
3.电影、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参照以上两类作品标准,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按版税付酬
  无论何类作品,按数字化制品的定价×制作数量×版税率的方式付酬,版税率为5%-12%。
  三、使用改编、翻译、编辑等演绎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分别向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使用费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使用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的,使用者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的付酬方式和标准,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支付使用费。
  五、以查询和检索功能为主的专业数据库型数字化制品,如百科全书、报纸或期刊总汇等,使用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六、如授予数字化制品制作者的使用权为专有使用权,以上一、二项所列的付酬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本标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











许可证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制品名称: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制作有关的数字化制品(本合同所称的数字化制品,主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下述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
  1.使用方式:(复制、发行、复制并发行)
  2.文本形式(FD、CD-ROD、CD-I、Photo-CD、DVD-ROM、IC-Card等)
  乙方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中应注明使用作品的作者,并以附件形式向甲方提供其使用作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作品的名称、作者、出处等。
  第二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许可为非专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制作的上述制品发行地域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首次制作的著作权使用费。再制作时,乙方应按每次追加制作数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方应于首次制作上述制品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套。
  第五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制作完成上述制品,首次制作数量为× 盘(张、套)。
  第六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采用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二、按版税付酬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乙方应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封面的显著位置注明该制品使用的作品均已取得甲方许可。
  第八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许可其使用的任何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上述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另行制作其他数字化制品。
  第九条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第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著作权使用费,除向甲方补齐应付的使用费外,还应支付全部使用费×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支付的使用费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