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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8:2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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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电网是农村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1998年以来,利用国债资金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经我委稽察办组织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检查了解,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共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纠正、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改和解决,除少数项目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外,大部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为了圆满完成全国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创造条件,现将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问题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01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委稽察整改通知要求,在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将全省(区、市)验收情况以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文件上报我委。我委将对各省(区、市)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下发验收意见。
二、由于各省(区、市)经济和社会状况发展状况不同、农村电网基础不同、农网改造投资规模不同,这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完成后,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的现状和覆盖面也不同,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农网改造覆盖面明显偏低,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已不能完全适应用电增长的需要,个别地方城乡用电同价矛盾较突出。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物价局在认真做好农网改造验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摸清农村电网的状况,研究提出继续完善农村电网建设、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建议一并上报我委。
三、继续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工作。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县级供电企业是农村电力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农村电力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现代化管理和“三公开”、“四统一”和“五到户”的要求,坚持认真做好农村电力管理和普遍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状况的监测,及时解决农村电力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村地区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对于县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的农村电网,由于负荷发展需要扩容或设备自然老化需要更换设备,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不得变相向农民集资或收费,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四、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次大规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完成后,长期积累形成的农村电网严重滞后的问题可以基本得到解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的电力负荷和用电量将不断增加,农村电网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确保农村电力的可靠供应,各省(区、市)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电力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确保农村电网能够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用电需要。
加强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省(区、市)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力工作,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电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电网结构,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高等学校外籍教师宿舍建筑标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高等学校外籍教师宿舍建筑标准

1986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国家外国专家局


为了妥善解决来华外籍教师的居住问题,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外籍教师宿舍,其建设规模应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接待外籍教师人数适当留有余地进行规划。外籍教师人数较少的高等学校可与邻校合建,或在本校改建家属住宅等供他们使用,不必单独建设外籍教师宿舍。
外籍教师宿舍与来华留学生宿舍要尽可能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以节省辅助用房面积,并合理利用学校的水、电、热源等附属设施。
一、建设内容
外籍教师宿舍可按一室户、二室户、三室户三种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每户包括居室、卫生间、厨房、壁橱等。各种户型在设计中都要考虑外籍教师在居室外会客的场所。单身教师一般住一室户(身份较高的,如教授,可以住二室户);带眷或夫妇双方均为教师的住二室户;带眷并携带子女的住三室户。各种户型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三室户不宜超过总户数的15%,外语院校可适当提高。
除居住用房外,尚可安排外籍教师食堂(含餐厅及厨房)、文娱室、阅览室、会客室及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等公用建筑设施。
二、建筑面积定额
外籍教师宿舍的平面系数按50%左右计算,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一室户为45平方米,二室户为65平方米,三室户为80平方米。
公用建筑设施中,食堂部分的面积要考虑外籍教师家属用餐的需要,其余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三、层高与装修标准
居住建筑的层高为2.8~3.0m(炎热地区可采用上限)。室内采用空调设备时,层高可适当降低。
装修标准不宜过高,要力求经济、美观、大方,尽量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四、设备标准
设置冷、热水系统及采暖降温措施。居室冬季室温不低于20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太阳能作为生活、采暖用热水的能源。
五层及五层以上通廊式宿舍可设电梯;多层单元式宿舍不设电梯。
卫生间设座式大便器、洗脸盆、梳妆镜、洗浴设备。厨房设洗涤盆、污水池、炉灶台板及吊柜等(一室户可适当简化)。
每户设置电视共用天线、电话线路和家用电器插座。
五、建筑覆盖率
五层以下建筑(不含五层)的建筑覆盖率不宜大于25%,五层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原教育部、国务院外国专家局(79)教计字365号文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外籍教师宿舍建筑标准的意见》即行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福建、安徽、湖南、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福建、安徽、湖南、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来文请示的,关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经我们研究后,联合批复如下:一、对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今后一律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前关押的日数一律不得折抵。但过去已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并按当时的规定计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变动。二、对于有些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过去已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而裁定书未具体注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现在不必再按当时的规定计算刑期,仍应按这次规定的刑期计算办法办理。但这类罪犯,如果在劳改中改造的好,可以经过裁定,再次适当减刑后提前释放。
三、对于有些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确实应当减为有期徒刑的,只是过去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未能及时处理,现在处理予以减刑时,仍应按这次规定的刑期计算办法计算刑期。但对这类罪犯在减刑时可以考虑适当地多减一点,以利于对犯人的改造工作。今后,劳改机关、公安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更应切实按照1962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第三项规定,按期对死缓罪犯进行处理;对无期徒刑罪犯,也应按照196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时地对应减刑的无期徒刑罪犯予以处理。四、在实行这一规定后,过去有关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办法的规定,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