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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就草签中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问题的换函以及美方代表团团长关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问题的公开声明

时间:2024-07-05 18:1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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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就草签中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问题的换函以及美方代表团团长关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问题的公开声明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美两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就草签中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问题的换函以及美方代表团团长关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问题的公开声明


(签订日期1980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8日)
             (一)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我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今天草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在导致草签该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双方讨论了关于经营协议航班时使用日本境内一点或多点的充分业务权问题。据我理解,双方已同意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使用日本境内充分业务权方面,应遵循下述规定:

 一、除非另有协议,一俟协议航班开航即应准许各方第一家指定空运企业经营两个在日本境内有充分业务权的班次*。
  * 本谅解中的“班次”与本协定附件五第一款中所述的班次含义相同。有协议,任一协议航班开航两年后,应准许各方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经营两个在日本境内有充分业务权的班次。这些权利应继续到双方另有协议时为止。

 二、如果任一协议航班开航两年后,美国未指定第二家空运企业,或者,如果美国两家指定空运企业中的一家未全部使用上述第一款准许的经日本班次,则双方应进行磋商,以便就美国未使用的日本班次的使用问题达成协议。

 三、只有当美国指定空运企业单独或一共经营两个以上的经日本班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空运企业才可经营两个以上的经日本班次,且增加的班次应相等。

 四、至迟在任何协议航班开航后两年半之前,双方应审议各自对经日本班次的使用情况。如审议表明,美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经日本班次超过日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定的中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经日本的班次,则双方应进行磋商,以便就使中国指定空运企业有一种或多种选择机会达成协议。

 五、如果到任何协议航班开航后第三年结束之前九十天时,双方未就一种或多种选择机会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有权选择定点航班*,在第四年及其后经营,其班次等于美国指定空运
  * “定点航班”,指在某一点每周一次并享有充分业务权的航班。企业经营的经日本班次与准许中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经日本班次的差额。中国指定空运企业有权经营经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中间点和/或以远点的上述定点航班。在开始经营六十天之前,应将上述选择的中间点和/或以远点的清单通过外交途径送交美国政府。如在选定定点航班后,中国指定空运企业获得许可经营一个新的经日本班次,中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定点航班数目就应削减一个。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已收到你本日来函,函中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于本日草签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特别提及经营协议航班时使用日本境内一点或多点的充分业务权问题。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为协议的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三)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于本日草签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在导致草签该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双方讨论了关于在另一方领土内经营业务的问题以及指定空运企业其他经营事项。我理解已经商定,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另一方领土内应享有下述权利和待遇:

 一、关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提及的代表机构,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应:
  (一)有权填开、换开、重新确认和更换客票,以用于协议航班、衔接航班以及该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以外任何其他航线上的运输;
  (二)有权办理、重新确认或更改原在该空运企业的航线上旅行的旅客订座事宜,不论此类订座是否属协议航班运输的订座;

 二、各方指定空运企业亦应有权进口、保持、储存和散发宣传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时刻表、班期表、小册子、销售和旅游宣传品、日历、展览品等),并有权以与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同样的方式,通过同样或类似的新闻工具做广告。

 三、关于经营事项,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应:
  (一)有权进口、安装和使用为订座、装载计划和管理以及为其他业务目的所用的电传机、计算机、甚高频无线电台、手持式无线电设备(步话机)以及有关设备,但必要时应经有关当局同意;
  (二)有权通过其雇员或代表监督其飞机的装载计划和实际的装载和卸载;
  (三)有权进口公司拥有的车辆,并在机场道路上和停机坪上使用,但必要时应经有关当局同意;
  (四)有权按季度检查燃油储备和燃油泵设备,并在每一供油处取样并运出进行化验分析;
  (五)有权在必要的监督下拍摄飞机进近协议航班预计使用之所有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跑道时的视景影片,以供训练驾驶员使用,但应经有关当局批准。

 四、各方向另一方作出保证,将在互惠的基础上,及时地向被指定经营协议航班的每一家空运企业提供下列许可证件和资料:
  (一)给派任的外国或当地雇用的公司人员发机场通行许可证,准许他们自由通过机场海关和移民检查站,进入装卸区和停机坪;
  (二)关于经营协议航班拟用的每一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的机场当局在发生诸如失事、劫机、爆炸威胁等紧急情况下所采用的程序的书面资料,这些程序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塔台管制、消防、救护和运输、周围警卫和其他现有的应急及保安职能的各单位的行动顺序。
  (三)有关航空法律的书面资料,包括根据该法律制定的、每一指定空运企业应予遵守的规则、条例及其修改。

 五、各方的有关当局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其工作人员获得住房,这些住房在费用和质量方面应相当于其他外国空运企业所获得的或向其提供的最好住房。

 六、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对指派的任何代理人员进行训练,使之熟悉该空运企业处理旅客、货物和值机服务的程序和关于定座、出票、销售、管理和业务推销方面的程序,但须经事先协议。
  如蒙确认以上诸项也是你对我们所达成的协议的理解,我将十分荣幸。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四)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两国政府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你今日来函,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愿确认,以上包括了两国政府对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权利的一致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五)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我们两国政府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关于该协定附件五第一款,据我的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第一家空运企业开始飞行协议航班后的一年内,如该空运企业每周经营不超过两次波音747SP航班,在同一时期内,美利坚合众国的指定空运企业将其提供的运力限制为每周平均一百二十吨的业务载量,每季度计算一次。业务载量按每季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下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实际总吨数计算。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六)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我已收到你本日来函,函中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于本日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特别提及附件五第一款,该款规定了在中国民航开始经营协议航班第一年内管理各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力的办法。你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为协议的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七)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关于今日草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附件五第二款,我谨代表本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民用航空代表团在谈判中所进行的以下讨论。
  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如在每半年计算一次的基础上,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所载运的业务量超过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所载运全部业务量的56.25%,便认为业务量已失去了合理的平衡。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八)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已收到你今日关于我们两国政府今日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附件五第二款的来函,并承认其中的内容。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准备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在其官方的出版物和声明中表明“中华航空公司”是台湾的一家航空公司,它不是中国的国家承运人。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附:          美方公开声明稿

  今天签字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是两国政府间的协定。两国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了外交关系。正如在建立外交关系前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公报所说的那样,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与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根据上述协定,中国方面将由中国国家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局(中国民航)提供航班,其飞机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根据美国在台协会和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这两个私人实体间的非政府性安排,“中华航空公司”(台湾)继续在美国和台湾间提供航班,美国不承认台湾旗帜是主权国家的旗帜,而视之为识别来自台湾的飞机的标志。

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9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黔府办发[2010]6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根据年初市政府与各级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任务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满分为100分,每项扣分最高以该项分值为限,责任书中未涉及的考核内容按满分计算。考核分为:对县、区(市)政府考核(总分100分)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总分100分)。

一、对县、区(市)政府考核主要内容

(一)控制考核指标(30分)

1.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在全市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10分)

2.全年各项相对指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20分)

(1)煤矿(含有证、基建、技改和无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2)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3)工矿商贸10万从业人员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4)亿元GDP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5)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在控制考核指标内。(4分)

(二)监督管理工作指标(50分)

1.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4分)

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缺1次扣1分;会议记录中无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记录及解决办法的扣1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干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4分)

未建立责任制、未明确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不到100%不得分;未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初政府工作意见、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不得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级各部门,严格考核奖惩。(2分)

未建立控制考核体系的不得分,未认真进行考核奖惩的不得分。

4.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要有方案、有机构、有记录、有总结,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复查验收,确保整改治理到位。(4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1项不得分;未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未及时进行复查不得分;隐患未整改扣0.5分/个。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教行动”和“法制机制体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18分)

(1)深入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的执法行动。(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扣1分/起;每季度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

(2)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治理行动,认真抓好以煤矿、道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防雷为重点的专项整治。(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每季度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

(3)深入开展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为重点的宣教行动,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抓好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试点建设1个安全发展示范乡镇和2个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落实10家安全诚信企业建设任务。(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记录、总结缺1项扣1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宣传有关活动扣0.5分/次;未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不得分;安全发展示范乡镇、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安全诚信企业建设任务不落实的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

(4)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机制体制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理顺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落实基层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含驻矿安全员),保障经费,强化基层基础工作。(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未按《遵义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规定进行督查检查的,缺1次扣1分;乡镇未建立安监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无驻矿安全员、无经费预算的不得分;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5分。

(5)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预算,并确保与同级财政同步增长;督促企业承担起安全投入的主体责任,依法提足并规范使用好维简费、安措费等专项资金;全面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风险抵押金缴纳率100%,鼓励高危行业参加商业保险。(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无预算不得分,资金不落实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未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率未达100%的不得分(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5分。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大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指导服务水平。(3分)

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未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不得分;未参加全市组织的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每缺1个乡镇扣1分;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1.5分。

6.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转变安全监管工作方式对全省合法煤矿实施挂牌监管的指导意见》(黔安监煤矿〔2010〕89号)、《遵义市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信息台帐等,将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视为生产安全事故同处罚、同处理,确保隐患排除。(3分)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煤矿未挂牌监管各扣1分;未按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扣0.5分/个;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缺1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2分/次;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扣1分/个(以安监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为依据)。

7.继续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加快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台帐,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分)

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管理信息台帐各扣1分;未按要求对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的不得分,未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不得分。

8.在县、区(市)安全监管局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股(科),深入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的登记、普查,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3分)

县、区(市)安监局未设立职业卫生监管股(科)、未按要求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登记的不得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组织机构、记录、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

9.认真执行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根据约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把安全生产着力点放在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上。(2分)

未建立警示谈话制度、未按要求参加约谈会不得分;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扣1分;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扣1分。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救援队伍,整合应急救援资源,配备有关救援设备、器材,开展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和备案,并组织演练。(2分)

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备案和未积极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设备并组织演练的不得分。

11.严肃查处事故,确保事故按期结案率100%。建立事故信息台帐,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反馈。(4分)

未按时结案扣1分/起;事故结案率低于95%不得分;未建立事故信息台帐扣0.5分;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扣2分/起;未按要求每季度反馈事故查处情况扣1分/起,未按时报送扣0.5分/起。

12.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6月25日和12月25日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分)

每月报送至少1期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缺1次扣0.1分;缺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各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每月第1天上报上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缺1次扣0.5分,未按时上报扣0.2分/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的不得分。以上资料及报送时间以市安委办的记录为准。

(三)重点工作指标(20分)

1.完成国家、省、市根据当年(或某一阶段)实际情况部署开展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等专项重点工作,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该项工作要求制订。(15分)

2.完成上级和市安委办交办、督办工作。(5分)

未完成交办、督办工作扣1分/件。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主要内容(100分)

(一)控制考核指标(25分)。

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在控制考核指标内(未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零指标控制)。

(二)监督管理工作指标(50分)。

1.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责任书规定按时组织本系统和主管行业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或参与全市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4分)

未召开或参与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缺1次扣1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按照责任书规定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主管的行业部门和有关单位,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作总体安排、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与所主管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不到100%的均不得分。

3.积极组织或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按照责任书规定对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的检查要有工作方案、有组织机构、有工作记录、有工作总结,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复查验收,确保整改治理到位。(4分)

未组织或参与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缺1次扣2分;对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的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1项不得分;未按照责任书规定上报大检查开展情况,缺1次扣1分;未进行复查不得分;隐患未整改扣0.5分/个。

4.按照《遵义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责任书要求,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教行动”和“法制机制体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10分)

相关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任缺一项不得分,每半年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缺1次扣2分。

5.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遵义市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信息台帐等,确保隐患排除。(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建立完善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扣2分;未按要求对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扣1分/个;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缺1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次;未按时完成省、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扣1分/个。

6.按照《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所主管行业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主管行业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定期对所主管行业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扣1分/次。

7.认真执行《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根据约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把安全生产着力点放在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上。(4分)

未按要求参加约谈会不得分;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扣1分;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扣2分。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整合应急救援资源,配备有关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修订和完善本行业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4分)

未按照责任书规定制订预案、积极组织、支持、配合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设备和演练的不得分。

9.认真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按期结案率100%。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反馈。(4分)

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扣2分/起;未按要求反馈事故查处情况扣2分/起,未按时报送扣1分/起。

10.及时、准确上报本系统和所主管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8分)

每季度至少报送1期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缺1次扣1分;缺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各扣4分,未按时上报扣1分;每月第1天上报上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缺1次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次。以上资料及报送时间以市安委办的记录为准。

(三)重点工作指标(25分)

1.完成国家、省、市根据当年(或某一阶段)实际情况部署开展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等专项重点工作,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该项工作要求制定。(15分)

2.完成上级和市安委办交办和督办工作。(10分)。

未完成交办督办工作每件扣2分。

第五条 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对被考核单位按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情况报市安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考核加减分或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加分:

1.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加1分。

2.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伤残人数、较大事故起数“四下降”加2分。

3.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总额比上一年度增加10%以上加2分。

4.成功开展事故救援抢险,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获省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5.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上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市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1分/1篇,省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5分/篇,国家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1分/篇,同一篇按最高分只计入1次(以各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为依据;发表的文章不含简讯;满分3分)。

6.创新安全管理思路、方法、体制和机制,取得较好效果。被市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1分,被省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3分,被国家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5分,同一项按最高分只计入1次,(以各单位提供的推广文件、表彰文件、会议资料为依据)。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

1.本辖区、本行业内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0.5分,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起扣1分。

2.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2分/次。

3.年终考核未提供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的扣3分。

有下列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1.本辖区、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

2.本辖区、本行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3.年终目标考核不达标即考核未达80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90-94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 对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在年度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向各级各部门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

(一)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由市安委会对其予以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安委会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2010年8月27日起施行。




淄博市职业技能开发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职业技能开发暂行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开发主要包括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技能开发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并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第二章 职业需求预测与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把握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定期对职业需求情况进行预测、规划,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当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 凡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凭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十二条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准备就业的劳动者应当接受1至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教育,做到持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专业设置,拓宽培训领域,改善办学条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
技工学校应当办成以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综合性、多功能、职前职后培训相衔接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学制;
(二)有适应培训目标、学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必需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培训场所;
(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对经考试合格的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发布招生广告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

第三章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十八条 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实行考核与鉴定制度,除国家规定的部分工种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外,其他仍按《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上岗准入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报年度鉴定计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和职业院校的毕(结)业生,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劳动者可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和手续完备的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技工学校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开办、更名、撤销等,必须按劳动部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收回许可证和标牌,取消鉴定资格。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以求职人员的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有效证件,择优推荐就业;对未取得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和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激励机制,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竞争上岗、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其各种待遇。
第三十五条 建立从工人中评选“技术标兵”和“技术能手”制度,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津贴、奖励;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
第三十六条 从事关系人民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职业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办理开业的有效证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