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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管理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2 11:1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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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管理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管理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违反治安保卫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本细则对单位内部违反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现金、有价证券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到五十元罚款:
1、财会部门库存现金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的;
2、财务人员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不关闭门窗的;
3、销售、兑换有价证券人员不按规定存放证券和现金的;
4、将数额五十元以上的私人(包括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学生)现金和有价证券放存在单位内部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1、支票和财务印章未分开保管或预先在空白支票上加盖印章的;
2、国家和集体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未存放在保险柜内的;
3、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保险柜锁后不销号或未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或将钥匙交给他人代管的;
4、取送现金未使用报警安全包或少于二人或应由男同志陪护而未陪护的;
5、非财会部门滞留五百元以上临时款项过夜未送交指定部门保管的;
6、金库或财务部门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房间装置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1、取送万元以上巨款未派专车或无保卫干部陪护或有关人员中途到其它场所逗留的;
2、财会部门因特殊原因超限额滞留千元以上现金过夜,不向领导报告,不派专人看护,不落实防范措施的;
3、法定存放大宗现金的部门违反现金安全管理规定,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
4、私自在金库、守库室会客或留宿他人的;
5、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被人骗取支票、提货、发货单据、货物出门证及其它凭证的;
6、因不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刑事案件的。
第五条 对违反重要物资、贵重设备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1、重要、大型仓库(露天库)、货场、料场等没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没配备人员值班、巡逻看护的;
2、对进出重要仓库、货场、料场人员、车辆不执行登记、检查制度的;
3、仓库保管人员下班后或因故离开库房而不关窗、锁门、切断电源的;
4、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库房或携带火种进入库房的;
5、使用、保管重要物资、贵重设备器材不执行收、发、领、退制度的;
6、经销、存放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名贵字画和其它小型珍贵物品的营业室和库(柜)房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1、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制成品未存入安全牢固的专库、专柜或不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的;
2、对生产中使用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废旧品,可回收的废渣废液未按规定保管、处理的;
3、施工(安装)机具,收工时不入库又无人看管的;
4、保管、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和高档商(物)品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5、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刑事案件的。
第六条 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1、不按规定佩带枪支的;
2、不严格执行枪支和弹药发、退登记手续的;
3、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房(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房不按规定设置专人值班或看护人员擅自脱离岗位的;
5、对库存枪支弹药不按规定登记、清点或发现缺少不立即报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1、集中存放的枪支未按规定实行分解保管或枪弹同库的;
2、擅自将枪支、弹药转借、转让他人的;
3、私自在枪库、弹药库会客或留宿他人的;
4、因不执行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而发生枪、弹被盗或丢失的。
第七条 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元素、病菌等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有第(四)(五)项情况之一的,处以一百元
至二百元罚款:
(一)生产、购销、运输、销毁危险品不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制度的;
(二)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不严格执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等有关规定或不执行收、发、领、运登记手续,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清理的;
(三)存放危险品的库房(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擅自在存放危险品的库房(房间)吸烟或动用明火的;
(五)因违反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被盗、丢失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八条 违反文物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二)项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三)、(四)项情况之一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一)存放省和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库房、展厅,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或无专人看护的;
(二)不严格执行文物出土、收购、运输、鉴定、保存、使用、展出销售、调拨等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擅自向他人透露文物名称、级别和具体收藏部位的;
(四)因违反文物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文物被盗、丢失和损毁的。
第九条 违反珍贵、机密档案资料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况之一的,经指出后仍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四)项情况的,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一)不执行专库、专柜保管或专人管理规定的;
(二)库房(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三)不严格执行取送、保管、借阅、使用、清点、销毁审批手续或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废品收购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款:
(一)擅自扩大收购范围,非法收购废旧有色金属和器材的;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登记、不审查、不记录销售人身份证和物品来源的;
(三)发现可疑人可疑物不立即向安全机关报告的;
(四)拒绝向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如实提供案件线索情况或证词、证物的。
第十一条 违反公共场所治安安全防范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大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一)礼堂、俱乐部、招待所、职工医院(卫生所)、集体宿舍、教学楼、图书馆、文化(游艺)室、舞厅、旅馆、宾馆、食堂、浴池、更衣室、存车处等部位和场所不符全治安安全防范规定,经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二)单位内部组织大型群众性集会、娱乐活动,事先不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学生集体宿舍管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或失于职守的;
(四)对公共场所管理不力,使违法犯罪分子得以藏身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可疑情况不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的;
(六)因违反治安安全防范规定而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二条 违反门卫、值班、巡逻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经教育后不认真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四)、(五)项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后果重大的,从重处以二百元以内罚款:
(一)门卫、更夫、巡逻人员迟到、早退或在班前、班上喝酒或在班上睡觉,搞娱乐活动的;
(二)私自找人替班或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进行巡逻检查的;
(三)门卫或他人不严格执行出入、会客登记、查验制度的;
(四)发现可疑或重大情况不工作、不报告的;
(五)因失职而发生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1、不按规定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的;
2、要害部位和一级重点防范部位、场所不按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和安装技术报警设备的;
3、对易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部位、场所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因素不及时发现和消除的;
4、对安全防范部门、场所,不按规定配置门卫、更夫和值班值宿人员的;
5、在同一部位连续发生一般刑事案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1、治安保卫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隐患漏洞多,整改率低的;
2、对公安机关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的重大隐患、漏洞有能力整改而逾期不改和无能力整改但未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的;
3、非法收购、销售生产性有色金属、器材或故意隐瞒事实真象,弄虚作假,不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情况和证据的;
4、因疏于防范,发生重大案件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1、连续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和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社会丑恶现象连续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骤增,职工违法犯罪突出的;
3、治安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一年内多次发生违反《管理办法》行为,多次受到处罚,在群众中造成重大影响的;
4、管理人员指使他人违章作业,造成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或发生破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多起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不报告、不查处的。
第十四条 违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发生财物被盗、被骗,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三)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行为发生后,对正在出现的危害不积极进行斗争和抢救的;
(四)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承认或嫁祸于人的;
(五)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治安安全管理的。
第十五条 违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虽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某种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但在案件或事故发生后,能顽强斗争和奋力抢救并有成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
(二)情节轻微,能够认真检查,确实改正的,可免予处罚;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 个人或单位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但对个人合并处罚不得超过二百元,单位不般不得超过一千元,情节特殊,后果严重的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十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某项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调查核实,依法取得各项证据材料,方可实施经济处罚。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即纠正。
第十九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
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复议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执罚单位交付罚款。一次交付有困难的,须经执罚单位同意可延期交付。被处罚的个人不申诉又拒付罚款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扣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本细则收缴的罚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和提成。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经指出”是指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口头指出后记录在案的和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反内部门治安保卫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可比照有关条款处罚,但须经市公安局核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0日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1995年4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农药登记规定》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农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八条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
(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
(三)国家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不妥的;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五)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
(二)农药广告内容更改。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一)该农药产品被撤销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二)发现该农药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要求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审查不合格;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已立案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 农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原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广告审查机关裁定。审查结果以裁定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查验《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广告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2日发布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
第十二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1995年4月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科技与信息化正在引领发展转型,带动经济社会变革,加速形成现代化行政管理理念,重塑政府管理的结构和形态。国土资源管理的对象复杂,范围广泛,任务繁重,社会公众的需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部以来,科技信息手段不断得到应用,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但是在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管理、创新监管、提高参与宏观调控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构筑惩防体系等方面,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的准备依然不足。

  为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根本转变,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以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网络互联互通为基础,通过科技信息手段在管理各领域、各环节的广泛深入运用,构筑以科技信息手段为支撑的国土资源管理运行体系,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管理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土资源的全程监管和高效配置。

  (二)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是: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革思想的命、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深入研究现行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从规范创新管理、破解发展难题的高度来认识科技信息手段的重要作用,加强业务研究,设计工作抓手,转变管理职能,适应新的管理方式。

  ——行政主导,技术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推进科技信息手段的广泛深入运用,加快制度设计和创新,根据管理改革和发展需要,系统提出业务工作对科技信息手段的需求。技术部门要积极跟进,捕捉和发掘需求,加强技术研发,全力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推进成果应用,做好支撑服务。

  ——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进一步统筹管理改革、制度建设与技术支撑,统筹数据获取、网络建设与系统应用,整合人、财、物等资源,真正“统起来、连起来、用起来、活起来”,发挥科技信息手段的整体功能。

  ——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加强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资源管理行为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和行政管理效能的全面提升。以“管得住、管得好、用得好”为检验标准,以达到管理目标和取得显著成效为立足点。

  (三)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是:

  ——整合各类信息,形成基础数据支撑体系。通过对土地、矿产、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管理等各类信息的汇集、整合,形成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实现对全国国土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的全面掌握。

  ——建立综合监管平台,改进执法和土地督察方式。通过构建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国土资源监管体系,促进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实现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实时监管。

  ——推进管理业务网上运行,规范审批管理。通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流程的网上运行和互联互通,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协调联动能力,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基本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信息化。

  ——深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增强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通过国土资源信息的更新、汇总和日常监测统计,掌握资源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以供定需、双向调节,增强宏观调控措施的针对性、灵活性。

  ——构建资源市场网络体系,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土地、矿业权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全国统一的土地、矿业权市场网络体系建设,实现土地、矿业权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推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树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型政府新形象。通过推进以四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为主渠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

  (四)构筑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按照统一标准整合土地、矿产、地质环境等多种信息,构筑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形成核心数据库,满足国土资源监管、宏观调控和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设计“一张图”建设方案,制定数据生产、汇交、管理、更新、应用服务的数据标准和制度。

  ——规范数据生产和汇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调查,在数据生产环节要严格执行“一张图”建设对数据标准的要求,及时向本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汇交数据并上图入库。

  ——加快数据整合,2010年基本建成由基础地理、遥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现状、国土资源规划数据为基础的 “一张图”本底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叠加各类数据。

  ——做好历史数据补录,建立数据更新长效机制,实行“谁生产,谁负责”的数据更新制度,基础数据更新由各调查评价主管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纳入调查评价工作制度,业务数据更新分别由各业务部门制定实时更新措施。完善网络环境下的业务数据报备机制,不断创新数据实时更新的技术手段和措施。

  (五)建立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整合相关应用系统,建立贯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覆盖管理各环节的综合监管平台,改进国土资源执法和土地督察方式,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2010年完成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的制定,梳理和确定各级国土资源监管的目标、主要内容。

  ——各类管理业务的主管单位共同参与,建立覆盖土地“批、供、用、补、查”、土地登记、地价监测,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检、资质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矿山环境监管、矿山土地复垦利用、地质灾害监测等业务的综合监管平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推进综合监管平台的日常应用,建立运行机制,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的全程常态化监管。进一步深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基本农田检查等专项工作。

  ——利用监管平台,整合违法线索信息,创新执法方式,开展在线土地督察,逐步扩大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覆盖面。

  (六)加快四级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流程的网上运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管理业务梳理,统筹各类管理业务需求,建立覆盖国土资源管理所有业务的应用系统,实现四级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流程的网上运行。

  ——建立和整合行政办公、行政审批、综合统计、重大投资项目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科技成果与外事管理、人事(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系统,并实现网上运行。2012年以前,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办公和行政审批都应实现网上运行。

  ——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行的整合集成,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以下三级应用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统筹,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延伸至乡镇国土所。

  ——强化各级应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不断推进各类备案信息和公文的远程电子在线报送。

  ——深化系统应用,逐步把质量保证、绩效评估、内部监管内容嵌入应用系统,加强在线电子监察、重要事项的网上督办和内部信息报送与发布。

  (七)增强参与宏观调控的主动性、灵活性。利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强数据汇总和模型分析,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和改善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2010年实现各专业统计、综合统计成果信息在综合监管平台中汇总、生成和分析,并及时将成果转化为对国土资源形势的分析和研判。

  ——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率、供地率、土地利用和市场交易等情况的研究和信息汇总分析,增强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供需双向调节的针对性,科学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审批节奏。

  ——充分利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掌握全国矿业权设置、矿产资源产能等情况,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总量、类型和结构。

  (八)推进全国统一的土地、矿业权市场网络体系建设。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全国统一、规范、高效、有序的土地、矿业权市场体系,提高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

  ——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业权出让的市场机制和工作程序,健全土地、矿业权出让市场交易规则、制度,建立网络化市场信息渠道,形成全国统一的土地、矿业权市场网络体系。逐步将土地和矿业权登记、转让、抵押等市场交易信息纳入综合监管平台。

  ——利用门户网站公示土地、矿业权出让和招拍挂信息,以及矿业权人诚信信息,发布交易规则和流程,公开土地出让合同,定期公布全国重点城市地价信息和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执行情况,跟踪督察重点房地产企业土地储备情况。建立全国矿业权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国矿业权信息公开和查询服务。

  (九)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切实将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政策宣传的重要阵地、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便民服务的重要窗口,持续推进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建立网上信息保障、网上服务、互动交流、网上信息受理和反馈等方面的机制。

  ——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加快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建设。2011年以前要完成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建设。加强网站信息整合,提高网站亲和力。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上网公开本单位掌握的信息,规定主动公开的必须及时通过网站公开,重点加强政策法规、规划、行政审批结果、办事程序、土地和矿业权市场、预算、人事任免等信息的网上公开。借助门户网站及时回应公众质疑,澄清社会关注的国土资源管理热点问题。

  ——将行政审批结果公开与受理、办理工作衔接起来,形成“一条龙”服务,保障每一项行政审批结果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都及时上网发布。逐步推行网上办事服务。

  (十)积极探索部门间信息共享服务。将信息共享服务作为延伸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链条的重要措施,积极探索并推进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
——统筹金融、税务、公安、民政、建设、水利、农业、统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媒体的需求,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设计和开发信息服务产品,提供形式多样的国土资源品牌信息服务。

  ——继续与银监会和证监会合作,2010年将银行国土信息查询服务覆盖到全国105个重点城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对上市房地产企业和矿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或矿产资产情况进行披露。探索土地和金融手段联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机制。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由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直接管,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要抓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抓好落实。要把以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深入研究,周密部署,制订详细工作计划和阶段目标。

  (十二)切实转变职能。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研究和形势研判,加快制度设计,按照“把权利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的总体要求,简化具体审批业务,制定审批规则和标准,明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的重点,形成规范的国土资源审批制度。

  (十三)注重协调联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各项管理业务之间要统筹衔接。机关工作人员在应用信息化成果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系统完善改进的意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主动提出新的需求。技术部门要积极跟进,主动服务,及时解决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汇总需求,转化为新的信息化建设成果,认真做好服务。

  (十四)强化技术保障。技术部门要全力做好技术保障和业务支撑,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重点工作做好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网络运行维护,协助开展业务梳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11年前完成省以下三级国土资源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向乡镇国土所延伸。

  (十五)确保信息安全。要把信息网络安全摆到突出位置,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在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服务等各环节都要消除安全隐患和漏洞,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按照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操作。网络的互联互通要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

  (十六)建立长效机制。要把科技信息手段的支撑和应用工作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人事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动态评估。

  (十七)加强培训学习。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大规模培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特别是要加强信息化应用培训,通过设立网上课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用技能讲座或演示等措施,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十八)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科技信息方面的投入,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沟通,争取稳定的经费投入。涉及到信息系统建设与集成、数据资源整合、应用培训、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所需要的经费,要纳入本级部门预算。各类调查评价专项工程,要统筹安排基础数据采集和集成工作经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作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执行力,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加快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