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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时间:2024-06-03 15:0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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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鉴于成克杰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谋取非法利益,其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已丧失了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4月21日通过决定,罢免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
特此公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5日





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保[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其贯彻执行。

军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嫌非法生产、买卖、伪造、变造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使用假冒军车偷逃税费、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侦查。立案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拘留,不得以罚代刑,降格或变通处理。

二、地方人员盗窃军车号牌,使用假冒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军人身份证等,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三、地方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假冒军车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合并执行。

四、假冒军车拖欠、逃缴公路交通规费,非法超限行驶,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军队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查处假冒军车执法工作的,依据军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正常行驶军车的检查纠察,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使用军队通报被盗军车号牌的车辆,有证据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军车号牌的车辆,以及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10吨(不含)以上运输车(不含军队编制装备的重装备运输车,自卸车、牵引车、运加油车等),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滞留车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核实当事人身份、车辆性质、号牌和相关证件真伪,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军队车辆的,移交军队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属于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查扣的假冒军车,属被盗抢车辆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车辆,由有案件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属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予以强制报废;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在作出相应处罚后予以返还。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财务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财务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州属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仍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存在着不按规定使用合法的财务票据,原始凭证杂乱,白条子入帐等不规范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我州财政增收节支、税收征管和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严格票据管理,规范使用票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票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票据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对强化财政监管,严肃财经纪律,解决财政增收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票据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票据的使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对票据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必须严格财务票据的使用,依法领购、使用相关的票据。会计入帐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合法票据。除此以外,其它票据均属非法票据,一律不得出具或接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更不得作为原始收付凭证入帐。
三、各级各部门违规出具非法财务票据或接受无效票据入帐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程序。各会计核算单位入帐的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并简要说明支出事由,再经单位财务主管领导签批后才能支付入帐。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做到及时、完整、真实、规范、合法。
五、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州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领购、出具票据或接收非法票据入帐的,严格按《会计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