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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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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65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鉴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顺利地完成了两国边界的勘察和树立界桩的工作,从而明确地标定了两国的边界线,深信这将进一步巩固两国的睦邻关系,为此,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中阿两国之间从南端起点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边界线,已经双方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一条所述沿穆斯塔格山脉分水岭而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予以标定。对于双方所勘定的两国之间的边界线的走向,在本议定书第二部分内作了比条约更为详细和准确的叙述,并已标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今后,两国边界线的具体走向即以本议定书的规定和上述附图为准。

  第二条 为了明确地标定两国的边界线,双方在边界线上的四个达坂(山口)处树立了五颗界桩,并依次编为1号到5号。

  第三条
  一、中阿边界界桩全部用钢筋混凝土制成,每颗界桩长215厘米,露出地面部分的高度为165厘米。在界桩底座中心埋有直径为1.5厘米、长80厘米的铁杆一根。
  二、界桩上刻有国名、界桩编号和界桩树立年份。对着中国的一面刻有中文的“中国”字样,国名下刻有阿拉伯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对着阿富汗的一面刻有波斯文的“阿富汗”字样,国名下刻有波斯文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树桩年份中方用公历,阿方用阿历。
  三、界桩的式样和大小尺寸见附件。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界线长度是水平距离,系从实测的1∶50,000图上量取的;其它任何两点之间的距离都是对直水平距离,已分别注明是实地量取或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而得的。
  二、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磁方位角是在实地测定的,真方位角是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的。
  三、本议定书中所述的和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上所注的高程,凡用正体数字表示的,是在实地测定的;凡用斜体数字表示的,是按图上的等高线推得的。

            第二部分 界线走向

  第五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起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系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库尔苏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诸支流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长度为92.45公里。根据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写成的这段界线走向的详细叙述,载于本议定书第六条到第十条。

  第六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6.5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铁铁吉勒尕沟和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西北行,经高程为570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到高程为558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南到高程为5668米的山峰,再大体西行,经高程为5537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7米的山峰,然后大体转北向西再大体转北行,经4942米高地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1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6.28公里。
  从1号界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向北偏西行,穿过由中国的克克吐鲁克通往阿富汗的瓦合知尔河的一条驮运路,然后向北偏西转北偏东行,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2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0.26公里。

  第七条 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32.9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2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576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行,经高程为5703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78米的山峰,然后大体东北行,经高程为5665米的山峰到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38公里。
  从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彼台吉勒尕沟和伊尔卡普恰勒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0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到高程为5844米的山峰,再向北偏西到高程为562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行,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向北经高程为5716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10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偏北到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98公里。
  从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伊尔卡普恰勒沟和克克吐鲁克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48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50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南行,经高程为576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85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北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9.58公里。

  第八条 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1.67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3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和克排恰克吉勒尕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克克吐鲁克沟、乌尔塔吉勒尕沟、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34米的山峰,再转东偏南到高程为5544米的山峰西北约55米处的山顶上,再转北偏东到高程为56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转南行,到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这段界线长度为10.43公里。
  从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卡拉吉克的沟和托克满素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库尔木尕尔吉勒尕沟、古木尔吉勒尕沟、米赫曼育里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南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经5196米高地和高程为563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01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再转东北行,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1.24公里。

  第九条 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到沙拉克塔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8.82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4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托克满素河和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米赫曼育里河和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475米的山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高程为5496米、5397米和5520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4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515米和5445米的山峰,到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

  第十条 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48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5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564米的山峰,然后向北到高程为5554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

            第三部分 界桩位置

  第十一条 1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2秒、北纬37度05分54秒处,高程为4861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32度28分、距离13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176度35分、距离71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1号界桩到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的真方位角为135度37分45秒,距离为10.21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2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3秒、北纬37度06分01秒处,高程为4865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53度49分、距离108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336度11分、距离56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2号界桩到1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183度21分02秒,距离为0.21公里(实地量取)。
  3号界桩
  位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35分17秒、北纬37度14分25秒处,高程为5246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42度06分、距离36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18度47分、距离28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刻有“十”字的岩石。上述磁方位角及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3号界桩到2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10度06分51秒,距离为17.96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4号界桩
  位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44分10秒、北纬37度17分11秒处,高程为4959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225度22分、距离11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296度45分、距离102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4号界桩到3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48度47分59秒,距离为14.09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5号界桩
  位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52分45秒、北纬37度13分25秒处,高程为5210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79度00分、距离10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08度00分、距离55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5号界桩到4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98度47分26秒,距离为14.47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第四部分 关于边界线和界桩的维护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对界桩加以维护,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界标志。

  第十三条
  一、为了有效地维护界桩,双方同意1号到5号界桩由双方共同维护。
  二、如果任何一方发现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具体商定在原址按原定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由于自然原因不能在原址恢复、修理或重建,在不改变边界线的原则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点树立。
  三、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双方应作成共同记要。如果另行选择地点树立界桩,双方应就此签订文件,按照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说明该界桩的位置,并测绘标明该界桩位置的地图。上述文件和地图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议定书第三部分所述用以说明界桩位置的方位物应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移动或损坏。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每十年对两国之间的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但是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联合检查。如一方提议并经另一方同意,双方可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
  在检查时,双方应根据本议定书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措施。
  每次联合检查后,应作成共同记要,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需就本议定书第四部分所规定的有关事宜彼此联系或协商处理时,由双方为此指定的官员负责进行。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第十七条 本议定书所叙述的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标明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
  上述附图分别印成中波(斯)文本和波(斯)中文本,两种文本内容一致,计各包括1∶200,000图一幅、1∶50,000图四幅和1∶25,000的界桩位置图二幅共四图。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本议定书自生效时起即成为该条约的附件,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即代替该条约原附的地图。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界桩式样和边界地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1992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检查场所,进出境旅客均应按照本规定申报所带行李物品和选择通道,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物品者;
(二)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行李范围者;
(四)携带五千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现钞,或五十克以上金饰者;
(五)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者;
(六)携带其它须办理手续的物品者。
上述旅客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并持有关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携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须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三)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本次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四)携带货币、金银及其制品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出境许可凭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五)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上述旅客中除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交海关办理验核登记手续外,均可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但应主动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将有关证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手续。
第五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六条 下列进境和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一)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的外交、礼遇签证的非居民旅客;
(二)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旅客;
(三)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旅客。
上述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七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四、五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红色通道”通关的,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旅客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并构成走私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救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防灾救灾工作组织领导、防灾措施、抗灾救灾、规范管理、减灾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执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的履责情况。

三、考核方法

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救灾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的考核实行等次评定。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和市政府目标办负责。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救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打分后,形成自查报告,送市政府救灾办。

(二)由市政府救灾办会同市政府目标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方案,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考核等次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专项考核结果分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专项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六、奖惩

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除市政府通报表彰外,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和对市政府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之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加分;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相应扣减分值。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救灾办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2004年救灾工

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



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2004年救灾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5分)

(一)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5分);

(二)建立自然灾害处理应急指挥系统(5分);

(三)完善经常性的灾情会商制度(5分)。

二、防灾措施(25分)

(一)制订防灾救灾预案(10分);

(二)落实工程减灾措施(5分);

(三)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储备落实(5分);

(四)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到位(5分)。

三、抗灾救灾(30分)

(一)紧急转移险区群众,排危除险及时(5分);

(二)妥善安排灾民生活(10分);

(三)生产自救措施落实(10分);

(四)灾后重建迅速(5分)。

四、规范管理(17分)

(一)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制订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多方筹措和规范管理救灾款物(5分);

(二)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灾情信息(5分);

(三)依法处置各类自然灾害(5分);

(四)加强新时期防灾救灾工作的调查研究(2分)。

五、减灾效果(13分)

(一)因灾死亡人数(8分);

(二)灾区无越级上访,信访处理率达100%(2分);

(三)灾区社会稳定(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