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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时间:2024-06-17 06:1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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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北京海关:
你关《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CX6、CX9车型国产化率核定的请示》(京关税〔1997〕272号)收悉。
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申请分别按60%、4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上述两种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分别为66.81%、49.13
%。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上述CX6、CX9车型分别享受国产化第2、第1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1月1日起,进口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分别为30%、37.5%。
此复。



1997年8月19日

《乡土中国》读书报告

伍德裕

《乡土中国》是社会学大师费孝通的代表作之一,该书实际取自其于四十年代后期在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所讲“乡村社会学”一课的内容,而应当时《世纪评论》之约分期连载的十四篇文章。如果说《江村经济》是费孝通先生微观社区调查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那么《乡土中国》则是依据实践的经验所总结出的总体框架。该书代表了他研究方法的转向,进入了他社会学研究的第二阶段,从微观的视角中跳出来,进而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整个社会,分析社会的整体架构,提出自己的普遍模式理论。
通览全书,可以感受到一股厚重的乡土气息。作者通过其多年的考察及学术思考,结合了儒家经典,将隐含于乡土社会中的一种独具特色的体系抽象出来,娓娓而谈,而并非只是对乡土社会生活的简单素描。
沿着作者的思路,我初步窥视了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虽时过境迁,现在中国社会里很多传统乡土社会的特点已经逐渐消失,但作者的透视社会的眼光,其观察社会的方法仍是充满活力的。本文旨在以个人看书所得的体会,将作者对乡土社会的剖析稍作梳理。
一、 乡土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
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即使是现在,农业仍是农村生活的物质基础。农业与商业、工业的一点很重要的区别是农业发展所直接依赖的土地是不能流动的,农业收成也需要时间的等待,需要的是安稳。试想,如果迁移,势必得重新寻找适于耕作的地皮、开垦荒地,结果是劳力伤财;而农作物收成需要时间等待这一特性也决定了人不适合经常迁移。限于农业的这种需要安稳的特性,在乡土社会里,祖祖辈辈只能也像植物一样,也把自己的根扎在自己耕作的土地里,“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千百年来就在一块狭小的地盘上繁衍生息,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流动。而我们也将发现,乡土社会的这种求安稳、不流动的特点,将引发许多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产物,如乡土社会的政治类型等。
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聚居的社会,熟人之间的交往是讲人情、讲互相信任的,如果涉及到金钱等精细的利益计算,对熟人之间来讲便是“见外”了,于感情有损。在这样的社会中,商业是很难发展起来的,商人追求利润,他必须精于计算,排除感情的干扰,而以一种理性的思维来经营自己的产业。人情世故一旦涉入商业之中,势必成为商业经营的一块很大的绊脚石。所以纵观古代的商人的发迹史,很少能找出一个是在本地发迹的,大多是少年出外,历经艰辛而发财。所以中国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历史悠久,发展显眼的几乎都是农业文明,商业很难发展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这不能否认与乡土社会的特点有关。而乡土社会的这种稳定、不流动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又是基于传统农业的特点而产生的。
二、 社会交往及其体现的社会关系类型
前已述,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聚集的社会,绝大部分情况是,他们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在几个世代以前迁居到某个地方,繁衍生息。在许多地方往往可看到聚姓而居的情况,一个家族自己形成一个村落,从而有了李家庄、潘家园之类的地名。在这么一个有限的区域内共同生活、朝夕相见,他们有事情可以面对面地交流,即使是先人的遗训等也可通过一代代人口头传下来,文字在这种社会里是无需的,这也无怪乎传统社会里文盲的数目之众了。
在这种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则呢?我们不妨先来了解一下作者在书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差序格局”。这个概念是作者的一大创举,被认为是对中国传统人伦关系的一种精妙的概括,在学界上很有影响力。在提出这个概念以前,作者在书中举了很形象的例子将中西方的社会类型作了比较。他将西洋社会的类型称为团体格局,若干人组成一个个团体,就像一捆捆扎起来的木柴;将中国乡土社会的类型称为差序格局,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按亲疏远近向外扩开一圈圈的社会圈子,就像石头投入水中荡起的一圈圈波纹。这种差序格局中的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那样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作者把社会关系的这种一轮轮波纹之间的差序称为人伦。中国人讲究人伦——君臣、父子、夫妇、长幼……讲的是一种差等关系,这种种差等关系各自有它们应该遵守的规则。在这种差序格局里,个人与他人的交往便是以“人伦”为基础的。当个人以自己为中心,“推己及人”,形成一圈圈的社会圈子时,这圈子是可大可小具有伸展性的。人们往往根据其实际需要而相应扩大或缩小其圈子的范围。正因如此,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家的概念是模糊的,小的时候父母子女是一个家,大的时候可以囊括伯叔等,甚至大至整个家族。但是无论这圈子如何伸展收缩都只局限于父系一方的范围内,这是中国传统父系社会的特点。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提到,古代的官员退休返家后有义务负起整个家族的生计,为此李贽才决定出家摆脱俗事困扰,这以现代的眼光看来似乎有点不可理喻,但确是乡土社会的真实写照——家与家族有时候是很难区分清楚的,这是由于差序格局的人伦关系的可伸缩性所致。
将焦点从人际关系转向社会群体上,我们会发现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家族是一个很显耀的社群,在乡土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家族从结构上包括家庭,最小的家庭也可以等于家族。它不但承担生育的功能,而且也担负着政治、经济、宗教等其它社会功能。
三、 政治类型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所谓的“礼”,指的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不是法律,而是伦理道德及社会习惯。法律的执行依赖于强制的国家权力,而礼治依靠的是传统的力量。
然而,乡土社会的人们何以在无强制力的作用下服膺于礼治秩序呢?作者在书中谈到:“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个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
乡土社会是一个变迁非常缓慢的社会,这得益于其赖以生存的农业本身的特点。祖祖辈辈在同一块土地上以同样的方式年复耕作,依靠的是传统的方法。传统的方法昨日适用,今日也适用,以至形成他们对传统的服膺。“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
在这种礼治社会中,人不可以不知“礼”,否则便成了撒野,没规矩。人们视遵守规矩为当然,而诉讼则被看成是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同时,法治和礼治有可能产生冲突。有些行为在人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却是于法律所不容的。所以法律在乡土社会是实行不起来的。“无讼”是其特点,乡土社会性的政治是一种无为政治。
作者在书中还为我们揭示了乡土社会中的四种权力类型——横暴权力、同意权力、长老权力、时势权力。我想结合黄仁宇在其《万历十五年》一书中对中国权力结构的形象描述,他说中国社会就像两条长面包夹在一起,上面的长面包代表着文官集团,大而无当,有其严密的组织体系;下面的长面包,便是一群群松散的农民。而皇权正是通过上面的“长面包”渗透到下层的“长面包”中。在《乡土中国》中,皇权被认为是横暴权力,一种基于追求利益的强制性权力;而在基层的传统乡土社会中,尤其是在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权力类型主要体现为同意权力,这是基于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是民主式的。在乡土社会,长老权力也是重要的权力类型之一,长老统治是基层乡土社会统治类型的体现。作为传统的象征,长老权力的一个很大的作用是教化作用,教化人们遵守传统。长老往往由年龄长的人来担任。因为在乡土社会中,年轻人是循着年长人的足迹一步步地向前走的,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最可行的办法是询问年长的人。年长的人在诠释传统,在教化晚辈方面具有无可非议的资格和权力。而平时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纠纷,一般也是由长老作为权威的评判者。书中所提及的乡土社会的第四种权力类型是时势权力。这是在社会变迁较快,传统难以适应社会变迁时产生的一种类型,乡土社会变迁十分缓慢,时势权力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并不是那么显眼。
以上仅是笔者的一些看书心得,当然不可能对整本书的内容面面俱到,而仅是抽出一些自认为重要的方面,结合自己的体会,按自己的思路所作的一些文字,水平所限,无甚创解,但求不致曲解作者原意为已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的施行,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特作以下决定: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处罚法,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
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处罚法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提高全社会的行政法律意识,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规范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公民不得超过二百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及全省其他有关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尽快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修订,由原提请机关或单位提出修正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或批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至迟于1997年12月31日前清理、修订完毕。在清理期限内,未清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施
行以后,必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处罚的程序。同时,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报国务院的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报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大常委会、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依法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尽快清理、纠正。行政处罚法施行
后,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证件和着装管理,改变行政罚款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利益直接挂
钩的做法,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
五、重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公布和宣传。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于10日内在《陕西日报》上公告
公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应于10日内在《西安日报》上公告公布。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在其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该规定的行政处罚。《陕西日
报》、《西安日报》及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应当依照本决定的要求刊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宣传,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促进与保障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实施的监督。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权,把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案件,要监督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设定
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保障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各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省人民要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实现依法治省和促进我省经济、
社会全面发展而共同努力。



19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