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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5 04:3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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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紧急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一月中旬以来,受强冷空气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入冬以来大幅度降温过程,持续出现大雪冷冻天气。

据中国气象局预报,此次强降温、降雪天气仍将持续一段时间,西北地区东部、华北南部、黄淮、江淮、青藏高原、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华南等地自西向东还将出现一次较明显雨雪天气过程。

为切实做好抗寒防冻工作,根据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国办应急明电[2008]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这次强降温降雪天气过程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各级人口计生委要抓紧组织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单位重点部门和关键设施的安全保卫和防护,及时发现隐患,解决问题。要做好对危旧房屋,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除险加固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转移安置,切实保证国家财产和干部群众的人身安全。

二、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受灾地区人口计生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及时筹备抗灾救灾物资,加大抗灾救灾工作力度,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全有序运转。

三、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走访慰问工作。要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对受雪灾、冻灾影响较大、生活困难的基层计生干部和计划生育家庭,积极筹措资金和物质,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

四、切实安排好值班工作。各级人口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及时了解雪冻灾情,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灾情,要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委报告。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6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
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各类检查井(作业井,以下统称检查井)存在的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各类检查井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指挥、条块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普查、全面整改”的方式,充分发挥各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检查井各产权、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统称管护责任单位)的管理责任,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好,运行安全,营造顺畅的出行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普查范围
  建成区内的道路、绿地、居住区、沟河堤顶、公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区内等设置的各类检查井。
  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的各类作业井。

  三、普查内容
  (一)普查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对经过普查的各类检查井分行业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档,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对普查中发现检查井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责任分工,由管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四)对弃管、无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无主)的检查井,由市建委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护。

  (五)通过全面普查和整改,建立检查井各管护责任单位长效管理机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四、责任分工
  (一)普查工作
  1、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所属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2、市供排水集团负责本行业所属检查井和市区输配管网至居住区院外入户管线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3、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社会单位对其生产办公区内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并负责庭院内弃管、无主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4、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组织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物业小区内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
  5、市建委负责已竣工工程未完成建管交接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二)核验工作
  1、各区政府负责所辖居住区和庭院内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市房产住宅局予以配合。
  2、市城管局负责市政道路、绿地内(包括江河堤顶已建成公园的)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3、市交通局负责零公里以外公路管辖范围内(过境村屯段除外)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 4、市水务局负责沟河堤顶(包括未建成公园的)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5、市建委负责全市检查井普查检验工作的综合总结、宏观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30日前完成)。由市建委牵头,从市城管局、房产住宅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普查机构,研究制订普查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有关工作。

  (二)普查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管护责任单位对所属检查井进行普查,汇总定位,登记造册;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核验部门按照划定的核验区域,对区域内的各类检查井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管护责任单位整改;市建委负责指定单位对弃管、无主的检查井进行整改。

  (三)核验阶段(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各管护责任单位要标明所属检查井所在街路、庭院、楼栋的具体点位,按辖区提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核验部门,并选派专人负责对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核验部门要根据各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提供的方位图表,对设置在居住区和相关区域内的各类检查井进行核验,登记编号,造册建档。

  (四)总结阶段(2005年2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普查进展情况,由市检查井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将核验后的检查井图表汇总,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按统一编号制作标牌并安装在所属检查井壁;由市普查办将编号与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全市各行业检查井电子方位图及档案库,做到资源共享、互通信息,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六、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聂云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高迎祥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各类检查井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郭立杰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抽调一名处级干部组成,负责检查井普查具体工作。各区政府、各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构,确保我市各类检查井全面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两站”改革若干政策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两站”改革若干政策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县、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农业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农业“两站”),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部门。为保证“两站”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两个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生产后劲,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农业“两站”改革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两站”属于国家农业事业单位,可通过开展经营和有偿技术服务,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由过去的行政业务指导型逐步转变成为综合经营服务型。
第三条 除市、县指定的试点乡(镇)外,农业“两站”实行双重领导,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人、财、物归县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调“两站”人员和硬性平调、挪用“两站”财物。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一律由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站代管,并严格执行《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两个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四级农科网:县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建农业技术推广站,村建农业技术推广组或设农民技术员,组设科技示范户;农业经营管理体系建立四级农经网:县建农经服务总站,乡建农经服务站,村建农经(或
会计)服务组,组建典型记帐户。
第六条 村农民技术员必须从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毕业学员中挑选,并经乡(镇)农业站考核推荐,县农业局下聘书正式聘用。
第七条 村农民技术员报酬的来源是:
(一)从村机动地中拨给适量试验、示范用地,免收承包费,以种地收入解决;
(二)从村办企业上缴利润中解决;
(三)在统筹提留补贴中解决。
第八条 乡(镇)农业站对科技示范户必须登记备案,并在生产上积极扶持,会同供销社、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做到种子、化肥、农药、新技术、贷款“五优先”。
第九条 农业“两站”全面实行站长公开聘任制。可从站内和社会上招聘懂业务、会管理、善经营的人员任站长。
第十条 农业“两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要确立站长在站内的中心地位和作用,明确站长的责任、权利。站长任期为三年,任期内的各项目标责任要切实可行。称职的可连选连任;不称职的可就地免职。
第十一条 农业“两站”可根据需要,通过考试或考核,从村农技、农经(或专业会计)人员中聘用站内合同制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从经营服务收入中解决。
第十二条 合理解决农业“两站”服务人员待遇。农业“两站”专业干部的技术津贴、劳动保护以及浮动工资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两站”的农民技术人员和农经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其工资等级同职称相挂钩;被聘任为合同干部的,享受国家技术干部同等待遇;从事农技、农经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在推广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年老体弱不能继续
工作的,可根据“两站”经济条件,从站内福利基金中发给“退休金”。
第十三条 为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两站”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扩大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品种。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但需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作为特殊商品,按有关规定,一律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和供应。农业“两站”可为种子公司代销种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种子公司和工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生产和经营。
第十五条 允许农业“两站”经营销售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生产资料,暂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但对其经营的生活资料以及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税务机关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 农业“两站”经营资金不足时,农行、信用社按条件给予必要的贷款。经营生产资料所需贷款不得高于扶持农贷利率。
第十七条 农业“两站”经营收入,主要用于扩大经营、发展推广服务事业和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有条件的可为招聘人员提留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经营收入的分配,可实行利润包干、增收分成,减收受罚的办法,具体比例国家、集体、个人为5:3:2。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
站长,年收入可相当于本站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第十八条 农业“两站”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具体承包办法可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站本身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