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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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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考核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指标:合同利用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数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知名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1、合同利用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区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但要扣除当年减资额。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的数量考核:当年新批的项目数。

  4、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额,一般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特殊行业另定,具体见第四条)

  5、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经区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总额。

  第三条 考核办法:每年年终由区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条 评分标准












成 情 况






































合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实际完成额增长10%以上的





50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实际完成额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1、考核每年区政府下达各单位的合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




2、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完成数应为当年新批及增资合同利用外资扣除当年减资数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实际完成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指标≤800万美元,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5分(累进)





5(最高分值60)








800万美元<指标≤2500万美元,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最高分值60)








指标>2500万美元,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5分(累进)





15(最高分值6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以当年批复项目及确认书为准








项目数量





当年新批项目数





1/个



















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规模(特殊项目除外)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特殊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规模





10-100万美元(含10万美元)





1/个





1、 要求同上。




2、 特殊行业指:信




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软件及应用、IC设计、现代物流、仓储、农业项目








100-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2/个








500-2000万美元(500万美元)





5/个








2000万美元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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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河道,2030年前应防70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后应防200年一遇的洪水;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10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第六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


  第七条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的管道、线路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损坏水利工程,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八条 区(市)县以河道为边界,或跨区(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九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蒲阳河(含青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和中心城区的沙河、干河、排洪河、西郊河、饮马河等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其余河道由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十一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制定市管河道的整治规划、防洪规划、防汛抢险方案;负责市管河道水工程建设的审批;负责市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批;负责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的审批;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等。


  市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将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市管河道委托所在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堤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堤防外坡脚以外30米;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堤防外坡脚以外2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堤防外坡脚以外10米;


  (四)中心城区河道的护堤地范围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防洪规划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 河道堤护安全保护区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护堤地以外100米;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护堤地以外5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护堤地以外20米。


  第十四条 在山区河道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阻碍河道和妨碍行洪。


  因前款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十五条 护堤护岸林木应作为河道整治工程的组成部分,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并保证防汛、护岸的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排放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堤防防汛、岁修、修建、维护、管理等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除中央和省财政安排外,分别列入市和区(市)县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二)本市实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基金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的受益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受益范围由市和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划定。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城市维护费中用于城市河道建设与管理的费用;


  (四)社会资金。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围垦河流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河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爆破、开采、打井、钻探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政发〔2003〕74号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本届政府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切实贯彻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设省长助理若干名,协助省长或副省长工作。
   八、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十、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 ,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省长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副省长离省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省长指定其他副省长代管。
  十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 ,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州、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六、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规章草案、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印发执行。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适时通报。
  十九、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省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 ,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涉及几个部门或市(州、地)政府(行署)的事项,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市(州、地)政府(行署)的意见后办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十二、各委员会、各厅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章草案,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十三、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积极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二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市(州、地)政府(行署)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年度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省委有关部委,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和省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听取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它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二十九、对于不需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三十一、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其他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省长或者省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负责人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或副省长审定。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省政府规章应及时在《甘肃政报》、《甘肃日报》公布。
   三十三、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
   三十四、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前15天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一般不邀请省长、副省长或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长或主管副省长同意。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并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市(州、地)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省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省政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确需向省政府行文的,须由市(州、地)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各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三十八、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三十九、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省长签发;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会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会签;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报省长签发。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甘肃政报》刊发公布。
第七章 行政监督
   四十、省政府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一、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四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四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市、州、地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减少陪餐人员,不收受礼品。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市、州、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
   四十九、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离省出访、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应向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报告。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的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