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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果树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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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果树生产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青龙满族自治县果树生产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2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果树管理,发展自治县果树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果树是指自治县境内栽培的各种干鲜果树及其野生资源。
第三条 自治县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的原则,在确保基本农产品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发展果树生产。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重视果树生产,加强对果树生产的领导和宏观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果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果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第五条 自治县国有果场、集体果场、联办果园、家庭果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在承包土地、荒滩、荒山上栽植的果树,坚持谁投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谁造谁有,允许继承或转让。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果树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七条 凡在自治县辖区内从事果树生产和果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与投入
第八条 自治县的果树生产,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的开发形式,发挥国有果场的示范作用,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果树生产。提倡和鼓励个人租赁荒滩、荒山建造果园。
自治县合理开发、利用野生果树资源。
第九条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在规划区内建造和经营果园,并为其提供优惠条件。
第十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发展和培育新品种、果园水利设施配套、技术培训、示范园和果树站建设。其筹集资金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果树生产的财政投入应列入当年预算,并使其逐年有所增加。
金融部门在资金方面应积极扶持果树生产。
第十二条 实行果树生产劳动积累工制度。在年度劳动积累工总数中,每个劳动力出5个至10个果树生产劳动积累工,用于发展集体果园和果园水利等工程配套建设。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果树生产坚持高产、优质、高效方针,大力发展果树优良品种,实行科学管理,促使早产、稳产、高产、优质。
第十四条 果树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果树管理技术规程,加强果树地上、地下管理,适时修剪、扩埯、施肥、浇水,打药、疏花、疏果。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果树发展方向。加快果品基地建设和与之配套的水利等工程建设。
新建果园在服从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搞好品种优化配置,形成规模。
第十六条 果树生产管理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队、专业户承包经营和股份制、租赁经营。
第十七条 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完善集体果树承包合同。订立果树承包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支持、鼓励公平竞争,防止仗权承包。当事人可以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办理鉴证、公证。
第十八条 果树承包者不认真履行合同或无力继续承包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将果树收归集体,另行承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原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经济联合社组织对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在承包土地、荒山、荒滩上栽植的果树,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其他各项服务。
第二十条 供销、外贸、水利、农机、石油等部门应积极组织货源,做好果树生产中的物资供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果品销售工作,加强果品销售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果品批发市场。
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做好果品贮藏保鲜及深加工。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各种果树,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进行破坏。
果园、果树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毁坏果园、果树以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果树病虫害防治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县、乡(镇)、村应积极组织力量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把发病率和危害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果园内采石、采土、放牧和修建永久性住宅。
基本建设和采矿确需征用果园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报请自治县果树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合理补偿果园损失。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果园内及其周围用火。

第五章 技术推广
第二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重视果树技术推广工作,加强果树科学技术教育,普及常规技术,推广新技术,不断提高果品质量和商品率。
第二十七条 加强果树技术队伍建设。县、乡(镇)、村和果树主管部门要办好农村果树技校,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提高果树技术干部、果农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培养壮大农民果树技术队伍。
第二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农民通过自学成为果树管理技术人才。自治县果树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农民果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果树技术人员“绿色证书”制度。凡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由果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绿色证书”,未获得“绿色证书”人员,不得从事果树修剪、刻芽、环剥、拉枝等关键性技术操作,以保障果树正常生长结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果树新优品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推广体系,培育适合自治县栽培的果树品种。
第三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果树科技人员搞好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果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果树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二)制定果树管理技术规程;
(三)制定果树生产、科技发展规划;
(四)负责果树生产技术推广和技术鉴定;
(五)对筹集的发展果树业资金提出使用意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和监督;
(七)调解处理果园、果树纠纷;
(八)承担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果树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乡(镇)设立果树站。乡(镇)果树站是自治县果树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果树生产的基层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果树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了解和反映群众对发展果树生产的意见和要求;
(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果树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推广果树科学技术,宣传果树生产先进经验,开展果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负责检查监督果树承包合同的落实;
(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果园、果树纠纷;
(六)做好果树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每个村都应设专职或兼职果树技术人员,为本村果树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和其他各项技术服务。
提倡和鼓励个人建立果树专业化服务组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果树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进行修改、转包的属于无效行为,除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外,并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果园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期间毁坏果园或果园工程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毁坏他人果树,情节轻微的,责令赔偿损失;未结果幼树按成本3至7倍赔偿;结果树按正常年产量5至10倍赔偿。并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毁坏野生果树资源情节轻微的,按毁坏程度进行赔偿,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果园内采石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损失,并处以每立方米石30元罚款。
在果园内采土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立方米土20元罚款。
在果园内放牧的,大牲畜每头每次罚款20元,羊每只每次罚款5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在果园内修建永久性住宅的,限期拆除,责令补栽果树,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在果园内及其周围用火,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放松果树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失职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县、乡(镇)专职果树技术人员未履行技术职责,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果树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果树生产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果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5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你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生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发生在1990年3月29日的从宏香事件没有溯及力,繁昌县卫生局不宜受理从宏香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根据国家计生委于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所定并发症级别或者处理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计划生育部门再次申请并发症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12月2日 卫法监函[2003]288号)

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我部收到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如何理解执行的请示》(卫办秘[2003]563号),反映芜湖市繁昌县新林乡政府与计生部门组织该乡卫生院在村民从宏香家中为其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发生争议。为此,繁昌县、芜湖市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先后三次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现从宏香向繁昌县卫生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条款中没有规定县级以下有关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时的受理管辖部门,特对此请示。

请予批复。


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处理办法

邮电部


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处理办法
(1992年5月14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是利用民间渠道传递的一项业务,在各处理环节中应严格同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加以区分,防止相互混淆。快件发往广州利用邮政渠道传递。
指定广州速递公司为出口台湾包裹快件集中处理局(以下称集中处理局),负责向香港中国快递公司封发台湾包裹快件。
(二)该项业务原则上仅限省会局办理。沿海省、区、市或台属较集中的地区,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已开办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地、县市局办理此项业务,但应将本省、区开办范围向中国速递服务公司报备。
(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台湾包裹快件的收寄处理、运递时限要求和处理手续以及禁限寄物品参照《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台湾包裹快件的验关按照国际及港澳地区特快专递邮件验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台湾包裹快件重量、尺寸和资费标准
(一)每件限重20公斤。
(二)每件快件的长度不超过1050毫米,长度和长度以外的最大横周合计不超过2000毫米。
(三)资费标准。
起重每一公斤 人民币 155元
续重每半公斤 人民币 38元
第三条 台湾包裹快件的收寄
(一)寄件人交寄台湾包裹快件必须详细填写专用“台湾包裹快件详情单”(见附件)一式五联:
第一联 名址联(白色,做回单随快件寄发)
第二联 收寄局存联(黄色)
第三联 海关存联(绿色,交驻局海关)
第四联 寄件人存联(浅红)
第五联 收件人存联(白色,粘于快件上)
(二)详情单可以用中文、英文填写,收件地址中不得有“中华民国”或“ROC”字样。
(三)寄件人在填写详情单时,应在详情单上“无法投递处理意见”栏内注明快件在无法投递时的处理意见。如不注明处理意见的则将按放弃处理。
(四)快件和详情单上不得加盖邮政日戳、邮资已付戳及其他邮政业务戳记。也不得粘贴邮政业务签条。
(五)快件内如装有中成药或西药时,应向寄件人说明,收件人在收受此类物品时,可能需交付台湾进口检验费用。
(六)开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邮特1009)。开具时,应将收据上“国际”字样划销。
第四条 出口台湾包裹快件的封发
开办局出口快件在封发时,应比照出口港澳特快专递邮件封发的有关规定,单独登列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清单,不可与其他邮件混登。清单上端应加盖“台湾包裹”戳记。戳记规格:37毫米×13毫米。
快件经海关验放后应封成专袋,使用特快专递邮件袋牌,寄达局填写“广州”。袋牌上加盖“台湾包裹”字样戳记。
第五条 集中处理局对台湾包裹快件的处理
(一)出口台湾包裹快件应指定专人专台处理;
(二)封发前应通知驻局海关到场监管;
(三)填制专用封发清单(由广州速递公司自印)。清单应单独编列总包号码,将快件号码、发寄地、收件人地址、电话号码、装寄物品、重量等一一填列。清单上留出结算金额一栏,备结算费用之用。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留存;一份随快件寄发;另二份做为结算清单,寄交香港中国快递公司)。
(四)封装快件必须使用中国快递公司提供的专用袋,不准使用邮袋。
(五)交发航空货运运达香港中国快递公司。快件袋启运前,应将空运货单传真给香港中国快递公司,以便及时提取。
第六条 台湾包裹快件退件的处理
集中处理局收到由香港中国快递公司依照寄件人要求“退回”的快件后,在相关快件详情单上批注应收退费数额,寄退原收寄局。收寄局在投交时,按“详情单”上所批注款额向寄件人收取退回费用。
第七条 台湾包裹快件回单的处理和查询
(一)按协议规定,香港中国快递公司应定期将快件回单寄退至集中处理局。集中处理局经查核运递时限后妥为保存。回单保存期限为六个月。集中处理局对短少的回单应及时向香港催补。
(二)自寄件人交寄快件之日起,在四个月期间内如寄件人要求查询,收寄局应予以受理。
(三)寄件人申请查询时,收寄局应比照港澳特快专递邮件的查询办法,向集中处理局查询。查询费每件3元。集中处理局依照回单回复或根据出口节目向中国快递公司查询。
第八条 台湾包裹快件的补偿标准
台湾包裹快件无论在境外或境内发生延误或丢失损毁(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均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快件延误每件补偿人民币25元。
(二)快件丢失、损毁按出口港澳特快专递邮件的补偿标准办理。
第九条 帐务结算
集中处理局于每月七日前将上月的结算凭单(第五条三款所指寄发快件清单)汇总寄交香港中国快递公司。香港中国快递公司于当月二十二日前,将列明结算款额的结算凭单及汇总帐单寄交集中处理局进行核对。如有误差应用传真同对方查核。每个结算月份后的60天内付款。对应付
款项,汇入香港中国快递公司指定的广州银行帐户内。
第十条 产品量、业务量统计
(一)台湾包裹快件业务量暂比照港澳特快专递业务进行统计计算。
(二)各开办局收寄的台湾包裹快件纳入速递业务统计。将台湾包裹快件的出口件数和业务收入填入邮定19表指标编号3-中国快递出口邮件和业务收入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