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5:0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工商局《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工商局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重,刑事、治安案件和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治安特别是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反响极为强烈。为了切实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
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
要通过专项行动,调整娱乐服务场所布局,压减总量,有效遏制各类案件、事故和卖淫嫖娼、淫秽色情表演、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营利性陪侍活动。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服务场所。新建宾馆、饭店确实需要配套娱乐服务设施的,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
三、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一)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器材设备,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硬件设施、消防安全、经营人员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放映宣扬反动、淫秽、迷信、暴力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的录像放映场所,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放映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的录像放映场所,由文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名或者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吸毒贩毒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加大对卖淫嫖娼者的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的处罚力度;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
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
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娱乐服务场所应具备的条件,提高场地、环境、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娱乐服务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经审核合格的娱乐服务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审核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依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因违法、违规而被取缔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
五、经重新审核登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录像放映场所不得早于8时、晚于当日24时。对超过限定时间继续营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服从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各级公安、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本着“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并把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公安机关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娱乐服务场所中存在的治安问题,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机关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文化部门要严格把握娱乐场所的宏观发展规模,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重点做好压减歌舞娱乐、录像放映场所总量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核批准的有关规定,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严核准登记,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场所。
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的要求,严肃查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及干扰、阻挠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工作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参与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
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并追究社会丑恶现象严重的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失职、失察责任。对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专项行动开展后继续为娱乐服务场所审核、审批、发放有关证照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公安、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
此次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各部门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使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2000年6月30日

关于印发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已经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


  附 件:1.《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文本

      2.规划参考附件


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五”规划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前 言
核电标准作为核电发展历程中技术和经验的总结,是规范核电技术行为、保障核电安全可靠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核电技术进步、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没有与其自身工业基础和技术能力相适应的本国核电标准体系,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核电自主化。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与核电自主化密切相关、互相促进。一方面,核电自主化的发展,需要依靠标准为核电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等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核电标准体系是实现核电自主化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核电标准是在核电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等活动中有关各方协同攻关、协商一致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是核电自主化的重要内容。
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具备了能满足国际80年代初期水平的核电机组建设需要的标准,核电标准在我国核电工程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当前引进AP1000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及建设一批二代改进核电机组的新形势需要相比,我国核电标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今后任务十分繁重。
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对建立我国核电标准体系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为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推进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核、电力、机械、冶金等行业相关单位就有关问题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用于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核电标准研究和编制工作,建立满足我国压水堆核电厂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

一、形势与任务
(一)我国核电标准的现状
自1985年秦山核电厂开始建设至今,我国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秦山一期、秦山二期、秦山三期、大亚湾、岭澳和田湾6座核电厂,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已开工建设,福建宁德、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广东阳江核电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投入运行的核电厂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在建的核电工程进展顺利。作为国家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将建设西屋AP1000型第三代压水堆机组。
在我国核电的初步发展阶段采用了多国技术,造成了核电厂堆型多样化。已建核电厂中,除秦山一期和秦山二期是我国自主设计建造外,其他8台机组均从国外引进。其中,大亚湾和岭澳核电厂引进法国压水堆机组,秦山三期引进加拿大重水堆机组,田湾核电厂引进俄罗斯压水堆机组。在建的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均为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二代改进压水堆机组。
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核电标准领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了近400项核电厂核岛相关的标准,涉及核电厂的选址、工程设计、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辐射防护等方面。
秦山一期工程主要参考美国标准,建设期间制定了用于3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主要系统和关键设备设计的36项“设计准则”及107项标准,涉及材料、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方面,这些标准大多从美国相关标准转化而来。秦山二期建设主要采用法国标准,通过转化法国RCC系列标准,制定了适用于60万千瓦机组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包括:系统设计、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制造等8大系列50余项标准。这两个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的标准是我国目前核电标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核电厂仪控电系统设计建造、核电厂辐射防护、安全有关的土建结构等方面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通行标准制定了相应的中国标准。在常规岛和BOP方面,核电工程建设主要采用常规电力标准及其它一般工业标准,没有制定专门的核电标准。大亚湾、岭澳、秦山三期和田湾核电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均采用引进国当时的标准。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的建设主要采用法国现行的标准。
(二)我国核电标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当前我国核电发展的规划及路线已经明确。今后我国将在引进美国AP1000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我国三代压水堆核电机组,同时建设一批二代改进机组,争取到2020年实现装机容量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机组达到1800万千瓦的目标。我国核电的发展必须始终贯彻“统一发展技术路线,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坚持自主设计和创新,注重借鉴吸收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努力形成批量化建设先进核电站的综合能力。全面建立起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形成比较完整的自主化核电工业体系”的核电发展方针。
与核电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的核电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现有标准不系统、不完整,没有形成体系。以往核电标准工作缺乏总体考虑,标准编制显得零散;一些相关标准之间不协调;核安全重要设备设计制造标准、核电工程经济标准等缺口较大。二是受采用多国技术影响,核电标准技术路线不统一,未能充分体现我国国情。我国核电标准主要参照国外标准,标准转化时缺乏必要的科研实验和国内经验反馈做支持,与我国自己工业和技术体系衔接不好。三是标准的技术水平滞后。我国标准大多参照上世纪80年代初的国外标准, 近20年来国内外核电技术发展的新成果未能在标准中及时反映。
为了促进和支撑核电自主化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与核电发展形势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我国的核电标准建设应同时兼顾二代改进机组批量建设、运行的现时需要和三代机组建设和运行的长远目标,妥善处理好核电标准中的安全性与经济性、先进性与成熟性、与国际接轨和体现国情的关系。
(三)经验与启示
1、核电标准与法规、一般工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同构成一个紧密关联、完整、高效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
一般而言,各国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具有明确的层次结构(详见附件一)。顶层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第二层是政府制定的法规。第三层是工业界制定的行业或国家标准,包括:上层的核电“总体技术规范”、下层的核电“专业标准”及核电相关的“一般工业标准”。第四层是企业制定的核电企业标准。通常所述的核电标准特指第三层中的核电总体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不包括核电适用的一般工业标准。
在行业或国家层面,针对核电相关的各个对象在技术方面经过协商一致所形成的核电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其中安全相关的核电标准的应用需要经过国家核安全监管当局的评估和认可。核电标准中“总体技术规范”是以核电相关工作为对象,连系法规和“专业标准”,全面阐述相关事宜及总体技术要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核电“专业标准”针对核电有关领域阐述详细要求,属局部和细节性的标准。核电企业标准是企业在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指导和规范下,根据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特点,阐述企业内控的技术要求。
核电标准体系一般按专业技术领域或核电工作阶段进行划分,各国均围绕核电安全设计、设备设计建造、核电安全运行,重点针对核电的核特性制定专门的标准,并尽可能的采用一般工业标准。
2、核电发达国家立足于本国工业基础和技术体系建立了自主的核电标准体系,全面地支撑起本国核电发展的需要,并极大推进了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
美国核电标准靠原创技术推动,形成以专业为主线、门类齐全、适用于多种技术发展需要的通用体系(ASME、IEEE、ANS、ASTM等协会标准)。美国核电标准能够全面满足核电选址、工程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在美国、北美地区及亚洲、欧洲部分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法国立足本国工业(主要在材料、无损探伤技术等方面),参照美国标准,形成了主要以工程型号为主线的压水堆专用体系(RCC系列标准)。法国标准体系结构简洁、应用面窄,集中围绕工程设计和建造,其它方面很少涉及。法国核电标准较好地满足了本土核电工程建设及核电成套出口的需要,对促进法国核电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日、韩两国的工业体系战后由美国扶植建立,核电设备制造业主要执行美国ASME标准,近期开始参考国际标准和美、法标准构建自己的体系。德、俄在开发核电技术过程中,也建立了自己独立的核电标准体系。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工作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核电发展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为指导,充分汲取世界先进和成熟的技术,建设与我国工业基础和技术体系相适应、与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相一致、技术先进、完整、统一的核电标准体系,提升我国核电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核电自主化和国产化的发展。
(二)发展思路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着眼于我国三代机组建设和运行的长远目标,现阶段立足于尽快形成二代改进型机组建设需要的标准,以总结我国核电自主设计、建造、运行的经验对现有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基础,通过提高标准的通用性和兼容性,来形成统一的标准,积极覆盖多种机组发展的需要。及时吸收我国三代核电技术的成果,对核电标准体系进行持续的完善,逐渐向统一、先进、自主的核电标准体系过渡。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大力协同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工协作、互相参与”的工作方式,统筹和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开展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统筹规划做好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确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构成,制定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根据具备的条件,针对应用的需要,分步骤、成系列的编制标准,确保核电标准的完整配套。随着核电技术的发展和经验的反馈,持续对核电标准体系进行完善。
3、以我为主,“引”“改”结合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工业基础,密切结合我国核电建设的实际。核电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进行充分论证或必要验证的基础上,结合国情进行适应性转化。
4、突出重点,协调发展
以核岛技术标准为核心,对关系核电安全设计、建造、运行和管理及核电国产化的标准重点投入,实现相关标准的完整和配套。全面考虑我国核电发展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标准资源,开展核电其他相关领域标准的编制,建立起完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标准体系。
(四)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基本建成适应国情、技术先进、统一完整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满足实现我国核电自主发展的需要。
2、“十一五”目标
1、完成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工作,确定完整和详细的核电标准建设方案、建设路线,奠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力争完成核电标准体系顶层标准的制定,搭建起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
2、围绕核电建设和运行的需要,开展专业标准的制定,在2010年末实现以下目标。
1) 在通用及基础标准方面,实现核电工程经济标准、辐射防护与环境安全标准完整和配套;
2) 核电前期工作标准方面,实现相关标准的完整和配套;
3) 在工程设计标准方面,完成通用性标准的修订和配套;基本形成满足采用数字化技术需要的仪、控、电标准体系;形成完整和完善的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标准;
4) 在设备标准方面,完整地建立起适应我国核电国产化需要的材料标准体系及核电厂机械、仪、控、电设备设计、制造、检验、鉴定标准体系;
5) 在建造、调试、运行等领域,完成急需重要标准的制订。
三、“十一五”主要任务
为实现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以初步确定的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结构为基础(详见附件二),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
分析研究国外核电标准体系及我国现有核电相关标准,结合我国核电技术现状,确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结构、标准设置、体系建设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核电标准工作体系和信息服务系统。
――国际和国外核电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的分析及评价;
――我国现有核电标准及相关工业标准的分析及评价;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详细设计;
――核安全相关的核电标准的评估和认可机制的研究和建立;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应用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2、核电标准体系顶层标准编制
制定核电设计、建造、运行等领域的总体技术规范,搭建起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骨架,改变目前我国核电标准零散的局面,促进核电专业标准的编制及应用。
3、核电专业标准研究及编制
为达到“十一五”目标,以初步形成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详见附件三)为参考,开展以下专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1)通用基础标准
――编制约30项核电厂技术经济、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20项核电厂辐射防护评价、设计等方面的标准;
2)核电工程前期工作
――编制约5项有关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内容等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10项有关核电厂厂址勘查、评价、选择等方面的标准。
3)工程设计
――开展核电厂数字化仪、控系统标准研究;
――编制约10项核电厂工程设计总体和基础性标准;
――编制约60项核电厂系统设计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10项核电厂建(构)筑物设计标准。
4)设备
――编制约90项核电厂材料及相关标准。
――开展核电厂机械设备标准研究;
――编制约50项核电厂机械设备设计建造标准;
――编制约30项核电厂仪、控、电及辐射监测设备设计制造标准。
5)其他
――核电厂建造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核电调试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核电厂运行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4、重要标准的试验验证
标准关键技术内容的试验验证是标准编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转化国外标准做适应性改进时,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试验验证工作。“十一五”期间,针对核电设备国产化的需要,重点在核电厂设备无损检验、在役检查等方面开展核安全相关重要标准的实验验证工作。
四、政策措施
1、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核电标准工作协调机制。
组建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国核电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核电标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组建核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为核电标准建设的决策和组织提供咨询。
2、充分发挥国内现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长期从事标准研究和编制工作。为此,应充分发挥国内核能、电力、机械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制度,规范核电标准立项、标准草案编写、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等一系列工作环节,提高核电标准的质量。
3、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为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提供资金和条件保障。
核电设计、制造、建设、营运单位作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应在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并在人力、资金等方面给核电标准工作提供支持,确保核电标准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4、积极开展核电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
核电先进国家在其核电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积极开展核电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核电标准技术水平的提高。

附件一: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
附件二:核电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图
附件三: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参考性附件)
附件一:
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

专业类别代码 序号 名称 编制方式 “十一五”项目标注“☆”
aa 1 核电厂工程建设预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 制定 ☆
aa 2 核电厂技术经济指标 制定 ☆
aa 3 核电厂投资估算指标 制定 ☆
aa 4 核电站发电成本科目 制定 ☆
aa 5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制定 ☆
aa 6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aa 7 核电厂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制定 ☆
aa 8 核电厂概预算编制规定 制定 ☆
aa 9 核电工程其他费用计费标准 制定 ☆
aa 10 核电厂机械台班定额 制定 ☆
aa 11 核电厂其他工程费用定额 制定 ☆
aa 12 核电厂预算定额 土建工程 制定 ☆
aa 13 核电厂预算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 制定 ☆
aa 14 核电厂预算定额 工艺管道工程 制定 ☆
aa 15 核电厂预算定额 通风工程 制定 ☆
aa 16 核电厂预算定额 给排水、采暖 工程 制定 ☆
aa 17 核电厂预算定额 电气工程 制定 ☆
aa 18 核电厂预算定额 自控仪表工程 制定 ☆
aa 19 核电厂预算定额 防腐工程 制定 ☆
aa 20 核电厂预算定额 保温工程 制定 ☆
aa 21 核电厂预算定额 综合辅助项目 制定 ☆
aa 22 核电厂概算定额 土建工程 制定 ☆
aa 23 核电厂概算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 制定 ☆
aa 24 核电厂概算定额 工艺管道工程 制定 ☆
aa 25 核电厂概算定额 通风工程 制定 ☆
aa 26 核电厂概算定额 给排水、采暖 工程 制定 ☆
aa 27 核电厂概算定额 电气工程 制定 ☆
aa 28 核电厂概算定额 自控仪表工程 制定 ☆
aa 29 核电厂概算定额 防腐工程 制定 ☆
aa 30 核电厂概算定额 保温工程 制定 ☆
aa 31 核电厂概算定额 综合辅助项目 制定 ☆
ab 1 压水堆核电厂正常运行工况下的放射性源项 修订 ☆
ab 2 核电厂正常运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式、参数与程序 制定 ☆
ab 3 核电厂事故工况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式、参数与程序 制定 ☆
ab 4 用于评价压水堆失水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
ab 5 用于评价压水堆燃料操作和贮存设施内燃料操作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ab 6 用于评价压水堆放射性气体储存罐破损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ab 7 核电厂温排水和放射性废液排放模拟试验规范 制定 ☆
ab 8 核电厂辐射防护计算用中子和γ射线截面 制定 ☆
ab 9 压水堆核电厂辐射屏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ab 10 轻水堆辐射屏蔽检测大纲 修订 ☆
ab 11 核电厂混凝土辐射屏蔽的核分析和设计 制定 ☆
ab 12 核电厂控制区出入口设计准则 制定
ab 13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要求 修订 ☆
ab 14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减容系统技术规定 修订 ☆
ab 15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 修订 ☆
ab 16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包装安全要求 修订 ☆
ab 17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正在修订 ☆
ab 18 核电厂工作人员个人监测和工作场所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
ab 19 核电厂排出流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ab 20 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
ab 21 轻水堆核电厂直射和散射γ辐射的计算及测量 制定 ☆
ab 22 轻水堆核电厂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要求 修订 ☆
ab 23 核设施弱贯穿辐射外照射辐射防护监测规定 制定 ☆
ab 24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修订 ☆
ab 25 核电站生产厂房噪声控制标准 修订
ab 26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继续有效
ab 27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继续有效
ab 28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继续有效
ab 2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继续有效
ab 30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继续有效
ab 31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继续有效
ab 32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继续有效
ab 33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继续有效
ab 34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继续有效
ab 35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准则 继续有效
ab 36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事故场外辐射剂量评价实施准则 正在制定 ☆
ab 37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应急练习与演习的计划、准备、实施与评估准则 正在制定 ☆
ab 38 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规定 修订 ☆
ac 安全分析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d 可靠性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e 质量保证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f 1 压水堆核电厂构筑物、系统、设备和部件文字代号、缩略语和图形符号 制定 ☆
af 2 压水堆核电厂构筑物、系统、设备及部件分类编码规则 制定 ☆
af 3 压水堆核电厂工程文件分类编码规则 制定 ☆
af 4 压水堆核电厂工程文件基本要求 制定 ☆
af 5 核电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制定
af 6 核电厂可靠性数据收集及交换要求 制定
af 7 核电工程项目管理指南 制定 ☆
af 8 核电工程术语 制定 ☆
af 9 压水堆核电厂设备惯用颜色和管道标识方法 正在制定 ☆
af 10 压水堆核电厂能量统计评价规程 制定
b 1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 制定 ☆
b 2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 制定 ☆
b 3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制定 ☆
b 4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内容和深度规定 制定 ☆
b 5 核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b 6 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 适应性分析确认
b 7 压水堆核电厂厂区土壤腐蚀性勘测与评定 适应性分析确认
b 8 核电厂厂址选择辐射防护要求 修订 ☆
b 9 核电厂地震调查与安全评价规范 制定 ☆
b 10 核电厂厂址选择阶段地震工作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b 11 核电厂滨海厂址工程水文调查及分析评价规范 制定 ☆
b 12 核电厂滨河厂址工程水文调查及分析评价规范 制定 ☆
b 13 核电厂滨海厂址温排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4 核电厂滨河厂址温排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5 核电厂低放废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6 核电厂气象调查与设计基准确定规范 制定 ☆
b 17 核电厂厂址选择外部人为事件调查及评价规范 制定 ☆
b 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人口调查及评价规范 制定 ☆
ca 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正在制定 ☆
ca 2 核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ca 3 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程 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ca 4 环评、消防、安评、水土保持、节能等部分的内容深度规定 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ca 5 核电站设计技术规程 制定 ☆
ca 6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修订 ☆
ca 7 改进型压水堆核电厂主体厂房布置、防灾害事件、总体设计及设备布置原则 制定 ☆
ca 8 核电厂辅助、附属建筑物面积标准 制定 ☆
ca 9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布置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0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修订 ☆
ca 11 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 修订 ☆
ca 12 核电厂的运行与事故工况分类 修订 ☆
ca 13 单一故障准则在核电厂中的应用 修订 ☆
ca 14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 压力-温度限值曲线制定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5 轻水堆隔间淹没效应防护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6 核电厂常规岛瞬态变化对核岛影响的技术规定 制定 ☆
ca 17 核电厂技术规格书准则 修订
ca 18 核电厂对地震的响应准则 制定
ca 19 轻水堆核电厂假想管道破损事故防护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0 失水事故后流体系统的安全壳隔离装置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1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疏水和放气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2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阀和卸压阀管系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3 压水堆核电厂核蒸汽供应系统补给水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4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供氮、供氢、供氧的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5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接口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6 压水堆核电厂与安全有关的冷却水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7 压水堆核电厂水化学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8 核供汽系统的设备清洗和包装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9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停堆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0 核安全有关的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1 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2 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相连的低压系统的超压保护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3 压水堆核电厂结构设计中在役检查的可达性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4 核电厂电磁兼容技术评价导则 制定
ca 35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正在制定 ☆
ca 36 核电厂防火准则 继续有效
ca 37 压水堆核电厂一回路主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制定
cba 1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2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总体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3 压水堆核电厂硼回收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4 压水堆核电厂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5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6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7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9 核电厂辐射防护监测系统准则 制定 ☆
cbb 1 核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制定 ☆
cbb 2 核电厂二回路水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制定 ☆
cbb 3 核电厂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制定 ☆
cbb 4 核电厂常规岛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b 5 核电站水汽质量 制定 ☆
cbb 6 核电厂常规岛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c 1 核电厂循环水泵房进水流道及其布置设计技术规定 修订 ☆
cbc 2 核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c 3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由电网考虑
cbd 1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修订 ☆
cbd 2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2部分 数字计算机的适用准则 修订 ☆
cbd 3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3部分 整定值 正在修订 ☆
cbd 4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4部分 定期试验与监测 修订 ☆
cbd 5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5部分 仪表通道响应时间试验 修订 ☆
cbd 6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6部分 仪表通道性能验证方法 制定 ☆
cbd 7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7部分 逻辑装置的特性和检验方法 修订 ☆
cbd 8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 第一部分 功能准则 修订 ☆
cbd 9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 第二部分 仪表准则 修订 ☆
cbd 10 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计算机软件 第1部分 安全系统 修订 ☆
cbd 11 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计算机软件 第2部分 抗共因故障要求 继续有效
cbd 12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开发规程 制定
cbd 13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验证、确认、复审和审核 制定
cbd 14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 制定
cbd 1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 制定
cbd 16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单元测试 制定
cbd 17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技术规格书 制定
cbd 18 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独立性准则 继续有效
cbd 19 核电厂安全重要功能电气联锁的设计与实现 正在制定 ☆
cbd 20 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多路数据传输系统的功能要求 正在制定 ☆
cbd 21 核电厂燃料元件破损探测与定位系统设计准则 制定 ☆
cbd 22 压水堆冷却剂系统泄漏探测仪表一般要求 修订
cbd 23 压水堆核电厂专设安全设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24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d 25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2部分 功能分析与分配 继续有效
cbd 26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3部分 屏幕显示的应用 继续有效
cbd 27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4部分 控制器 继续有效
cbd 28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5部分 报警功能与实现 制定 ☆
cbd 29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6部分 人类工效学要求 制定 ☆
cbd 30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7部分 验证和确认 继续有效
cbd 31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8部分 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2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9部分 安全参数显示系统 修订 ☆
cbd 33 核电厂辅助控制点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4 压水堆核电厂控制室撤离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5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1部分 反应堆功率 制定 ☆
cbd 36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2部分 反应堆平均温度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37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3部分 控制棒位置监测与显示 制定 ☆
cbd 38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4部分 稳压器压力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39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5部分 稳压器液位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40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6部分 蒸汽发生器液位和给水流量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41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7部分 蒸汽发生器旁路排放控制系统 制定 ☆
cbd 42 核电厂控制用气系统核安全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d 43 核电厂地震仪表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d 44 核电厂地震仪表 第2部分 记录的获取、处理和评估 修订
cbd 45 数字计算机在核反应堆仪表和控制中的应用 修订 ☆
cbd 46 核电厂电气、电子和敏感元件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导则 继续有效
cbd 47 核电厂执行SR级与NS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 制定 ☆
cbd 48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数据采集要求 制定 ☆
cbd 49 核动力堆堆芯或堆主包壳内温度测量 特性和测试方法 继续有效
cbd 50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泄漏探测系统设计准则 修订 ☆
cbd 51 监督压水堆堆芯充分冷却的测量要求 继续有效
cbd 52 监督压水堆堆芯充分冷却的测量要求 第2部分 冷停堆期间监测仪表的要求 正在制定 ☆
cbd 53 压水堆堆芯内部结构监测 第1部分 振动监测 正在制定 ☆
cbd 54 压水堆堆心内部结构监测 第2部分 松脱零件的音响监测系统 修订 ☆
cbd 55 压水堆堆芯内部结构监测 第3部分 反应堆噪声分析一般原则 修订
cbd 56 核电厂安全重要传感器和变送器的安装和布置 修订 ☆
cbe 1 核电厂配电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e 2 核电厂常规岛配电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e 3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1部分 总则 修订 ☆
cbe 4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2部分 安全级电力系统 继续有效
cbe 5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3部分 安全级直流系统 修订 ☆
cbe 6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4部分 安全级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的供电要求 继续有效
cbe 7 核电厂应付全厂断电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修订
cbe 8 核电厂应付全厂断电 第2部分 不间断电源 修订
cbe 9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e 10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2部分 燃油系统 继续有效
cbe 11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3部分 润滑油系统 修订 ☆
cbe 12 核电厂用铅酸蓄电池 第一部分 容量的确定 修订 ☆
cbe 13 核电厂用铅酸蓄电池 第二部分 安装设计和安装准则 修订 ☆
cbe 14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 第三部分 质量鉴定 修订 ☆
cbe 15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 第四部分 维护、试验和更换准则 修订 ☆
cbe 16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及设备保护准则 修订
cbe 17 核电厂安全壳电气贯穿件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e 18 核电厂安全壳贯穿件 第2部分 仪表管线 修订
cbe 19 核电厂管道电热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修订 ☆
cbe 20 核电厂电气设备水灾防护 修订 ☆
cbe 21 反应堆用抗震、耐振机箱和机柜通用技术条件 修订
cbe 22 核电厂安全级控制仪表盘(屏)和机架的设计与鉴定 正在修订
cbe 23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1部分 质量鉴定 继续有效
cbe 24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2部分 抗震鉴定 修订 ☆
cbe 2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3部分 质量鉴定环境条件
cbe 26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4部分 设计鉴定 修订
cbe 27 核电厂电缆系统设计和安装 修订 ☆
cbe 28 核电厂仪表及其供电设备安全分级 修订 ☆
cbe 29 人因工程原则在核电厂系统、设备和设施中的应用 修订
cbe 30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设备的接地和屏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e 31 核电厂仪表、控制和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和试验要求 修订 ☆
cbe 32 核电厂安全有关通信系统 修订 ☆
cbe 33 核电厂防雷保护设计准则 制定
cc 1 压水堆核电厂建、构筑物抗龙卷风设计要求 修订 ☆
cc 2 压水堆核电厂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设计规范 修订 ☆
cc 3 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修订 ☆
cc 4 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的钢结构设计规范 修订 ☆
cc 5 压水堆核电厂空气闸门设计建造规范 制定 ☆
cc 6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完整性设计准则 制定 ☆
cc 7 核电厂汽轮发电机基础设计规范 修订 ☆
cd 核燃料组件设计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da 1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总要求 修订 ☆
da 2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技术附件 修订 ☆
da 3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1级设备 修订 ☆
da 4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2级设备 修订 ☆
da 5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3级设备 修订 ☆
da 6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堆内构件 修订 ☆
da 7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小型设备 修订 ☆
da 8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支承件 修订 ☆
da 9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低压或常压贮罐 修订 ☆
da 10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通用要求 制定 ☆
da 11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动力泵组件鉴定 制定 ☆
da 12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动力阀组件鉴定 制定 ☆
da 1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设备建造规则 设计和制造通用要求 修订 ☆
da 1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设备建造规则 空气处理系统现场检验 修订 ☆
da 1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设备建造规则 工艺气体处理系统现场检验 制定 ☆
da 1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风扇与风机 制定 ☆
da 1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气流调节器与通气装置 制定 ☆
da 1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通风管路 制定 ☆
da 1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制冷设备 制定 ☆
da 20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空调设备 制定 ☆
da 2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水汽分离器 制定 ☆
da 2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预过滤器 修订 ☆
da 2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高效粒子过滤器 修订 ☆
da 2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II 型吸附器 修订 ☆
da 2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III型吸附器 制定 ☆
da 2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吸附介质 制定 ☆
da 2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过滤器框架 继续有效
da 2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箱体 继续有效
da 2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其他吸附器 制定
da 30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金属介质过滤器 制定
da 3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低效过滤器 制定
da 3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连接高效粒子过滤器的特殊管道要求 制定
da 3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仪表和控制 制定 ☆
da 3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压力容器,管道,热交换器和阀门 制定
da 3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惰性气体滞延设备 制定
da 3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压缩机 制定
da 3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其他放射性核素设备 制定
da 3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氢气复合设备 制定
da 3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气体采样设备 制定
da 40 高架和门式起重机建造规则 制定 ☆
da 41 起重机、单轨起重机和起重葫芦的建造规则 制定 ☆
da 42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验收 修订 ☆
da 43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评定 修订 ☆
da 44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存放和使用管理 修订 ☆
da 45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碳钢和低合金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7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异种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8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耐蚀堆焊 修订 ☆
da 49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镍基合金耐蚀堆焊 修订 ☆
da 50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阀门耐磨堆焊 修订 ☆
da 51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缺陷的补焊 修订 ☆
da 52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碳钢和低合金钢的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3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4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异种钢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5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耐蚀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镍基合金耐蚀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7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阀门耐磨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8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缺陷补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9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设备制造车间的技术要求 修订 ☆
da 60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手焊工和焊接操纵工的资格评定 修订 ☆
da 61 核电厂机械设备材料理化检验方法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62 核电厂机械设备无损检验规范 修订 ☆
da 63 压水堆核电厂机械设备制造规范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64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设计制造通则 正在修订
da 65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6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不锈耐酸钢铸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7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8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奥氏体不锈钢锻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9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焊接与焊缝验收 正在修订
da 70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包装、运输和贮存 正在修订
da 71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安装和维修技术要求 正在修订
da 72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产品出厂检查与试验 正在修订
da 73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型号编制方法 正在修订
da 74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电动装置 正在修订
da 75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气动装置 正在修订
da 76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操纵系统 正在修订
da 77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应力分析和抗震分析 正在修订
da 78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抗震鉴定试验 正在修订
da 79 压水堆核电厂NCh级阀门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80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表面处理通用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81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产品清洗规则 正在修订
da 82 核电厂放射性超声清洗装置设计制造规范 制定 ☆
da 83 核电厂汽轮机技术要求 制定 ☆
da 84 核电厂汽水分离再热器技术要求 制定 ☆
da 85 核电厂常规岛焊接技术规范 正在制定
da 86 核电厂常规岛焊接工艺评定技术规范 正在制定
da 87 压水堆核电厂新燃料组件运输容器通用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88 乏燃料运输容器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89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管道和设备保温层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90 核电厂汽轮机叶片焊接修复技术规程 制定
da 91 核电厂汽轮机气缸焊接修复技术规程 制定
db 1 核电厂用辐射探测器 第1部分 特性及其测试方法 继续有效
db 2 核电厂用辐射探测器 第2部分 自给能中子探测器 制定 ☆
db 3 核电厂辐射探测器 第3部分 堆芯中子注量率测量 修订 ☆
db 4 核电厂辐射探测器 第4部分 微型裂变室 制定
db 5 直流周期计 继续有效
db 6 统计涨落技术仪表 特性和测试方法 修订 ☆
db 7 反应性仪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修订
db 8 核电厂常规岛仪表与控制系统设计规程 制定
dc 1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部分 继电器抗震试验 修订 ☆
dc 2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2部分 安全级电动机控制中心 修订
dc 3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3部分 连续工作制电动机 修订
dc 4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4部分 保护继电器及辅助器件 修订 ☆
dc 5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5部分 静止式充电装置及逆变装置 修订 ☆
dc 6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6部分 电缆及现场电缆连接 修订 ☆
dc 7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7部分 1E级位置开关 制定 ☆
dc 8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8部分 连接件 制定 ☆
dc 9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9部分 电缆贯穿档火封堵件 修订 ☆
dc 10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0部分 安全级阀门驱动装置 修订 ☆
dc 11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1部分 气动用1E级电磁阀和电磁分配阀 制定 ☆
dc 12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2部分 1E级电阻温度计 制定 ☆
dc 13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3部分 1E级压力变送器 修订 ☆
dc 14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4部分 电子自动化设备 修订 ☆
dc 15 核电厂保卫系统电气设备准则 修订 ☆
dd 1 核电厂宽量程辐射监测系统 制定 ☆
dd 2 核电厂固定式区域γ辐射剂量率监测设备的设计、布置及使用准则 继续有效
dd 3 辐射防护用固定式X、γ辐射剂量当量仪、报警装置和监测仪 修订 ☆
dd 4 用于核设施辐射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的中央控制系统 修订 ☆
dd 5 轻水堆正常工况和预计运行事件下的工艺流辐射监测设备 一般要求 修订 ☆
dd 6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 修订 ☆
dd 7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二部分 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设备的特殊要求 修订 ☆
dd 8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三部分 高量程区域γ剂量率监测设备 修订 ☆
dd 9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四部分 工艺流辐射监测仪 修订 ☆
dd 10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五部分 轻水堆核电厂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 修订 ☆
dd 11 应急辐射防护用便携式高量程X、γ和β辐射剂量与剂量率仪 修订 ☆
dd 12 核电厂辐射防护仪表常规检测通则 制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退单纠纷仲裁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退单纠纷仲裁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规范处理人民币长城卡退单业务纠纷,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退单纠纷仲裁办法》(暂行)。现发送各分行,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退单纠纷仲裁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地解决长城卡退单纠纷,维护发卡行、代理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方的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退单是指发卡行与代办行之间依据总行规定的理由与规程相互退划信用卡单据及费用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各级行应以中国银行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友好协商处理退单业务,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给当地的省行,由省行出面协调,如果省行协调仍然无效,应以特别慎重态度由省行向总行提请最后仲裁。省内退单纠纷由省行参照本办法协调处理。
第四条 本仲裁办法依据《长城卡业务手册》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

第二章 仲裁条款
第五条 超限额未要授权或超限额向发卡行申请授权遭拒绝,擅自办理信用卡交易,造成款项无法收回,其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或商户承担。
第六条 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字,持卡人拒绝付款的,其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或商户承担。
第七条 为逃避授权,明显系分单交易而造成透支,使发卡行无法收回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或商户承担。
第八条 漏压卡或单据上卡号不清,使发卡行无法查明持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或商户承担。
第九条 代办行超过交易日10个工作日(以联行报单日期为准)递交的单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承担。
第十条 单据上系漏填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明显不符而遭退单,经发卡行与持卡人联系,持卡人不同意付款,为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或商户承担。
第十一条 凡属过期卡交易,经同持卡人联系后,持卡人拒绝付款,以经发卡行尽力协助追索而确实无法收回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或商户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挂失前及挂失当天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特约商户向签约行提交签购单超过7个工作日及违反“协议”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承担。
第十四条 对确认伪造和有涂改痕迹的信用卡,代办行或商户在受理时没能辨别出来的,所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代办行或商户全部或部分承担。
第十五条 冒用卡的卡号在15天前没有刊登上“长城卡注销名单”或总行没有下发“紧急止付令”的情况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或持卡人承担;冒用卡属没有按有关收卡程序办理或签购单有明显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代办行或商户全部或部分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长城卡申请表上的预留签字、卡背面签字及签购单上的签字应采用相同签样字迹,否则产生的损失应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为避免双方联行报单丢失而产生的纠纷,各发卡行对5万元以上的大额授权,如20天内尚未收到清算单据,应主动向代办行发出查询,代办行应及时答复,如不查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承担;如代办行不予明确答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承担。
第十八条 对于尚无仲裁结果,而持卡人要求清户的,发卡行必须在总行裁决后待持卡人结清一切未了帐项,并经核对持卡人帐户无误后,方可办理清户,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异地挂失时,代办行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因代办行没有按规定通知发卡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承担;由于发卡行没有及时电传上报总行信用卡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二十条 退单处理周期:各代办行必须自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联行报单日期为准)将单据递交给发卡行;发卡行接到代办行划转的单据后,如需拒付应自代办行划转之日起(发报单日期为准)20天内做第一次退单;代办行接发卡行第一次退单,如认为有必要做第二次递交,应自发卡行退单之日起(以报单日期为准)20天之内将原始单据及补充文件退划发卡行;发卡行接代办行第二次递交的有关单据和文件后,如仍然认为责任在代办行及其特约商户,应自代办行第二次递交之日起(以报单日期为准)15天内做第二次退单;代办行接发卡行第二次退单,若认为责任仍在发卡行,可自发卡行第二次退单之日起(以报单日期为准)20天内由省行向总行提出仲裁,并将仲裁申请报告副本寄给发卡行,发卡行对仲裁申请报告有补充意见的,应将补充材料在10天之内(以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发至总行信用卡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当事行承担。总行自收到代办行投诉之日起将在45天内做出仲裁。为防止仲裁材料在邮途中丢失,投诉行在45天后未收到总行仲裁结果的,请主动与总行联系。
第二十一条 凡本条例未涉及纠纷,由总行另行裁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总行了解详细过程,正确处理退单纠纷,投诉行应提交以下文字材料:
1.仲裁申请表;
2.退单经过的详细文字说明材料;
3.有关业务单据的影印件;
4.有关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5.持卡人原签字影印件。
提供的材料,要求一次性提供,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否则总行将退回不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之规定内容与今后发文内容有悖,以发文为准。
第二十四条 仲裁报告请寄往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卡部。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邮政编码:100818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卡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退单纠纷仲裁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