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具体程序为:
(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
(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 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检鉴<1991>282号)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75号文件要求,各局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现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
1.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和损失鉴定。
2.术语:
2.1 财产:本规程中系指企业、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产权。包括:建筑物、设备(含办公设施及交通工具)、材料、产成品、土地和投资环境、商誉、整个企业等。
2.2 外商投资财产:
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等方式中,有关各方投入及/或积累的财产。
2.3 鉴定:系根据所掌握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用科学的方法,对财产进行定性、定量的说明和评价过程。
2.3.1 价值鉴定: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2.3.2 损失鉴定: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剩余价值和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措施及清理现场等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进行的鉴定。
3. 鉴定程序
3.1 申请鉴定
申请人应向鉴定部门办理申请鉴定手续,填写申请书,列明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
3.1.1 申请价值鉴定:
申请人应提供其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帐册、保险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3.1.2 申请损失鉴定:
申请人除提供3.1.1中资料外,还应提供保险明细单、公安、消防部门的实情事故报告、财产损坏清单、施救维修费用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或有关单位证明等。
3.2 受理申请:
鉴定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确认具备立项条件后,受理申请,并要求其保护现场或视情况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3.3 鉴定过程:
3.3.1 拟定鉴定计划
3.3.2 赴现场调研、查勘
3.3.2.1 现场核实和调查取证,将鉴定对象分解成若干鉴定项目。
3.3.2.2 对鉴定项目进行鉴定或检验
3.3.3 整理现场调研、查勘及鉴定、检验的各种证据及数据。
3.3.4 通过国内外市场、企业的调查、咨询,收集与鉴定对象相同或相似财产的有关资料,确定鉴定方法(具体见4)。
3.3.5 综合分析确定各鉴定项目的现时价值或剩余价值。
3.3.6 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鉴定对象的现时价值或剩余价值。
3.3.7 出具鉴定报告
4. 鉴定方法:
4.1 价值鉴定:
4.1.1 成本法:
4.1.1.1 适用对象:单项和专用财产
4.1.1.2 步骤:
1)通过对财产成本的分析或核对各种资料,确定鉴定对象的原始成本价;
2)通过国内外市场、企业调查、咨询或利用成本统计法、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法和功能比较,确定重置成本或/和更新成本;
3)通过观察法、比率法、直接货币法,确定财产的有形损耗及成新率;
4)计算鉴定对象与更新财产在获得相同收益时经营成本的差额,确定其功能性损耗;
5)分析市场等因素的变化,确定鉴定对象的经济性损耗;
6)通过对上述各因素的分析,确定鉴定对象的现值。
4.1.1.3 公式:
现值=重置或更新成本-有形损耗-无形损耗
其中:无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
4.1.1.4 校审或用其他鉴定方法验证。
4.1.2 市场法:
4.1.2.1 适用对象:
可以在国内外市场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并对贸易过程及结果有较全面了解的参照物的财产。
4.1.2.2 步骤:
1)进行国内外的市场调查,收集同类可比财产的资料;
2)验证调查结果和资料的准确性,并选定参照物;
3)根据鉴定要求,将鉴定对象与参照物的各种因素逐一进行分析比较;
4)根据与参照物的比较,分项调整各对应因素的差额,进而确定鉴定对象各因素的价值;
5)根据各因素的单价,综合确定鉴定对象的现值。
4.1.3 收益法:
4.1.3.1 适用对象:
未来收益及风险收益可用货币表示的整体财产
4.1.3.2 步骤:
1)了解企业财务状况(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表等;
2)了解企业及行业的发展状况;
3)分析对比有关指标;
a.了解企业资金及财产的构成情况,确定有关指标的变动趋势;
b.确定企业今后年份的收益额;
c.确定折现率或/和资本化率。
4)将未来收益额折现值或/和资本化处理,确定被鉴定对象的现值
4.2 损失鉴定:
4.2.1 适用对象:因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财产
4.2.2 步骤:
4.2.2.1 调查核实:
1)灾害、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具体原因和过程;
2)灾害.事故发生时的施救措施及费用;
3)清理现场、防止损失扩大措施的合理费用;
4)损失财产的分类、整理及存放、登记等情况。
4.2.2.2 核对帐册及单证:
1)查找财产损失前的有关帐册;
2)帐册毁灭或残缺不全,应向银行、税务、工商、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核实。
4.2.2.3 定损贬值:
1)确定财产受损前的现值;
2)根据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损失程序和贬值率;
3)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分等计价的受损财产,根据其检测、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率,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确定贬值程度;
4)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
残余价值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残损财产;
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的。
6)确定因防止损失扩大,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确定清理现场,整理财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8)综合分析上述各因素,确定鉴定对象的损失总值。
5.外资企业作价出资的机械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检验参照有关检验规程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