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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时间:2024-07-06 02:3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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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市委发(2002)62号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超常发展,根据国家、省上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省外、市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市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市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均称投资者)。
第二条 市场准入政策
(一)鼓励、支持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任何项目。
(二)投资者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各种法是在我市投资,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列,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限产品的内外销比列。
第三条 国民待遇政策
(一)国外、省外、市外投资的企业,在政治待遇、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社会服务等方面享受我市企业同等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对本市企业的所有鼓励发展的政策。
(二)投资者兴办企业,在京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权按国际馆列自主决定。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一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建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资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上缴政治水、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三)新办市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500万元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80%、后3年40%扶持企业。
(四)新办市外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1年全额、第2年减半扶持企业。
(五)新办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高薪技术及技术先进企业、环境治理和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六)市外投资者来我市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市外投资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同时接收原企业60%以上职工并称新启动运转的,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减半扶持企业。
(七)市外企业在我市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我市纳税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前3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扶持企业。
(八)利用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与市外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新增投资部分(不含原有资产)所占比列划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九)投资者以技术转让方式投资所得,当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技术转让方。
(十)市外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本市新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扶持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五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获得优惠低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后,在试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投资者按优惠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土地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已投入的部分不予补偿:
1、 两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2、 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3、 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1——3年内未建成的。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
1、 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工业、农业、旅游、商贸、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2、 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戈壁荒滩土地的投资项目,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新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审批权限统一规划,无偿划拨使用。
4、 成片开发荒地、水面,使用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收费政策
(一) 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从建成营业之日起,6——12个月内免收有关国家机关收费。
(二)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外市城建部门管辖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监费、定额测定费、规划费、人防结建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 投资者在审批登记中,工商注册费、验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四) 投资者所需的水、电、热、货物运输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均按本市国有企业收费标准及收费用,并优先安排。
(五) 投资者外聘的管理、技术、生产经营骨干及家属,经主管部门认定后,饱经是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在本是生活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六) 一次性购买本市商品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减半征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七) 房地产开发商在我是一次性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监费、定额测定费、规划费、人防结建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八) 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线施工方案必须报经市建设局审核后,方可施工,费用自担。
第七条 工业园区政策
嘉峪关工业园区总面积10.67平方公里,其中:嘉东工业分区,以现有规划的开发区为主,东临嘉峪关乡安远沟村,南至讨赖河北干渠,西至新华南路,北至旧212国道酒钢二热,规划面积3.06平方公里。嘉北工业分区位于新华北路环城铁路以北、以西,东临酒钢厂区尾矿坝,规划面积4.55平方公里。双泉农副产品深加工园区分区,东至北大河岸200米处,西至兰新铁路50米,规划面积3.06平方公里。投资者在上述区域内新建或该扩、建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特别优惠:

1、凡在工业园区内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提供使用。
2、 凡在工业园区内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获工业企业,政府将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50年。企业建成后,投资者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0.5元收取土地出让金。
3、 入园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地方税收留成的收入(所得税除外),由市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试生产期满后的5年内,地方留成收入(所得税除外)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 园区内的企业从获利之日起,其所得税前2年全额、后五年减半返还企业。
5、 入驻园区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扶持。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一年的贴息扶持,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两年的贴息扶持。
6、 在工业园区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政府免费提供住房2套(面积80—120平方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者,政府免费提供住房3套(面积80—120平方米);每增加投资2000万元增加免费住房1套。经营期达到10年者,免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7、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8、 进入园区的项目,在管理服务方面实行“先建后办,一站配送式”服务,即:先建设后办理手续;投资商要提供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各类证件,并送到投资者手上。
9、 进入园区的企业,厂区绿化用水水费3年内一般由企业承担,一般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鼓励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政策
(一) 对引进资金(不包括工作系统内上级安排的拨款、有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用资单位、计划、财政部门确认后,由用资单位从引进资金中给予奖励。
1、 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按实际到位资金和设备折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3、 引进有偿低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4、 引进其他有偿付息资金,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自定。
5、 引进独资企业的,使其投资规模大小、安置本市人员就业多少和贡献大小给予建立,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二) 引进项目被我市采用的,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盈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 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自带项目、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财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企业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后的经济效益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2、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凡运用科技成果为我市各类企业开发名、优、特、新产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并收到一定效益后,除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受益企业还可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一定比列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室内外单位或个人,其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在经营期内,使企业扭亏为盈的,每年由企业按新实现税后利润的一定比列给予奖励,盈利额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
(四) 凡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者,经本人要求,本人及家属,允许在嘉峪关市落城市户口,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五) 市外客商为我市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捐赠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投资5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姓名命名。
(六) 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申请,并按此奖励办法提出奖励兑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投资服务保障
(一)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 对来我市的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点,优先选择劳务人才。外来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三) 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检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对拒绝执行国家、省上和本市有关中外客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或个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向市政府经济发展违规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也可向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五) 新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市长牵头,以项目定政策,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制定颁布的优惠政策,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嘉峪关市召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为尽事宜,可一事意义。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决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决定
(1997年7月3I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议案及修改《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荆沙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当时本市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实际情况,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时间对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市域部分作了相应修改,工作是有成效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指导思想明确,规划期内城区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城市形态、基础设施、古城保护和空间功能布局等都比较合理,内容全面,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地方特色,是一个有深度、有水平、有新意、质量较高的规划,比较符合荆州的实际情况。
会议决定:同意这个规划(草案),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有关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测算确定工作
各地应根据上一年度或前三年用人单位和财政支付职工医疗费用的实际或平均数额(不含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部分),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合理确定一般职工医疗费支出基数。具体扣除因素如下: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大学生的医疗费开支;
(二)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企业的职工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费以及职工家属半费医疗费;
(三)一次性弥补以前年度非正常超支、突击看病等非均衡性支出以及浪费因素;
(四)非医疗费支出项目,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机构经费、企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工资、医疗设备购置费、职工赴外地就医路费及伙食费补助等。
各地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一般职工医疗费支出基数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考虑企事业单位、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个人缴费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各地切不可互相攀比,也不可不作测算而盲目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实际测算小于6%的
,按实际测算数确定;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按国家规定的6%左右的缴费率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后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妥善安排财政应负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一)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有关人员,其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应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在各项事业费预算中适当补助,与单位预算一并下达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的缴费率向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后财政部门不再单独
安排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
基础教育等主要由财政拨款的特殊类型的事业单位,其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财政拨款安排。财政对不同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的具体补助比例,可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三、职工医疗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
(一)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
(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国家批准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特定行业,其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支企业“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列入成本。
财政部门应根据企业效益情况认真审核,从严把关。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也不是都要达到职工工资总额4%的水平。
(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取消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公费医疗经费”款级科目,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款级科目。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支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大学生的医
疗费、财政对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单位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超支给予的补助等支出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款列支。
财政对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补助在有关事业费中列支。
四、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成败的关键之一。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与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起切实做好基金管理各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管理。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要量入为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统筹基金,做到统筹基金不出赤字,略有结余。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严密监控
和预测分析,建立健全基金赤字的预警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的原则,严格界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和责任。各地要根据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
(三)按照保证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严肃处理。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暂行办法》及《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账户开设、收款、拨款、记账和基金结余管理等项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管理
(一)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实行集中管理的地区,应按这部分人员上年医疗费实际支出数或前三年医疗费支出平均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由原资金渠道向管理机构交纳医疗费,实行单独管理。管理机构基本上应按照“以支定收、以收定支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实行分散管理的地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所在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加强对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的管理。
无论是否集中管理,都要在保证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待遇的前提下,加强医疗费支出管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方面节约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可采取核定总额,节约奖励,超支与有关方面适当挂钩等办法,切实加强对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者的管理
,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支出和浪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担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其上年医疗费实际支出数或前三年医疗费支出平均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由原资金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医疗费,实行单独管理。管理机构应按照“以支定收、以收定支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可以参照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管理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减少浪费。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要积极探索大学生医疗制度改革,加强医疗费用管理。
六、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对两个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正常合理的支出要按规定及时审批,按时拨付,对乱收乱支等违纪行为要进行纠正和严肃查处,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正常运营。
(三)医疗保险监督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营情况的汇报,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