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日照市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4 22:4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日照市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一)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新增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非农业性建设用地。

第九条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暂不实行租赁制:

(一)党政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二)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用地;

(三)单位自建、自住、自用的公有住房建设用地;

(四)居民自建、自住或职工公有住房已房改的房屋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但上述用地中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出租的,改变用途部分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期一般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有经营期限规定的企业法人,其土地租赁年期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年限。

第十一条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承租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租赁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物、构筑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租金收取标准分别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租金的标准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租金标准应当随着城区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次租金标准的30%。

第十三条 同宗土地有多种用途,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租金标准分别核算,然后计算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两者之间的地价标准之差计算租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其实际用途和占地面积计算租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按其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底层以上的楼层出租的,根据实际用途,按建筑面积分摊占地面积,分别计算租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规划要求的,须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

第十五条 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承租人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中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租,但应在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被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按时向出租人缴纳租金。从签订租赁合同或下达缴纳地租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不缴纳的,按每日应缴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出租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同时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金的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按比例进行分配。

财政部门可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租征收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地租征收业务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租赁国有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1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现批准《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和《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5-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0383573900980.pdf

  二、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6-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0383573926594.pdf

  以上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4〕3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拓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规范市长专线(信箱)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通市长信箱、市长专线电话的通知》(宜办字[2002]114号)精神和当前信访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
“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的民心工程和形象工程,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为谋”;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尽职尽责地把“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办成名符其实的市委、市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工作任务
“群众利益无小事”。处置中心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必须严肃纪律,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负责到底。
(一)受理市长专线、市长信箱、市长电子信箱的群众来电、来信及电子邮件;
(二)调查、督办和协调处理重要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
(三)及时综合分析群众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动态,供市领导参阅;
(四)负责对全市、县市区热线电话,县市区长信箱和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
(五)组织县市区长热线电话、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序分流、快捷处置、热情服务、高效工作”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轻重缓急,按不同程序办理。
(一)涉及群众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及时呈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将复印件交办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原件存处置中心归档。
(二)涉及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一般性问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移交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处置。
(三)涉及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可将信息向主管单位主要领导阅处。
(四)涉及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中的一般性事务问题,按照“分线归口”的原则,迅速分解到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群众反映多次、久拖未决的生产、生活中的问题,由处置中心派员或指定牵头单位与相关单位联合调查处理。
四、督查反馈
认真履行“快捷、优质、高效”、“公平、公开、公正”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服务承诺,对交办、转办的事项及时督查,按期反馈。
(一)明确办结期限:急事必须5日内报结、易事必须10日内报结,难事必须30日内报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若是领导明确批示的,则按批示办理、报结。
(二)对于逾期不报结果的,要进行催办,或按“工作原则”中第五条办理。
(三)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对及时办理解决问题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拖拉、敷衍塞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消极、坚决抵制的追究责任,必要时可进行曝光;对群众投诉多的单位,将召集现场办公会的形式,听取汇报,研究措施,重点整治。
(四)承办单位按照报结期限,采取书面、电话、专人汇报等形式反馈结果,并将反馈情况纪录存档备查。
(五)对领导批示点名交办件,批给谁,则由谁把关报结。十天发一次处置简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
(六)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报结。群众来电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拟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直接回复,承办单位反馈后,也可由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转告回复。
五、网络单位
根据宜办字[2002]114号文件精神,以下45个部门、单位为“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网络,即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宜春日报社、宜春电视台、宜春人民广播电台、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队、市法律援助中心、110报警台,市经贸委、市供销社、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支队、市联合办证服务中心、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120救护中心、市卫生防疫站、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宜春供电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工商局。各网络单位要确保分管领导、网络负责人、网络工作人员和网络电话“四到位”,切实做到工作时间有领导带班,网络电话有人接听。未列入网络成员的部门和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
除110、120、122等应急单位24小时有人值班外,其他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如供水、供电、电信、医院、煤气公司、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单位,要有应急工作人员,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及时、主动、快捷为群众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