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修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一)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可以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选择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10%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和就医管理,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及时缴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参保人员欠费补缴办法,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46号)同时废止。
关于继续进行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继续进行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419号
江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参数放行试点现场检查情况的报告》(苏食药监安〔2007〕149号)、《关于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已获准参数放行试点品种继续实施参数放行的请示》(苏食药监安〔2007〕72号)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参数放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有关意见。经研究,同意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两企业,对国家局《关于开展药品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65号)中规定的部分无菌制剂产品,继续进行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及制剂品种
(一)广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腹膜透析液 1.5% (1L, 1.5L,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 2.5% (1L, 1.5L,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 4.25% (1L, 1.5L,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低钙) 1.5%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低钙) 2.5%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低钙) 4.25% (2L, 2.5L, 5L, 6L)
生理氯化钠溶液 0.9% (1L, 2L, 3L, 5L)
(二)无锡华瑞制药有限公司:
脂肪乳注射液(C14-24)20%[含10%、30%;10%、20%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
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II)8.5%[含5%、11.4%;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I);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5%]
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II)[含脂溶性维生素注射液(I)、脂溶性维生素注射液(II)]
二、实行药品参数放行的试点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28日。试点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药品参数放行。试点期间有关药品的参数放行和无菌检验放行两种方法应同时进行,无菌检验结果不合格和不符合药品参数放行规定的产品均不得出厂。试点企业应不断总结经验,积累数据,为完善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提供依据。
三、试点期间,你局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对试点情况作出阶段总结,并提出对法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报国家局。试点结束后,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反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