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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09:2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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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外地单位来我市举办经济技术等联合项目(以下简称内联项目)及其人员调入的审批工作,不断扩大我市与外地的横向经济联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来我市市区(含崂山区、黄岛区)开办下列内联项目:
(一)独资、合资、合作或联合建厂;
(二)设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分支机构或活动中心;
(三)兴建旅游设施;
(四)设立商业贸易、经济技术开发等经营机构。

第三条 审批内联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开办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单位隶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联营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项目投资的资信证明;
(六)在本市租借房的协议、合同;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内联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联项目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审批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联项目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内联项目需使用土地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持青岛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经市计委办理准予立项的手续后,由市规划部门选点定点,再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用地单位对所征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用地单位
自批准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件。

第六条 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内联项目,主办单位应持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市经委协的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营业。

第七条 内联项目所需人员,原则上由我市人事、劳动部门就地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允许内联项目外地一方人员调入我市,但必须从严掌握。调入的人员应是该项目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本市不能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属于下列项目之一者:
(一)独资、合资办厂,参与老企业改造及开办我市需要的其他生产性企业,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设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分支机构或活动中心,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兴建旅游等设施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千万以上的项目;
(四)填补国内、省内技术空白的或本市特别需要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内联项目,需要从外地调入人员的,应向市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九条 允许被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连同其随迁人员,在内联项目单位的所在地落常住户口。

第十条 办理人员正式调入的手续应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进行,由项目主办单位持青岛市人民政府准予调入人员的文件和市经协办出具的证明,到市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调入人员的总数不得超过我市准予的限额,若调入人员有变动,应按照先迁出、后调入的原则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凡被准予调入我市内联项目单位的外地工作人员及其随迁人员,按每人二万元一次性交纳人口增容费,由市经协办统一收取,纳入地方财政,

第十三条 对内联项目外地一方通过不正当途征或手段调入的人员,应予退回和注销户口。并要追究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4月1日

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铁道部


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1992年12月16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煤炭和燃油是铁路机车运用和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提高燃料调度人员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加强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节约能源,提高效益的重要一环。
为使全路燃料调度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实现燃料调度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燃料调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料调度工作的领导及燃料调度人员的培训教育;保持燃料调度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3条 燃料调度的基本任务:负责煤炭供应计划的兑现与落实,组织好煤炭的发运及平衡调配;掌握铁路用煤、用油动态;熟悉燃料储运、接卸能力及燃料整备业务;督促燃料到达的质量及数量验收;指导办理索赔;做好燃料统计、资料积累及分析工作。
第4条 各级调度人员,必须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树立全局观念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5条 铁路燃料调度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配备燃料调度员。各级燃料调度实行三班制,负责铁路燃料的发运、调配、组织、指挥工作。
第6条 在组织实施燃料计划、供应、管理工作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指挥,各级调度要协调动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
第7条 铁道部燃料调度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
2、根据煤炭合同计划,了解铁路煤炭日装车数量及每日发运超欠情况,出现问题,会同运输部门及时调整,监督检查煤炭发运计划的完成。
3、掌握各铁路局机车燃料的日收入、支出、结存动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调拨和催发。
4、对机车燃料供应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将发生问题、事故概况及处理意见收集存档。
5、掌握有关煤矿的生产情况和质量规格标准,对铁路驻矿员进行业务检查和领导,督促检查燃料发运,提高合同兑现率。
6、按时收报燃料调度报告,正确填写燃料调度台帐及有关报表,根据上级要求准确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7、根据全路燃料储备能力和需求情况,负责办理日常各铁路局和部直属单位燃料调拨手续。
8、加强全路燃料调度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全路燃料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8条 铁路局燃料调度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及铁道部煤炭、燃油管理办法,及时传达部局领导的有关指示,根据需要下达调度命令。
2、根据铁道部分配给铁路局的机车和生产生活煤炭的年度计划,下达给各铁路分局和有关用煤单位并组织好发运,保证合同计划完成。
3、掌握有关煤矿的生产情况和质量规格标准,对铁路驻矿员进行业务检查和领导,督促燃料发运,提高合同兑现率。
4、掌握煤矿供铁路用煤装车情况,根据年度计划和月运输方案,做好均衡发车。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的,摸清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掌握局管内机车用煤、燃油的收、发、存情况,正确填写十八点燃料动态报告表和矿发情况,对库存煤、油数量少的段采取平衡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铁道部燃料调度。
6、掌握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优劣煤储存数量、混煤比例、在途煤车、待卸数量、燃整情况及设备状态。
7、掌握局管内机务段抓煤机上煤设备运用动态和上油设备动态及安全整备情况。
8、及时转发和下发安全通报,准确填写煤炭和燃油动态月报及有关报表,并按时报部。
第9条 铁路分局燃料调度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燃料管理办法和措施,及时传达领导有关指示和安全通报。
2、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年度用煤计划,要与有关部门联系,保证完成月计划,确保机车用煤的供应。
3、掌握分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机车煤炭、燃油每日的收、发、存以及燃料整备安全作业情况,有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领导和路局燃料调度。
4、掌握分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时煤、油及待卸煤车、油罐车情况,组织好卸车。
5、掌握煤炭、燃油到段后质量验收、存放、保管及发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务段、折返段燃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10条 机务段、折返段燃料值班员的职责:
1、根据铁路局、铁路分局下达的进煤、进油计划,按不同煤种和油脂的牌号做好卸车安排,煤车、油罐车到达后,按规定组织验收、卸车。
2、做到按时向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燃料调度报告煤、油动态和卸车、待卸、整备设备、作业安全及抓煤机运用、洗检、临修等情况。
3、优劣煤要分卸分存,并按铁路局规定比例混好煤。根据发煤、发油电报,及时向铁路局、铁路分局了解在途煤车、油罐车情况。
4、负责燃料到段后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做到日结、月盘、季清查,盈亏不超过部定范围。
5、认真组织燃整有关人员完成机车上煤上油整备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安全通报,做到安全生产。
6、准确统计、正确填写各项报表及原始记录,及时上报铁路分局(或铁路局)。

第三章 燃料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第11条 交接班制度
1、交班调度应详细将本班煤、油收、支、存,装卸车及有关命令、指示、工作完成、整备安全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2、接班调度应详细了解煤、油库存数量,使用天数,各矿煤炭日请车、批车、到站计划。并认真阅读有关命令、电报、文件、领导指示等重点事项和交班人员填写的交班记录。
第12条 核对制度
1、燃料调度员每月前与驻矿员、车站核对下月煤炭运输计划,如遇削减或增加计划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2、燃料调度员每月要将驻矿员提供的矿发月报(铁煤11)进行核对,发现问题,找出原因,予以纠正。
3、每日核对日计划完成情况,组织均衡发运。
4、做好机务段、折返段用煤、用油动态与日、月报表核对。
第13条 汇报制度
各级燃料调度员要执行逐级汇报制度。每日定时向上级燃料调度汇报十八点报告。详细汇报煤、油动态,煤炭发运情况,日计超欠、燃料到达、积压、待卸、整备安全、燃料告急等需要上级燃料调度了解的各种情况。
第14条 会议制度
1、各级燃料调度每月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布置当月工作,制定完成任务措施和提出改进方案及要求。
2、定期召开燃料调度、驻矿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第15条 考核制度
各级主管领导应根据燃料计划完成、机车燃料供应情况等,对燃料调度员、驻矿员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工作分析
第16条 调度工作分析,是通过日常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制定措施,不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促进燃料调度工作的有效方法。
1、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各矿日装车计划兑现率完成情况;
(2)当日机煤、燃油库存数量和库存不足三天的机务段及用煤告急单位等重点情况;
(3)对集中到达的在途煤、油车,机务段接卸有困难,做变更准备的情况;
(4)燃料整备及设备安全情况;
(5)各段使用的机煤、燃油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旬、月、季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
(1)各矿(厂)旬计划完成进度情况,月分析各矿(厂)超欠原因;
(2)按月、季统计分析燃料收、支的变化影响因素。
(3)按月、季统计分析燃料整备安全情况和变化情况。
第17条 各级燃料调度除应有请示报告、台帐、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并认真填写燃料调度日志。
为加强燃料调度科学化管理,各级燃料调度应配备微机,进行微机联网统计。
第18条 各级燃料调度应备有下列文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用煤管理办法》、《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煤炭合理运输基本流向》、《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煤炭送货办法》、煤炭、石油常识资料、《抓煤机使用、保养、安全入厂回送办法》及各种有关规章、命令、电报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19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20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略)


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赵立明
(400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在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后,我国政府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表明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决心,但要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落到实处,仍然是我国面临的艰巨任务。不仅要利用司法和行政两个途径,而且要进行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树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意识。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构筑起法律的盾牌。(作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引子
2001年7月13日,中国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伴随着这一巨大的成功,我们同时面临着艰巨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任。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总之,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希望奥林匹克标志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

那么,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呢?

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2年4月1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至2005年4月,仅北京市范围内就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99件,罚没款216.4万元,其中,2002年99件,罚没款31万元,2003年45件,罚没款53万元,2004年55件,罚没款132.4万元。另外,3年来,北京奥组委还收到来自9个海关发出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通知80份。侵权行为涉及78家外贸企业以及出口到25个国家的货物。
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北京一个城市尚且如此,全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时间的临近,我们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这一任务更加艰巨,而法律保护是各种保护手段中最有权威性的。因此,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内涵

1、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一类为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名称,即奥林匹克、奥林匹亚(中英文);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五环;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名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图形、招贴画设计以及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2、以上四类中,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是奥林匹克精神极为重要的载体。每一个奥林匹克标志都有其特定含义,它们凝练地概括了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同时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信誉基础及其社会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4类;

一是平面图案或三维图形类,如五环标志、五色中国结标志(奥申委徽记)、二是专有名称类,如奥运会、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三是文字类,如奥运口号,奥林匹克格言等;还有其他表形式,如会歌、会旗等。

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

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财富的载体和重要的无形资产。未经国际奥委会或者举办国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者其他商业性活动。近30年以来的历届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快速有效地转化成为巨大的有形资产,成为奥运会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我国目前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事件却不容乐观。

三、形形色色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状况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任何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或者为上述使用提供便利的,均构成侵权行为。

据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法律事务组负责人刘岩介绍,目前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