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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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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2002.02.09

法[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
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
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
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
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
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
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
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
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
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
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
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
任。
三、未经中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
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
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2002年2月9号



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6月22日

            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文化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包括:文化娱乐经营;营业性文艺演出、展览、培训;音像影视经营;文物专营和文物监管物品的购销;出版物印刷、制作和销售;美术品经营;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经营场所。


  第四条 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扶持健康有益的,允许娱乐无害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


  第五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文化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宣传执行国家有关管理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组织文化稽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培训考核文化经营管理、服务人员,总结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环保、邮政、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涉及文化市场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国有书店、出版社、报刊公司、期刊社依法经批准可以从事图书报刊的批发销售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书店依法经批准可以从事书刊二级批发销售业务;邮政报刊亭、个体书店(摊)依法经批准可以从事图书报刊的零售、出租。


  第八条 领有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办理准印手续后,可以承印图书报刊或内部资料。


  第九条 依法经批准的电影发行放映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可以按规定分别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及摄制服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从事营业性舞厅、歌厅、音乐茶(餐)座、桌(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电脑网络游艺、棋牌、普通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
  经考核合格的歌手、乐手,可以在歌舞厅表演。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组台(团)演出以及其他文艺演展活动。办有演出许可证的文艺演职人员可以参加营业性演展活动。
  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从事收费的文化艺术培训。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可以从事文物专管和文物监管物品的购销。
  公民出售私人收藏的文物,应由文物商店收购。
  非文物范畴的字画、邮票等美术工艺品、艺术收藏品的社会交易活动,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商定场所经营。


  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非法定管理部门及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有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对执法部门和人员越权、侵权、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经营管理制度;
  (三)向管理部门如实反映经营情况,照章缴纳税费;
  (四)坚持文明经营,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加强经营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三章 文化经营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条件要求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经营的项目,分别向市、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再按规定申办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涉及卫生、治安、价格等管理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相应证件。证照俱全,方可营业。
  需要变更证照核准内容或者终止文化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发照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统一管理。
  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发证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是:开办集体书店;从事书刊和音像制品的二级批发;出版物印刷、出版物专项印刷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节目录像制品的播映;电影放映;电子出版物经营;非个体美术品经营;歌舞厅、卡拉OK音乐茶(餐)座(酒吧)的经营;电脑网络游艺经营;营业性文艺演出及经营场所;收费的文艺培训;文物专营和文物监管物品的购销;保龄球、高尔夫球场(馆)经营;综合性的文化娱乐场所;试验、示范性质的文化经营活动。
  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发证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是:开办个体零售书店(摊)、棋牌茶室;营业性复印、打字和非图书报刊资料印刷、摄录像服务;录音制品的零售;电子游戏卡(带)的销售、出租;节目录像制品零售与出租;激光视盘零售、出租;非文物范畴字画的个体经营;桌(台)球、旱冰、普通电子游戏活动;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明文委托管理的经营项目。
  依规定须报省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批的社会文化经营项目,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审核,统一呈送省审批。同一经营单位申办项目中有市、区、县(市)交叉管理项目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发证。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
  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不得公开销售,内部资料不得向社会公开出售,内部音像影视资料不得对外作营业性使用。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禁止不文明行为。严禁利用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活动。
  娱乐经营中的荧屏图像和演唱、演奏的曲目应当文明健康,不准使用夹杂色情、恐怖、封建迷信内容的音像制品和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未经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展活动。任何单位不得接待无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演展单位和个人。演出经纪单位不得超出审核范围组织营业性演展。非营业性的文艺演展活动,不得对社会售票或收费。


  第二十条 坚决取缔一切形式的文物走私。严禁非法交易受国家保护的专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国家馆藏单位不得将文物藏品私自出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私人收藏的文物。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地方,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有不适宜于未成年人标记的影视节目,放映单位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入场观看。电子游戏活动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使用内容反动、淫秽的出版物。严禁利用文化经营活动及其场所进行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等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妨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市、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所属文化稽查队,具体负责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执行公务时应佩戴制式标志,出示稽查证件,经营者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可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适当管理费,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收费标准须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从事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在文化市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或违法收入、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区、县(市)审批管理项目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凡属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市、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依法先行采取责令停止制作、销售和查封、扣押、收缴等强制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09号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编制,我局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2.《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实施意见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规划编制的范围(行政辖区)

  1.3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1.4 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

  (5)相关生态省建设规划

  2. 基本情况与趋势分析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社会经济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

  2.4 主要资源状况

  2.5 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趋势分析

  2.6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优势与制约因素

  对比《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找出差距,分析原因。

  3.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3.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关系,以人为本,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重视生态人居,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3)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贪大求全,不盲目攀比。通过规划编制,选择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作为突破,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4)便于操作的原则。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规划目标与措施应尽可能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

  3.2 规划时限

  以规划的前一年为基准年,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应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或中长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3.3 规划目标

  3.3.1 总体目标

  对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预期目标进行定量与定性的描述,以充分展示规划远景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规划的不同时限确定总体目标。

  各地根据实际,生态县创建一般以5-10年为期,生态市创建一般以5-15年为期。

  已开展生态省建设的地区,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目标、任务,要与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相衔接。

  3.3.2 具体建设指标

  具体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参见《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指标进行补充。指标的确定应与不同规划期的目标相一致,并便于阶段工作考核。

  3.3.3 规划指标体系

  列表表述生态县、生态市规划建设时段和指标值。

  3.3.4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4. 生态功能区划(依据省域生态功能区划制订)

  4.1 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4.1.1 生态功能区的基本概况

  4.1.2 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特点、生态敏感性、生态功能服务重要性评价,以及主导功能定位

  4.1.3 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方向

  4.2 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

  重点说明区域主导生态功能,阐明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明确禁止、限制和鼓励、倡导发展的产业方向及建议。

  5.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主要领域和重点任务

  5.1 生态产业体系建设

  5.1.1 主要目标

  5.1.2 产业布局与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致性分析

  5.1.3 循环经济与生态产业建设(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生态旅游业等)等,此部分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5.2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较丰富或自然资源开发强度较大的县、市,可单独设“自然资源保障体系”一节)

  5.2.1 主要目标

  5.2.2 重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重建

  5.2.3 环境污染治理

  5.2.4 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

  5.2.5 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5.3 生态人居体系建设

  5.3.1 主要目标

  5.3.2 优化城(镇)功能区布局与景观结构建设

  5.3.3 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综合整治

  5.3.4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编制生态市、区建设规划时考虑)

  5.3.5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时考虑)

  5.3.6 绿色社区、生态村建设

  5.4 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5.4.1 主要目标

  5.4.2 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5.4.3 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普及与教育

  5.4.4 创建绿色学校

  5.4.5 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

  5.5 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5.5.1 主要目标

  5.5.2 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5.5.3 环境安全预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5.5.4 相关资源、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设

  5.5.5 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6.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重点项目

  6.1 建设项目

  6.1.1 建设项目名称

  6.1.2 建设位置、实施期限

  6.1.3 建设内容及投资(包括分年度建设内容)

  6.2 建设目的及预期应达到的效果

  6.3 责任单位

  附表:重点建设项目表

  7. 规划实施效益分析与评价

  7.1 投资经费估算

  7.2 经费来源分析

  7.3 效益分析

  7.3.1 经济效益

  7.3.2 环境效益

  7.3.3 社会效益

  8.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8.1 法制保障

  8.2 组织保障(含领导干部目标考核)

  8.3 资金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社会保障

附件二: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实施意见

  一、编制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是创建生态县、生态市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一)要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实施分类指导。

  (二)要突出当地特点,扬长避短,开拓工作思路,走出具有当地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三)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创建生态省的省份所辖市、县编制规划时,还应与生态省建设规划相衔接。

  (四)要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建设目标、任务应具体化,工作措施应尽可能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县(区)、乡镇。

  二、生态县、生态市规划的编制,可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有关科研院所承担,也可以组织自身技术力量开展编制工作。参与编制规划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规划编制经验,熟悉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既要有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参与,也要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各地要严格规划编制经费预算,规划编制业务的委托和承担,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四、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论证、修改后的规划必须经当地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六、县、市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大纲》进行;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可在原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修编,形成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