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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时间:2024-06-17 19:3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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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东省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注: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字第008号文,《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对工矿区解释为“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 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 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26日
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7岁, 与被害人王某喜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有一个一岁半的小孩,但近来刘某常因事外出,王某便怀疑其有外遇。刘又以接母亲来住为由离家,至次日下午才返回家中。当王某得知妻于没有去按其母亲时,便质问刘去了何处。见刘某说谎,王莱一怒之下,挥赶右手朝刘某的左脸猛击一掌,刘某立即半弯着腰喘粗气,王某见状认为妻子耍赖,便朝刘某腹部,腿上各踢了一下;然后下楼叫母亲和姐姐去劝说刘某。王某的家人见刘某精神状态不好,便急进医院,刘某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外力作用,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分皮意见:
在对镇案的处理上,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1、被告人王某用力猛击一掌,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3、被告人王某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是过失造成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刘某死亡属意外事件,王某不应负刑事贵任,理由是行为人的主现状况和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被告人王某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晕按照刑法规定,所谓故意伤害致死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结果却出乎意料的(即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就本案而言,考察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正确定性的关健,即王某是否具有伤害刘某的身体健康的故意,是否明知会造成伤害刘某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显然,从王某的一系列行为看,他不具有伤害刘某身体健康的思想基础,他俩人感情一直很好,他不想伤害刘某的身体健康。他打了刘某一巴掌后见刘某弯腰喘气的样子并不认为其受到伤害,而是认为其在“耍赖”,要母亲和姐姐去劝说。可见王某并不想伤害刘某。在此我们还必须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能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他人身体健康。故本案中王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刘某身体健康的故意,而只是希望造成刘某身体暂时性的疼痛,其行为属一般的殴打行为,虽然造成了刘某的死亡后果,但并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从本来看,虽然被告人王某对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意料之外,但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是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于是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虽然王某对造成刘某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由于疏患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死亡的结果。虽然其身体的动作(即打一巴掌)是故意而为,但并不能改交犯罪的过失性质。被告人王某在击打刘某一巴掌时,他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但伯在盛怒之下,没有思考,而疏忽大意地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也不是意外事件,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上高县检察院 李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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