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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已废止)

时间:2024-07-02 01:1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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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已废止)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1993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关税政策,鼓励、促进科技交流和技术引进,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征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著作权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三条 软件费应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一并计入完税价格,并按该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进口之日所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纳税义务人对进口货物及其软件费采取分别订立合同,分别付款的,应当在该项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报明,并交验有关合同。
第四条 对含有软件费的进口货物,如属于免税进口或者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属于不征关税商品(如书籍、设计图纸等),其软件费也免征或者不征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如属于减税货物,其软件费也按进口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减税比例相应减征,并按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五条 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国内企业通过与境外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诀窍、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注)
第六条 进口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软盘(片、带)凭机械电子部电子行业发展司出具的证明,其软件费按《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的载体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第七条 国内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由境外技术人员在境内安装、调试、进行技术指导及培训等,为此向境外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如在进口合同中单独列明,经海关审定属实,不计入完税价格。
第八条 软件费均指在合同中与其进口货物价格分列的专门费用,与货物价格不分列的软件费用,应视为货物本身的价格,不属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征免税范围。
第九条 含有软件费的货物进口时,纳税义务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如有伪报、瞒报软件费以偷逃关税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3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适应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需要,协调招聘单位与应聘人员所在单位的关系,解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应聘外派后的后顾之忧,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聘用单位招聘外派专业人员原则上可按照我局和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厦人(1986)085号、厦劳(1986)2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及厦府(1987)综558号文“关于转发《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招聘专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招聘范围:
1、本市常住户口的在职专业人员(以不严重影响专业人员所在单位的生产、业务工作为原则);
2、外地专业人员符合引进和调进厦门条件的;
3、分配我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
2、在生产、工作中表现好,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
3、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外派项目需要的;
4、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
在招聘中,还应根据各种项目的需要,提出具体的条件和要求。
四、招聘的手续。外派单位需要招聘专业人员,应向市人事局申报有关招聘人员的条件、专业、名额及招聘的办法等,经审核同意后,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应聘人员可采用停薪留职、辞职、调动的办法应聘。采用何种办法,聘用单位应与被聘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共同商定。
六、辞职按厦府(1987)综558号文转发的“关于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二章第六条指出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市人事局批准辞职的,辞职前和应聘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人事关系寄挂市人才交流中心,并由聘用单位向其缴纳每月120元
的劳务费,外派期满后就业以自谋职业为主,人才交流中心协助推荐;未经上述单位批准辞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考虑到外派人员具有时间短、轮换频繁的特点,为解除专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应采取停薪留职为主的办法。只要不严重影响单位的生产、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所在单位都应大力支持,给予办理。
八、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2-3年。聘用一期满后,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三方(聘用单位、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九、停薪留职期间,聘用单位应给专业人员的所在单位必要的经济补偿,每月按120元-200元付给。停薪留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工资基金不予减退。专业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疾病治疗、工伤事故等一切费用由聘用单位按境外雇佣合同规定办理。
十、专业人员在应聘停薪留职期间有关调资、职称评定等,凡本人符合条件的,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政策负责办理。
十一、停薪留职专业人员停薪留职期满后,派出单位应对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转交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并出具介绍信给专业人员到原所在单位报到,所在单位应给停薪留职人员安排好工作。
十二、对期限较长,专业性强的对外劳务项目,聘用单位也可与业务对口、专业人员较集中的单位合作,由专业人员所在的单位轮流派出,其经济利益和人员待遇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商定。
十三、聘用单位招聘的分配我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本着培训专业骨干、长期使用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的管理办法。他们的人事关系可以挂靠在厦门经济特区人才交流中心,有关具体事项由聘用单位与市人才交流中心商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十四、专业需要,本地又无法解决的,也可以向外地聘用专业人员,但不办调动手续,不转户粮关系。
十五、招聘外派人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应严格按规定办事,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
十六、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91年8月3日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22号 2005年3月1日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以下简称“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服务于社区老年人的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光计划”项目是指由民政部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金提供资金,各级财政投入、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帮扶而建成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 “星光计划”项目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实施“星光计划”项目建设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星光计划”项目,基本服务功能应包括老人入住、紧急援助、保健康复、文体娱乐、老年学校等。
社区居委会管理的“星光计划”项目,应设置医疗保健室、文化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和室外活动场地。
  第五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按照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档案,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杜绝封建迷信,禁止“法轮功”、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六条 “星光计划”项目均应向社会开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低偿或无偿的福利服务。低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能保证活动设施正常运转为限,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第七条 凡进入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社区老年人无偿建立健康档案,低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第八条 “星光计划”项目开展低偿服务场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自身设施维护,并坚持财务公开,接受民政、审计、财政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所有“星光计划”项目,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专用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一)“星光计划”项目建成后没有正常开展活动,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
  (二)服务人员不到位,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