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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30 16:4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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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1996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以及其它防盗保险产品。
  安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安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安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
(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参与验收;
(四)对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均应当包括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列入预算。
第七条 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 武器、弹药库;
(二) 存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部位;
(三) 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
(四) 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
(五) 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 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入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七) 单位的财会部门;
(八) 其它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第九条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逐步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十一条 自治区对主要安防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安防产品目录及期限由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确定。凡生产目录中确定的安防产品的单位,须向自治区公安厅申领生产许可证。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管理的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领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的企业标准;
(二)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三)产品经盟市以上公安机关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产品通过盟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检测鉴定。
第十三条 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必须通过盟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检测鉴定后,方可按规定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不得销售未有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安防产品。
  进口安防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销售区外生产的安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在销售前将安防产品送盟市以上公安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报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准予销售。
第十六条 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区外单位承担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境外单位承担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的,须向自治区公安厅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七条 安防工程按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公安部已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规定执行,其它安防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由盟市公安机关管理;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由自治区公安厅管理。
第十八条 无线发射安防产品的设置,应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安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改正,改正后的1个月至3个月内,向验收单位申请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县以上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处罚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职工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等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职工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等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你区藏政发〔1983〕6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职工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保健药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发给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根据实际海拔高度分为三类:
(一)凡在海拔二千五百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
(二)凡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至四千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三)凡在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三十五元。
三、按以上补贴标准计算,全区享受补贴的职工共计十三万一千五百人,每年需增加三千九百万元。所需经费开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中央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自治区从财政包干数额内自行解决。
四、此项高原临时补贴,自国务院批准之月份,即一九八四年五月份起执行。
关于发给职工保健药品问题,有病的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解决,不另拨款,也不要将药品折款发给个人。
发放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时,请注意做好各族职工的思想工作,并将你区具体执行办法报送我们两部备案。



1984年6月6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0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已经施行,为了增强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程序
  (一)市政府成立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镇区工业园区的认定、落实优惠措施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由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外经贸局1名副局长任副主任。
  (二)各镇区需要设立工业园区,不论是镇区投资设立还是外商或民营企业家投资设立,均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向办公室申报认定材料,办理认定事宜。
  (三)对确实已没有1000亩集中连片土地可供开发的镇区,可适当放宽园区面积限制,但必须经过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申报的工业园区必须符合《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的认定材料必须包含:
  1、申请书;
  2、本镇区用地规划;
  3、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4、园区基础设施规划图;
  5、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图;
  6、园区消防规划图;
  7、园区管理机构及服务设施的资料;
  8、如果是整合的园区,还需提供园区内已有企业名单、具体位置、占地面积等资料。
  (五)办公室将收到的申报材料分别转到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的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各项审核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六)各职能部门完成各项审批后将材料送回办公室,办公室组织市外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赴实地勘查,明确界定工业园区的边界、园区内建成区面积和未来开发面积,并向领导小组撰写书面报告。智能化园区的认定,必须待园区按智能化的要求建设,并成一定规模时,由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审后报领导小组。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办公室提交的报告研究讨论。符合要求的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加以确认。
  二、费用返还程序
  (一)经市政府认定的镇区工业园区享受《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规定的费用返还优惠。认定前已开发的工业用地、认定前已在园区内的企业、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均不享受此优惠。
  (二)园区优惠措施涉及费用返还的,一律实行先征后退。
  (三)园区享受优惠的具体事宜,由各镇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具体操作办法是:
  1、项目土地办证费用按“全额缴交,年终返还”的方式操作。具体项目办证时,用地单位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市财政局于年终一次性将市收部分30%返还镇区。
  2、使用市财政周转金、已办理报批的地块项目,用地单位在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市财政局将市留成部分30%返还镇区。
  (四)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在受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
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步骤:
  1、镇区审核。非扶贫镇区用地单位向属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11个扶贫镇填写《东莞市返还扶贫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申请表》,经镇区国土、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领导审批,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
  2、市审批。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帐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年终返还。
  (五)园区内市镇两级税收分成比例按园区认定前后来划分,认定前园区内已有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分成比例为5:5;认定后新办企业所产生税收按市40%、镇区60%分成。具体步骤是:
  1、园区新办企业镇区分成比例提高部分(10%)作为专项分成,与原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镇区税收分成分别办理;
  2、年度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各镇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将园区认定后新办企业名录上报办公室审核,在审核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名录分别送达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收到企业名录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园区认定后新办企业的上年度缴税情况(分税种)整理汇总,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园区认定后新办企业的缴税情况,计算出各镇区应分成数,在3月份返还镇区财政。
  (六)园区内新办企业要享受增值税优惠,由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及纳税证明,镇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事宜。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