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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8:1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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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23日,最高检

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住房信贷重要性的认识。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住房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商业银行要调整贷款结构,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加大住房信贷投入。从1998年开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包括建房与购房)自营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为保证贷款规模取消后的住房信贷投入,1998年新增住房贷款按各行
当年新增贷款的15%掌握。
三、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第一,扩大经办住房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继续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第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范
围。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四、大力促进住房消费。调整住房贷款支持的重点,由过去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消费及配套设施建设,逐年扩大住房消费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1998年,各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增加额原则上不少于住房建设贷款增加额。
五、积极支持普通住房建设。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改进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安居工程条件且销售率(含预售)达到75%,银行可根据工程进度按自筹资金与贷款6∶4的
比例发放安居工程贷款。
六、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第一,对目前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商业银行可发放配套设施贷款。第二,对通过降低房价扩大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可对其所欠的逾期贷款减免罚息。
七、规范住房信贷业务的管理。根据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的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八、做好基础工作,改进信贷服务。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6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信贷的信息反馈,建立住房信贷统计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住房信贷报表,做好
住房信贷的各项基础工作,充实专业人才,保证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需要。要改善金融服务,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
九、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地分行要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信贷资金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消费,严禁将其用于楼堂馆所、渡假村、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人
民银行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协调和监管,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组织领导,对住房信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在下半年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998年4月7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明晰相关部门职权,确保各负其责,现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危险房屋治理的管理。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删去第六条。
三、删去“第二章房屋使用”标题。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调整到第一章。
五、删去第九条。
六、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