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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20:2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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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监督,克服官僚主义,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为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族人民,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提出正当要求的权利。
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第三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领导人员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和重要职责。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对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对待,负责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领导人员,要实行接见群众来访、阅批人民来信的制度。对重大信访问题或疑难案件,领导人员应亲自办理或具体指导查处,必要时,应进行下访、回访。
第四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办事,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合理解决群众的正当要求。
第五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法律办事。
第六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要求,凡符合政策、法律又能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对要求过高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应当说服教育。
第七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基层单位一般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及来信来访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应力求解决在基层。
来信来访,属于申诉、要求、批评、建议的,交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处理;属于控告、检举的,交被控告、被检举单位或被控告、被检举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由有关地区、部门自行协商处理;相互之间有争议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也可指定主办部门负责处理。
凡属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以及法律规定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处理。
凡属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控告、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处理。
凡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察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控告或检举,由各该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凡属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或者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应该提起抗诉的申诉案件,对贪污罪、侵犯公民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控告、检举案件,由各该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
第八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一般实行两级处理的办法。对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同当事人见面。属于对基层单位或来信来访人员所在单位处理不服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再申诉。

由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按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根据需要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具体办理信访工作。同时,应有一位领导人员主管信访工作。
要选择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水平、热爱信访工作的人担任信访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信访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一、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二、向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三、承办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催办和查处信访案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五、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指导信访业务,组织交流经验;
六、建立、保管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七、集纳信访信息反馈,综合研究信访问题,及时向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上级交办要求回报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迅速处理,及时回报。较重大案件,一般要在三个月内办结上报。上级定有时限的案件,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及时报告查处情况,请求延长结案期限。
第十二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批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追查、威胁、恐吓、压制和打击报复。严禁将控告、检举信件转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被控告、被检举人。
第十三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利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员,必须提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究。
第十四条 对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本级或上级机关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有关人员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待单位应当接待而拒绝接待或应及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不办、拖延不办,或不按期回报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需要同有关地区、部门协作解决的信访案件,主管地区、部门不负责办理或有关地区、部门不协同配合的;
四、本单位确实不能解决,但又不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或上级机关对请示报告不及时批复的;
五、将控告、检举信件转给被控告、被检举单位或被控告、被检举人的;
六、丢失、隐匿、毁灭信件或证件的;
七、追查、威胁、恐吓、压制和打击报复来信来访人员的;
八、泄露信访机密、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赂贿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有显著贡献的,信访工作部门应报上级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工作制度和秩序,依法行事。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待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歪曲、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二、利用来信来访蓄意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
三、以上访为由,到处流窜行骗,危害社会秩序的;
四、坚持无理要求,长期纠缠,屡教不改,或串连、煽动他人无理上访的;
五、聚众上访闹事,冲击机关,强占办公室,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第十八条 麻疯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应向所在的管理单位提出,或由其亲属代为反映。反映的问题确需解决又能解决的,有关部门应负责予以解决。严禁麻疯病人外出流窜上访。
精神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为反映。发现精神病人上访,接待单位应通知其所属单位或居住地人民政府负责接回,交其亲属或监护人认真护理;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制止。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二次核对”证明进行逃套汇,现就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货到付款(凭报关单付汇)项下的报关单(金额10万美元及10万美元以上的),由外汇指定银行在付汇前送海关进行“二次核对”;除上述报关单外的其他报关单,由外汇局在核销前送海关进行“二次核对”。
二、报关单的“二次核对”必须由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的指定工作人员操作。不得委托或由其他进口单位和个人自行进行报关单“二次核对”的发送、签收、传递、验证等工作。
三、报关单的签发海关与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或办理核销的外汇局不在同城的,由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报关单送该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二次核对”;在同城的,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必须派专人将报关单送往海关进行“二次核对”。对派专人送报关单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的,送单人必须向海关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
签发海关收到报关单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二次核对”结果交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的送单人,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
四、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和海关要建立明确、严密的内部及与外部“二次核对”签收发制度。每一张报关单的发送、传递、验证、签收等环节均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的签字,并登记收发日期。海关对每份报关单的鉴定结果应留底备查。
五、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对收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均要与售付汇或核销用的报关单一并存档备查。
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使用统一的、有编号的“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见附件一);海关必须按照署监(1998)515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使用统一的、有编号的“海关对进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见附件二),并按规定使用海关“单证专用章”印章(印模见附件三)。
七、海关对送核的报关单,不收取费用。
八、报关单电子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用后,报关单的“二次核对”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
1.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留存联(略)
2.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略)
3.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19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决定


(2004年11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委9届60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为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新城区的建设与发展

  1、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对构建我市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松北区是市行政中心和规划中的省行政中心所在地。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对于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聚集新的发展势能,构建两岸繁荣的城市发展新格局,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战略决策,实现我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奋斗目标具有全局性意义。

  2、松北区的开发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3、松北区要按照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人性化的发展目标定位。集中发展现代服务、行政办公、文化教育、旅游度假、高新技术产业、都市农业和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全面提升集聚功能、创新功能、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努力打造国内一流的具有北方特色的生态园林型中心城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示范区。

  4、松北区发展建设规划要高定位、高格调、高水平。学习借鉴国内外新城建设的经验,突出现代主流建筑风格和欧陆风情。面向国内外征集规划建设方案,确保结构布局优化,功能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优良,风格特色突出。搞好与江南老城区和呼兰区的衔接并预留足够的可控空间。依照“组团开发、配套发展,先地下、后地上”的集约化建设思路,全力打造精品工程,高标准推进交通、通讯、能源、供排水、环保、卫生、绿化、消防、防灾等系统的配套建设。

  二、创新行政管理模式,率先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5、按照“小政府、大社会,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市民和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创新、精干、高效的特色。松北区的机构设置在市核定限额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6、废除企业投资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只对其中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拍、挂制。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松北区建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或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一般性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

  7、设立政务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许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公开有关行政许可和综合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时限及程序,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承诺。

  8、规范和控制市直部门进区检查。建立执法检查审批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检查外,市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检查、评比、验收,须经分管市领导签批后,由松北区统一协调安排。

  9、统一集中行政执法。对辖区内规划、土地、市政、房产、水利、畜牧、工商、交通、人防、园林绿化、建筑和文化市场等适宜集中行政执法的事项,由松北区行政执法分局根据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行政执法范围由松北区申报,市政府批准。

  三、扩大管理权限,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10、给予松北区开发区审批权限(包括省、市赋予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对区内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市直各部门的相应职权,下放给松北区相应机构(详见附件)。

  11、由松北区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2、由松北区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松北区整体规划;组织编制功能区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交通、能源、通讯、供排水、生态环境等配套性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13、由松北区提出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后,由松北区统一组织实施。

  14、由松北区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管理辖区内的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事宜,相关证照统一在松北区政务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15、对松北区国土资源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工商分局等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市局党组(党委)和区委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以市局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区委协助管理,正、副局长的任免须征得区委的同意。市局党组(党委)与区委意见不一致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决定。松北区规划分局的干部管理体制维持现状不变。房产住宅分局比照开发区的体制管理。建立松北区对市直部门、的服务和工作情况定期评议制度,评议结果列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16、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松北区各相关机构承担行使权力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市直部门承担依法对松北区各机构进行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四、实行扶持政策,支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17、以2003年核定的松北区财政收入为基数,暂定2004年至2006年3年内,松北区地方级新增税收全部留用,3年后可根据松北区发展需要适当延长优惠期。该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3年内全部留用,其中15%用于本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优先安置失地农民。在计划生育方面,该区享受国家对贫困郊区的三级财政政策。乐业、对青山两镇延续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财政支持政策。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各项收费收入和契税收入全部留给松北区。在区直机关试行结构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18、在松北区境内提供建筑安装等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纳税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市区的税率(7%)执行。纳入城市规划及新开发建设房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市区征收范围执行,并按市区标准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定额;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3年内暂按设区前的规定执行。在松北区进行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产生的税收,由企业(分支机构)在松北区缴纳。按照我市整体规划“退城进郊”的市级重点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缴入市级国库,非市级重点企业的税收基数部分通过财政结算返还市级和企业原所在区,新增部分归松北区。

  19、全市年度用地指标优先落实松北区的规划建设项目;省下拨给我市的机动用地指标,重点用于松北区的开发建设。

  20、松北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全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设资金以松北区自行解决为主,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补贴。大项目建设纳入市重点建设投资计划,市有关部门予以重点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

  21、加快松北、松浦和万宝镇农民的市民化进程。对向街道办事处管理过渡的镇,有计划地逐步实行“农转非”。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执行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社会保障纳入全市社会统筹体系。对松北区中小学教育设施(房舍)在专项资金上给予支持,选派优秀教师到松北区工作,充实师资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卫生、医疗事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行区域化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2、加强江北新城区开发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成立松北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指导江北新城区的发展和建设方向,对松北区和呼兰区组成的“大松北”地区的规划布局、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重大问题审核把关。

  23、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市发展大局的高度,全力支持松北区的开发建设事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与松北区签订行政管理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签章提供松北区在行使管理权时需要的执法文书、证照等;需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审批事项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并积极协助松北区办理有关手续。

  24、松北区及市直部门派驻的分支机构要抓紧建立、完善与管理权限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培训工作人员,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好接收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积极配合松北区搞好衔接和培训工作,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25、松北区各级党政组织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扎扎实实、完整准确地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开创松北区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附件:
  1、松北区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办理规则

  2、松北区企业设立办理程序和规则

  3、松北区政务综合服务大厅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表

附件1:

松北区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办理规则

  一、统一规划。松北区根据整体规划组织编制功能性控制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松北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具体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统一拆迁。松北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建设规划,对需要进行拆迁的地域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并组织拆迁,达到水通、路通、电通、场地平。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三、统一办理。对具体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松北区组织区内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公安和消防等部门统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协调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办理水、电、热、气等手续。

  四、公开招标。由松北区规划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城市建设项目以工程总造价为标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标底。建设单位中标并依法交纳相关费用后,由招标部门向中标单位当场颁发市直部门委托的有关审批文件。

附件2:

   松北区企业设立办理程序和规则

  一、工商受理。由政务综合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对企业名称进行检索,发给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表格等材料。对依法需要有关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发给《前置审批项目须知》、《并联审批申请表》和前置审批部门提供的并联审批一次性告知单。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政务综合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受理后,将申报材料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方式传送到环保、卫生、文化、公安等相关前置审批窗口或部门,并发出《联合办件通知书》。

  三、并联审批。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接到《联合办件通知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同步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前置审批事项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回告工商窗口。

  四、超时默许。前置审批部门接到《联合办件通知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后,既不批准也不驳回,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审批时限的,超过法定期限未回复工商部门则视为默许,由局域审批网自动生成盖有前置审批部门印章的批准文件,工商部门依法颁发《营业执照》。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前置审批部门承担。



附件3:[表格1:松北区政务综合服务大厅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表]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