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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1:4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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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还进行了一些初步改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对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药品浪费严重,经费超支很多。公费医疗超支的原因很多,除了干部、
职工平均年龄老化,医疗技术条件改善,新药品应用和部分药品提价,医疗管理费用增加等客观原因外,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很大。如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有的随意扩大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和报销范围;少数单位和人员特殊化,搞不正之风,少数医疗单位大量
购进和滥开营养滋补等自费药品;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大搞滥搞包装和生活用品包装,大量生产和销售名为“药品”的营养滋补品和化妆品;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对公费医疗缺乏正确的认识。公费医疗制度本身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费支出都由国家包下来,超支与浪费并
不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为了保障干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公费医疗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十分重视。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卫生、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同时要充分调动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共同参加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思想教育,纠正不正之风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医疗制度。对广大医务人员要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公费医疗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搞特
殊化。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区要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享受范围。各地要对现有享受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符合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核发医疗证件,实行凭证就医。各地区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享受范围。
2.严格执行医药费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不论任何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在内,凡应由个人负担的挂号费、自费药品、未经医院批准的自购药品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由公费报销,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要严肃处理。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结合临床需要,认
真研究制定用药规范。为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要建立和加强新药品的审批制度。医疗单位要把医疗效果和经济效果紧密结合起来,把公费医疗的管理作为考核医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把关。医疗单位原则上不应经营非治疗性和纯属营养性的药品,也不得把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性
商品当作“药品”在公费中列报,如有违反,要没收其加成收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医药生产、经营部门对国内销售的药品,不得乱搞包装,营养滋补药品和滞销药品不得向医疗机构搭配销售。
3.坚持分级分工医疗的原则。对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实行划区定点医疗制度,纠正看病“满天飞”的现象。医疗单位对患有疑难病的干部、职工,应组织医生会诊,积极治疗。并加强对转诊的管理。
四、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在保证看好病、不浪费的前提下,各种改革办法都可进行试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具体管理办法上,可以考虑与享受单位、医疗单位或个人适当挂钩。但在改革中要注意,不要把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致使一些年老体弱的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
的治疗;对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高干)、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以及癌症、烈性、急性传染病等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但也必须贯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个人卫生和劳动保护,开展体育活动,增强体质。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普及医疗保健知识和合理用药常识。各级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力求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1984年4月28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

  
  2011年1月13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州辖区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变通规定。
  第三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协调实施。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变通规定。
  第五条自治州辖区内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等旅游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延续性,强化规划的执行力度,确保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合理利用。
  开发原生性旅游景区景点,可以依法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代表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实施公共服务管理。
  第六条利用民族文化资源,有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民族、宗教特色和历史风貌。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其民族、宗教特色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重点旅游地区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规划城镇的旅游功能。建筑风格应当突出民族和地域特色,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自治州辖区内,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以外的旅游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由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准。
  自治州实施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对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建设、同步检查验收。
  第八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游发展研究、旅游行业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市场管理、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旅游发展事项。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分级设立。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设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自治州实行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多种方式公开有偿出让旅游资源开发权。
  鼓励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偿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旅游服务等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为其提供信息和进行指导,并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县建立旅游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以多种方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收益分配,共同承担风险。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带动和促进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第十一条获得景区开发经营权和使用已规划的旅游用地的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按期履行合同规定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开发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由原审批机关收回。
  第十二条自治州推进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引导旅游民居接待规范、有序发展,鼓励、扶持旅游民居接待向乡村观光度假休闲旅游转型升级。
  对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重点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的民居接待户,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用地指标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在自治州辖区内获得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权,从事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旅游服务的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所在地进行注册登记、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旅游沿线擅自向游客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自治州辖区内景区景点门票、交通运载工具等票价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旅游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报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自治州辖区内原生性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收益权属景区景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所有,主要用于景区景点旅游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旅游市场管理。
  投资商开发的原生性景区景点门票收入,可出让部分给投资商,以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
  人造景观和创意性景区景点的门票收入归投资商所有,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和旅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定期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自治州辖区内旅游购物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销售、购物,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在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沿线,个人从事旅游商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指定区域经营,不得向游客围追兜售旅游商品。
  第十九条旅游宾馆饭店和营业性演艺团体,实行开业报告和年度经营统计报告制度。
  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民居接待户和营业性演艺团体在旅游淡、旺季实行政府指导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旺季囤积客房、哄抬物价,在旅游淡季低价倾销客房。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在自治州辖区内组织科考、漂流、攀岩、登山、探险、徒步穿越、水上游乐、汽车集结赛等特种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项目和骑游等服务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法定检验、检疫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辖区内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实行讲解员登记、管理、年审制度。申请从事景区景点讲解的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甘孜藏族自治州旅游景区景点讲解证》后,方可在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讲解服务。
  从事旅游接待的导游人员、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熟悉和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参加自治州、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民族文化、宗教、民族风情和景区环境保护等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旅宾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旅游服务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在聘用从业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旅游资源开发地人员。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旅游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或者未按照旅游规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变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变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变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变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变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变通规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变通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变通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4号



关于发布《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指导全国法学理论研究,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简称《课题指南》)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项目类型

(一)重点项目

(二)一般项目

(三)委托项目

(四)中青年项目(自拟课题,经费资助参照一般课题)

(五)专项任务项目(经费自筹)

三、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二)申请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中青年项目者,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9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他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县(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三)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四)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

(五)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正在承担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区、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撤销已立项课题,并取消个人两年申报资格。

五、申报办法

(一)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上直接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

(三)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份。

六、项目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

1、重点项目每项300元;

2、其他项目每项230元。

(二)汇款方式:

1、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红星支行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帐号:01090330400120120001515

2、邮局汇款: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请注明“司法部项目评审费”)

七、项目申报时间

(一)2004年8月15日开始,9月3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联系人:任永安

联系电话:010-65206810、85626170

传真:010-65206850

E-mail: sfky@lawstudy.gov.cn

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附《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目录》






一、重点研究课题

1、法律发展与科学发展观

2、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

3、罪犯心理矫治教材

4、宪政与“三个代表”理论研究

5、宪政原理与中国法治特色研究

6、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研究

7、反行政垄断对策研究

8、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研究

9、中国古代监狱制度

10、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11、政府官员问责制下的刑法问题研究

12、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13、指定辩护制度研究

1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

15、检察权的滥用及其防治

16、民法典体系问题研究

17、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历程回顾

18、精神损害制度研究

19、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20、律师制度研究

21、律师权利义务研究

22、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维护

23、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24、维护我国能源供应安全的国际法问题

25、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的途径

26、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

27、军事律师制度研究

二、一般研究课题

1、执政为民与公民权利体系研究

2、紧急状态的法理研究

3、中国和平崛起的法治环境研究

4、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

5、司法公信力研究

6、中国近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演化

7、中国古代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惩治

8、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

9、中国刑罚文化研究

10、宪法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发展

11、宪法监督制度研究

12、行政收费制度研究

13、行政应急机制研究

14、法律服务市场诚信体系问题研究

15、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16、司法人员职业能力测评

17、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18、生态农业法律问题研究

19、外来物种入侵法律问题研究

20、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研究

21、劳教人员矫治效果评估标准研究

22、惩治外逃贪官的国家间合作问题研究

23、恐怖主义对策研究

24、律师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25、媒体犯罪的刑事抗制

26、群体性事件处置与应急机制建设研究

27、网络安全的法律对策研究

28、侦查权的司法控制问题研究

29、审前羁押制度研究

30、冤错案件成因研究

31、诉讼费用研究

32、民事诉讼体制研究

33、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

34、新闻侵权研究

35、海域使用权研究

36、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37、民事习惯法研究

38、旅游合同研究

39、中国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规制

40、关于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41、税法的适用理论及其避税问题研究

42、农民税收的法律规制

43、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44、电子商务争端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45、劳工权益的国际保护与WTO贸易规则的协调问题

46、国际共享资源的国际法问题

47、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48、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法律研究

49、美、欧、日贸易法与贸易政策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50、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51、军事征用法律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