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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机械工业部关于公布工业锅炉生产企业整顿情况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9:2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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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机械工业部关于公布工业锅炉生产企业整顿情况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机械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机械工业部关于公布工业锅炉生产企业整顿情况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机械工业部



根据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原国家劳动总局(82)一机电联字126号文《关于整顿工业锅炉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几点意见》的精神,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组织的工业锅炉生产企业定点复查组在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锅炉厂的支持与配合下,对全国214家〔8
2〕一机电联字126号文件批准的202家,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82〕机电联字683号、劳人锅〔1982〕8号文件批准的12家)申请生产工业锅炉的企业,按照统一的标准,从一九八二年四月至一九八三年六月进行了复查。根据复查结果进行了综合评定,并且听取了有
关省、市、自治区的意见。现确定:150家企业符合或基本符合生产工业锅炉的条件,可获得制造许可证(名单见附件一,附件一略),领取许可证的具体时间和手续另行通知;52家企业还需进一步做工作,限期整顿(名单见附件二,附件二略);12家企业条件太差,取消制造工业
锅炉的资格。
为了巩固和发展工业锅炉生产企业整顿的成果,保证各锅炉生产企业的锅炉产品达到优质、低能耗、安全、经济、可靠,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此次锅炉厂定点检查的标准仅仅是最基本的要求。应该看到,我国的锅炉产品质量水平及企业管理水平离国家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与国外工业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更大。因此,已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继续努力加强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下功夫。产品
质量只能提高,不能下降,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将随时吊销制造许可证。
二、限期整顿的单位要有紧迫感,根据两部颁发的检查标准,从文到之日起,半年内搞好整顿工作,创造条件,准备接受第二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即取消其生产工业锅炉的资格。
三、本文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外的企业,从文到之日起,不得再生产一个表压以上的蒸气锅炉,并应立即停止签订订货合同,违者将追究责任。已签订的合同和在制品按(82)一机电联字126号文的规定精神办理。



1984年2月11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最近,因虚假申领银行卡进行商户POS套现行为引发的欺诈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涉嫌欺诈的交易金额水平有所上升,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卡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呈现上升态势。现就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银行卡发卡业务应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各发卡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在发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银行卡业务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客户的主要情况、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和还款情况等,细分并审慎选择目标客户群体,将必要的核实内容、评估情况和授信情况以适当形式记录保存,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提供持续稳定的基础。为从源头控制风险,各发卡银行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可利用法定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和其它外部信用信息系统等辅助管理银行卡业务风险。
二、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遵守严格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初始额度审批及其适度调整要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银行卡申请人的整体资料和财务情况,综合评估其偿还能力后核定各类银行卡的授信额度。对每个无担保客户,应根据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估进行集中化的银行卡账户最高总授信额度管理。对已持有多家银行发行的多张银行卡的无担保客户,在其账户总授信额度可能超出最高总授信额度时,发卡银行可不予核发新的银行卡。
三、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高度重视合规性管理。各发卡银行应本着审慎经营原则,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申请资料及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卡发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申请表必须由主卡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在申请人不知情或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盲目发卡。对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客户,发卡银行应要求客户下载填写申请表并亲笔签名后,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资料递交或邮寄到发卡银行,通过适当方式核实客户真实身份后方可发卡。对于代领卡、邮寄卡等非本人领卡的银行卡发放方式,发卡银行应通过适当方式核实持卡人身份,不得激活未经签名确认、未经开卡程序确认等的银行卡。
四、银行机构应充分利用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要及时识别、衡量和控制银行卡账户的各类风险,高度关注银行卡业务风险指标,尤其是呆账率、伪冒损失率等的变动情况。对有信用卡交易无还款记录、涉嫌非法套现行为或已产生违约金和滞纳金等的高风险持卡人,应及时采取积极催收、降低授信额度、紧急止付等审慎措施,必要时应取消其用卡和申领新卡的资格,以有效控制银行卡业务风险水平。
五、银行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密切监测和防范银行卡欺诈交易。在向客户发放新的银行卡时,发卡银行必须给持卡人发放“安全用卡须知”,明确告知与客户联络和交易信息传递的方式,向持卡人披露银行卡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防欺诈申请管理机制,对已发现的欺诈申请,建立专门档案管理,防止其再次通过申请审核,形成潜在风险。发卡银行应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银行卡业务实时监测机制,对出现可疑交易的银行卡账户及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收单银行应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机制,密切监测特约商户异常POS交易,协助发卡银行对因虚假申领银行卡进行非法套现行为引发的欺诈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银行业协会应逐步推动建立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不良客户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银行卡欺诈风险。
六、银行机构应努力提升银行卡业务综合竞争力,在充分考虑成本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同时,要大力提高银行卡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以有特色的产品、个性化的服务和差别化的营销,提升各类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杜绝不计成本和忽视风险管理的恶性竞争。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


厦农〔2008〕70号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

  为了规范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省农业厅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



  中共厦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秘书处   2008年5月9日印发

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系指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市农业局组织分发的疫苗,以下简称强制免疫疫苗。

  第三条 市农业局主管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工作。市级动物防疫机构具体实施疫苗招标采购,确定强制免疫疫苗的中标生产厂家和品种,并根据国家下达的疫苗免疫指标及各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强制免疫疫苗的需求量,从中标生产厂家中采购疫苗。

  各区须在每个季度末25日之前,将下一个季度强制免疫疫苗所需数量计划上报市级动物防疫机构;需要临时增补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级动物防疫机构上报。

  第四条 分发和领取管理

  (一)强制免疫疫苗的分发工作实行市-区-镇(街)-村(规模场)四级逐级分发和按实际需要领取制度。

  (二)市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全市强制免疫疫苗的分发工作;区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的领取和分发工作;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的领取和发放工作。

  (三)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分发和领取管理,必须建立实物台账,办理领发手续,做好进出库登记(详见附表一、二、三),并备有书面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四)各区动物防疫机构领取的强制免疫疫苗必须在本辖区内使用。如因防控工作需要,在本市内跨区调剂的,须经市级动物防疫机构同意后方可。

  (五)种猪场、种禽场所用强制免疫疫苗由区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实际需求量负责发放与登记,同时必须现场监督实施强制免疫;商品规模场(猪存栏100头、牛羊存栏20只、禽存栏500羽以上)所用疫苗由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发放与登记,同时指导村级防检员进行现场监督强制免疫;散养户由村级防检员负责实施强制免疫工作。

  (六)各区动物防疫机构应建立强制免疫疫苗空瓶回收和销毁制度。各区动物防疫机构应在强制免疫疫苗瓶上加贴“某区专供疫苗”标签,回收疫苗空瓶,定期统一销毁。

  第五条 储存和运输管理

  (一)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镇(街)畜牧兽医部门应配备与强制免疫疫苗储存条件相适应的场所和冷藏冷冻设施。

  (二)强制免疫疫苗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三)强制免疫疫苗入库时,必须逐批核对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验收合格后,根据疫苗对温湿度的要求分库、分批存放,并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单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购入日期、购入数量、单价、金额、管理人员签名等内容。

  (四)疫苗储存时,应当每天对储存设施或设备的运行状态、储存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五)疫苗出库时,应认真核对发放单位和疫苗生产厂家、品种、数量等,按照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出库记录。

  (六)疫苗运输的容器必须密封,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要求,并采取适宜的保温措施,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七)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镇(街)畜牧兽医部门应每月对疫苗的出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核对。

  (八)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强制免疫疫苗储备制度,常年至少必须储备1个月以上的疫苗使用量,以满足应急防控工作需要。

  (九)区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要负责做好强制免疫疫苗质量跟踪和监督管理,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强制免疫疫苗供应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养殖场自购疫苗的管理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强制免疫疫苗:

  1、有2名以上经过资格认定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具备兽医、兽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2、具有相应面积的疫苗储藏室。有相应的冰箱、冰柜、运输保温箱等疫苗保藏、运输条件及真空度测定仪器等。

  3、具有疫苗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和记录等管理制度。

  (二)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养殖场每年12月份必须将下一年度需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等向所在地区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备案,并填报《强制免疫疫苗自购备案表》(详见附表四)。

  (三)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养殖场应当严格按照自购范围采购疫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四)养殖场自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用于本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的防疫,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活动。

  (五)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的费用由养殖场自行承担。

  第七条 资金管理和预算编制

  (一)强制免疫疫苗配套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二)区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7月份编制预算时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下一年度强制免疫疫苗需求量上报市级动物防疫机构,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区上报的疫苗需求量编制下一年度疫苗采购计划及市级财政应配套的资金预算。当年疫苗需求量需要调整的,应在7月份之前向市级动物防疫机构书面上报调整情况。

  (三)区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年度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将当年区级财政配套资金转入市级动物防疫机构账户,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各区实际领取量进行结算,结余款项退回区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疫苗入库单.doc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5/P020080528320960624014.doc
附表2:疫苗出库单.doc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5/P020080528320960620943.doc
附表3:___(市\区\镇\村)动物防疫机构疫苗进出库明细帐.doc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5/P020080528320960627763.doc

附表4: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自购备案表.doc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5/P02008052832096062598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