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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3 18:3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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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3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73年7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加拿大驻华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扩大而举行的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会谈。
  兹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间已就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达成下述协议:
  “双方国家的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个人、合伙、公司、政府企业可在对方国家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
  如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我荣幸地建议本文和阁下的英、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间关于此事的协议,并自阁下复文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 冠 华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冠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通知您,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同意您的来函和本函的英、法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驻华大使
                          苏 约 翰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1993年3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3〕12号文件公布;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7〕11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31日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对游客开放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以及其它专类公园。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城建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园的主管机关,应组织所属公园管理机构,认真做好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城建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公园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园是经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供人们休息、娱乐和观赏动植物及其他景观的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环境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危害公园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公园应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制定公园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按公园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城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园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的修改,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城市公园建设,必须符合公园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公园内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审批。
  城市公园内应严格控制各类建筑物的建设。公园内禁止建设与公园无关或有碍景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城市公园建设,要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吸收国外先进的园林艺术,结合我市的自然地理条件进行。


  第八条 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
  (二)挑逗、骚扰、伤害观赏动物;
  (三)倾倒污水、污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沙取土,割草放牧,钓鱼捕猎,开荒垦植;
  (五)擅自摆摊经营;
  (六)进行封建迷信、伤风败俗、赌博等活动。


  第九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保证植物繁茂、造型美观;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繁殖、调训、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提高动物的观赏价值。


  第十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内的卫生管理,认真做好绿地、游乐场所、公共厕所、动物饲养和观赏场地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保证园容美观整洁。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园内保安制度,配备必要的专职保安人员,搞好园内的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较大的城市公园,其管理部门应设有公园导游图板和景物标志,标明景点部位和园内游览线路及安全注意事项。各类图板和景物标志的规格、造型须与园景相协调,并保证完好、整齐、美观。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公园内从事游乐、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公园管理机构安排经营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城市公园内经营游乐、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经商,公平交易,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内经营游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经营服务管理和设备检查维修,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与公园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内经营食品、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食品加工、包装、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卫生质量管理。禁止出售未经检验、超过保存期限、污秽不洁和腐烂、霉变等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内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奇岩珍石、珍稀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和破坏。


  第十七条 凡驻在城市公园内的单位,应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管理规定,并有义务协助公园管理机构做好责任区的除雪、防火、治安、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在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建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